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2023.1.8”住宅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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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2023.1.8”住宅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2023年1月8日01时40分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五组发生一起民房火灾事故,火灾过火面积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梁*成,男),直接经济损失60400元。2023年1月10日,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梁树成家房屋“2023.1.8”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调查组),对此起火灾展开全面调查。
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火灾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建筑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唤起乡八号村五组。房屋坐北朝南,自西向东共计四间,总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为老式砖木结构,东侧第一间房间过火,过火面积30平方米。
房屋东侧为柴草棚,南侧为梁成家院内月台及菜园,西侧为梁成家小房,北侧为民房。
起火房屋整体为砖木结构,房屋自西向东分为四个房间: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是闲置的房间无人居住,第四间是梁*成居住的卧室。
其中,第一间与第二间共用一个房门,第三间与第四间共用一个房门,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均未过火;第四间梁*成居住的房间利用砖墙南北方向分割为卧室及厨房,卧室位于南侧,厨房位于北侧。卧室窗户、吊顶全部过火,顶部塌落。厨房的吊顶部分过火,顶部部分塌落。
(二)住宅居住情况
经调查,该住宅为梁成的个人住宅。梁成育有二女一男,一直由其儿子梁民照顾生活起居,由于梁成生前性格孤僻,不愿与其子梁民一家共同居住,故发生火灾时,起火房屋实际居住人员为梁成一人单独居住。
二、起火经过和初起火灾处置
2023年1月8日01时40分许,围场县大唤起乡八号村村民起床上厕所时,发现梁成家房屋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联系梁成之子梁民,告知其父亲住宅发生火灾,梁民随即呼喊附近村民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救火。 梁民到场后发现梁成所居住的房屋卧室内全部过火(顶棚、火炕、地面全部过火燃烧),通过大声呼喊梁*成均无应答,因火势较大,多次尝试进入救人均未成功。
三、消防部门灭火救援和战勤保障情况
(一)灭火救援
2时10分,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
2时15分,围场县医院“120”医护人员到场。
2时17分,东环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展开内攻、搜救、灭火救援等工作。
2时25分, 将被困人员救出, 立即移交120进行抢救,经医务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失去生命体征。
2时32分,火势被控制。
3时15分,火灾被扑灭 。
3时25分,现场救火力量收整器材归队。
(二)战勤保障
四、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用电器使用、生活用火设施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起火原因系炉灶烟道窜火引燃火炕上方铺垫的可燃物引发火灾。
(一)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部位位于梁*成居住的卧室内部。主要依据有:
根据现场勘验,起火房屋整体为砖木结构,房屋自西向东分为四个房间: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是闲置的房间无人居住(未过火),第四间是梁*成居住的卧室(过火)。
卧室内部,存放的生活用品及杂物全部过火烧毁,火炕上铺垫的被褥除东侧部位未全部烧毁外,其余部位全部过火烧毁,与北侧厨房分割墙上方中间部位有一木框小窗户(40*40㎝),玻璃全部破碎,木质窗框位于卧室一面过火燃烧痕迹明显重于厨房一面;厨房内部无过火痕迹,厨房顶部与卧室顶部相通,厨房屋顶部分过火未塌落,过火燃烧痕迹明显轻于卧室屋顶,厨房吊顶东侧过火,未塌落。
(二)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点位于梁*成卧室火炕北侧烟箱与火炕相连接处。主要依据有:
对与卧室一墙之隔的厨房进行勘验,厨房南侧墙体(卧室北侧墙体)中间部位为砖砌灶台(柴灶),该灶台东西方向设置,灶膛内有木柴充分燃烧后的木灰。紧邻灶台西侧有一砖砌的简易燃煤炉,炉盖盖于燃煤炉口部,炉膛内可见煤球与木炭残留物,煤炉烟道直通一墙之隔的卧室火炕北侧墙壁上的烟箱,由烟箱上方连接的3节铁质烟囱通向灶台烟道。卧室火炕北侧墙壁有一用瓦片及水泥砂浆构筑的简易烟箱,烟箱底部与火炕相连,烟箱与火炕相连接处可见明显孔洞与裂缝,孔洞与裂缝处烟熏痕迹明显,且孔洞与裂缝附近铺垫物过火燃烧痕迹明显重于其他部位,已全部烧失。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炉灶烟道窜火引燃火炕上方铺垫的可燃物引发火灾。主要依据:
(四)火灾成因分析
梁成居住房间采用简易煤炉取暖,并在火炕上部另设简易烟箱,火炕上方铺垫的纸壳、炕革、毡子、褥子(三层)、棉被、水电褥子(水加热)、薄毯子等均为可燃易燃材料,且紧邻烟箱。加之该简易烟箱为瓦片、水泥砂浆、泥土构筑,长期持续受热,老化开裂现象加快,极易引发火灾。且紧邻可燃易燃铺垫物较多。梁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加之火灾发生在夜间,不能及时发现火情进行处置与逃生。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该事故住宅建筑主体结构时间长(30年),家中长期有行动不变的高龄老人独自居住,发生火灾后自救能力差。
二是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经后期调查,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
三是按照《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冀消委〔2016〕22号的通知要求,利用村委会等现有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建设微型消防站,达到满足日常值守、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求。大唤起乡八号村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没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没有配置诸如消防斧等简易破拆工具,村内未设置消防取水点及配置灭火器,发生火灾后救火群众束手无策。
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大唤起乡政府
(二)大唤起乡八号村村委会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
梁*成所居住宅火灾因炉灶烟道窜火引燃火炕上方铺垫的可燃物引发,属意外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大唤起乡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根据《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约谈制度》(承围消委〔2021〕12号),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大唤起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大唤起乡八号村村委会虽成立了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成员任副组长,村民代表和小组长任成员的安全小组,每天对包保片区的网格员进行日常巡护,特别是对鳏寡孤独户、五保户、低保户等人群进行重点关注,但是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给予八号村村委会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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