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_1.8无牌无证船舶_1·8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2_广州_1.8无牌无证船舶_1·8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简况
2015 年1 月8 日约0030 时,广州市海珠区新洲渔民新村大 街居民卢某某所属无牌无证船舶在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涌涌口附 近水域进行燃油过驳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无牌无证船 舶烧毁全损,一人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构成一般 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州内港海事处于8 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 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伤者及家属、船主家属、事故目击 证人等进行调查,以及到有关单位调取船主身份信息等资料, 共取得:询问笔录9 份,勘验笔录1 份,录像资料1 份,事故 现场照片一套,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材料9 份。
二、事故船舶、船员情况
(一)无牌无证船舶情况
该船为卢某某个人所有,于2013 年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2 的个人手中购得。该船原先是一艘报废的旅游船,经过改装原 来的客舱成为三个简易的油舱,油舱容量约20 吨,卢某某购入 时船舶已完成改装,该船未经船舶登记及检验。 船名/ 国籍/ 船籍港/ 船舶种类/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 净吨/ 船长20.00 米 船宽6.00 米 型深1.10 米 主机类型、功率/ 船舶建成日期/ 船舶所有人卢某某 船舶所有人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洲渔民新村大街153 号
(二)无牌无证船舶检验情况
该船为报废船舶,未经船舶登记、检验,属不适于航行、 不适于装载油品的船舶。
(三)无牌无证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3 该船没有进行过船舶安全检查。
(四)无牌无证船舶载货情况
三个简易油舱共储存劣质燃油约2 吨。
(五)无牌无证船舶配员情况
事发当晚船上有黎某某一人,黎某某受雇于个体业主卢某 某,平时在广州、清远等地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销售油品, 未持有任何船员职务证书,也未参加过港务、安监、海事部门 组织的油类装卸作业与防污染知识培训。 黎某某,男,1965 年X 月X 日出生,番禺区石楼镇清流村 村民,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XX 街XX 号,身份证号码: 44XXXXX2。
三、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一)天气、海况
事故时平潮,无浪,北风1-2 级,阴天,能见度良好,气 温8-12°C。
(二)事故水域通航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黄埔涌涌口内50 米水域,黄埔涌 与仑头水道交界,涌口位于官洲特大桥下游40 米,平时来往船 舶较少,事故时无船舶通行。
四、事故经过
根据事故船舶获救人员,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 勘查等综合分析,得出如下事故经过。 4 2015 年1 月7 日中午,在番禺区石楼镇清流村家中休息的 黎某某接到老板卢某某的电话,通知黎某某到海珠区新洲渔民 新村为一艘无牌无证船舶进行燃油过驳作业。 1 月7 日晚上,黎某某到达渔民新村黄埔涌口,登上停泊在 那里的一艘无牌无证船舶。当晚在现场工作的共有三人,另外 二人分别是冯某某和卢某某姐夫阿华。黎某某负责燃油过驳操 作,冯某某和卢某某姐夫阿华在岸上协助。黎某某进入舱内检 查三个油舱,发现共有货油约2 吨,期间闻到刺鼻的油味,和 以前作业时的油味不一样,但当时并未在意。随即将电动油泵 搬入无牌无证船舶的油舱将货油抽至船旁停泊的铁质小艇上。 油泵为电动24V 潜水泵,使用岸电经过变压器降为24V 后为油 泵供电。 2330 时左右,在岸边协助的冯某某和阿华告知在船作业的 黎某某,二人外出吃宵夜,吃完宵夜再回来。黎某某独自一人 继续进行过驳作业。 8 日0020 时左右,冯某某和阿华离开未回,黎某某在船舱 检查抽油进度,中间舱还剩下约300 至400 公升油,黎某某暂 停油泵工作,调整泵的深度,准备将中间舱的所有货油抽干。 0030 时,黎某某正在移动油泵时,油泵所在的中间油舱突 然起火,火焰迅速蔓延至全船。黎某某的衣服和毛发瞬间被烧 着,随后忍着剧痛迅速爬出舱口。从舱口爬出来后,看到船上 到处是火,只好跳水自救。 5 随后,无牌无证船舶持续燃烧,并伴随着爆炸。
五、事故救援情况
黎某某全身大面积被烧伤,落水后不久浮出水面,看到无 牌无证船舶在燃烧,随后独自一人挣扎游到旁边的一艘趸船。 在趸船上等待了约5 分钟,期间大声呼救但无人应答,然后自 行通过趸船上的引桥上岸。此时刚回到涌边的冯某某和阿华发 现了黎某某,冯某某迅速驾驶卢某某的小车(事发时在岸边停 放),二人紧急将黎某某送往医院,途中联系到医院的救护车, 将伤者转救护车实施抢救。 此时,无牌无证船舶缆绳烧断,船舶失控漂移至对岸涌口 处宽阔水域,燃起3-4 米高的火焰。 事发后,附近群众向110 指挥中心报警,公安消防部门出 动两台消防车、一艘消防船、一艘快艇前往现场,实施火灾扑 救工作。120 急救中心出动一辆救护车前往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8 日0045 时,广州内港海事处接110 指挥中心转报无牌无 证船舶事故后,启动水上交通应急预案,马上出动海巡船赶赴 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水上交通秩序,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在番禺家中休息的村长陈某某接到村民打来的电话报告 后,于0050 时左右赶到事发现场,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两小时后,经各单位共同努力,成功扑灭无牌无证船舶火 灾,广州内港海事处关闭水上交通应急预案。
六、事故损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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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 人重度烧伤,烧伤面积85%。
(二)无牌无证船舶油舱严重损坏变形,驾驶台及生活区
烧毁,铁质小艇烧毁,推定船舶全损,货物全损,直接经济损 失约10 万元。 综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 万元,1 人重伤,构成一般 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七、基本事实分析认定
(一)无牌无证船舶火灾的时间
村长陈某某陈述,事故时间为1 月8 日零时30 分左右,目 击者村民黄某某陈述,事故时间为1 月8 日0030 时左右。双方 陈述一致,据此认定无牌无证船舶火灾爆炸事故时间为1 月8 日约0030 时。
(二)关于燃油闪点的分析
1、无牌无证船舶油舱储油在火灾爆炸中完全燃烧,无法对
油品进行取样送检。
2、黎某某陈述,其受雇于个体业主卢某某,在广州、清远
等地从事船舶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燃油工作。事发前几天, 黎某某在工作场合,听同伴提起卢某某早先买进一批劣质柴油 储存在无牌无证船舶油舱,曾出售给广州城区水域停泊的某货 船,该停泊货船加油后当晚就发生了爆炸。 黎某某称,本次过驳作业的原因是油舱所储存的柴油档次 低质量差,卢某某要清理退还给卖主。 7 经查,2015 年1 月3 日1930 时左右,“桂藤县货0428”船 在广州港内港大干围码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事故原因为违规 使用劣质燃油所致。根据“桂藤县货0428”船所提供小艇联系 电话,电话机主的身份登记人为卢某某。调查组对“桂藤县货 0428”船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时,曾取到该船燃油样品送检,化 验确定油品闪点为(闭杯)44℃。
3、黎某某陈述无牌无证船舶油舱燃油味道刺鼻难闻,与以
前接触的油品不一样。 可以看出,该无牌无证船舶油舱储油与销售给“桂藤县货 0428”船的油品可能属于同一批次货油,属劣质燃油。
(三)作业设备分析
1、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无牌无证船舶所靠泊的浮码头供电
开关为非防爆开关且接线装置金属线裸露。
2、事故现场无牌无证船舶现存的电线接线盒开关为非防爆
开关且接线装置金属线裸露。
3、过驳作业所使用的电动油泵为非防爆设备。
综上,认定船上人员携带上船作业的设备属于非防爆设备, 这些设备不适于燃油过驳作业。
(四)关于无牌无证船舶火灾的分析
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分析 引起火灾的原因如下:
1、电源接线盒为非防爆装置,合上开关时容易产生电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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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牌无证船舶舱体为封闭空间,舱口开口仅容一人进出,
未采取机械通风等安全措施,导致在油舱有积聚大量可燃气体 的条件。
3、油泵为电动24V 潜水泵,为非防爆设备,作业人员违规
使用油泵在油舱抽油作业时,通电情况下容易产生电火花;同 时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搬动油泵时,油泵碰击油舱舱体, 容易产生火花。
4、事发时只有黎某某一人在船,排除外来人员用火及不当
操作引起火灾。 综上,调查组认为,该起火灾事故为非防爆油泵在搬动时 碰击油舱舱体产生火花,闪燃劣质燃油挥发出来的可燃气体, 引起无牌无证船舶油舱起火燃烧。
八、事故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过驳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非防爆油泵在搬动时碰击油舱舱体 产生火花,闪燃劣质燃油挥发出来的可燃气体,引起无牌无证 船舶油舱起火燃烧。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水上
储存、过驳作业 据调查,卢某某使用非法改装无牌无证报废船舶长期违法 经营、储存、运输和销售散装燃油。2015 年1 月8 日晚,在广 9 州市海珠区黄埔涌涌口附近水域,该无牌无证船舶进行燃油过 驳作业时发生火灾事故。事故水域属于广州港港区范围水域,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港口装卸、过驳、 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作业,需要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但卢某某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水上储存、 过驳作业,违反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9 条的规定。
2、使用非防爆设备违规操作
作业前,作业人员没有确定油舱储存的燃油闪点是否≥ 60℃,也没有对油舱内油气浓度进行检测,就使用非防爆的潜 水泵盲目冒险违规进行燃油过驳作业,违反了《油船油码头安 全作业规程》第5.3.2 的规定。
3、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未持证上岗,不具有从业资格,
安全意识淡薄 按照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 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 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次燃油过驳作业, 黎某某未经专业培训、未持证上岗,也未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 培训和考核,缺乏防火、防爆的专业知识,安全意识淡薄,黎 某某没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专业知识,不具有从业资格, 明显违反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13 条第2 款的规定。 10
4、使用非法改装报废船舶储存、运输和销售劣质燃油
卢某某购买非法改装的报废旅游船,原客舱改造为三个简 易油舱,未经重新检验合格,不具备适航、适装燃油的条件, 擅自使用该船储存、运输和销售燃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17 条第1 款的规定。 综上,这是一起不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违法从事 危险货物水上储存、过驳作业;聘请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违 规作业;使用报废船舶储存、运输和销售劣质燃油;使用非防 爆设备违规操作引起的责任事故,卢某某是事故的责任人,应 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九、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事发后当天,广州内港海事处联合广州市水上公安分局对 事故进行调查,通过询问渔民新村村长陈某某、村民黄某某和 卢福添夫妇(卢某某父母),电话询问卢某某,上述人员均称事 故中没有人员伤亡。 2015 年1 月24 日,调查组接到黎某某大哥黎某仔报告,称 黎某某在该事故中被严重烧伤,正在医院重症病室抢救,情况 危殆。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由于黎某某在事故中吸入浓烟, 尚未脱离危险期,无法开口讲话,至此,调查组才得知事故中 造成1 人受伤。 4 月3 日,黎某某转移至普通病房,经治疗已能开口讲话, 11 向调查人员陈述了基本事实和经过。 调查发现,卢某某通知黎某某为无牌无证船舶货油过驳作 业,事故发生后,卢某某没有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 例》的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隐瞒人员受到重伤,不接 受海事部门事故调查;在海事部门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 拆解、拖走事故船舶,销毁现场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导致另 外2 名当事人没有接受调查。 调查还发现,在2015 年1 月3 日晚,“桂藤县货0428”船 在广州港内港大干围利基码头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事故造成“桂 藤县货0428”船机舱、首层、二层甲板生活区及驾驶室烧毁, 一名船员严重烧伤。“桂藤县货0428”船事故原因为电火花闪燃 劣质燃油挥发的可燃气体所致。而该船使用的劣质燃油由广州 市海珠区新洲渔民新村居民卢某某非法销售。 鉴于上述两宗事故共造成两人严重烧伤,卢某某有非法经 营、储存、运输和销售劣质燃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146 条的规定,建议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卢某某刑事责任。
十、安全管理建议
为更好地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促进水 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提出如下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由地方政府牵头,联合港务、工商、质监等部
门对非法利用船舶从事水上燃油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销 售的行为进行打击,杜绝无牌无证经营和非法销售劣质燃油的 12 现象。
(二)海事部门要加大对从事运输的无牌无证船舶打击力
度,一经发现采取措施予以滞留。 附件1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