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等级/亡人火灾地域/重庆年份/2022
title: 2022_重庆_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
updated: 2026-08-04
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
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72380元。
火灾发生后,为严肃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倒查责任,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依据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同意后,成立了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2·9”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派员组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认定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大渡口鑫瑞福居小区建设单位为重庆市大渡口鑫瑞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勘察单位为重庆市勘察院,设计单位为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重庆市爆破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兴宇监理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该工程于2005年8月1日开工,建筑面积为68807.67平方米,结构类型为砖混,最大高度22.5米,地上6层,于2006年9月1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起火建筑地上六层,坐北朝南,砖混结构,为多层居住建筑,北侧为鑫瑞福居2栋,南侧为鑫瑞福居4栋,东侧为柏华社区公园,西侧为绿化地。该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目前由春晖路街道柏华社区物业服务站代为管理。
(二)起火房屋基本情况。起火房屋位于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建筑面积65.88平方米,自北向南分别为客厅、主卧、次卧、卫生间和厨房,房间内摆放家具、家用电器及杂物。户主为何洪强,2016年搬于此居住,与父母、小孩和外婆(死者)共同居住,房屋装修未对结构进行改动。
二、事故经过、灭火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22年2月9日12时10分许,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动辖区2个消防站,8辆消防救援车辆,4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着火房屋入户门处于开启状态,进门后发现次卧(死者卧室)有明火,其余房间未见明火,死者石世祥横躺于床中部,仰卧,发现时已无生命体征,12时50分许火灾被扑灭。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死者已火化安葬,目前家属情绪稳定。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经调查,此次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2380元。火灾中1人死亡(石世祥,女,93岁,身份证号码:510***4729,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业主外婆)。
四、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死者石世祥寝室内,起火点位于该房间内钢制鞋架上部,起火原因为石英管风扇型取暖器使用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
(二)火灾间接原因。一是事发现场可燃易燃物品多,住宅内堆放大量生活用品、家具电器、杂物等易燃可燃物,火灾荷载大;二是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屋内电气线路私搭乱接,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供暖设备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三是火灾发生后,房间内可燃物迅速燃烧,释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居住者在极短时间内中毒窒息,加之死者为半瘫痪高龄老人,无逃生自救能力。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经调查,户主何洪强及家人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大功率家用电器使用不规范,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帮助行动不便老人疏散。
(二)建设工程。经调查,该工程建设程序合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参建各方无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本次火灾事故与工程建设无直接关系。
(三)中介服务单位及消防产品。经调查,着火建筑未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建筑消防设施、产品。
(四)属地街道(社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调查,春晖路街道每月就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街道工作人员能够结合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但对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指导不够深入细致。着火建筑所属柏华社区能够按照要求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通过张贴“三查三清”宣传海报、发放冬季防火温馨提示等方式提醒居民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但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特殊群体的针对性帮扶、宣传不深、不细,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还需进一步加强。
(五)行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区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对春晖路街道、春晖路派出所已按要求进行了日常指导,八桥消防救援站将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纳入日常六熟悉范围,进行实地熟悉演练,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该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入驻管理,于2020年经大渡口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批准成立了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社区物业服务站,该服务站性质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未纳入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
六、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春晖路街道对起火建筑负属地监管责任,建议对春晖路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全区2022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基础保障指标”进行扣分。
(二)根据《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2021年版),因该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未纳入派出所列管单位监督管理范围,建议不追究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管责任。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2·9”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行业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底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层层抓好“小火亡人”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住人、用火用电取暖等问题,持续将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纳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内容。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镇街、行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消防安全领域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升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消除监管“盲区”。
(三)营造宣传氛围。各镇街、行业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季节特点,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播放火灾警示片、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结合“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警示宣传教育。要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家庭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四)严格检查指导。进一步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和明查暗访,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镇(街道),及时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2/2022_重庆_2022年2月9日12时04分许,位于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小区3栋2单元2-4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平方米,事故中1人死亡,1人轻.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