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8 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 21-1-101 号“1.30”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 21-1-101 号“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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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 月 30 日,位于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 21-1-101 号的厦门市海沧区永协成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协成五金店)发生火灾,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234.3097万元。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崔永辉作出批示,要全力救治伤员,并请消防迅速查明原因,请海沧区妥为善后。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辉跃批示:请安委办会同消防支队提出整改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请海沧区做好善后工作。省消安委、市消安委分别对该起事故进行了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23 年 2 月 6 日成立了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海沧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
21-1-101 号“1.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
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厦门市海沧区凤山西路21-1-101号“1.30”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供奉用火不慎造成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主体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区,为沿东孚大道走向的双层隔间店面(见图1、图2),店面正门开向东孚大道,约为东南偏南 3-5度(为方便描述,以南面代替,其余方位基于此进行描述)。
〔图〕N坡山凤山西路21号区同21-1-101号风山西路23号东孚大道凤山社区毗邻建筑村道凤山社区起火建筑\n
图1建筑方位图
〔图〕插图
图2 主体建筑外观
1992年10月8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凤山村委会农机修配厂等建设用地的批复》(集府[1992]205号),同意东孚镇凤山村委会“划拨出山杂地2660平方米作为村农机修配厂、农副业产品加工厂建设用地。其中,用地红线1260平方米;提供道路和绿化用地蓝线1400平方米”,“在批准的用地上应做好总平面布置,并送区规划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动工”。其后,东孚镇凤山村委会在该地块上建成两层商品房,并向村民分割出售。资源规划部门未查询到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不动产登记记录。
1995年6月12日凤山村村民钟*联向东孚镇凤山村委会购买其中的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即为发生火灾的凤山西路21-1
号,购买时该套商品房共两层,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钟联之子钟清于2012年前后将该房产一至二层向北侧延伸扩建,扩建面积约200平方米(见图3),扩建工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图〕注:该场所卷帘门领向东南偏南3"~5",为方便描述,以“南门"代替,其余方位格于此进行东描述。20.0W卫生间办公室卧室阳台E露台2只室-养鸡栏床杂物闲杂物间1阳台。洗衣机房卧室二层49M34M3.6M3.7M19M4M39M43.1M南1
图3 红框部分为扩建区域
(二)协成五金店基本情况
2013年4月12日,钟清与黄川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将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西路21号之一的店面出租给黄川,合同记载建筑面积360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商住”,租赁使用期限从2013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2018年4月24日钟清
与黄*川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用途仍为“商住”,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
黄川承租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西路21号之一的店面后,将一层用于五金店经营,二层用于家庭自住。2013年11月20日黄川经商事登记,注册成立厦门市海沧区永协成五金经营部,商事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50205MA2Y3YF73E,登记住所和经营地址均为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区凤山西路21-1-101号,经营范围为零售五金。
协成五金店一层和二层宽度均为 7.7m,南北纵深一层为 21.6m,二层为 26.6m,建筑高度 6.67m,建筑面积约 360 m $^{2}$,东面毗邻兴凯理发店,西面毗邻空置店铺,南面为东孚大道,北面为山坡。场所一层为五金店面、仓库和厨房,二层为卧室、办公室和杂物间(见图 4)。
〔图〕《注:该场所卷帘门朝向东南偏南3"~5°,为方便猫述,以“南门"代替,其余方饮基于此进行东描述。26.8M卫生间办公室卧室阳台路台第售好养鸡栏杂物间杂物间阳台销售联卧室洗衣机房二层24SM34M3.6M37M19M4M39M14M3.1M南
图4 协成五金店场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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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 1月 30日上午 5时 53分许,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西路 21号发生火灾。指挥中心先后调集新阳、杏林等4个消防救援站、东孚和马銮湾2个小型消防站、凤山社区微型消防站到场处置,公安、交警、街道、120等单位到场协助处置。
6时 09分,辖区新阳消防站、东孚小型站到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开展火场侦察与人员疏散,先后疏散 3名被困群众,并建立水枪阵地,控制火势;6时 29分,海沧大队指挥组抵达现场指挥作战,接管现场指挥权,统筹现场参战力量,加强内、外部火场侦查与内攻搜救,协调联动单位配合做好救援工作,并将现场情况反馈至支队指挥中心;与此同时,支队指挥中心接到 110现场民警信息比对结果报告,现场可能有人员被困,支队立即启动火灾响应升级,调集增援力量前往现场处置,全勤指挥组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作战。7时 03分许,支队全勤指挥组及增援力量相继到场。全勤指挥组立即接管现场指挥权,组织现场精干力量,全力开展人员搜救;统筹现场安全员,做好现场安全管控;指定专人与指挥中心保持电话通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7时 50分,明火完全扑灭,现场指挥员下令各参战力量开展火场清理;8时 20分,现场清理完毕,各参战力量收整器材归建。
此次火灾扑救中共疏散3名被困人员,有效保护了毗邻建
筑的安全,事故造成居住在二层的3名人员死亡(见图5)。
〔图〕EN注:该场所卷帘门朝向东南偏南3°~5°,为方便描述,以“南门"代替,其余方位基于此进行东描述。26.8MSW卫生间办公室卧室WB阳台露台WL养鸡栏W床杂物间阳台杂物间楼梯天开洗衣机房卧室二层4.9M3.4M3.6M3.7M1.9M4M3
图5二层居住人员所在位置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3人死亡:
- 薛*慧,女,身份证号码为35062519****052X。
- 林*锜,女,身份证号码为35062520****0528。
- 黄*杰,男,身份证号码为35020620****5518。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进行统计,该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234.3097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实验和检验鉴
定,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5时20分许,起火部位为协成五金店一层店面收银台至北部玻璃门之间区域,起火点为该区域西北部货架上的佛龛处(见图6),起火原因为供奉用烛火不慎引燃佛龛处可燃物蔓延成灾。
〔图〕Wz注:该场所卷帘门朝向东南偏南东3°~5°,为方便描述,以“南门"代替,其余方位基于此进行描述。s21.6M7423.6M3.7M4M1.9M3.9M1.4M3.1M铁皮隔墙P餐共挂架商层货架冰P铁皮、塑料开关箱F费1万监控探头-箱收银台
图6 起火点位于西北部货架上的佛龛处
(二)造成火灾蔓延和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 使用明火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场所使用人在可燃物较多的一层店面内设置佛龛,火灾当天正值正月初九,使用烛火供奉祭祀,未进行可靠固定且与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佛龛周边及上方均存在大量可燃物品和包装物,烛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后迅速蔓延。
- 场所火灾荷载大。店面内存放大量可燃商品、包装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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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等易燃可燃材料,起火后,燃烧迅速并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气。
- 敞开楼梯和天井加剧火势垂直蔓延。店面一层与二层之间通过室内敞开楼梯和天井连通,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向二层蔓延上升的速度,且天井与二层卧室通过窗户连通,一层起火后高温有毒烟气通过窗户迅速贯入二层卧室,导致人员难以及时逃生。
- 屋顶铁皮搭盖阻碍烟气排出。天井上空被屋顶铁皮搭盖遮挡,直接影响建筑排烟,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 2层大量聚集,难以向上排出。
- 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一层为经营、储存场所,二层为居住场所,属于典型的“下店上宅”经营性“三合一”场所。一层与二层之间通过室内敞开楼梯、天井连通,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且人员疏散需通过室内唯一的敞开楼梯下至一层,以至火灾发生后,大量高温有毒烟气沿楼梯、天井向二层迅速扩散并封锁逃生通道,造成人员无法逃生。
- 火灾发现晚。火灾发生在凌晨时段,二层居住人员正处于熟睡阶段,未能及时发现火灾。5 时 20 分许发生火灾,直至 5 时 53 分才发现火灾并报警,已超过半个多小时,此时火灾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在二层聚集,失去了逃生自救的有利时机。
- 人员逃生自救能力弱。二层南侧卧室的阳台并未过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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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人薛*慧发现火灾并于 5 时 53 分拨打 119 报警时,未能同时逃向阳台并采取关门避难的自救措施,降低了生还机率。
五、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钟*清(事故房屋出租人)
2012 年从其父亲钟联处接手凤山西路 21-1 号房产后,为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原房屋一至二层进行扩建并形成天井,天井与二层房间开设连通窗口。屋顶违章搭盖铁皮雨棚,2016 年经海沧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未落实整改。在未对房屋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的情况下,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给黄川作为“商住”使用,从源头上设置了“三合一”场所1。
(二)厦门市海沧区永协成五金经营部(经营者:黄*川)
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采取防火分隔等有效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属典型的“下店上宅”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场所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在佛龛处使用蜡烛等明火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3,
1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 4.3 条要求,合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2 《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第 4.3 条要求,合用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3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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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人员自防自救、安全疏散逃生意识较差。
(三)福建省鑫龙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与海沧区东孚街道签订《海沧区东孚街道安全监管采购合同》,提供安全监管技术服务。在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4不实不细,现场检查走过场,2022 年对事故场所开展了 2 次检查,在发现现场有 2 楼,且经营者告知有午休的情况下,未上楼予以核实,直接认定现场不存在“三合一”,且未予以上报,导致事故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整改。
(四)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
未认真落实违法建设处置工作5,新增“两违”未及时查处、历史“两违”处置推进不力6。2016 年对事故建筑楼顶新增搭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N0:009772),但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对事故建筑的历史“两违”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在无法提供该建筑手续情况及分类处置资料的情况下,认定该建筑已进行分类处置,对辖区内历史“两违”建筑失察失管,导致违法建设长期得不到纠正。
(五)海沧区消防救援大队
除火灾隐患,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
4 《海沧区东孚街道安全监管采购合同》5.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店面消防、“三合一”、烟花爆竹等实现全覆盖检查。
5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6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 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拆除或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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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指导服务镇街和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力度不足,区消安委办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明显。在开展火灾形势分析时,对于大年初九“拜天公”等民俗活动的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不足,提示不够,宣传针对性、普及性、有效性有待增强。东孚小型消防救援站对村居微型消防站的日常演练指导不足。
(六)东孚派出所
对辖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足,未按要求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7。
(七)凤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是违规建房出售。仅根据集美区政府的工业用地批复,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事故建筑地块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建设并出售。二是消防安全网格化不落实。消防工作室仅流于纸质文件,相关人员不了解自身职责,未按规定落实检查、巡查制度。辖区排查走过场,未能发现上报事故建筑的违法建设,明知事故场所内住人,未上报“三合一”问题。三是疏于对社区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微型消防站未按“厦消安委〔2022〕6号”文件要求规范建设,日常承担大量与消防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未按规定值班值守,导致初战力量不足,未能真正发挥
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在辖区相关单位治安检查工作中同时开展日常性、非专业性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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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时“打早灭小”的作用。四是消防宣传效果不佳。消防宣传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未针对民俗活动开展有效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事故遇难人员逃生自救能力弱。
(八)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足,未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8,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仅依托购买服务的第三方队伍开展,但对该服务队伍缺乏监管,疏于对排查结果的核查,对辖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二是对基层赋权执法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怠于推动街道综合执法队的实际运行9,导致赋权执法工作未真正落地,消防安全治理缺乏刚性措施和震慑力。三是“两违”巡查与治理不力。未对事故建筑的“两违”情况开展普查摸底和分类处置,日常仅对村庄规划范围内的新增违建开展巡查10,对辖内村庄规划区外以及历史“两违”建筑失察失管,在事故建筑仅有集美区政府的工业用地批复而无其他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摸底核实和分类处置11,认定其属于有手续房屋,且未纳入巡查范围。2016
8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0 《厦门市海沧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两违”网格化巡查机制的通知》(厦海“两违”整治办【2021】12 号):各街道、相关部门每周必须实现辖区全覆盖巡查。
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历史遗留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362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初审工
作,……逐项核查“两违“建筑的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地点、用地性质、建筑结构、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造时间、类别用途、是否具备批准手续等基本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普查台帐,提出初审意见,实施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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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对事故建筑楼顶新增搭建发出《责令停止“两违”建设通知单》(编号:第 1228 号),但未督促落实整改。四是消防网格化管理流于形式。未落实检查、巡查制度12,未督促各级网格人员落实职责,对社区消防工作监管不力,未按要求督促落实神龛供奉时火源隔离措施13。五是对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重视不够。对辖区内社区微型消防站未按规定落实值班值守的情况失查失管,辖区内社区微型消防站在全区的技能比武中排名大部分靠后。
(九)海沧区政府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研究制定了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但对各部门及东孚街道履职情况掌握不够,督促指导检查不力14,对辖区“两违”综合治理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不力15。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薛慧,女,协成五金店经营者黄川之妻;林锜,女,死者薛慧与前夫林福之女;黄杰,男,死者薛*慧与现任丈夫
12 《东孚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方案》明确,街道共分 3 级网格,街道为一级大网格,村居为二级中网格,居民小组、小区为三级小网格。各级网格分包领导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村居支部书记每月至少检查小网格消防安全工作二次。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闽政文〔2023〕59 号):乡镇(街道)要落实神龛供奉、祠堂祭祀时火源隔离措施。
14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 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落实消防工作
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15 《厦门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厦府办〔2017〕88 号):各区政府:是本辖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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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川之子。使用供奉烛火时未进行可靠固定,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对火源缺乏监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3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火灾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的人员
钟清,男,事故房屋出租者。钟清为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原房屋进行加盖,形成天井,起火后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并在屋顶使用铁皮搭盖雨棚,阻碍火灾烟气排出,导致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二层大量聚集。在未对房屋采取防火分隔等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给黄勇川作为商住使用,从源头上设置了“三合一”场所,致使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后果,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16名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 厦门市海沧区永协成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350205MA2Y3YF73E,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区凤山西路21-1-101号,经营者:黄*川),存在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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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6。
- 凤山社区违规建房出售以及凤山西路21-1号违规扩建的问题,建议由东孚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置17;关于凤山西路21-1号屋顶铁皮搭盖问题,建议由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局18依法拆除。
(五)其他处理建议
- 建议海沧区东孚街道办事处对福建省鑫龙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排查的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 建议责成海沧区城市管理局向海沧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责成东孚派出所向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作出书面检讨,责成海沧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海沧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 建议责成凤山社区向海沧区东孚街道作出书面检讨,责成海沧区东孚街道向海沧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责成海沧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厦海政[2022]83 号):“厦门市海沧区赋予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目录清单”第 120 项: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历史遗留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362号):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的普查、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历史遗留“两违”建筑普查、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初审工作。
18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 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拆除或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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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厦府[2022]33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要求落实到位,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要切实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扛起来,把具体工作细致落实下去。要及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牢牢守住消防安全底线。
(二)强力推进“三合一”专项整治
各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安字〔2023〕1号)的职责分工强力推进各项整治措施。要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对全市所有单位场所“三合一”问题进行全面起底,建立底数清单,完善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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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回访核查等工作机制,严防隐患问题反弹回潮。综合运用实体墙硬隔离,防火门与感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联动,加装简易喷淋等措施进行物防技防改造,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等刚性手段形成警示震慑。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内容的普及宣贯,同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幅压降“三合一”存量,全力防范化解我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坚决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
(三)深化“两违”综合治理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2017〕88号)明确的职责分工,按照“全面摸排、定标造册、严控增量、化解存量”的目标,持续深化“两违”综合治理。要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态势,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要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的意见》(厦委办发〔2014〕8号),对确认的新增违建从快处置,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无缝对接的“两违”巡查机制,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制止、报告制度,提高网格处置能力,达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要加快分类处置,逐步消化历史存量,要对辖区“两违”情况进行再摸底核实分类,逐村(居)、逐户建立台账,并根据《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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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历史遗留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厦府〔2014〕362号)对历史违建实行分类处置。
城管部门对存在占用防火间距、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妨碍建筑排烟通风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要坚决采取果断措施拆除到位。住建部门、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改变用途的安全监管,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切实把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
(四)加强基层消防治理能力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力量、治理能力和基础建设,解决基层消防组织“虚挂、空转、能力不足”的问题。强化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做实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明确专职人员开展消防工作。加强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快推进镇街消防赋权执法落地见效,强化基层消防监管质效,确保火灾隐患整治有效闭环。发挥村委会、居委会自治作用,做实村(居)消防工作室,强化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对照《厦门市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厦消安委〔2022〕6号)建设村(居)自主管理的微型消防站,确保人员、场室、经费、装备等要素落实到位,并能及时出动形成战斗力。通过“边建设、边调度、边培养”,使其真正具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消防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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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能力。
(五)提升公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此次火灾暴露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抖音等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广泛消防安全宣传,加强对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的普及。要进一步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和“消防安全宣讲队”,常态化开展入户宣传,广泛宣讲用火、用电、用气的安全常识,突出典型火灾案例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拜”,破除“陋习积弊”。要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消防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现有消防科普教育馆的平台作用,推动各区、各部门在各类科普教育馆、党群工作室等场室新增消防体验内容,让群众通过实操体验提升消防安全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