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_3·17较大火灾事故
title: 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_3·17较大火灾事故
updated: 2026-08-04
事故等级: 较大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2时45分,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443853元。
二、事故定性及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木工雕刻机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经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2时30分许;经逐层切割、剥离,对比铁皮、钢梁、钢柱、雕刻机等设备的倒塌变形方向及现场雕刻机上残留木板痕迹及铝板燃烧滴落痕迹,认定起火部位为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一层车间东南侧;起火点为一层车间内东南角处的自动雕刻机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自燃、静电、外来飞火、遗留火种等原因,认定起火原因系木工雕刻机长期处于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后引燃雕刻机上堆积的大量锯末、木屑等可燃材料,由于无人看守,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成灾。
三、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主要问题
1.违法建设未及时整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2020年1月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对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立案查处。2022年5月6日,赛岐镇贴封条对其进行查封,但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私自撕毁封条,仍继续违规生产经营,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企业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在雕刻机曾发生过故障引发火灾的情况下,仍未引起充分重视,夜间雕刻生产未安排人员值班值守。在建筑内违规设置居住场所并安排员工住宿,且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住人区域和生产区域未进行有效防火、防烟分隔,导致火灾发生后未能得到控制,有毒烟气迅速扩散至住人区域,造成睡眠中的3人吸入有毒烟气死亡,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属地党委政府(组织)主要问题
1.福安市赛岐镇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处置不彻底,组织开展房屋排查摸底不全面。开展辖区“三合一”场所整治存在疏漏;在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建筑中,未能全面掌握辖区内违建情况,未能发现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违建厂房封条撕毁,继续生产,对该违建厂房失察失管。
2.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未认真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赛岐镇“两违”综合治理、房屋结构三年整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中,未报告辖区内福安市兴龙工艺有限公司存在违建、“三合一”情况;未对列入整治重点的钢结构房屋进行逐栋排查;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问题
1.福安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立案查处金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赛岐镇宅里村下邑地方集体土地(锦泰路257号)建设厂房非法占地案,未对该案没收的“两违”资产(钢结构厂房)进行处置。2022年3月10日,将违法占用耕地卫片图斑(包括赛岐镇锦泰路257号)函告赛岐镇政府,未督促其派出机构赛岐镇自然资源分局跟踪该“两违”后续处置情况,未将该公司违建情况函告相关部门。
2.福安市住建局:在组织开展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等工作中,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乡镇、村(社区),未认真复核乡镇、村(社区)摸排的情况,未能准确掌握房屋排查摸底情况。
3.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部署开展福安市经营性自建房、生产经营性租住场所等专项整治工作中,指导督促赛岐镇政府消防工作不到位,导致赛岐镇政府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不彻底。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的人员(2人)
1.雷莲某,男,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雷碧某系夫妻关系。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雷莲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2.雷碧某,女,群众,现任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雷莲某系夫妻关系。违规建设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雷碧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福安市公安局启动司法程序进一步侦查。
(二)建议问责处理的人员(14人)
涉及宅里村村书记(兼村民主任)金某某、宅里村村干部金某某、赛岐镇社会治理办副主任(宅里村包村干部)金某某、赛岐镇宅里村包村干部缪某某、赛岐镇党委综治副书记孙某、赛岐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卓某某、赛岐镇副镇长黄某某、村建站工作负责人林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赛岐分局局长郑某某、赛岐镇人民政府镇长林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二级主任科员孙某某、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刘某某、福安市住建局副局长肖某,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参谋郭某某,建议移交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纪委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责令赛岐镇宅里村村委、赛岐镇人民政府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2.建议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福安市住建局向福安市人民政府做书面检查。
3.建议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福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4.建议宁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