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_上海青浦亨畅物流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8 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27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2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3
(三)场地及租赁情况···········································3
(四)涉事物品情况·············································5
(五)涉事物品销毁情况·········································6二、事故经过·······················································7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8
(一)事故报告情况·············································8
(二)应急救援情况·············································8
(三)应急处置评估·············································9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9
(一)人员伤亡情况·············································9
(二)直接经济损失············································10五、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及调查分析情况······························10
(一)现场勘验情况············································10
(二)技术鉴定情况············································11
(三)调查分析情况············································12六、事故原因······················································14
(一)直接原因················································14
(二)间接原因················································14
(三)监管存在的问题··········································16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6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16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19
(三)其他处理建议············································20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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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11 月 9 日 19 时 02 分,上海亨畅物流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 5 号厂房二层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导致 3 人死亡、5 人重伤,过火面积约 70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 396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陈吉宁、市长龚正等市领导先后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组织精干力量加强现场救援,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常务副市长吴清、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惠丽赶赴现场指挥救援,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坚泓在现场协调应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总队、青浦区人民政府组成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2022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实施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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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公司)为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的产权单位。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宋琳;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 169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07024Y;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生产加工汽车零部件、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
- 宽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东公司)承租新朋公司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内 5号厂房,并将该厂房分隔转租给上海亨畅物流有限公司等 32 家单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义禄;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 1288 号 1 幢 4 层 F 区 456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5BH9E;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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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亨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畅公司)租赁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内 5号厂房二层东北区域约 460 平方米,用于存储事故涉及的进口化妆品“涵佩 美体紧实精华”气雾剂(以下简称气雾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杨超;住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 1758 号 1 幢 8247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3477301U;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除危险品)等。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采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驿公司)为涉事化妆品气雾剂进口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钱仓路 1 号 6E 室;经营范围:化妆品、酒店用品、卫生洁具等物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等。
- 上海帛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悦公司)为涉事化妆品气雾剂国内销售代理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青浦区沪青平公路 9565 号 1 幢 3 层 Z 区 326 室;经营范围: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销售工艺礼品、化妆品等。
(三)场地及租赁情况
- 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情况。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包含 518号、520 号、522 号 3 个门牌号,均属新朋公司。厂区内有 6 幢厂房,其中 1至 4号厂房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08)
第(002632)号,房地坐落: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号;5号厂房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08)第(005914)号,房地坐落: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20号;6号厂房的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08)第(005911)号,房地坐落: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22号。厂区唯一出入口标为嘉松中路518号(图1)。
〔图〕宽东租赁区域,总面积:27932.37m2租赁给本特勒,面积:8271.98m2租质给宽东,面积:2083.77n租赁给宽东,面积:14776.98m2租赁给宽东,面积:3690.54m2租赁给宽东,面积:3690.54m配电-配电办公楼6
图1 嘉松中路518号厂区示意图
2.厂房租用情况
(1) 新朋公司与宽东公司于2017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6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宽东公司承租嘉松中路518号厂区内的2至5号厂房,作为“办公/物流仓储”使用,租赁期限至2027年10月31日;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厂房租赁环境与安全生产责任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再签署相应的安全协议或责任书。
(2)新朋公司与宽东公司于2018年10月签署《转租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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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宽东公司可将位于“上海市嘉松中路 518 号及 520 号部分厂房(包括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部分)全部或部分转租给其他客户使用,并自行决定转租事宜”。
(3)宽东公司与亨畅公司于 2019 年 7 月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宽东公司将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内 5号厂房二层部分面积,以包租的方式出租给亨畅公司;后因经营情况变动,双方多次以《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面积及租赁金额进行调整。事故发生前,宽东公司将 5号厂房自行分隔后,分别转租给亨畅公司等 32 家涉及仓储、办公、门窗制作等行业的企业。
亨畅公司租赁面积为嘉松中路 518 号 5 号厂房二层东北侧约 460平方米,双方未签署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议。
- 仓储物流情况。帛悦公司与亨畅公司在 2016 年 11 月签订《仓储业务合同》,约定由亨畅公司向帛悦公司提供仓储及物流服务。该《仓储业务合同》有效期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明确“双方无终止协议的意向,则本协议自动延期”。至事故发生前,双方未签订其他业务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2022 年 10 月底,帛悦公司在亨畅公司承租的 5 号厂房二层存有气雾剂约 18 万瓶,重约 46 吨。
(四)涉事物品情况
事故涉及的气雾剂每瓶净含量 150 克、毛重 250 克,原产地日本,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国妆备进字 J201611226”,
使用丁烷、丙烷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推进剂。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压力包装、不得撞击,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及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进口商:采驿公司,代理商:帛悦公司”等文字信息(图2)。该产品由采驿公司进口,帛悦公司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图〕anpeique-火氨高注音内大量大1\n 〔图〕Hanpeique美体紧实精华涵佩甘油、聚二甲T-0异丁院、丙院、乙M、丁烧水成分:(日用)香山908-20、及乙基纤维索、(18812否、精、及茶印能、粉梯酸、PEG-40 氯化施麻油、甘草二。石、柠酸、聚乙二9-4SM.、双物期 (HY
图 2 气雾剂外观及包装
(五)涉事物品销毁情况
受销售不佳、产品临期等影响,帛悦公司和采驿公司准备退出市场,商定由时任帛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爵骏办理两家公司退出市场及约46吨库存气雾剂处置事宜。
2022年10月31日,帛悦公司与上海原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奕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奕公司处置库存气雾剂31吨。帛悦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原奕公司支付了31吨处置费用共7.75万元。亨畅公司实际运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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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吨到原奕公司处置。
同日,帛悦公司与亨畅公司签订《废弃物处理委托合同》,要求亨畅公司“委托具有销毁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废弃处置库存气雾剂 15 吨,双方未约定相关费用支付情况。亨畅公司实际未按合同约定委托有销毁资质的第三方处置,自行组织废品回收人员袁飞等自然人处置约 26 吨。
二、事故经过
2022 年 10 月 29 日,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电话联系废品回收人员袁飞(自然人)处置气雾剂。10 月 30 日,杨超与杨玲(自然人,袁飞的妻子)一起到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 5号厂房二层查看,使用铁钉扎破罐体,释放内部物料(含丁烷、丙烷等成分)后回收铝质罐体、包装盒及纸箱。杨超与袁飞商定,由袁飞找作业人员到仓库处置气雾剂、回收空罐体和外包装纸箱。至 11月 8 日,基本上是白天拆纸箱及包装盒,晚上扎罐体。期间,杨超和袁飞先后到当地五金店和铁艺门窗店购买材料,制作并多次改进罐体扎洞工具。
11 月 9 日,袁飞等 11 名作业人员先后进入事故发生地。9时许,杨玲、苗振荣、袁申培开始拆纸箱及包装盒;18 时 20 分许,袁飞、申建与上述 3人一起将产生的废品由事发现场搬运至一楼空地整理并装车,6人(熊作海、王树保、汪庆于,袁少昌、汪友全、刘其新)在事故现场,使用自制的工具实施破罐作业,并
将罐内残液收集至旁边塑料桶内(图3);19时01分许,回收处置过程中发生爆炸,引发火灾。
〔图〕插图 〔图〕插图
图3 作业过程简图
三、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11月9日19时02分,5号厂房东侧上海佰意佳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内突然听到声响,看到地面爆燃波,同时发现房顶有掉落物,即迅速自办公室窗口逃生,同时使用手机拨打报警电话。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通过市公安局接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迅速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区)应急局、市水务、市医疗救援中心、电力、燃气、城建等部门和单位。
(二)应急救援情况
主管消防救援站于19时12分到场,市消防救援总队先后调派了11个支队级单位、34个队站、94辆消防车、500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迅速启动指挥长分片响应机制,调派10余名指挥长相继到场投入作战指挥。经过全体指战员2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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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懈奋战,于 20 时 28 分控制火势,20 时 50 分进入余火搜残阶段,持续至次日凌晨 4 时 12 分,现场搜残完毕,并在 5 号厂房二层东北区域搜索出 3名遇难人员。
(三)应急处置评估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应急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指挥统筹高效,先后调集消防、应急、公安、医疗等部门、单位参加扑救、现场处置和伤者救治。各方力量按照本市处置火灾事故相关预案实施分工协作,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设防、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术措施,成功堵截火势向邻近的 1、2、3、4 号楼蔓延,保护了 5号厂房一层全部(仅受水渍损失),避免了次生灾害发生,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力、有序。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 事故导致 3名人员死亡
(1)熊作海,男,37 岁,自然人,安徽籍;(2)王树保,男,43 岁,自然人,安徽籍;(3)汪庆于,男,63 岁,自然人,安徽籍。
上述 3人均为现场作业人员。
- 事故导致 5名人员受伤
(1)袁少昌,男,44 岁,自然人,安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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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友全,男,48 岁,自然人,安徽籍;
(3)刘其新,男,46 岁,自然人,安徽籍;
(4)王继,男,40 岁,安徽籍;
(5)尹海洋,男,18 岁,安徽籍。
上述前 3人为现场作业人员,后 2人为周边其他承租单位员工。治疗记录显示,5人烧伤面积均大于 5%,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符合重伤标准。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3963 万元。
五、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及调查分析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 嘉松中路 518 号厂区占地面积约 51595 平方米,厂区内共有 6幢厂房,事故发生在厂区西侧的 5号厂房。该建筑为两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彩钢板屋顶,东西长 100 米,南北宽 73 米,高
- 6 米,建筑面积 14600 平方米。
- 5 号厂房一层、二层内部均采用隔墙分隔成不同区域。二层设有 2个东西向通道,以通道为界由南向北分为 3个区域。南北向设有 3个通道,分别位于建筑东西两侧和中部。大部分隔墙的底部为轻质砖,砖墙上方为轻钢龙骨石膏板,部分隔墙直接采用夹芯彩钢板或轻钢龙骨石膏板进行分隔,分隔均未到顶,局部
有吊顶。
- 爆炸发生的具体点位是5号厂房二层东北侧区域,爆炸区域位于亨畅公司向宽东公司租用的仓库内(图4)。该仓库区域南侧是通道,北、东、西侧毗邻设置另外三家单位租用仓库区域。
〔图〕卫生间爆炸区域上会科有公拉想花艺巨航60上響霞裔业唐p亨畅特流1m1m冷冷库(0N工裘黎裔*广的)礬守源2m上器2m2m.上海零聚棄要有限公司起隆科技电模1.5m电梯\n
图4爆炸区域示意图
- 亨畅公司仓库西隔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其余隔墙底部为砖墙,上部为轻钢龙骨石膏板。两扇双开玻璃门设在南隔墙上。爆炸后,其分隔墙的砖体部分、钢质门框均向外侧倾倒。现场发现有铁质破罐工具、铁榔头、铁钉等金属件。经调阅现场监控视频和调查询问,可以确定铁质破罐工具和铁榔头均为回收处置人员带入仓库。
(二)技术鉴定情况
-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事故现场室外残液倾倒处提取到3个未破罐的气雾剂罐体进行鉴定,出具《检测报告》(No.1522110500),明确“试验样品极易燃”。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熊作海、王树保、汪庆于3名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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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尸表检验,出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2〕病鉴字第 307、308、309 号),鉴定意见均为“符合生前烧死”。
(三)调查分析情况
技术调查组递交技术分析报告认定,5号厂房二层亨畅公司仓库内作业人员在回收处置气雾剂罐体过程中,破罐作业时释放出的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引火源发生爆炸,导致周边可燃物[1]起火燃烧并蔓延扩大。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 事故特征。经查阅 5号厂房二层内部监控视频,事故发生前无烟、火、闪光等异常现象,事故发生瞬间出现爆燃波、抛出物现象,部分监控画面有明显抖动和吊顶、灯罩震落的情况。同时,带有录音功能的监控视频中可以听到剧烈的声响,现场人员有捂耳朵的动作。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均反映事故发生前现场无任何异常情况,突然听到剧烈声响,看到爆燃波、火光、抛出物等现象。该起事故符合气相爆炸的特征。
- 作业情况。袁飞等人回收处置方法主要为拆除产品的纸质包装,使用自制破罐工具在罐壁破洞,依靠内部压力排空罐体,将残液收集至敞开的塑料垃圾桶内,并将纸质包装及空罐分批打包装车出售,垃圾桶内残液最后被倾倒至厂区内 5号厂房南侧草坪处。作业人员使用过的破罐工具包括木板上加装铁钉、铁条上焊接尖状金属管、铁条上焊接空心铁管以及铁质框架上焊接多个
[1] 仓库内堆放的纸板箱、包装材料、木屑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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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铁管等,破罐的孔径大小不等。事发当日,作业人员于 9时许开始拆除包装作业。18 时 20 分许,5名作业人员同时开始在仓库内进行破罐作业,另有 1人负责打杂,直至事故发生,破罐作业持续时长约 40 分钟。
- 爆炸气源。涉事气雾剂罐体上标注的成分为丁烷、水、异丁烷、丙烷、乙醇、丁二醇、甘油等,单罐净含量 150g。经查阅:丁烷包括正丁烷和异丁烷,丁烷密度 2.48kg/m3(空气密度
- 205kg/m3,下同),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熔点-135.35℃,沸点-0.5℃,闪点-70.9℃,爆炸极限 1.9%-8.4%,最小点火能量 0.38mJ;丙烷密度 1.83kg/m3,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熔点-187.6℃,沸点-42.1℃,闪点-104℃,爆炸极限 2.1%-9.5%,最小点火能量 0.31mJ。
- 可排除的引火源。涉事罐体材质为铝,仓库地面为环氧树脂地坪,可排除罐体与铁质工具碰撞,金属工具撞击地面产生火花的可能;事发当时现场只有 1盏灯具正常工作,且一直处于开启状态,未见异常,可排除电气故障、开关灯具产生电火花的可能;事发仓库及周边单位在事发当时无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行为,可排除动火作业引发爆炸的可能;事故现场仅有 2人有吸烟习惯,经笔录证实,可排除吸烟引发爆炸可能;爆炸发生当日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号附近1.5Km半径范围内无地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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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排除雷击引发爆炸的可能性。
- 不能排除的引火源。现场存在的铁质破罐工具、铁榔头、铁钉均为袁飞等人带入仓库,不能排除金属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发爆炸的可能。据现场幸存的回收处置人员反映,事发时破罐作业人员穿着化纤类服装,服装材料与现场使用的塑料垃圾桶易积聚静电,人体静电放电能量一般为 0.2mJ 至 60mJ,大于丁烷、丙烷的最小点火能量,不能排除静电放电火花引发爆炸的可能性。
- 作业环境。进行破罐作业的场所为仓库内 460 平方米的隔间。仓库隔墙虽未分隔到顶,但属于建筑内部二次分隔,且隔墙上未设置通风窗;破罐作业期间仅有一扇向南侧内走道的门处于开启状态,内部空间相对密闭,通风条件差。破罐作业释放的易燃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易于在室内底部积聚。经调查,事发当日破罐作业使用了焊有多根空心铁管的改进工具,破罐作业效率明显提升,破罐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明显加快。现场存在易燃气体在短时间内快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的可能。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 5号厂房二层仓库内处置罐体过程中,破罐作业释放出的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引火源发生爆炸,导致周边可燃物起火燃烧并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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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飞和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超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违反《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等技术规范要求[2],组织人员在仓库内部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回收处置作业人员均为临时召集,缺乏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对易燃气体危险性认识不够;在破罐作业过程中未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使用防爆工具;未执行轻搬轻放、预防摩擦和撞击等规范操作,作业过程中产生引火源,导致事故。
- 亨畅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组织临时作业人员进入仓库作业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向作业人员配置防静电工作服和防爆工具;未督促作业人员执行轻搬轻放、预防摩擦和撞击等规范操作。
- 新朋公司及宽东公司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1)宽东公司将 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亨畅公司等 32家单位,未与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隐患排查、日常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对各租赁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2] 《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8 安全操作 8.2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 3 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8.4 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8.5 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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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朋公司对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对宽东公司将 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单位,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切实履行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三)监管存在的问题
华新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组织不力,对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严。马阳村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宽东公司日常督促检查、管理考核不严;对所在区域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组织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
(1)袁飞,废品回收人员(自然人)。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仓库内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杨超,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气雾剂内气体具有易燃性,回收处置作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未将气罐交由具备相应回收资质的单位处理,组织人员在仓库内开展回收处置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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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问责处理人员(4人)
(1)许伟明,华新镇人民政府镇长。负责华新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有效组织落实对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2)万陆林,华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镇规划、建设、环保、水务、美丽家园、美丽街区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对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管理不严、措施不实、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政务警告。
(3)汤仁华,华新镇马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全面负责马阳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宽东公司日常督促检查、管理考核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政务记大过。
(4)胡天培,华新镇马阳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分管马阳村安全监管工作。对所在区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政务记大过,免去其村党支部委员职务,责令其辞去村委会委员职务。
对上述 4人问责处理的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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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3人)
(1)杨超,亨畅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针对气雾剂罐体回收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义禄,宽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日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巡查工作不力,将租赁物业管理事宜转交下属后放任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郑伟强,新朋公司总裁。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日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下属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对厂区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杨超、林义禄、郑伟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3]。
- 建议企业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人员(2人)
(1)凌全军,新朋公司经济运行部物业管理负责人。对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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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单位宽东公司将 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企业,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切实履行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沈晓青,新朋公司副总裁兼经济运行部总监,分管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工作。对公司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对下属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新朋公司对上述 2 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 亨畅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违规组织人员在仓库内进行回收处置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进行破罐作业的人员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和防爆工具;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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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东公司将 5 号厂房分割转租给亨畅公司等 32 家单位,未与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开展隐患排查、日常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对各租赁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5]。
- 新朋公司对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承租单位宽东公司将 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单位,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未切实履行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亨畅公司、宽东公司、新朋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暴露出属地政府日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盲点,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漏管失察。建议华新镇人民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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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青浦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类物品的管理。要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在运输、存储和处置环节,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岗位责任人员及管理职责。对于处置环节,要严格把好相应的资格审核关,坚决杜绝将废弃物处置工作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情况的发生。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青浦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配置,明确各部门和乡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职责,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通过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有效落实属地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对区域内涉及的厂房出租转租企业以及废弃物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或关闭;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责任,坚决予以消除;要对区域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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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落实,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强化社会共建共治
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事故案例,重点普及安全常识,提升广大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法治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企业要进一步提升风险辨识的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联合监管机制,严格企业市场准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经营活动。
上海青浦亨畅物流有限公司“1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