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_关于临澧县湖南己禄花炮5·31一般燃_5·3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原因/玩火等级/亡人火灾地域/湖南年份/2024
title: 2024_湖南_关于临澧县湖南己禄花炮5·31一般燃_5·3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3年5月31日14时28分许,临澧县太浮镇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38号钻孔/安引工房发生一起一般燃烧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46.458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临澧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太浮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5·31” 一般燃烧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杨鸣同志担任。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审查和追责问责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5·31”一般燃烧事故是一起因钻孔机维护保养不到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10月13日,调查组对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整体情况进行评估。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评估
(一)公职人员的情况
- 田某,男,中共党员,太浮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已督促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临澧县纪委监委已予行政警告处分。
- 杜某,男,中共党员,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副股长,已督促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临澧县纪委监委已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情况
- 周某某,男,群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9月20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给予2.016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2023年9月离职。
- 祝某某,男,中共党员,公司安全厂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9月25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给予1.08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本人2023年9月离职。
- 湖南己禄花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9月19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给予31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已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均持特种岗位作业;机械设备维护保制度已健全。
二、防范措施情况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已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是落实了岗位职责及责任范围。三是落实了责任制考核制度,通过责任制。
(二)加强应急处突能力培训和演练。企业利用安全教育培训的时机,加强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培训,实施了应急演练,提高了各涉药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设备的检测检修。企业建立并严格落实机械设备检测检修制度。确保了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工作。
(四)职能部门强化了安全监管。临澧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管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抓安全生产工作,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并及时跟踪销号,做到了闭环管理。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3/2023_湖南_关于临澧县湖南己禄花炮5·31一般燃_5·31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