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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普兰店9·10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1 年份:2021 大小:11.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7:11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5:08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化工危化原因/燃气泄漏原因/用火不慎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地域/辽宁年份/2021

title: 2021_辽宁_大连普兰店_9·10_较大_燃气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大连普兰店9·10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 “9·10”较大爆炸事故

2021年9月10日23时38分许,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号楼(以下简称“事故楼”)5单元402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当场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1名重伤者于10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7.5万元。

事故经过

事故楼5单位402室(发生爆炸事故的房间)业主陶良妻子反映,自2021年8月24日起发现家里有异味,因自家客厅和厨房窗户处于常开状态,气味不明显,故没有在意。9月9日20时离家前往北京探亲,离家前将门窗关闭。9月10日23时38分许,陶良在点燃香烟的过程中使用明火引燃了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爆炸事故发生。爆炸冲击波致5单元402室客厅北侧窗槛墙向外倒塌,客厅东侧三堵间墙、西侧二堵间墙各向东西两侧倒塌,使402室与东侧6单元401室、西侧5单元401室成为贯通空间。402室厨房西侧楼梯间墙向西侧楼梯间倒塌。被爆炸击毁的窗框、玻璃碎片、室内物品碎片以402室为中心呈扇面形溅落于事故建筑南北两侧。爆炸使泄漏燃气燃烧,大火从四楼向五楼蔓延。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事发现场腐蚀的液化气管道检验结果和死亡人员尸体检测报告,结合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质,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室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在穿楼板地面处腐蚀减薄穿孔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封闭室内经一定时间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产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 坤马燃气公司对事故楼安装的燃气管线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管线在穿越楼板处安装的套管长度及管径均未达到《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套管顶部高出地面不少于50mm和燃气管径DN25的套管公称尺寸不宜小于DN50的要求,未起到防护作用。燃气管泄漏处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在水和大气的作用下发生腐蚀穿孔,造成管道泄漏。
  1. 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2.9条“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和第6.4.7条“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的要求,对尚未启用的燃气管道开阀通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1. 坤马燃气公司未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第3.2.3条“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规定”、《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4.2.2条“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燃气管网起始端未对燃气进行加臭,致燃气泄漏后不能及时有效被人察觉。

(二)间接原因

  1. 坤马燃气公司违规建设燃气工程项目。在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未按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3/2009)要求标准规范施工。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竣工后,未按规定经城市建设行政。
  1. 坤马燃气公司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的基本条件。未取得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燃气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能提供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审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未按照《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生产场站的燃气设施(所有的瓶组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不能证明其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经专家现场核查,古城瓶组站在选址、平面布置、工艺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和问题,其他 4 个瓶组站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未对管道液化气加臭,使得气源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规定的条件要求。
  1. 坤马燃气公司对燃气经营管理混乱。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入户检查。入户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1.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办理行政许可。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在没有对坤马燃气公司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及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审批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燃气管理《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号),允许其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投入使用;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违规为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基本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为坤马燃气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了条件,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1.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扎实、不深入。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违规为不具备燃气经营安全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执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8号)规定,在坤马燃气公司未提供古城瓶组站相关验收资料和5个瓶组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明知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或为其划定经营区域证明文件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12年1月、2018年5月、2021年5月违规为其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同时,发证审批流程不规范,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均未按规定在《审查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许可的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归档保存,未按规定将燃气许可审批工作实现一网通办。对坤马燃气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超期,既未审批发证,又未对坤马燃气公司无证经营的问题进行处理。

(2)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开展不实不细,流于形式。未按照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管道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没有审批和竣工验收材料问题未进行认真核查,明知坤马燃气公司未取得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仍经营供气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督促坤马燃气公司所属的全部燃气场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致使古城瓶组站等场站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发现和治理。对坤马燃气公司未按规定在供应的液化气中加臭味剂的行为没有进行检查。

2.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

(1)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而违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等问题失察。

(2)领导、督促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燃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针对性不强,停留在表面。未能有效推进落实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对燃气市场违规经营、恶意竞争等诸多问题整治推进不力。

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作为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的审批及验收主管部门,未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62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楼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工程进行验收,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号),允许其投入使用;2000年至2012年,在许可要件不全的情况下,3次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为坤马燃气公司长期违规经营创造了条件;大连市燃气管理处档案管理混乱,对本级许可审批的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存档,3次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的《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均未能提供出证书及其相关审核资料;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未将2003年以前市本级审批验收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对象进行排查。

(2)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认真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所辖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和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燃气行业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后,未明确局内具体部门指导、检查所属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审批工作,对直管以外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燃气经营许可没有组织过专项检查。2021年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来,虽然去普兰店检查3次,但每次检查时间过短,检查不以问题为导向,不深入不细致。其中5月14日检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等情况时,只检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中燃公司,而不检查没有签定特许经营协议的坤马燃气公司;抽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资料时,对普兰店区仅有的三家管道燃气企业,只抽查了情况较好的中燃公司。检查既没有有效的发挥指导作用,也没有发现和纠正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存在的严重问题。

(责编:张纪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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