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3·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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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3·25”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左右,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邱忠群住宅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过火面积约88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273160元。
依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建议》《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了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和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3·25”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县纪委监察委全程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对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巡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和街道办事处、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职情况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起火且有人员被困。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2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因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封闭施工,导致车辆绕道行驶(因绕道行驶导致到达现场时间多用时约50秒),05时19分,救援力量到场随即开展灭火行动,05时27分,现场发现一名死者,07时许灭火行动处置完毕。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系重庆秀山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四川众恒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重庆市黔江区五岳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重庆实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管理。起火建筑总占地面积7069.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139.14平方米,地上7层,砖混结构,地上1层为商业门面,2至7层为居民住宅,建筑高度22.05米,属于多层居住建筑,2007年1月18日,由原秀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
(三)管理使用情况。2012年至2018年6月由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由重庆市秀山中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截止2022年3月25日,火灾发生时,教师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由业主委员会自治。
(四)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起火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配备有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现场扑救火灾过程中,发现室内消火栓系统内无水。
(五)善后处置情况。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黄蓉,女,29岁),1人受伤(邱忠群,男,56岁)。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中和街道办事处及中和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二、技术调查工作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指派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市消防救援总队报告启动战区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于2022年3月25日05时07分接到报警;询问刘春英(5-3住宅住户)于04时40分左右发现冒烟起火,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04时3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访问,刘春英(5-3住宅住户)证实,刚发现起火时,仅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起火,其余部位尚未过火;经现场勘查,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客厅阳台、杂物间、卧室有烟熏过火痕迹,厨房房门受火势和高温影响变形,外表面有明显碳化痕迹。客厅、客厅阳台的燃烧损毁程度和烟熏痕迹均反映起火部位位于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查,可见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西侧燃烧烧毁程度和烟熏痕迹较住宅内其他房间和客厅其他部位严重,客厅西侧处由西侧向东侧方向依次为电视墙面、沙发、电烤火桶,沙发呈“匚”字型紧靠西侧电视墙面,沙发东侧为电烤火桶,沙发和电烤火桶区域上方吊顶完全烧毁。客厅西侧墙面表面墙膏脱落,且有“V”型燃烧痕迹;地面上有沙发及电烤火桶燃烧残留物,电烤火桶处有燃烧后残留的木制底座和电烤火桶发热板、连接电线、电插板等物品,电烤火桶长约170厘米,宽约60厘米,内有棉絮残留物。客厅西侧部位,沙发和电烤火桶处烧损程度严重。因此,认定起火点为E栋二单元5-3住宅客厅西侧电烤火桶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证据,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邱忠群住宅客厅西侧电电烤火桶处,起火原因为电烤火桶内遮盖物长时间与加热石英管接触,受到高温作用引发火灾。
三、消防产品
秀山县中和街道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设置室内消火栓,配置灭火器。经现场调查,室内消火栓生产厂家为成都银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产品有出厂合格证;灭火器生产厂家为重庆大江消防灭火器材厂,生产日期为2008年9月,产品有出厂合格证;消防水带生产厂家为泉州市三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均判定无质量存疑的消防产品。
四、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县城市管理局。2021年8月16日,秀山华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施工行政审批事项,县城市管理局于8月20日办理了《市政行政审批许可证》(市政设施(2021)第0038号)同意施工,批准挖掘时间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工程工期到期后,县城市管理局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超出审批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未作出相应处理,无相关法律文书资料。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二)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中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教师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期间,县住房城乡建委督促指导教师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和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日常消防巡查检查。
(三)县交巡警大队。2021年8月1日,秀山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县交巡警大队申报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施工作业行政审批事项,县交巡警大队于8月20日同意该工程道路进行封闭施工作业,工程工期为120天,并作出管理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路面交通。2021年12月17日,工程工期到期后,县交巡警大队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封闭施工作业超出审批日期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未作出相应处理,无相关法律文书资料。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在3月25日05时07分接到报警后,按要求调度凤鸣路消防救援站出动一个基本作战单元,20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赶赴现场处置,于07时00分处置完毕后返队,整个处置过程车辆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五)中和街道办事处。2022年一季度以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班子成员会上8次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街道各社区干部和网格员入户宣传,并通过宣传车、小喇叭、巡逻队、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与居民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8万余份,发放消防宣传资料9万余份。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带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辖区学校、酒店、敬老院、餐饮、加油加气站、废品站等场所进行排查,共检查单位(场所)275家,开展4次消防演练,组织35所学校、幼儿园,6个加油加气站开展了消防演练。
(六)凤凰社区。2022年3月25日,凤凰社区对教师小区开展了消防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电线私拉乱接现象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情况,3月28日将检查记录上报中和街道办事处。
(七)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情况。2021年8月20日,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封闭施工,审批工期为120天,工程工期到期后,未到县交巡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工程延期审批手续办理。2022年3月25日,教师小区E栋二单元5-3住宅发生火灾,该道路仍处于封闭施工状态。
施工现场情况。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道路施工,仅白沙大道朝阳路路口处设置有一进出大门,其余部位全部采用钢板封闭,车辆和行人均无法进入。因封闭道路施工,该工程封闭围挡外全部被社会车辆停放占用,且无禁止停车警示标识。进出大门外无相关紧急情况下,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救灾车辆可进入的提示标识,仅有一名安保人员值班,无法有效应对现场突发事故处置。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了审批,市政科负责人杨操在工程工期到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要求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未作出正式书面的通知和处理。建议由县城市管理局对市政科负责人杨操作出处理。
(二)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职能职责指导教师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追究其责任。
(三)县交巡警大队。县交巡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道路施工作业进行了审批,秩序管理中队在工程批准挖掘时间到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要求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未作出正式书面的通知和处理。建议由县交巡警大队对秩序中队负责人谭寨宝作出处理。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联系人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火灾事故认定准确,不追究其责任。
(五)中和街道办事处。中和街道办事处未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一季度仅对加油加气站、酒店、烟花爆竹经营点、家具经营店、餐饮场所等场所进行检查20余家次;建设路五金公司“12·8”、裕康家园小区“1·3”、地税局宿舍“3·1”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虽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但未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且研究不深不细;在印发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方案中,对“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未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凤凰社区就教师小区的检查情况于3月28日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报告,街道办事处未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建议由县政府对中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中和街道办事处对时任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杨文、应急办主任周挺、应急办工作人员侯井江作出处理。
(六)凤凰社区。凤凰社区在对教师小区的检查中未发现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灭火器部分缺失等问题,存在检查不够深入仔细,未能有效发现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电线私拉乱接现象和室内消火栓无水的情况,未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检查记录和情况于3月28日向中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未在3月25日进行报告。建议由中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副书记余正勇、社区工作人员艾浪作出处理。
(七)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对爱琴海城市广场排水管网改线工程进行施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向县交巡警大队、县城市管理局依法申报了工程施工审批手续,在取得合法手续后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县交巡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工程工期到期后仍在继续施工,要求公司对延期施工进行申报,但公司项目部未按照部门要求重新对工程工期行政审批手续进行办理。建议由重庆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部负责人胡洋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