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3_湖北武汉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黄陂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9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验中学”) 该中学为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直属初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1167145009556,该校(南区)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道大南街170号。事故发生地点为该校食堂,位于学校东侧中部偏南位置,为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522.4平米。食堂分为就餐区和操作间,其中就餐区为二层结构,建筑高度约8.7米;操作间为一层结构,建筑高度约2.5米,操作间东侧紧挨学校东院墙,院墙外为前川街龙潭社区东城里居民区。
武汉市黄陂区煊煊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煊煊经营部”) 该经营部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0116MA4JBC880T,经营者是梅某某,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环保油及环保灶具销售。该经营部除经营者梅某某外,无其他固定员工。2022年9月2日,该经营部与实验中学签订了《环保油购销合同》,明确由煊煊经营部为实验中学食堂供应环保油,并口头约定由煊煊经营部免费提供有关灶具、储罐、管路等设备设施,并负责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7日,区安委会督查组对实验中学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发现该校存在食堂环保油储罐及其附件管路为塑料材质,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等隐患,要求进行现场反馈并整改,核查供油单位资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
7月3日,实验中学联系煊煊经营部,提出有关整改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即由煊煊经营部将食堂环保油塑料储罐、油管更换为金属储罐、波纹管。
7月23日,煊煊经营部梅某某将不锈钢储罐等运至实验中学。该不锈钢储罐长1.6米、宽1.2米、高1.05米、壁厚3毫米,一面设有液位管(透明塑料材质)。当日梅某某聘请临时小工曾某某,在食堂管理员殷某某帮助下将储罐吊上屋顶平台;吊运中液位管被院墙防翻越倒刺划伤受损。二人拆除原塑料储罐管路、安装不锈钢储罐、加装遮阳棚后,用简易漏斗将原塑料储罐内约0.3立方环保油加注入不锈钢储罐,大量环保油外溢洒落。施工至19时许收班离开,收尾工作(连接管路、更换被划伤液位管)未完。
7月24日中午,梅某某与曾某某于13时00分左右到实验中学食堂准备收尾。曾某某负责在食堂操作间内连接管路,梅某某独自到操作间屋顶平台更换液位管。监控显示,13时05分梅某某试图将新液位管下端卡到储罐预留口,多次未成功,遂用一次性打火机将液位管口热熔;13时07分梅某某准备再次用打火机热熔液位管上端,环保油蒸气遇明火发生1次闪爆,梅某某由屋顶平台坠至院墙外地面受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实验中学食堂操作间屋顶平台,该平台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2.1米,距地面约2.5米。不锈钢储罐位于平台西南角,靠西侧墙体,下部垫有防腐蚀塑料垫。储罐闪爆后西南面出现破口,主要板材未解体脱落。爆炸造成食堂三扇窗户玻璃破碎、临近居民楼二层一扇窗户玻璃破碎;环保油从破口流出并燃烧,引燃塑料垫。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梅某某,男,43岁,湖北黄陂人。
-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9万元(死者善后赔偿金38万元;储罐及附件按报废处理折现约0.8万元;损毁窗户玻璃维修约0.1万元)。
(五)天气情况
7月23日,黄陂区阴转多云,气温26—33摄氏度;7月24日,黄陂区多云转晴,气温26—34摄氏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食堂操作间内施工的曾某某立即出门查看,工会主席张某某、校门值守保安等听到爆炸声后赶往食堂参与救援。张某某拿灭火器到屋顶平台灭火并控制火情,安排曾某某拨打110、119、120。曾某某找到坠至院外受伤的梅某某,翻越围墙扑灭其身上火苗。120将梅某某送医,119将火扑灭。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教育、市场等部门参与救援处置,对周边居民上门走访排查。
7月24日16时许,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31日,实验中学与死者家属签订赔付协议,一次性赔偿38万元。8月2日遗体火化安葬,善后完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行动迅速、处置有效,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梅某某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导致爆炸性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
- 爆炸性气体形成:7月23日约0.3立方环保油加注入不锈钢储罐,23日、24日天气炎热,储罐温度较高,环保油蒸发,液位较低,罐内聚集大量环保油蒸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 混合气体遇火过程:7月24日13时05分,梅某某将液位管下端与储罐预留口连接,液位管与储罐形成连通器,爆炸性混合气体从液位管溢出;13时07分梅某某用打火机对液位管上端热熔,点燃爆炸性混合气体,产生回火,引起罐内混合气体爆炸。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 环保油检验: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显示,煊煊经营部提供的环保油醇类物质含量≥70%,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技术标准,应参照醇基液体燃料管理。
- 不锈钢储罐检验:该储罐壁厚2.8毫米,不符合《武汉市餐饮行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壁厚不宜小于4毫米、储量不宜超过1立方米)。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储罐为密闭常压容器,不属于特种设备。
(三)间接原因分析
- 事故发生单位方面:受托方煊煊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醇基燃料经营,经营者梅某某不具备安装易燃易爆物品储罐的作业资质和能力,违规承揽维保作业,负直接责任。委托方实验中学未严格核查资质,将燃料供应、设备维保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未将作业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在作业平台设置临边防护,未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加注、违规动火,负管理责任。
- 行业主管部门方面:区教育局在2023年6月27日区安委会督查组反馈隐患后,未有效督促指导实验中学制定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对相关隐患整治监管不力。
- 属地管理单位方面:前川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个体经营户煊煊经营部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其违法经营醇基燃料等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
- 梅某某,煊煊经营部经营者,违规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 煊煊经营部,违规承揽作业负有责任,鉴于除经营者梅某某外无其他固定员工,且梅某某死亡后已停止生产经营,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建议由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周某,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建议由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已经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承包承揽项目管理不力。实验中学对燃料供应、设备维保单位资质审查不严,存在“以包代管”,致使承揽单位盲目蛮干、违规冒险作业。 (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不力。对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项目未充分辨识风险、未制定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位。 (三)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松懈。区教育局对隐患整改监管不够,未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未对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等提出意见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各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 (二)有效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区教育部门举一反三,对全区学校涉及使用醇基燃料、承包承租项目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排查、科学整治隐患。 (三)着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能力。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承包、承租项目的安全管理,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配备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规冒险作业,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