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title: 2022_梧州红树湾家具展销仓库5·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关于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2-09-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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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5日17时35分许,位于梧州市长洲区竹湾路28号的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的钢结构仓库及仓库内家具、设备、饮料、货车、电动自行车等物品,过火面积约7678平方米,受灾户数36户,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6894483元。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于5月9日成立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长洲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长洲分局主要领导,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长洲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长洲区纪委监委机关驻区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长洲区委宣传部及文明办、长洲区信访局、长洲区督考办、公安长洲分局、长洲区建设局、长洲区人社局、长洲区民政局、长洲区司法局、长洲区应急管理局、长洲消防救援大队等14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主要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收集事故相关证据资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和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等。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派出火灾调查技术组、法务组指导事故调查工作,并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与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面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为1层的钢结构建筑,建筑墙体均为铁皮,建筑总面积为9626平方米,建筑高度12米。起火仓库东面为民宅、西面为村内道路、南面为村内道路、北面为民宅。仓库建筑分为三个区域,分别为东南区域(区域内为9、9-1、9-2、9-3、9-4、9-5、11、11-1、11-2、11-3、11-4、11-5、12、13、13-1号仓库)、北面区域(区域内为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号仓库)、西南区域(区域内为1、2、3、4、5、6、7、8、30、31号仓库,未过火)。仓库之间采用铁皮分隔,各仓库分隔上方可连通。该仓库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仓库内的消防设施主要有灭火器等。
(二)起火建筑使用情况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所在用地属长洲镇竹湾村第五、六、十一组生产队集体用地,用地性质为生产生活留用地,仓库占地面积约10756平方米。2011年12月30日,吕某甲与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竹湾村第十一组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2015年5月19日吕某甲与梧州市长洲镇竹湾村第五、六组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仓库于2016年11月份建成投入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乙(吕某甲女儿),仓库管理人为吕某丙(吕某甲儿子),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为陈某某。仓库西南区域主要存放家具、沙发、床垫等物品,东南区域主要存放家具、机械设备、食品饮料、食品包装袋等物品,北面区域主要存放纸皮、木门成品、铝合金、石材等物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5日17时40分许,承租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11号仓库的租户潘某某在安装机器时,发现有异常情况,经查看发现11-5号仓库已经起火,猛烈燃烧,随后离开仓库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消防救援队伍接警出动、灭火救援及搜救情况
5月5日17时42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梧州市长洲区竹湾路28号一家具仓库发生火灾。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集大塘消防救援站、银湖南路特勤消防站、河东消防救援站、河西消防救援站、西南大道消防救援站、石桥消防救援站、藤州消防救援站、藤县企业专职队、永安消防救援站、天桥消防救援站等10个消防救援站,12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17时51分,特勤、大塘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实施火灾扑救;18时05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20时40分,火势得到控制;23时28分,明火被基本扑灭。
(三)辖区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长洲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公安、应急、交通、医疗、供电、供水、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置。长洲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长洲区分管领导、公安长洲分局主要领导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19时45分,长洲区政府调集的大型机械到达现场协同消防救援人员扑救火灾。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事故现场勘验、调阅事发时有关单位的视频监控、专家技术分析和有关证据材料的采集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为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11-5号仓库内距11-5号仓库东南墙8米至14.4米、西南墙10.6米至14.5米的区域内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规建设和管理仓库。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仓库,并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库出租。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租户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租户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导致火灾发生。
- 租户覃某甲未落实火灾防范措施。覃某甲承租11-5号仓库后,放置了实木家具、纸皮等大量可燃物。在使用、管理场所过程中,未制定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未加强员工对明火、用电等行为的管控,导致火灾发生。
- 大跨度钢结构建筑坍塌影响火灾扑救。该仓库属于大跨度钢结构建筑,耐火性能较差。发生火灾后,受持续高温燃烧影响,钢结构强度大幅下降,顶棚坍塌,对灭火造成重大影响和安全威胁。
- 仓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该仓库未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仅配置了一些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控制,造成火势蔓延迅速扩大。
- 仓库未划分防火分区。该仓库为丙类仓库,总建筑面积约9626平方米,未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发生火灾后,烟火无法得到有效阻断,导致火势迅速扩大。
(三)事故性质
通过综合调查分析,调查组认定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是出租方和承租方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对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建设、使用仓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议由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仓库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未监督承租的单位安全使用该场所,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火灾调查原因认定,建议对以下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覃某甲,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11-5号仓库的承租人,未在使用管理区域范围内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覃某乙,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11-5号仓库的仓库保管员,在日常管理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
- 吕某乙,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仓库,未按相关法规设置消防设施,并将仓库出租。
- 吕某丙,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管理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承租的租户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租户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 陈某某,作为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组织防火检查等工作。
(三)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政府。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政府未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对仓库未进行依法审批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能检查发现,未将违法行为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议由长洲区政府约谈长洲镇政府主要领导,责成长洲镇政府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 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对仓库未进行依法审批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上报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建议责成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 梧州市长洲区自然资源局。梧州市长洲区自然资源局未督促仓库整改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建议责成梧州市长洲区自然资源局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 梧州市长洲区商务局。梧州市长洲区商务局未督促指导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查处该公司违法行为。建议责成梧州市长洲区商务局向长洲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 梧州市长洲消防救援大队。梧州市长洲消防救援大队在指导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中措施不力,导致主管部门、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检查、发现隐患能力不高。建议责成梧州市长洲消防救援大队向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 梧州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梧州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后,未能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建议责成梧州市公安局长洲派出所向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分局作出深刻检查。
- 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竹湾社区。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竹湾社区在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中未能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建议责成竹湾社区向长洲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通报。
五、防范措施
(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落实安全职责。要按照《梧州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仓储场所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跟踪问效,推动各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等各项防火防灾措施,同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辨识,落实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未经设计审查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
(三)汲取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经验教训,切实治理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开展仓储物流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并推动仓储物流企业健全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一失万无”的谨慎态度进一步排查辖区仓储物流场所,列出隐患清单注意督促整改,切实做到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以点带面,全面规范全区仓储物流场所,形成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火灾防范意识。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进一步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特别要对重点场所、小型经营场所和仓库等场所要加强火灾防控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火灾中的防范和自救能力,特别是普及扑救初期火灾、疏散逃生、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基本技能,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
此报告。
梧州市红树湾家具展销有限公司仓库“2022·5·5”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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