抚顺市“7.29”汽车罐车罐体爆炸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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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7.29”汽车罐车罐体爆炸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07月29日17时33分,大连大德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台汽车罐车罐体在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市特检所)东洲区营城村罐车检验站进行检验准备工作时,在接车未对罐内可燃气体检测的情况下,违规采取向罐体充气方式对液相紧急切断阀进行试漏,离岗时未进行罐体泄压,液相紧急切断阀泄漏产生静电积聚引爆罐体内可燃物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24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27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来鹤指示政府全力以赴开展事故救援和伤者救治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高键,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副市长李宏德,副市长孙静及时赶赴现场。市政府指定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时向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下达了《关于暂停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其暂停汽车罐车检验检测工作并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7月30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7.29”罐车罐体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筹备会议。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抚顺市“7.29”罐车罐体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唐庆业任组长,调查组成员由市市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
通局、市总工会、东洲区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在省内聘请4位特种设备管理、技术专家和1家特种设备技术鉴定团队参与事故调查。同时,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对事故调查全程跟踪监督。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省、市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多次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调查手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统一信用代码证:122104004633013 60H;住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9号;法定代表人:朱健;开办资金:9568万元;举办单位: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登记管理机关:抚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下设分支事业单位之一,由总师办、办公室、财务室、业务室、锅炉室、起重车辆室、电梯室、容器室、气瓶罐车检验站、产品一室、产品二室、产品三室、考试中心13个科室组成。
(二)事故发生单位许可与日常管理情况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规定了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含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等 49 项资质及安
全阀修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辅助工程)、鉴定评审、司法鉴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性调查和分析认定、防雷防静电及相关产品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相关事务性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检验。
2018年7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其进行了资质核准并颁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机构核准证书编号:TS7110227-2022;有效期:2022年7月22日;检验范围:定期检验(GD2、GD3、GD4、RD2、RD3、RD4、RD5、RD6、RD7(汽车罐车含低温罐车、罐式集装箱)、DD1、DD2、DD3、JD1、JD2、JD3、PD1、PD2(含毒性、燃烧性介质)、PD3、PD4、PD5(限缠绕气瓶)、FD1(含在线效验)、FD2(含在线效验)、TD1(含防爆型)、QD1(限桥式(含防爆型)、门式起重机)、QD2(限塔式起重机)、QD3(限流动式起重机)、QD5、QD8、ND1(含防爆型))、监督检验(GJ1(限制造监督检验)、GJ2、GJ3、GJ4、RJ2、RJ3、RJ4、DJ1、DJ2、DJ3、DJ4、KJ1、PJ1、TJ1、(含防爆)、QJ1、(限桥式(含防爆型)、门式起重机)、QJ2(限塔式起重机)、QJ3(限流动式起重机)、QJ5、QJ8、NJ1(含防爆型))。
各检验项目固定检验地址:(一)RD6、RD7、PD2、PD3: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新村;(二)PD1:1.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新村,2.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施家村;(三)PD4、PD5: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施家村;(四)FD1、FD2:1.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9号,2.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营城村;(五)JD1、JD2: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9号;(六)JD3:抚顺市李石开发区沈抚路国际鑫城三期58-3号M2。
市特检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法律法规、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相关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艺规程等体系文件,《质量手册》规定了所长、副所长、质量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于2018年7月3日取得综合检验机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每四年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换证一次,每年接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概况
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市新型原材料发展促进中心)为市特检所上级主管部门,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12210400MB1826541D;法定代表人:宋晓光;开办资金:22973万元;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36号;举办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抚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三定方案其主要职责第五项: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司法鉴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分析认定等工作;开展防雷防静电及相关产品检验检测工作;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相关事务性工作。
(四)事故罐车产权单位概况
大连大德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91210283MA0QF9GB9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都本义;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步云山乡温泉村韩屯;营运执照登记机关: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2016年8月15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辽交运管许可大字210283416473号;有效期:2024年8月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4类,5类,6类,8类,9类)(剧毒化学品除外)。
(五)事故罐车罐体情况
设备种类:压力容器;设备类别:移动式压力容器;设备品种:汽车罐车;设备名称:NTV9400GYQQ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使用单位:大连大德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使用登记号:容22辽B00030(18);制造单位:南通中集交通储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10815-2015;产品型号:NTV9400GYQQ;产品编号:NTV12C097;设备代码:22201081520120243;充装介质:丙烯;容积:55.1m $^{3}$;温度:55℃;内径:2450mm;设计压力:1.95MPa;最大允许工作压力:1.95MPa;最大充装量:23690Kg;设计使用年限:10年;制造日期:2012年10月8日;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编号:NT-RC-2012-02476;上次检验日期:2020年8月5日;下次检验日期:2021年8月4日;上次检验单位: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二、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 事故发生过程
2021年7月29日10时左右,大连大德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杜永林联系市特检所罐车检验站副站长马池营进行罐体报检,马池营告知杜永林进行罐体排压清罐后到东洲区营城村检验站做是否具备检验条件确认。
2021年07月29日11时52分左右,司机杜永林驾驶挂车号为辽BN186挂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到达东洲区营城村罐车检验站。班长滕辉良(劳务派遣至市特检所从事辅助检验工作)与杜永林进行接车登记并询问罐车相关情况。据班长滕辉良叙述:“杜永林说该罐车液相紧急切断阀存在关不严问题,罐车已进行排压清罐,罐车装的液化石油气”。班长滕辉良根据压力表显示为0、阀门打开后无异味凭经验判断罐体已进行排压清罐,遂将罐车引至院内。约12时30分杜永
林因牵引车需进行维修,遂驾驶牵引车头离开。
班长滕辉良电话联系副站长马池营,电话未打通,随后联系站长赵忠贤。赵忠贤电话询问滕辉良罐车相关情况后,判断罐体进行了排压清罐。由于赵忠贤下午有会议,不能到达现场开展工作,赵忠贤便电话告知滕辉良先进行一下检验准备工作:“先通通风,然后看看司机提到的液相紧急切断阀是什么毛病,不行打点气试验一下,明天我再看看”。
滕辉良与组员王峰、赵阔(劳务派遣至市特检所从事辅助检验工作)按照赵忠贤安排进行检验准备工作。约12时50分滕辉良开始用空气对罐内进行吹扫,13时30分结束(吹扫约40分钟)。
约13时40分滕辉良安排组员王峰、赵阔拆卸罐体上压力表并更换检验过的压力表。
滕辉良检查司机提到的液相紧急切断阀关不严的问题,决定对液相紧急切断阀试漏。约14时50分滕辉良安排王峰、赵阔用空气压缩机进行充气,至16时15分结束充气,罐体压力表显示罐内压力为0.9MPa。
16时20分滕辉良与李永智(劳务派遣至市特检所从事辅助检验工作)再次进行液相紧急切断阀检查。发现切断回复不到位,李永智手动调试后进行关闭,腾辉良未听到液相紧急切断阀有气体排出声音,判断切断阀不泄漏。由于临近下班时间,滕辉良没有安排罐体卸压,便下班离开。
此时罐体处于带压状态,罐体各阀门的状态为:主、副驾侧液相球阀均为关闭状态,液相紧急切断阀为关闭状态。主、副驾侧气相球阀均为关闭状态,气相紧急切断阀为开启状态,进气软管为拔掉状态。
17时33分许,罐体发生爆炸。
〔图〕公路墙体宏源盛塑钢门窗加工厂办公楼宏源盛塑钢门窗加工厂爆炸车辆墙体空气压缩机空气管路河流墙体\n
事故发生前现场示意图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来鹤作出重要指示。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委副书记、市长高键赴现场进行指挥,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副市长李宏德,副市长孙静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政府等部门火速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来抚指导事故调查。
市委副书记、市长高键现场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搜救工作,积极开展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市委副书记、市长高键全权委托市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副市长李宏德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副市长孙静负责
人员救治督导工作。
2021年7月29日17时33分,抚顺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迅速启动三级抢险救援预案,调派新屯街站、高上路站、特勤站3个站58名指战员、10辆消防车,支队全勤指挥部、应急通信保障分队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启动联勤联动机制联系110、120、环保、供电等单位到现场协助处置。
17时46分,石化消防救援大队高上路消防站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对检验站院内南侧两辆槽罐车和宏源盛门窗厂厂房倒塌构件进行冷却稀释。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封锁维护秩序。17时48分,在厂房门口发现一名被困人员,救出后转交120处理。18时05分成立现场指挥部,命令继续搜索被困人员。18时06分,消防救援大队新屯街消防站消防队员到达现场搜救。18时08分,在门窗厂院内倒塌的废墟彩钢板房北门门内搜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经120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死者:朱操)。18时20分,消防救援大队特勤站消防队员到达现场,使用雷达生命探测仪扩大搜索范围对宏源盛门窗厂、特种设备罐车检验站、小桐汽修美容服务中心、宏源汽车专业维修中心、河边、公路及北侧平房进行地毯式搜索,经排查未发现被困人员。其他受伤人员分乘120、社会车辆至抚顺市中心医院、抚顺市第三医院进行救治。19时58分进行第二次搜索,未发现被困人员。21时48分,搜救工作结束。东洲区政府启动善后工作。
三、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24人受轻微伤。
死者:朱操;性别:男;身份证号:210421198702152412;住址:抚顺市抚顺县上马乡苍什村苍什215号;工作单位:抚顺市东洲区宏
源盛塑钢门窗加工厂;在事故中死亡,尸体检验见死者左额部至右顶部有14.0cm*2.0cm创口,深达颅腔,有颅骨碎片外露,颅颈容物外溢;解剖检验见创口对应处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局部挫伤。说明该人系头部遭受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21]病鉴字第276号)。
重伤者:于卓;性别:男;身份证号:210402199101242012;住址:抚顺市新抚区西四路12号楼6单元301号;工作单位:抚顺市东洲区宏源盛塑钢门窗加工厂;现情况:无生命危险,右臂多段骨折,手部神经受损,需时间恢复。
重伤者:王岩;性别:男;身份证号:210421199308132477;住址:抚顺市抚顺县上马乡坚碑村坚碑30号;工作单位:抚顺市东洲区宏源盛塑钢门窗加工厂;现情况:无生命危险,外部伤口已经拆线,耳鼻喉受伤待复查。
轻微伤人员共计24人,均为爆炸地附近居民及商户,所受伤害多为爆炸引发的外伤、心悸、胸闷及头晕,患者均得到有效救治,现患者已经出院。
直接经济损失约827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通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结合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7·29辽宁抚顺车载液化气罐体爆炸事故爆炸过程及事故反演鉴定报告》(编号:GALLOPDLUT [2021]WL第243号)、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21]病鉴字第276号),认定事故爆炸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密闭罐体罐内可燃气体爆炸。罐车罐体在检验准备期间没有检测罐内可燃残留物醚后碳四(主要为丁烯挥发气体)是否完全清空和置换的情况下,对送检司机反映的液相紧急切断阀泄漏问题,通过充气检查的方式进行试漏,向罐内充入空气,罐内压力达到 0.9MPa,使得混合气体丁烯浓度达到了 2.14%(混合气体丁烯爆炸极限浓度范围为 1.8%-9.6%),形成了可燃爆炸的混合气体;微漏的液相紧急切断阀在泄漏过程积累静电,积累的静电对罐内带压力的可燃混合气体产生静电点火,导致可燃混合气体在密闭罐内发生了爆炸。密闭罐内爆炸压力达 9.3MPa,此罐体承载爆破压力为 6.2MPa,导致罐体发生瞬间强度破裂并形成了多块飞射碎片,飞射碎片及爆炸产生的压力波导致周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间接原因
液相紧急切断阀泄漏。7月29日16:20左右辅助人员关闭了空气压缩机,拔掉输气管线,对液相紧急切断阀拉线进行了复位关闭,未将罐内压力排放至常压,罐内压力保持在0.9MPa,未查验出液相紧急切断阀泄漏,没有意识到罐内已形成随时可燃爆的混合气体,对液相紧急切断阀泄漏可能导致的静电引爆风险没有认识,离岗下班时未对工作和设备状态向所属领导汇报。下午17:33左右液相紧急切断阀泄漏积聚静电点燃罐内可燃混合气体,导致爆炸发生。
(三)主要原因
检验站相关人员违规操作。在检验准备工作中,检验站站长赵忠贤未在工作现场,未按照《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工艺规程》要求安排对罐内可燃气体进行检测,违规安排对液相紧急切断阀利用空气充气试漏。副站长马池营通知司机排压清罐后,未
对后续工作按检验工艺规程跟进落实。辅助人员腾辉良、李永智、赵阔、王峰未按检验工艺规程确认排压清罐是否到位,采用罐体充气对液相紧急切断阀试漏后未对罐体进行泄压,对车主所反映的液相紧急切断阀存在问题未能准确诊断,未向领导汇报检验准备工作进展状况,致使罐内气体处在可燃爆范围内。
(四)次要原因
市特检所在检验资质核准场地范围外开展检验准备工作,在检验检测管理、场地设施方面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相关规定。检验站检验人员未在现场,辅助人员未按检验工艺规程操作,辅助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参与检验准备工作。市特检所忽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质量体系的运行、监督考核不到位,对下设检验科室的人员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缺乏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对市特检所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督检查考核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调查认定,抚顺市“7.29”罐车罐体爆炸事故是一起违规操作引起的特种设备较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 林洋,男,中共党员,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分管市特检所,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对质量体系的运行、监督考核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 荆兆东,男,中共党员,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分管业务管理部,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所开展的安全职责落实、监督与检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 朱健,男,中共党员,市特检所所长,负责所全面工作,承压类技术负责人,分管罐车检验站。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对《质量手册》中规定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罐车检验站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对市特检所法人朱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朱健上一年收入151288.38元,按其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建议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60515.36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 陈勇,男,中共党员,市特检所副所长及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体系的建立、维护、运行工作。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对《质量手册》中规定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罐车检验站的质量体系运行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 郭优,女,中共党员,市特检所总师办主任,负责所内技术、质量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对各科室在质量体系运行过程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全所职工的专业技术及安全教育培训及其考核。从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对《质量手册》中规定的对所内检验人员日常警示教育有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 赵忠贤,男,中共党员,市特检所罐车检验站站长,站内质量、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站内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罐车检验工作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在核准场地外开展检验准备工作,对《质量手册》中规定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按《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工艺规程》实施检验准备工作。安排未取得相关资质人员参与检验准备工作,对下达的错误指令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建议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忠贤处上限罚款五万元,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予其吊销检验师资格证书(三年内
不受理任何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许可申请),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 马池营,男,中共党员,市特检所罐车检验站副站长,协助站长完成本站职责范围的工作。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在核准资质场地外开展检验准备工作,对《质量手册》中规定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对违规检验工作未提出疑义,对站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尽副站长应尽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追究。
(二)对辅助检验人员的处理
腾辉良、李永智、赵阔、王峰,均系非中共党员,系抚顺红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市特检所罐车检验站从事辅助检验工作人员。对检验准备工序不清楚、不了解,盲目执行领导工作安排,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特检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
- 市特检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不到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对质量体系的运行、监督考核落实不到位,对下设检验科室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到位。
市特检所罐车检验站作为罐车检验实施部门,未按照《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工艺规程》要求开展检验工作,违规实施检验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市特检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市特检所处以上限五十万元罚款。
- 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作为市特检所的主管部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建议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为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市特检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为契机,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组织开展隐患大排查,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范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 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隐患治理。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市特检所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系统治理、精准施策,狠抓源头防范,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广大职工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隐患排查清单,对排查的隐患实现闭环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进一步加强质量体系的运行与管理。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市特检所要严格执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相关规定,定期评审管理体系,以确保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结合质量管理体系的年审和管理评审,各层次部门负责人制定方案应定期组织本部门对质量体系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逐条逐项排查体系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即刻整改。
- 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过程的安全管理。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市特检所要严格按照核准规则与核准范围开展工作,在检验检测管理、场地设施方面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相关规定。建立全员安全检验责任制,针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列出确保操作安全的具体要求。加强检验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检验技能培训,提高检验人员辨识危险源能力,自觉遵守检验安全要求,严格按照检验工艺规程进行作业。
- 进一步强化单位应急培训演练。抚顺市技术创新研究院、市特检所要完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制度。对于潜在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紧急情况均应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按照应急预案和制度的要求,院、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以提高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水平。
抚顺市“7.29”汽车罐车罐体爆炸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组
成员签字表
$$ 9 \text{ 回 } 26.2 $$
| 职务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签字 |
|---|---|---|---|---|
| 组长 | 唐庆业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局长 | |
| 副组长 | 黄宝坤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
| 副组长 | 王伟 | 抚顺市应急局 | 副局长 | 王伟 |
| 成员 | 陈兴华 | 抚顺市消防支队 | 科长 | 陈兴华 |
| 成员 | 任志刚 | 抚顺市公安局 | 总司长 | 任志刚 |
| 成员 | 陈兴华 | 抚顺市公安局 | 总司长 | 陈兴华 |
| 成员 | 黄同 | 抚顺市住建局 | 科员 | 黄同 |
| 成员 | 徐立明 | 抚顺市交通局 | 科长 | 徐立明 |
| 成员 | 董学贤 | 抚顺市总工会 | 副部长 | 董学贤 |
| 成员 | 宋哲 | 抚顺市总工会 | 科员 | 宋哲 |
| 成员 | 邱猛 | 东洲区政府 | 邱猛 | |
| 成员 | 张文信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科长 | 张文信 |
| 成员 | 刘燕泽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三级科员 | 刘燕泽 |
| 成员 | 刘哲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三级科员 | 刘哲 |
| 成员 | 李新伟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三级科员 | 李新伟 |
| 成员 | 张波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副科长 | 张波 |
| 成员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
| 成员 | 王荣 | 抚顺市市场监管局 | 三三三 | 王荣 |
事故基本情况
| 事故发生单位 | 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 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 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
|---|---|---|---|
| 事故发生单位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9号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9号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9号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朱健 | 质量负责人 | 陈勇 |
| 单位性质 | 事业单位 | 所属行业 | - |
| 单位类别 | 事业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码 | 12210400463301360H |
| 设备种类 | 压力容器 | 设备类别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 设备品种(名称) | 汽车罐车 | 设备代码 | 22201081520120243 |
| 产品编号 | NTV12C097 | 制造日期 | 2012年11月20日 |
| 设备用途 | 充装介质运输 | 施工日期 | - |
| 投用运行日期 | 2013年01月(2018年11月过户) | 使用登记日期 | 2018年11月07日 |
| 使用登记证编号 | 容22辽B00030(18) | 检验类别 | 定期检验 |
| 检验日期 | 2020年8月5日 | 检验结论意见 | 合格 |
| 事故发生时间 | 2020年07月29日17时32分 | 2020年07月29日17时32分 | 2020年07月29日17时32分 |
| 事故特征 | 罐体爆炸 | 罐体爆炸 | 罐体爆炸 |
| 事故发生地点 | 抚顺市东洲区营城村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罐车检验基地 | ||
| 事故等级 |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 事故性质 | 违规操作责任事故 |
| 损坏程度 | 完全损坏 | 事故直接原因 | 罐内可燃物残留引燃导致爆炸 |
| 事故主要原因 | 违规操作 | 直接经济损失 | XXX万元 |
| 死亡人数 | 1 | 受伤人数 | 重伤2人,轻伤24人 |
|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部门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技术鉴定机构 | 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 损失评估机构 | |||
| 说明:调查组组长(签名): 日期: 2021.1.9.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