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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中新屯42号民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3 年份:2023 大小:15.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9:21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7:50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原因/锂电池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地域/广西年份/2023

title: 2023_广西_桂平白沙镇白沙村中新屯42号民房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中新屯42号民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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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中新屯 42号民房“ 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05-18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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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3时43分,贵港市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中新屯42号民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火灾调查。贵 港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 要求做好相关家属安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务必举一反三,以标本兼治为目标补短板堵漏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 121 号令)、《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87 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贵政办发〔2022〕11 号)等相关规定,2023年1月6日,贵港市人民政府成立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中新屯42号民房“1·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纪委监委、市 检察院、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小组、管理小组、综合小组和责任追究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中新屯,其东面、北面为民房,西面、南面为街道,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火灾过火面积约260平方米。建筑坐北朝南,砖混结构。从西到东分别为陈雄民房和谢洲民房,建筑用途均为商业服务用途。

火灾发生前,陈雄租用谢锦洲民房,并将一层连通,作为门面销售鞋类(即雄胜鞋店),二层以上部分用实体墙分隔,陈雄民房二层为杂物房和厨房、三层和四层局部为户主居住;谢*洲民房二层作为鞋子仓库,三、四层空置。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陈雄民房(雄胜鞋店)。发生火灾的铺面,经营者:陈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81MA5M20752E,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广西桂平市白沙镇白沙圩(原供销社大楼)杨*银出租屋,注册日期:2012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服装、百货、鞋类;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沙镇市监所,核准日期:2012年10月24日。

据调查,该起火建筑于2015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占地面积63.5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建筑面积281.85平方米,属于自建房。整栋建筑东西长5.58米,南北宽11.38米。该地块原土地权利人为桂平市西山供销社,面积659.61平方米,出让性质。2007年桂平市供销合作社转让原白沙供销社百货大楼土地使用权给陈雄、杨银等11人,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 谢锦洲民房。经调查,谢洲民房由杨克银转让所得,占地面积61.4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0.5平方米,权利性质为自建房。杨银的土地亦是因2007年桂平市供销合作社转让原白沙供销社百货大楼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并于2016年2月取得房产证。

二、事故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一)天气情况

根据桂平市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3年1月3日4时许,桂平市白沙镇降水为0mm,温度为10.9℃,湿度为92%,风速为1.2m/s。

(二)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调查组在西南角柱子外侧货架底部距墙面0.3至1.2米、距南面台阶0.9至1.7米范围内发现7颗锂电池残骸,将其进行X光透视分析,其中两颗锂电池顶部缺失,底部有撞击凹痕,其余五颗锂电池保存完好,结合现场监控显示出现两次闪光并伴有两声爆炸声,推断为锂电池故障造成火灾。
  1. 依据桂平市公安局《关于陈雄、王清、陈、陈尸表检验的报告》,陈雄、王清、陈均分析推断为窒息死亡,陈分析推断为烧死。

3.依据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从所送检材中均未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天网和周围居民房的监控录像显示,2023年1月3日03时24分36秒,陈*雄民房一楼西南角突然喷射火光并伴有“砰”的响声,随后出现火光。2023年1月3日03时40分49秒,有群众发现房屋着火,立刻告知周边居民帮忙灭火并报警。

(二)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无人受伤。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陈*雄,男,51岁,身份证号码:45252319******1171,住址:广西桂平市白沙镇;

王*清,女,48岁,身份证号码:45252319******1226,住址: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888号爱丽家园;

陈*,女,14岁,身份证号码:450881200******1164,住址: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888号爱丽家园;

陈*,男,11岁,身份证号码:450881201******1175,住址: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888号爱丽家园。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 XF185-2014)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1.81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和检验鉴定,认定起火原因为:陈*雄民房一楼西南角外墙货架区域锂电池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1. 起火建筑存在火灾隐患。一层门面销售鞋类,二层为杂物房和厨房,三层为户主居住。业主私自在建筑一层外墙西侧、南侧使用彩条布及木板作为围挡设置摊位,摆置货架,违规占道经营,造成门外摊位易燃可燃物堆积多;未设置ABC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住宿与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该建筑属于典型的“下店上宅”的“三合一”场所,不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的有关规定。
  1. 个体经营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常识不足。户主对乡镇工作人员在排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认真进行整改。火灾发生后,屋内人员在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区域充斥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的时候,仍然将卧室门打开并从楼梯间逃生,导致悲剧发生。
  1. 城镇消防救援力量距离远,乡镇消防设施配置不足。起火地点距离最近的消防站约35公里,驱车到达大约需要50分钟,起火建筑周边消火栓数量不足,周边群众发现起火后,没有水枪、水带、水龙等有效灭火设备,未能及时扑救火灾,营救被困人员。
  1. 辖区乡镇政府对辖区自建房专项整治不力。贵港市、桂平市相继印发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部署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白沙镇人民政府在落实上级关于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上,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自建房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白沙镇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足,对辖区自建房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白沙村委会开展辖区内的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浮于表面,未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中新屯42号民房“1·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事故。

五、事故暴露出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问题

(一)桂平市白沙镇人民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虽然在2022年期间曾排查过该起火建筑,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形成闭环,对白沙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不到位。

(二)桂平市白沙镇综治中心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对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建筑没有督促整改,形成闭环;没有为桂平市白沙镇党委、政府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面提供决策参考;对使用彩条布及木板作为围挡设置摊位、摆置货架、违规占道经营等情形排查不到位。

(三)桂平市白沙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陈*雄民房(雄胜鞋店)使用彩条布及木板作为围挡设置摊位、摆置货架、违规占道经营等情形治理不到位,执法不严。

(四)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民委员会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虽然在2022年期间曾排查过该起火建筑,但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形成闭环,未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没有为白沙镇党委政府在消防网格化工作方面提供决策参考。

(五)桂平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对辖区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督促户主消除起火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白沙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对村民消防宣传不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陈*雄。系起火建筑的户主,安全意识淡薄,对该建筑门面经营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白沙镇人民政府。依据《贵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由桂平市人民政府约谈白沙镇人民政府,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 桂平市白沙镇综治中心。依据《贵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责令其向白沙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桂平市白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贵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责令其向白沙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 桂平市白沙镇白沙村民委员会。依据《贵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由白沙镇人民政府约谈白沙村民委员会,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 桂平市公安局白沙派出所。依据《贵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责令其向桂平市公安局作书面检查。

(三)相关公职人员的问责建议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材料,由事故调查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清楚后,依纪依规依法提出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意见。涉嫌刑事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教训,强化风险意识,坚守安全底线,将消防安全抓到镇街、抓到村居、沉到一线、一抓到底。要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和乡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和“工作清单”,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列入督导检查和述职内容。要注重消防工作考评和结果运用,将消防安全履职成效纳入各级各部门履职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枢纽作用,拢聚部门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力求全面提升城乡火灾防控能力。桂平市要研究出台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基层消防监管的政策文件,加大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成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按法律规定和委托权限承担辖区防火监督、消防科普、灭火救援等工作,进一步丰富基层消防治理手段。

(三)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安全评估,把风险隐患找准、把问题短板分析透彻,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常态化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和严厉打击。要持续集中曝光典型消防安全隐患,通过查处一批、立案一批、曝光一批,真正做到“一家有隐患,万家受教育”。

(四)夯实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补齐辖区各地公共消火栓欠账。结合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工作,打通消防车通道,拆除防盗网或开设逃生口,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等。

(五)开展精准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精准消防宣传教育。要组织乡镇干部、派出所民警、综合执法队员、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力量逐一对居民自建房和沿街商铺上门开展“精准宣传”。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和电视台、电台、村寨喇叭等媒介,发布近期火情提示、案例警示,加强电动自行车、电气取暖、燃气安全等靶向宣传,做好季节性防火常识普及工作。将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经营者、进城务工人员、留守老人和儿童作为重点目标人群开展“敲门行动”,提升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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