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受伤(姓名:魏大英,性别:女,年龄
title: 2022_重庆_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受伤(姓名:魏大英,性别:女,年龄
updated: 2026-08-04
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受伤(姓名:魏大英,性别:女,年龄
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受伤(姓名:魏大英,性别:女,年龄:52岁,身份证号码:5129128),1人死亡(姓名:李棪,性别:男,年龄:19岁,身份证号码:5008994)。火灾烧毁程林自建房一层门市、二层卧室内所有物品。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8万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盘龙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2月7日6时58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程林自建房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受伤,1人死亡。8时14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建筑为程林自建房,位于盘龙街道盘石社区永胜路58号,建筑地上4层,总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砖混结构,系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居民自建用房,一层作门市使用,二至四层为卧室,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烧毁程林自建房一层门市、二层卧室内所有物品,过火面积约8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8万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云阳县盘龙街道办事处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伤者送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救治,死者被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7日6时32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程林自建房一层门市内西南侧, 起火点位于程林自建房一层门市距南墙0.8米,距西侧卷帘门1.1米附近,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程林自建房属于典型的“三合一”场所,防火间距不足,一层门市内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设备,疏散门采用卷帘门,建筑内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且在疏散楼梯间放置大量可燃物;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及时疏散逃生。
四、履职情况
(一)盘龙街道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盘龙街道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工作方面,未针对临街商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形成台账。
2.2015年12月18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云防发〔2015〕45号),要求街道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定期进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建立完善执勤训练记录,经核查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未24小时值班值守,未定期进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并建立完善执勤训练记录,本起火灾发生后,微型消防站未携带装备到场先期处置。
(二)盘龙街道办事处。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盘龙街道办事处开展临街商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盘龙街道办事处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对临街商铺等开展“拉网式”排查,经核查盘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盘龙街道办事处未全数排查辖区临街商铺,发生火灾场所仅离街道办事处直线距离约50米,未纳入排查范畴,且场所内部未设置灭火器、货物堆积摆放不规范、电器线路混乱、防火分隔不到位,放任场所高风险运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经核查盘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盘龙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盘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盘龙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指导,造成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街商铺防火安全检查、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行等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不符合失火罪及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情形,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盘龙街道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未落实工作制度和人员经费,导致微型消防站形同虚设,建议由盘龙街道办事处于一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盘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熊金安开展诫勉谈话,由熊金安向盘龙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盘龙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不力,仅以文件安排部署工作,未按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措施,未采取检查、指导、督促、宣传等有力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议责令盘龙街道办事处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按组织程序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主任楚云龙、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王泽生、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杨艳娟开展提醒谈话,书面检查及提醒谈话记录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盘龙街道办事处围绕此起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分析研判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形势,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工作专卷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盘龙街道办事处进行深刻反思,结合最新领导干部调整,优化调整消防安全委员会,全力做好辖区火灾防控工作。在下一步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建议盘龙街道重点针对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临街商铺、“三合一”场所、返乡创业园厂房库房、自建房等薄弱环节开展,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隐患,分别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提升计划,推动火灾隐患突出单位和场所逐步整改;切实履行属地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配齐配强社区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常态开展委托执法,每月至少完成一起一般程序委托执法案件办理;充分发挥已建成的社区微型消防站作用,落实执勤补贴,保障人员、经费、器材;明确基层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员,加大考评力度,常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结合“十四五”规划,优先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取水设施等公共消防设施;结合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同步规划部署消防安全改造;采取公益活动赠送、扶贫志愿服务等形式,重点发放一批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等技防设备进家庭、进农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