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侧空地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5·13”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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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侧空地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5·13”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2022年5月13日,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侧空地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发生后,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新疆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分组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3日17时05分许,位于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侧空地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火炉、照明灯泡、部分衣物、棉被、粮食及生活用品。过火面积2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5469.4元。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起火毡房位于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侧空地。
(二)起火场所及周边情况
该起火灾过火的为牧民毡房,位于富蕴县226省道26公里处路碑南侧约100米处,该毡房四周均为草地,毡房北侧约49米处为河流(自东向西流动),毡房南侧18米处有一架空电线,该毡房东侧20米处为简易围栏围起来的羊圈,该毡房西侧为草地。
三、火灾发生发展过程
(一)火灾发生经过
火灾当日中午哈木斯·吾拉扎依及其妻子和孩子努合在毡房内喝奶茶,期间孩子努合在毡房内睡着了,当日16时30分左右哈木斯·吾拉扎依和其妻子离开毡房,毡房门从外插着(从外面可以打开,内部打不开)。哈木斯·吾拉扎依和其妻子一起乘摩托车去了毡房下方的羊群,赶完羊以后,去看羊群中间的马,绑完马以后,在下到毡房隔壁的土路上看到了自己毡房那边冒得黑烟,然后放下马,直接乘摩托车赶到毡房旁边。
(二)初期处置情况
哈木斯·吾拉扎依和其妻子到达毡房后看到毡房四周冒着浓烟,陶脑处也冒着烟,毡房烧的极快,火势绕着毡房两边合到了一起,从门进不去,哈木斯·吾拉扎依就铲了地上的土扔向毡房,并从毡房侧面进入将孩子从毡房内救出,哈木斯·吾拉扎依先用手拉孩子,但是孩子胳膊下面就裂开了,于是就将孩子抱出来。在哈木斯·吾拉扎依和其妻子到达毡房不久看到有过来帮忙的一男一女,随后让他们帮忙照看受到惊吓的妻子,并让他们报警。
四、灭火救援情况及战勤保障情况
(一)接处警情况
2022年5月13日17时05分,富蕴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支队指挥中心转警称:富蕴县往可可托海镇富可段路段31公里处南侧空地一毡房起火,富蕴县东风北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7人前往处置,17时45分到达现场,实际地址为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侧空地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现场已无明火。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2年5月13日17时45分,富蕴县东风北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现场已无明火,出警人员现场检查并清理,确认无复燃可能,于18时37分撤离返回。
五、死者相关情况
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男,哈萨克族,身份证号654***************)、在火灾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气管、支气管内可见大量烟灰碳沫。
六、火灾原因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调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会同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排查知情人员;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富蕴县消防救援大队及辖区公安机关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等的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期间形成现场勘验笔录1份、火灾现场照片46张、询问笔录6份、现场方位图1份、现场平面图1份、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1份、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1份、富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1份、富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材料1份、富蕴县气象局气象证明1份、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等证据。
(二)原因调查情况
1.起火时间的认定
当日16时30分左右哈木斯·吾拉扎依和其妻子离开毡房,过路人员达吾勒别克于当日16时 52 分许,在快到乌怡沟路东边出口可可苏里时,在其行驶方向右手边可可苏里水流南边看到毡房正在燃烧。
根据火灾发生发展蔓延规律推理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16时45分许。
2.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1)根据户主哈木斯·吾拉扎依询问内容,当时他看到毡房冒着黑色的烟,从毡房顶部陶脑的地方冒烟,当时看到起火的地方就在电瓶跟前,从电瓶跟前绕着毡房的边缘开始向两边着火。他到场后,火特别大,从门进不了,火已经烧到厨具和门中间了,另外一个方向已经从电瓶烧过孩子快到被子那里了。
(2)经现场勘验,毡房内部南侧、从8号至22号支架地面从下至上分别铺设绿色塑料布1块、毛毡子2块、地毯3块,其中毛毡子东侧1块地毯、毛毡子西侧2块地毯。从客区东侧向西侧勘验,在距离客区东侧边缘45厘米与100厘米之间、距离客区南侧边缘37厘米范围内地面烧损严重,已基本无残留物,在距离客区东侧边缘100厘米与310厘米之间,其中距离客区南侧边缘100厘米范围内地面全部过火,地面残留塑料布、毡子、地毯,最下面一层绿色塑料布过火程度从东向西依次加重,客区南侧边缘50厘米范围内,在地面铺设物品上方残留木桌燃烧碳化物、灰化物及破碎餐盘、碗、茶缸、菜刀、小刀等。从毡房北侧边缘向南,地面残留塑料布、毡子、地毯,最下面一层绿色塑料布过火程度从北向南依次减轻,与距离客区东侧边缘100厘米与310厘米之间、距离客区南侧边缘100厘米范围内地面铺设物品中间有一条长210厘米、宽约30厘米间隙地面仅地毯燃烧残留物。在距离客区东侧边缘310厘米至340厘米之间地面铺设材料已完全烧毁,地面残留2层毡,最下面一层绿色塑料布过火程度从东向西依次加重,其中此区域东侧、17号~19号支架之间约0.5平方范围地面仅残留部分碳化物和灰化物。
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情况,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于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侧空地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会客区。
(3)对9号~10号支架之间逆变器、灰化物进行勘验:逆变器(作为2号物证进行提取)长15厘米、宽9厘米、高4厘米,距离铅酸蓄电池西北侧5厘米处,长边呈南北方向摆放,逆变器整体过火严重,已完全烧毁,整体过火程度呈现南重北轻,南侧上表面呈现出高温变色痕迹,两相电插线孔已燃尽,北侧上表面呈现出火烧痕迹,三相电插线孔呈现火烧熔融痕迹,外壳上表面南侧附着一电子元件及部分燃烧灰化物。
(4)对10号~11号支架之间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充电线夹子、导线进行勘验:蓄电池(作为1号物证进行提取)长30厘米、宽17厘米、高20厘米,为铅酸蓄电池,位于10号~11号支架之间,长边呈西北、东南走向摆放,电池外壳燃烧熔化无法辨识品牌,正负极柱两侧电池隔板露出,电池隔板处有电解液流出,电池四周包裹包装硬纸壳未完全燃尽,电瓶东南侧正负极柱上夹有一线缆夹子。
(5)对毡房中间炉子进行勘验:炉子长68厘米、宽37厘米、高37厘米,距离入户门180厘米,炉子西北角距离5号~6号支架之间碗柜150厘米,炉子南侧长边距离地毯边缘30厘米。炉子东端连接一竖向铁皮烟道通过毡房顶部陶脑至毡房外。炉子东侧地面摆放一把搪瓷壶,炉子上方摆放有两个烧水壶,两把烧水壶内有些许热水,西侧烧水壶壶盖把手缺失,东侧烧水壶壶盖把手部分过火熔融,呈现从西北向东南流淌痕迹。炉子本身呈现出部分火烧痕迹,其中东南侧呈现火烧变色痕迹,呈橘黄色,西北侧呈红黑色。炉子炉膛呈开启状态,炉膛内有煤渣。
(6)对毡房南侧地面毯子进行勘验:毡房内部南侧、从8号至22号支架地面从下至上分别铺设绿色塑料布1块、毛毡子2块、地毯3块,其中毛毡子东侧1块地毯、毛毡子西侧2块地毯。从客区东侧向西侧勘验,在距离客区东侧边缘45厘米与100厘米之间、距离客区南侧边缘37厘米范围内地面烧损严重,已基本无残留物,在距离客区东侧边缘100厘米与310厘米之间,其中距离客区南侧边缘100厘米范围内地面全部过火,地面残留塑料布、毡子、地毯,最下面一层绿色塑料布过火程度从东向西依次加重,客区南侧边缘50厘米范围内,在地面铺设物品上方残留木桌燃烧碳化物、灰化物及破碎餐盘、碗、茶缸、菜刀、小刀等。从毡房北侧边缘向南,地面残留塑料布、毡子、地毯,最下面一层绿色塑料布过火程度从北向南依次减轻,与距离客区东侧边缘100厘米与310厘米之间、距离客区南侧边缘100厘米范围内地面铺设物品中间有一条长210厘米、宽约30厘米间隙地面仅地毯燃烧残留物。在距离客区东侧边缘310厘米至340厘米之间地面铺设材料已完全烧毁,地面残留2层毡,最下面一层绿色塑料布过火程度从东向西依次加重,其中此区域东侧、17号~19号支架之间约0.5平方范围地面仅残留部分碳化物和灰化物。
经现场勘验与调查询问,综合认定起火点位于毡房会客区西南侧9号至12号支架内扇形区域处。
3.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查走访及调阅火灾发生当日气象实况资料,2022年5月13日当地无雷电天气出现。
(2)排除自燃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及走访,起火毡房在火灾发生前放置了衣物、棉被、粮食及生活用品等物品,未储存自燃类物品。
(3)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及现场勘察,起火毡房在火灾发生前仅死者(努合·哈木斯,男,哈萨克族,654***************)一人在家,且努合·哈木斯死亡位置与家人离开时所在睡觉位置一致。
(4)排除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通过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证并送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体视和金相分析,未发现可供鉴定的金属熔痕样品。
(5)排除纵火引发火灾。经调查、询问及调阅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6)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及现场勘察,着火毡房附近无其它能产生飞火等引火源物质。
(7)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通过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及尸检报告,着火当天火炉内烧煤,火灾现场勘察发现毡房内火炉炉膛处于开启状态。
(8)不排除电瓶故障引发火灾。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察,无法排除电瓶故障引发火灾。
2022年7月9日,消防救援机构对受灾户家属进行了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起家属对火灾事故认定说明无异议,7月13日阿勒泰地区消防救援支队向当事人出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七、灾害成因分析
(一)起火场所防火等级低
该起火灾过火的为牧民毡房,经调查了解该毡房结构外侧为帆布、中间为棉,材料里面有塑料。在日常生活用遇到明火易燃烧。
(二)牧民安全意识欠缺
牧民家中成人外出干活时,却将毡房门从外侧插住,导致内部出现紧急情况无法打开进行逃生自救。其次毡房内用火用电不注意,炉膛门未及时关闭,采用太阳能充电装置未及时断电,蓄电池连接太阳能板在白天长时间充电,且蓄电池使用纸箱包裹。
八、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一)起火场所使用方管理主体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牧民野外搭建的临时性毡房,居住使用,起火场所周围无其他建筑,周边架空线路完好。
(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和消防中介服务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牧民野外搭建的临时性毡房,居住使用,不存在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内容,不存在消防中介服务活动。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牧民野外搭建的临时性毡房,居住使用,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内容。
(四)属地政府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牧民野外搭建的临时性毡房,居住使用。哈木斯·吾拉扎依所购置蓄电池的五金店已经营30年,经营手续齐全,销售此类蓄电池己有10年,且均在同一销售部进货,相关手续齐全,渠道正规,且在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不远处的生活垃圾中找到相关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不涉及属地领导和行业部门责任。
(五)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该起火灾发生在牧民野外搭建的临时性毡房,火灾未向周围蔓延,明火自行熄灭,不存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责任。
九、事故经验教训和暴露出的问题
农牧区火灾防控仍需强化。该起火灾发生在牧民野外搭建的毡房内,结合当去农牧民生活特点,牧民外出放牧在野外搭建临时性的生活毡房较为普遍,生活过程中在毡房内外用火以及使用太阳能充电装置,但消防安全意识方面欠缺。在用火方面以及余火的处理,蓄电池的充电使用缺乏警惕性。其次逃生自救意识不到位,成人外出,将毡房门从外侧插住,导致毡房内出行紧急情况无法打开进行逃生自救。
十、工作意见和建议
为预防同类火灾,要强化牧民火灾防范能力,尤其是牧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的知晓率和普及面。
一是村委会、驻村工作队要根据牧民生活特点和季节性变化,在牧民生活点搬迁之前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提示和教育,引导牧民在外使用临时性毡房是提高的安全意识。
二是督促指导牧民开展临时性生活场所范围内用火、用电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是督促牧民做好自身和家属及子女的消防安全教育,不随意倾倒炉灰,不卧床吸烟吸烟,不乱扔烟头,不随意插拔充电装置,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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