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9400元。依据《中华
title: 2022_重庆_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9400元。依据《中华
updated: 2026-08-04
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9400元。依据《中华
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9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奉节府发〔2021〕10号)和《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五马镇左宏银房屋“6·11”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2022〕14号)等相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肖洪波为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莫旭、县应急局局长肖建华、五马镇政府镇长马灼兵为副组长的“奉节县五马镇左宏银房屋‘6·1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对县消防救援大队、五马镇政府、五马派出所和五马镇天升村履职情况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事发地点为奉节县五马镇天升村15组的左宏银房屋,房屋为地上层,砖木结构。房屋系自建房,坐北朝南,建筑面积约25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5平方米,事发当日由死者在房屋内烧猪食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火灾发生时邻居冉景香、李明菊到场帮忙救火时目击左宏银进入房屋后救火不慎坠亡。
二、事故情况
2022年6月11日08时40分许,左宏银房屋猪圈一层东侧灶台处,因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该房屋所有者左宏银死亡。
三、事故救援、人员伤亡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2022年6月11日09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派出甲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新民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竹枝路消防救援站1台消防车,1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现场因有目击者已知一人死亡(左宏银,男,身份证号码:512***7038)。12时00分,火势被扑灭。12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各出动力量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后返队。
(二)死者及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左宏银,男,72岁,身份证号码:512***7038,五马镇天升村居民。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五马镇政府、五马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火灾原因调查、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事发后五马镇政府积极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正在理赔中,死者家属对五马镇政府事故处理无异议,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无异议。死者已被妥善安葬。
四、技术调查工作
事发后,县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现场勘测,认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性质和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证实,事发房屋主人、死者及其亲属与当地邻居关系和睦,起火后邻居冉景香、李明菊到场帮忙救火时目击左宏银进入房屋后救火不慎坠亡。经现场勘查,左宏银房屋猪圈一层东侧灶台处过火痕迹最为严重,向四周蔓延痕迹明显,现场存在用火痕迹。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左宏银房屋猪圈一层东侧灶台处位置因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死者左宏银因灭火不慎,盲目进入火场,并缺乏安全用火知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经调查,起火建筑内未配置消防产品,且火灾过程中也未使用消防产品,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调查。
(五)工程建设责任。经调查,起火房屋为农村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六)中介服务责任。经调查,起火房屋为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未购买中介服务,故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六、政府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五马派出所
消防工作职责。按照计划对辖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对一般简易消防案件进行查处。
分工情况。五马派出所副所长苏威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民警邓鹏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行政处罚等工作。
履职情况。五马派出所按要求和计划开展了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事发场所为民房不属于派出所列管范围。
(二)五马镇政府
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镇消防安全水平。
分工情况。五马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田大才分管该镇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应急办主任李川林负责应急办及居民消防工作。
履职情况。2022年5月26日调整五马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正式发文。成立厂河社区微型消防站和村志愿消防队,并建立台账;配备常用应急物资、器材。每季度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上半年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2次,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2次,制作宣传横幅10条,发放宣传资料100份,张贴宣传海报30张。上半年共计检查重点消防单位36次,厂房库房20次,场镇小区、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40次。
但是,五马镇未按《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有效遏制“小火亡人”事故的通知》(奉防发〔2021〕6号)要求,开展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负责人约谈培训,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困难等家庭开展消防安全“送温暖”活动,“三清三查”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三)县消防救援大队
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119”接警调度和事故处理,防火监督片区参谋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和派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调查和重点单位监督检查。
分工情况。由副大队长马泽军负责指挥中心接警调度,全勤指挥部按事故等级遂行出动现场指挥,副大队长向杰然负责防火监督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黄佳茂为五马镇片区参谋,竹枝路消防救援站为五马镇主战消防救援站。
履职情况。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在6月11日9时30分接到报警后,按要求调度甲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新民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竹枝路消防救援站1台消防车,16名消防救援人员赴现场处置。副大队长向杰然带领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大队参谋吴硕到达现场开展火灾调查工作。报警时已知一人死亡(左宏银,男,身份证号码:512***7038)。12时00分,火势被扑灭。12时30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各出动力量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后返队,整个处置过程车辆器材装备完整好用。片区参谋黄佳茂2022年共对五马镇政府和五马派出所开展指导培训2次,开展宣传2次。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五马派出所。发生事故的左宏银房屋,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2年版)规定,不属于列管单位。五马派出所对此次事故无监管责任且日常工作履职到位,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五马镇政府。五马镇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有效遏制“小火亡人”事故的通知》(奉防发〔2021〕6号)要求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对该火灾事故负有一定的属地监管责任。但是,鉴于其行为与本次火灾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建议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天升村。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并第一时间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调度符合要求,现场事故处理合理,片区参谋开展指导符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五)左宏银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建筑系多层建筑,起火原因系左宏银本人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鉴于左宏银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责令县消防救援大队、五马镇政府和五马派出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