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张自贵,性
title: 2022_重庆_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张自贵,性
updated: 2026-08-04
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张自贵,性
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张自贵,性别:男,年龄:72岁,身份证号码:512***0033)。火灾烧毁张自贵民房西侧卧室内家具及装饰。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财产损失约为31700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该起火灾开展延伸调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抽调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宝坪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3月28日4时12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的张自贵民房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灭火,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死亡。7时16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二)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建筑为张自贵民房,位于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10组41号,地上一层,砖木结构,系村民自建房,属于单层民用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烧毁张自贵民房西侧卧室内家具及装饰。总过火面积约12平方米,经统计,直接经济财产损失约为3170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云阳县宝坪镇人民政府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被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3时2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客厅西侧卧室;起火点为张自贵民房西侧卧室内距离南墙1.77米的西墙墙脚处;起火原因为张自贵用火不慎引燃室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此起火灾死亡人员张自贵患有老年痴呆,与妻子长期分居(同屋不同房),且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家中堆放大量可燃物,存在较高火灾风险。
四、履职情况
(一)宝坪镇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宝坪镇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组织网格人员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宝坪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宝坪镇人民政府开展“孤老病残”重点群体“一对一”帮扶、消防宣传等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0月30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119”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云防办〔2021〕29号),要求针对“孤老病残”群体开展现场走访。此起火灾死亡人员张自贵患有老年痴呆,且与妻子长期分居(同屋不同房),存在较高火灾风险。经核查宝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无相关工作资料反映已对张自贵及其他“孤老病残”群体开展现场走访;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对“孤老病残”人群建立“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明细台账,指导监护人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经核查,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未将张自贵纳入“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台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经核查宝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3.《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宝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宝坪镇人民政府未按要求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指导,造成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工作未实质开展。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张自贵用火不慎引燃室内可燃物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张自贵已死亡,建议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宝坪镇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照相关制度规范确定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以及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造成该社区在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建议宝坪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对水磨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龚成云开展诫勉谈话,由龚成云向宝坪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宝坪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仅以文件批示部署安排,未按要求实质开展,其提供的相关工作台账资料无法证明其采取检查、指导、督促、宣传等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辖区的火灾防控工作。责令宝坪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张鹏程向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宝坪镇纪委对其开展提醒谈话;由分管消防的副镇长陈勇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送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由宝坪镇人民政府针对此起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分析研究辖区薄弱环节,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专卷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宝坪镇人民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
一是属地政府强化消防安全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机制,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火灾防控形势,找准薄弱环节,切实精准施策,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倾斜力度,完善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有效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落地。二是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综合执法大队要充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强化消防委托执法工作,配齐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每月至少完成一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三是做好冬季火灾防控、养老及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等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结合辖区火灾形势,强化“不放心、不托底”场所排查力度,特别是,针对“孤老病残”群体,要摸清底数、健全台账,并加大“一对一”指导帮扶力度,同时,要强化技防、物防保护措施,对照台账底数统一采购、配发及安装一批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四是加大消防宣传力度,要借助“村村通”喇叭、社区宣传栏、流动宣传车等宣传载体,结合季节特点,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演示等方式,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入户消防安全宣传,提醒群众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主动检查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掌握正确的疏散逃生方式方法,有效提高居民逃生自救能力。五是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