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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3 年份:2025 大小:21.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2:18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7:31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用火不慎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25

title: 2025_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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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21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3月15日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呈阅件上的批示,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立由市纪委监委、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2023.12.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财产损失以及有关单位、场所和人员存在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起火建筑为框架结构自建房,共5层,局部6层,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1层为店面,2层为正在装修的美容院,3层为出租房,4层房东吴某财自住,5层为出租房,局部6层为房东自设放置房龛场所。起火建筑东侧毗邻水暖城店铺,南侧为道路,西侧为道路,北侧毗邻一幢5层,局部6层民房。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1. 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店面招牌名:小龙虾世界城,注册日期:2020年7月20日,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2号,经营者:林某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4DHREX0。
  2. 南安市仑苍千禾面线糊店,店面招牌名:小李子烧烤,注册日期:2019年3月2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6号,经营者:李某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2KTQWX3,实际经营者为李某约。
  3. 吴某财经营的出租房,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吴某财,经营范围: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三、五楼。

(三)起火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一层小龙虾世界城、小李子烧烤各配备4具灭火器;三、五楼出租房仅配备灭火器,仅有西侧1部疏散楼梯(其中东侧楼梯于2010年经房东吴某财同意后租户截断起火店面通往二层的楼梯下半段梯段,并采用木板吊顶隔断分隔)。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视频监控画面,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1分01秒一男子从小龙虾店内拿外卖出来(根据林某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悲爱”顾客于4时30分到店里拿煮好的螃蟹,手机转账时间为4时30分);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0秒,厨房有微弱火光显现,其余位置未发现明火,小龙虾店招牌通电明亮;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5秒,厨房火光明显;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10秒,厨房火光慢慢变大;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4分15秒,厨房火光明亮;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07秒,店内包厢吃夜宵杨某,胡某,唐某,徐某琪跑出,隔壁小李子烧烤老板也发现火情;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09秒,小龙虾店招牌广告灯熄灭;北京时间2023年12月27日4时35分22秒,厨房火势向四周蔓延,火势越来越大。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27日4时37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着火。接警后,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仑苍消防站、美林消防站、出动6部消防车、36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05时00分明火被扑灭,共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送往南安市医院,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具体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石某义(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经南安市医院确认死亡。 2.李某(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窑山村1组36号,经南安市医院确认死亡。 3.陈某凤(五楼租户),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4.石某婷(五楼租户),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5.石某贤(五楼租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眉山乡小眉村岩池56号,轻伤。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受灾户共5户,分别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进财楼房东吴某财出租房、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店面招牌名:小龙虾世界城)、南安市仑苍千和面线糊店(店面招牌名:小李子烧烤)、石某义出租房,李某出租房,火灾主要烧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所在建筑房屋建筑结构、装修结构、桌椅、厨具等物品。经根据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6.28万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情况,对林某明、吴某财、李某约、陈某城、徐某鸿、杨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起火建筑进行了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4时33分许,起火部位为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1号店面③-④轴交A-C轴区域,起火点为距③轴东1.1m-1.6m交C轴南侧0.8m-1.8m灶台处,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图1 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212号“12.27”火灾平面图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厨房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罐,且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根据吴某财证言,原一楼梯段下半梯段于2010年被拆除,利用吊顶隐蔽,采用木板隔断,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至四层采用铁门进行分隔,一定程度有效堵截了高温浓烟的蔓延,但五层采用镂空的金属栅栏门,导致烟气集中向建筑五层内部突破并引燃楼道内存放的可燃物。安全疏散条件不完善,进财楼每层外墙的窗口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且未能从内部易于开启;根据后期火灾调查及现场勘验,进财楼仅有西侧单楼梯通道,东侧一部疏散楼梯通往小龙虾店内,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破坏防火分隔,导致烟气向上蔓延。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吴某财作为建筑物的产权人及出租人,未明确建筑业主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东侧楼道内堆放可燃物,其中二、三层东侧楼梯楼道内存放多张席梦思床垫及鞋架、纸皮等大量可燃物,建筑火灾荷载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火灾发生时楼梯通道形成烟囱效应;未组织承租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致使进财楼被困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火场逃生自救能力意识不足,盲目开门逃生,导致吸入过多高温、有毒烟气,中毒窒息。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足,店里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常识认识不足,缺乏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领,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够,无法实现初期火灾的初期处置。

(三)监管原因

  1. 仑苍镇仑苍村委员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不到位,未组织沿街经营店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未全方面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
  2. 仑苍派出所开展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3月21日和11月17日分别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表》,仅有一部疏散楼梯,但未对检查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且未抄送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
  3. 仑苍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督促、指导仑苍村委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无对进财楼出租房的检查记录和台账。
  4.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机构安全问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走过场现象。
  5. 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能严格按照《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南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排查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燃气安全隐患。
  6. 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涉事单位场所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林某明,南安市林某明小吃店经营者。该起火灾直接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外来飞火、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林某明厨房炊事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店主林某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积存大量油垢;厨房顶部使用PVC塑料可燃材料、电气线路乱拉乱接。店主林某明在未确定燃气炉具关闭的情况下离开厨房,致使炊事用火不慎,起火燃烧到灶台附近的油脂及油烟机罩,油烟管道内明火及高温烟气蔓延至小龙虾餐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失火罪,其已于2023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4年1月11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吴某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租房管理混乱,未与林某明、李某约、石某义、李某等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或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确定责任人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未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一层店面与二层楼梯间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二层及以上出租房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由仑苍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住建局、仑苍派出所对进财楼进行综合整治。
  3. 仑苍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份对进财楼进行大排查大整治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建议市住建局对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于7月15日前报送火灾事故调查组。建议市行政服务中心即日起将晋江某某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列入“网上中介超市”黑名单,不得在南安市范围内执业。

(二)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南安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仑苍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2.建议由仑苍镇人民政府责令仑苍镇仑苍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负有消防监管职责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吴某炎,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支委,分管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起火建筑存在出租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隔墙分隔不到位、疏散楼梯配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党纪立案(警告处分)。
  2. 吴某章,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村村委会书记兼主任,组织领导仑苍镇仑苍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仑苍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 李某通,男,中共党员,仑苍镇副镇长,派驻仑苍村驻村领导,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4. 洪某芳,男,中共党员,仑苍镇消防工作站负责人,仑苍镇派驻仑苍村工作队队长,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未能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演练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纪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5. 吴某春,男,仑苍镇仑苍村村民,仑苍村三级网格长,未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力量,未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对沿街经营店面场所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建议由仑苍镇政府给予其解聘处理。
  6. 陈某毅,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仑苍村社区民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7. 林某晖,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公安局仑苍派出所综合指挥办公室副主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3月21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2023年11月17日对进财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具有两个安全出口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8. 方某振,男,中共党员,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安全业务干部,指导督促乡镇开展排查整治不到位,乡镇在排查进财楼自建房中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可继续正常使用,但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能发现进财楼东侧疏散楼梯一层下半梯段被拆除,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9. 施某展,男,中共党员,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仑苍片区燃气站干部,落实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经查询泉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智能系统,该装置未发现问题,火灾事故调查组在火灾勘验调查中,发现起火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使用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10. 苏某坤,男,中共党员,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10级,在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点指导仑苍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苏某坤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仑苍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党委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1.加强政府领导责任。仑苍镇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落实网格责任和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2.落实房东主体责任。要督促房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出租场所内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配齐疏散楼梯、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消防软管卷盘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迅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1.加强“三合一”场所整治。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动态掌握“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商住未分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沿街商铺加设夹层违规住人等基本情况。一经发现要当场责令立即搬离,综合运用临时查封、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扎实做好实体墙硬隔离。2.深化出租屋安全整治。对照《泉州市居住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点整治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电动车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使用“三合板”及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分隔或装修装饰等突出风险、逐家逐户排查,督促整改。3.加强沿街店面等“九小场所”安全整治。针对小型经营场所存在的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存放堆积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要求各小型经营场所配足配齐消防设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消防安全技能,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提高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防抗救”能力。

(三)齐抓共管。全面推动各部门、乡镇(街道)吸取典型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检查;负有消防监管职责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主动履职,发挥条线监管作用,通过明查暗访、联查检查等方式开展实地抽查、集中排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有序推进各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四)强化宣传。要加大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强化各类场所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主动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安全岗前培训演练,配齐消防安全设施。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和隐患曝光,用典型火灾案例进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业主、员工及居民群众,大力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火场逃生基本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和浓厚整治氛围。

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仑苍镇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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