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1_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
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液化石油气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23日下午20时45分许,位于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家属楼东二排X号住户室内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2人受伤、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3.32万元。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继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120”急救中心和区应急、公安、消防、住建、卫体、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现场及时得到有效处置。为尽快查清事发原因、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公安、总工会、消防、住建、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晋城市城区“9·23”南街街道泰昌社区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员参加。调查组同时聘请了相关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发建筑物基本情况
1.建筑房屋总体情况
事发建筑房屋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现晋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家属楼,该建筑房屋建于1994年,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下属企业原晋城市绿化工程公司、园林古建公司和园林设计室三个单位的职工住房。1994年7月25日晋城市计划委员会对职工住宅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晋市计基字〔1994〕第8号);1995年10月16日取得了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泽国用〔95〕字229号);住宅楼建设资金来源:单位自筹30万元,个人集资120万元(〔94〕晋市计基字第21号文)。
2.建筑房屋建设情况
1994年5月,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为解决原市绿化工程公司、园林古建公司和园林设计室三个下属企业的职工住房问题,向原晋城市土地局申请修建职工住宅楼用地。1994年7月,经原市计划委员会批复,核定修建住宅楼建筑面积2793平方米,同意征用土地4.37亩(其中单位使用3.89亩、摊人行道0.48亩)。1995年10月,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93.33平方米(约3.89亩),该宗土地类别为综合、住宅,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期限为50年,位置位于原西环路以西、西巷炼铁厂南(现泰昌社区内)。职工住宅楼由原市园林设计室设计(由于原园林绿化处档案缺失,施工单位无法查明)。1996年9月,原市园林绿化处将房产正式交付职工,共交付32户,其中包括事发地泰昌小区家属楼东二排X号景某军家房屋。1998年12月,原市园林绿化处与景某军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评估产权比例为28:72(单位28,个人72)。
3.事发房屋情况
(1)事发房屋权属情况
事发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编号为东二排X号,房主为景某军,房屋面积约150㎡,登记建筑面积为103.25㎡,地下室面积50㎡。
(2)事发房屋结构及改扩建情况
事发房屋原房屋结构地上标高“±0.00”以上为二层住宅楼,由南侧进入5米宽小院,户外楼梯上二楼,从一层进去后向下由室内楼梯达地下室(注:现出租的50㎡地下室)。房主景某军擅自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利用原建筑物南侧院落处扩建二层房屋,与原主体地面以上二层住宅楼连为一体,新增住房面积60㎡。扩建后的一楼为厨房门庭,通过室内楼梯上二楼客厅,扩建部分与原来的建筑留门相连通,并完全封闭了扩建房屋一层通往地下室的通道。同时将原建筑北部“土0.00”以下地下室朝北的窗户改为门联窗,成为地下室(北部)出入口。
改造后,地下室成为独立住房。房屋建筑面积由150㎡扩建后为210㎡。
(3)房屋出租情况
事发前,房屋由房主景某军自用160㎡,另50㎡地下室于2021年2月出租给申某林、王某霞夫妇使用。双方无书面租赁协议,经口头协商租金每月600元。申X林夫妇于2021年8月向房东交纳租金3000元(无收据),至2021年年底。
4.事发后事发房屋及现场情况
爆炸发生在东二排X号房屋的地下室,爆炸产生强烈的冲击波,导致该整栋建筑物结构严重损坏,致使该建筑物地下室的北墙向外倾斜、破裂,进门处屋顶楼板破裂且呈拱起状,随时有坍塌的危险。该建筑物内地下室东北侧卧室和爆点中心处南侧卧室顶部一层、二层楼板已塌落至地下室,致使室内人员遇难、受伤。室内生活用品、杂物及建筑垃圾、碎块被抛至室外;位于东二排北侧4米处的一栋六层居民楼的门窗玻璃全部被冲击波震坏破损;其南侧2米距离紧挨着东一排的二层建筑的窗户玻璃也全部震碎。
(二)事发房屋建筑管道燃气情况
1.天然气管道设施基本情况
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天然气开通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经现场检查,该住宅北面外墙沿一层楼板敷设有φ60.3×4钢制天然气管道,地下室房间无天然气管道设施接入。一层房屋内厨房接有天然气管道设施,天然气管道由前排楼房北外墙沿一层楼板敷设的φ60.3×4钢制天然气管道采用DN20钢制管道接入,燃气表后采用铝塑复合管接入一层厨房橱柜内并安装有铝塑复合管道专用球阀,燃气灶具为嵌入式,灶具与铝塑管专用球阀之间采用燃气专用胶管连接,两端接口采用胶管专用卡箍进行紧固,房屋内无燃气热水器等其他用气设施设备。
2.天然气管道检查情况
晋城市燃气公司于9月23日事发当晚,对事发房屋室内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测,未发现泄漏情况。9月24日经市燃气公司现场全面检查该房屋(一层厨房)内天然气管道设施接入情况及气密性检测,该房屋室内天然气设施设备(燃气表、燃气灶、燃气管道、燃气阀门和胶管等)连接完整,管路、设施外观无明显损伤。
3.管道、设施气密性检测情况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相关工作人员对事发东二排X号房屋室内再次检查,使用天然气专用检测设备对室内天然气管道、设施气密性进行全面检测,未发现燃气泄漏情况。室外天然气管道连接完好无明显损伤,经检测室内外天然气管道设施无燃气泄漏情况。
(三)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
1.现场搜集出钢瓶及灶具情况
事发后,从事发X号房屋地下室和其紧邻的8号、9号、10号三家地下室,共清理出液化石油气钢瓶5只,单眼燃气灶具和连接橡胶软管3套。其中YSP35钢瓶4只,YSP12钢瓶1只。五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外观完好无损,角阀关闭严密。使用的其他液化气设施都存在着较大的瑕疵,主要表现在使用的软管都是劣质软管,所有连接软管两端均没有管卡固定(有一只气瓶软管连接处用铁丝临时固定)。四户居民使用的燃气灶具均为单眼燃气灶,不带熄火保护装置,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2.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地下室租户钢瓶及灶具情况
(1)钢瓶及灶具情况
事发后,对X-10号房屋地下室清理出的5个气密性完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及5台灶具,经现场救援人员、供气单位送气工和相关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三方指认后,最终确认X号申某林家涉事编号为500226的YSP35液化气钢瓶,由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供气,并分别于9月27日和10月18日对指认爆炸点的编号为500226的YSP35钢瓶,进行两次称重,其重量均为27.00kg。
申某林家另一个钢印编号为046420572,称重为17.55kg,由洛阳安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检测,无检验日期和有效期,事故发生前几个月已用完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一直摆放在橱柜对面的过道处,排除该钢瓶泄漏的可能性。
(2)涉事钢瓶产权单位及流通溯源
编号500226的YSP35钢瓶生产厂家为河北百工事业有限公司,产权单位为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自有产权钢瓶,钢瓶阀体编号AX18K000712,公司建档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前次检验日期2020年5月14日,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10月16日,为合格钢瓶。
溯源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管理系统:涉事钢瓶最近一次充装前检查由该公司李某刚负责,检查结果合格,可以正常充装。最近一次称重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12时49分,瓶重17.95kg,充装员为石某万,充装枪编号4-1,于9月23日12时57分充装完毕,净充装13.05kg,总重31kg。充装完成后通过配送手持机扫描确认,移交至该公司送气工李某飞。送气工李某飞于9月23日16时36分,送至泰昌社区东2排X号用户申某林家,并负责安装,代用户申某林在《入户安全检查表》上签名确认。申某林以微信方式支付给李某飞费用112元。
(四)相关单位情况
-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竞森液化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4386(1-1),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西吕匠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石某景。注册资本:壹佰捌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灶具及配件、厨具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营业期限:长期。该公司占地面积3000㎡。公司东南西北均为林地,液化气储存量为150立方,拥有产权气瓶数量15793只。公司现有员工25人,有专业技能证书人员17人。该公司燃气经营相关证件如下:
法人石某景,男,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2014,持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晋114202000236P,发证日期:2020年12月29日,在有效期内。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晋市201901024P,2019年8月5日发证,发证部门: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有效期至2022年8月4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4056(09)-2025;2020年8月21日发证,登记机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有效期至2025年1月9日。
-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市燃气中心),为事业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富,上级主管部门为晋城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XXXXXXXXXXX5421,位于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1669号市城市管理局5楼。主要职责为:参与拟定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发展服务工作、负责对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等工作。
- 晋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中心),为事业单位性质,为公益一类,正处级建制,法定代表人为赵某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XXXXXXXXXXX3733,位于晋城市凤台西街779号。主要职责为: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协助研究起草城市绿化、风景园林管理办法并制定规范性文件;协助组织拟定城市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界定和管护;协助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社会绿化工程的核实、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建设、申报等工作。
(五)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户主家庭人员情况
(1)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工作。事发房屋户主,事发时在二层一号卧室。
(2)景某愚,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1398,系景某军父亲,事发时在一层卧室休息。
(3)景某,女,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23,晋城移动公司工作。系景某军女儿,事发时在二层二号卧室休息。
2.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地下室租户家庭人员情况
(1)申某林,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2811,在山西底村晋鑫搅拌站打工。事发前外出,不在现场。
(2)王某霞,女,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7547,在五指生洗浴中心工作。系申某林妻子,事发当时在单位上班。
(3)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就读于长城职业技术学校。系申某林长子,事发当时其在地下室的卧室一。
3.其他相关人员
(1)杨某东,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561X;东二排8户户主,事发时在家。
(2)李某飞,男,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人,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1837,为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员工,工号JS-07,入职日期2019年5月13日,现在职。事发当天为申某林租住的地下室送过一钢瓶液化石油气。
二、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发经过
2021年9月23日中午,申某林打电话给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李某飞,要求购买液化石油气,李某飞于当日16时30分左右,将一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500226的YSP35气瓶,出站时钢瓶重31kg)送至地处泰昌社区的市园林绿化处家属楼东二排X号房屋地下室的租户申某林家,并进行更换后,要求用户申某林在其本人携带的《入户安全检查表》上签字,申某林让其代签,李某飞随即在《入户安全检查表》上代申某林确认签字。17时左右,申某林的妻子王某霞回到家做饭,18时30分左右返回其单位五指生洗浴中心上班。当时其丈夫申某林和儿子申某杰在家。19时左右申某林外出洗澡,当时留下儿子申某杰一个人在家。
20时42分许,申某杰从自己房间到厨房旁边其父母卧室一边喝饮料,一边看小度平板视频。20时45分左右,申某杰拨打手机微信,欲与其父亲申某林通话,但未接通,随后发生爆炸。景某于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9、120、110报警。居住于爆炸房屋北面机电小区楼房的居民路某磊于20时47分拨打119电话进行了报警。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及应急机制,市、区政府相关领导相继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城区应急、公安、消防、住建、卫体、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员和专家,以及市“120”急救中心也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指挥部经会商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救援力量疏散和撤离涉危区无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对次生隐患进行消除,切断相关区域供气、电路、供水,对极易坍塌房屋、救援通道等危险处进行临时支护和加固,快速调动相关专业救援人员、设备和搜救犬对被困人员进行现场搜救。
9月23日20时47分许,晋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泰昌社区发生爆炸导致房屋倒塌的警情。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泽州县凤城路消防救援站2车13人、城区红星东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市东街特勤站2车13人,共7车41人赶赴现场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9月23日20时56分,泽州县凤城路消防救援站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疏散,救援人员进入坍塌房屋内部进行人员搜救。
9月23日21时06分,城区红星东街消防救援站到场,疏散临近建筑内居民。
9月23日21时1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现场救援。
9月23日21时16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市东街特勤站到场,在坍塌的地下室房间北面入口约三米的过道处搜索出1个液化气钢瓶,阀门已关闭,与液化气灶分离。
随后泽州站、特勤站、城区站轮换作业对坍塌建筑内被困人员进行搜救。
9月23日21时17分,第一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3日22时37分,第二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4日10时21分,第三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4日10时57分,现场抢险救援结束,现场指挥部下达救援结束指令,除留守现场看护人员外,其他部门和救援队伍全部安全撤离现场。
三、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 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职工,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事发时在二层一号卧室。发生爆炸后,随着断裂的二层楼板坠落至地下室,身受轻伤,被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已康复出院。
- 杨某东,男,汉族,晋城市阳城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561X。其住房在东二排X户西侧,发生爆炸时因房屋震动,被室内跌落的物品砸伤,被送往泽州县医院救治。已康复出院。
- 景某愚,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1938。事发时,其在一层家,爆炸冲击波致使一、二层顶部预制板断裂,其随坍塌楼板坠落至地下室,后被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 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事发前其在地下室的卧室,发生爆炸后,房屋顶部预制楼板断裂坍塌,其被埋压,被搜救出后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后,城区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由南街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人员对事发房屋及周边涉险区域居民进行了疏散和安置,及时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封锁并对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对相关受损房屋门窗进行了维修,对涉危建筑房屋进行了评估鉴定。目前,除受损严重的东X排楼居民外,相邻的东一排楼和机电小区大多居民已返家居住。
(三)经济损失情况
按有关规定要求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3.32万元。
四、事发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用户使用不当,用完气后未关闭气瓶角阀,造成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遇明火(抽烟)或手机通话导致爆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发房屋租赁双方安全用气意识淡薄
房屋所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南侧小院空地加盖二层建筑,致原地下室形成通风不良场所。
承租户安全用气意识淡薄,未认真执行相关燃气使用安全规定,在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存在购买、使用非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和劣质软管,无排烟设施等问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城乡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
2.液化石油气软管安装不规范
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软管连接未用管箍、管卡固定,安装不牢
固,不符合GB50028-2006(2020版)10.2.8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7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上游与硬管连接处应设阀门,也违反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中: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4.2 灶具——4.2.6 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4 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7 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
3.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能认真执行《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对本单位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送气工未经培训持证上岗,也违反了《城乡燃气经营许可办法》上岗前培训的要求,以及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三)事故类别及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燃气爆炸事故为一起一般性非生产安全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
五、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无安全意识,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未意识到引发可燃混合气体爆炸危险,没有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缺乏燃气泄漏后正确处置、安全避险等基本知识和技能,使用明火(抽烟)或拨打手机引发爆炸。对发生爆炸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申某林,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2811,在山西底村晋鑫搅拌站打工。安全用气意识淡薄,购买、使用非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和劣质软管,在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及时对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软管用管箍连接、用管卡固定,未对液化气灶具及钢瓶的使用进行安全检查及规范使用,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在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批准,擅自将本人居住房屋南侧小院空地改建成二层建筑,将地下室出入口进行了封闭,致使原地下室形成通风不良场所;出租房屋后未在公安部门备案;与承租户未签订租赁协议及安全管理事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李某飞,男,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人,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1837,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员工。未经培训上岗,未持有相应作业资格证;安全意识差,为地下室的用户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对燃气用户进行相关安全宣传告知和用气安全指导;未按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及灶具连接软管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规范记录送气安全工作日志台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人员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按照职责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工作建议
本起事故虽然是一起一般性非生产安全事故,但给全区安全形势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通过对本起事故的调查,从侧面也反映和暴露出了一些单位存在问题,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特结合当前全区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提高安全意识,坚守“红线”底线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各基层组织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基础,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始终坚守“红线”底线,坚决筑牢安全防线和防止人亡事故的发生。
市园林绿化中心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开展安全排查,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家属楼日常管理,协调组织相关方对事发受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和进行修缮,对违法违规修建房屋进行处理,加强和规范对家属楼的产权、房屋使用、出租等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地下室的使用,严防地下室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等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和教育。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技能,特别是要强化对有关安全管理、操作岗位、配送气等人员的岗位责任落实的管理,细化和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运送及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相关安装、操作规范及安全检查等事项的管理,加强和规范用户燃气设施巡查和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深化行业监管责任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要深刻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监管存在漏洞等,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属地、行业单位对燃气的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和各项工作措施。要牵头制定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联合执法,开展对燃气行业的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燃气的行为。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和各项安全责任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和日常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南街街道办事处及泰昌社区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要举一反三,在本辖区开展安全排查,对本办事处、本社区安全制度进一步研究、规范,加强燃气、消防等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南街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事发泰昌社区做好制度完善和规范安全巡查检查、隐患信息报告等安全管理工作。
- 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南街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相关燃气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安全工作制度,细化职责和工作方案,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强化对违规搭建、改扩建建筑和城镇燃气、危险物品等重点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强化和规防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加强对所辖村(社区)、企业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各项安全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 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一是针对事发建筑物受损情况,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的受损情况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根据评定结果,协调组织、配合相关方做好对受损建筑物的修缮、加固等恢复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建筑房屋安全使用。二是协调相关方对因事故受损的其它建筑房屋破损门窗等设施进行维修、更换,做好对相关居民临时安置和返家居住等必要生活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三是组织专人对接涉事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协调相关方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受损住户安抚、赔偿及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好各项矛盾和突出问题,保证当地社会安全稳定。
(五)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以及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网络平台,深入宣传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和专项宣传培训等方式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知识、自救互救知识和应对处置技能等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居民用户对燃气特性的认知、安全意识和操作使用技能,提升公众掌握相关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互救、逃生能力,强化燃气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技术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结合实际,积极推广燃气安全措施,加强和完善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推动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本质安全和智能化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