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_兴隆科技7·10_7·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4_江西_兴隆科技7·10_7·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2年7月10日22时53分,位于宜黄县境内的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71.1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抚州市成立了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7•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抚州市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宜黄县政府及公安、工会、消防等为成员单位,并聘请三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复原现场、摸拟操作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见图1)是集科研、生产、产品营销为一体的专用化学品制造企业,位于宜黄县工业园丰厚A区,法定代表人于利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051603100X,注册资本440.18万美元,总投资9000万元,占地面积60亩。
2018年,维思普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和维思普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收购原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后,对原生产项目进行了技改,技改项目为年产4200吨聚合物添加剂,产品有10个,分别为年产200吨的WSP-508、年产150吨的WSP-1015、年产170吨的WSP-373、年产30吨的WSP-350、年产50吨的WSP-258、年产500吨的WSP-659、年产500吨的WSP-2000、年产1800吨的WSP-256、年产300吨WSP-210和年产500吨的WSP-212等产品(产品见附页代码对应表)。经过2年多的建设,2020年10月公司开始试生产。由于该企业2018年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与2020年全国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试生产一年后,公司停产整改,开展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工作,并再次组织试生产,期限至2022年7月底。
图1.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车间情况。事故车间101(见图2)主要生产4个产品,分别为WSP-508、WSP-350、WSP-373和WSP-1015,共三层,每层占地面积685.98平米,属甲类生产车间,耐火等级为1级,车间内有员工9人,其中班长一名。按楼层分,三楼主要是各个产品的合成投料;二楼主要是脱色后冷却析晶;一楼主要是离心打包。生产过程要两个来回,即从3楼-2楼-1楼离心后得粗品,再转至3楼-2楼-1楼得精品打包。事发时,为精品离心操作。
发生事故的离心机为安徽蚌埠市郎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平板式全自动刮刀下卸料离心机,辅助设备为离心机在线含氧检测氮气保护系统(以下简称“氧检系统”)。事故离心机编号为F35003,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型号PGZ-1250,与物料接触为304不锈钢材质,工作容积400升,袋装限量500公斤,转速1000转/分。氧检系统型号为BXGD-2型。事故离心机安装在101车间一楼西南方向R35007反应釜下方,离心机和辅助设备氧检系统启动控制盒均设置在离心机操作平台东侧的钢结构架子上,距离离心机约0.7米,控制盒上有多个按钮。离心后的母液从离心机底部管道用泵抽至反应釜蒸馏回收。 图2 101车间
(三)企业试生产情况
该公司2020年组织《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200吨聚合物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专家论证,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窗口备案,试生产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为期半年。试生产结束后,因为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现部分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中出现一些不合理之处,在完成对设备进行调试后,申请试生产延期,延期试生产期限: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 试生产结束后,对试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之处委托广州政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变更,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取得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200吨聚合物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批复》。为了验证变更后的设计是否科学有效,2022年2月17日,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应急字[2021]100号)文件的要求,向宜黄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试生产备案,试生产时间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5月30日。试生产结束后,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疫情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安办电[2022]13号)文件第七款规定,向宜黄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试生产延期,宜黄县应急管理局经会议研究,同意将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限延长至2022年7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10日中午12点30分,101车间夜班组9名工人换班后开始作业,其中王某平、余某、吴某华和黄某高等4名工人在车间一楼进行作业,其中王某平是班长,余某负责F35003离心机操作,黄某高负责F50804离心机操作,吴某华是杂工。 20时30分,101车间二楼3000升的反应釜完成反应,釜内物料为苯基吖啶(WSP-350)成品和甲苯的混合物,22时27分,余某打开F35003离心机盖板,开始清理离心机内壁的物料,王某平和吴某华两人在该离心机操作平台底部铲料。22时39分,三人共同完成了物料清理作业后,将另一辆空车推回到放料口下方。22时41分,余某开始第二次离心操作。22时42分29秒余某按下“进料速度”按钮,无反应(此操作为误操作),于是他又按下启动按钮,启动按钮灯亮,离心机接通电源,紧接着按下“进料速度”按钮,按钮开始闪烁,离心机开始旋转。22时42分43秒,余某按下母液泵按钮。22时43分46秒,他拔下氧检系统采样管,用手感触有没有气体喷出,然后把采样管插回。22时44分04秒,离心机“进料速度”按钮停止闪烁,转速达到设定值,余某随即按下“进料阀”,离心机内布料器开始转动,然后他走到反应釜下方,手动开启了反应釜底阀放料。22时50分,王某平和吴某华两人到二楼查看R35007反应釜内物料剩余情况,此时釜中还剩余一些,可以继续离心,随后王某平下楼,吴某华上三楼。22时52分14秒,余某再次拔下氧检系统采样管,试探出气口有没有气体出来,然后插回,随后余某站在离心机操作平台上观察设备运行情况。22时53分21秒,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离心机内出现明火,22时53分26秒,离心机盖板被抛开,大火从离心机内喷出,瞬间烧至工作平台。
图3 离心机内着火(视频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10分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下楼的王某平发现着火后,立即通过对讲机呼叫车间人员撤离,并向公司领导进行报告。22时56分,公司拨打119火警电话,23时05分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开始扑救,随后医疗救护车也到场,至7月11日01时39分大火被扑灭,救援人员进入101车间搜救,在离心机操作平台上发现死者余某。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黄县政府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指导进行善后处置工作;7月14日,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环保机构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了连续7天监测,周边环境无异常。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员工拨打火警和救护电话,企业管理人员立即疏散厂区所有员工并确认现场逃生人数。当确定有一人失联后,马上反馈给消防救援大队和监管部门,整个扑救过程有序,没有造成其它人员伤亡和二次事故,现场处置得当。宜黄县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成立了综合协调组、现场工作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对事故进行处置,整个过程没有发生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信息如下: 余某,男,56岁,籍贯:宜黄县凤冈镇蚕桑路24号,身份证号:3625271966XXXXXXXX。
(二)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以及《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71.15万元,其中人员伤亡和事故善后处理费用188万元,固定资产损失79.35万元,流动资产(损失的物料)损失3.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操作工余某在操作离心机的过程中违反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平板式全自动离心机操作规程要求,同时违反安全要求断开氧检系统采样管,致使空气进入离心机和物料中的甲苯蒸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离心机高速旋转时产生的静电作用下,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 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企业工艺管理混乱。企业在2022年5月委托北京慎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写《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200吨聚合物添加剂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计诊断》,市、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进行了评审,企业在未得到正式批复时违规将苯基吖啶(WSP-350)的精制溶剂采用甲苯代替氯苯。二是离心机充氮联锁装置失效未能及时发现,离心机氧检系统的氧含量检测探头未按离心机在线含氧检测氮气保护系统使用说明书(BXGD-2型)的要求定期进行校验或更换。三是离心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在离心机氧气置换时间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启动离心机。
- 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配备不足,对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失察。
- 宜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配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对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失察。
-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宜黄县应急管理局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组织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专业人员3次(分别是2021年9月7日、2022年1月7日以及2022年5月11日)到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均未指出离心机连锁保护装置的氧含量检测探头未定期进行校验或更换以及企业违规将苯基吖啶(WSP-350)的精制溶剂采用甲苯代替氯苯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黄县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7•10”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 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7•10”一般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于利民,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五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张某,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五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谭某博,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李某梅,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101生产车间主任,负责101车间日常的现场管理,设备巡检不到位,未按照离心机在线含氧检测氮气保护系统使用说明书(BXGD-2型)的要求定期进行校验或更换离心机氧检系统的氧含量检测探头;对离心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企业相关规定对李宏梅做出内部罚款处分,处理结果报宜黄县应急管理局。
- 余某,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101车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离心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 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配备不足,虽然多次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但未发现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责令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向宜黄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宜黄县人民政府对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 宜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配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未发现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未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责令宜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宜黄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宜黄县人民政府对宜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 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专业人员3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均未指出企业离心机连锁保护装置的氧含量检测探头未定期进行校验或更换以及企业违规将苯基吖啶(WSP-350)的精制溶剂采用甲苯代替氯苯问题,建议由宜黄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宜黄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的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五十条、市七十条具体措施,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 2.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宜黄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从责任措施、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压实一线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3.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宜黄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攻坚战,重点督促企业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通过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指导、约束企业自觉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责令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整顿,依法履行生产工艺变更手续。重新梳理离心机等重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要联系供应商安排技术人员到企业开展设备设施使用的专题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规范操作,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处置能力。
宜黄县江西兴隆科技有限公司“7.10” 事故调查组 2022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