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_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title: 2023_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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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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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000014349/2023-0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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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的结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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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和驻县有关单位:
2023年5月7日15时8分24秒左右,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一辆皖A7P701黄(皖A41E0挂)运输车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装料期间发生1起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1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调查组经慎密调查、取证、分析后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请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分别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按要求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7日15时8分24秒左右,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一辆皖A7P701黄(皖A41E0挂)运输车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装料期间发生1起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1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永修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万顺华任组长,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袁阳淮、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何文胜、云山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戴立立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4日,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法定代表人徐长安。企业于2013年12月31日在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4198Y,营业期限为:1998年3月4日至202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公路危货、普货运输、服务。
- 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9日,公司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私营加工区内共速达物流基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徐诤。企业于2015年10月17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48000,营业期限为:2002年04月09日至2030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普货运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代理,仓储(除危险品)。理货及信息咨询:危险货物运输(在许可证有效期及核定范围内经营),汽车零配件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无储存设施)(烧碱、氧气、二氧化碳、氮气、沥青、焦油、粗苯、二氧化硫、油墨、油漆、蚀刻剂、电石、漂白粉、液氯、盐酸、硫酸、氨水、甲苯、液碱、乙炔、氢气、液氧、丙酮、甲醛、液氦,氯气、氮气、四氟化碳、丙三醇(甘油)、磷酸、聚丙烯酸、甲醇、保险粉、松香水、异丙醇);汽车保险实务代理。
- 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成立于2005年1月10日,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投资人杨近华。企业于2020年7月7日在永修县行政审批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L07526315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治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事故车辆相关人员情况
- 皖A7P701黄/皖A41E0挂实际所有人:丁增银,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7X,户籍地:安徽合肥,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程店村新庄队。丁增银名下无危化品运输企业,负责车队经营管理,未取得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员证。
- 皖A7P701黄/皖A41E0挂运输车驾驶人:刘其军,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658,户籍地:安徽霍邱,现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新河口村十二组,持有A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年8月25日,发证机关: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有道路运输驾驶员证,从业资格证证号:3424658;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六安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刘其军是丁增银于2023年2月聘请的驾驶员。
- 皖A7P701黄/皖A41E0挂运输车押运员人:朱海波,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2,户籍地:安徽肥东,家庭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杨店乡黄栗民族村朱东组,持有道路运输证,证号:3401212;从业资格证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发证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9年3月26日。朱海波是丁增银临时聘请的押运员,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 皖A7P701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黄牌,登记所有人为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发证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40101401969号,审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安装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危货承运人责任险等在保险期内。
- 皖A41E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黄牌,登记所有人为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发证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40100413722号,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危货承运人责任险等在保险期内。
- 罐体(编号:浙220310028,运输介质:盐酸、液碱。2023年3月26日年检到期未检)为丁增银以金属罐体置换并补差价从江苏锡宇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所得,有差价支付记录,无购买合同。
(四)事故发生前车辆运营情况
皖A7P701黄/皖A41E0挂车辆本次运输聚合氯化铝前,丁增银曾于5月6日安排驾驶员刘其军、押运员朱海波从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运输次氯酸钠(净重31.4吨)至赛得利(中国)纤维有限公司,并于5月7日上午11时左右卸完次氯酸钠(净重30.98吨),11时02分左右刘其军拿到(赛得利)磅单,刘其军未发现异常。卸车完成后刘其军直接驾驶皖A7P701黄/皖A41E0挂至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13时22分到达,14时08分刘其军将磅单发给会计李艳红核准,14时14分李艳红核准后发现车辆(皖A7P701黄/皖A41E0挂)罐体内有420kg次氯酸钠残余,立即联系刘其军,最终于15时02分联系上李其军并告知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现有员工229人,危化运输车辆216辆。配备安全员5名。2018年8月7日丁增银与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协议》,主要明确了:①车辆皖A7P701黄产权归属丁增银所有,挂靠在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由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车辆管理;②丁增银将皖A41E0挂黄借用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资质进行危化品运输,每年需支付1-2万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③车辆皖A7P701黄的从业人员每月需接受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并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书》;④丁增银负责皖A7P701黄车辆和从业人员保险购买,车辆维护保养和审验事宜。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皖A7P701黄车辆安全隐患排查。
丁增银负责管理车队人员及运输车辆,其名下现有员工13人,危化品运输车辆10台,负责对接危化品运输事宜。其主要供应江西九江、江苏常州、安徽黄山等地危化品运输,主要运输次氯酸钠、液碱危化品。
2.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皖A7P701属于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现有员工300人,危化运输车辆240辆。配备安全员4名。2023年1月1日,丁增银与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皖A7P701的《车辆租赁协议》,主要明确了:①允许丁增银使用皖A41E0挂,租赁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②每年租金1万元,一年一付;③丁增银负责车辆皖A41E0挂的各项费用(含保险)。同时丁增银与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责任书》。
(六)事故发生经过
因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有运输聚合氯化铝需求,该公司总调度徐武联系丁增银安排车辆运输。2023年5月7日,丁增银安排驾驶员刘其军驾驶皖A41E0挂黄(皖A41E0挂)与押运员朱海波同行前往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运输聚合氯化铝。
5月7日11:02左右,刘其军在赛得利(中国)纤维有限公司卸完次氯酸钠并拿到磅单,未发现异常后(罐体内实际有420kg次氯酸钠残余),直接驾驶皖A7P701黄(皖A41E0挂)至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并于13时22分抵达。
13时22分左右,刘其军电话告知徐武:车辆已到厂可以准备装聚合氯化铝。此时徐武口头询问了槽车情况,刘其军告知了徐武罐体有运输过次氯酸钠,但未明确告知剩余量。
14时00分左右,刘其军驾驶皖A7P701黄(皖A41E0挂)车辆到达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内。装卸工余兵现场询问了刘其军车辆基本情况。
14时57分左右,皖A7P701黄到达聚合氯化铝指定装料点。
14时58分左右,朱海波完成对罐体顶部2处罐盖的开启。
14时59分左右,开始往皖A41E0挂黄车上装聚合氯化铝,由朱海波在车顶装料口观察装料情况。
15时01分左右,刘其军通过会计李艳红(丁增银聘用)的微信留言并与之通话得知车上有约420kg的次氯酸钠未卸完,刘其军此时告知李艳红通过观察及经验判断没有420kg余料在车上。
15时02分左右,朱海波尝试爬下罐体,未成功,又返回至装料口坐下,直至15时08分左右罐体发生爆炸。
(七)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内聚合氯化铝装卸区,爆炸发生时,刘其军在车辆尾部西南约12米处与其子通电话,装卸工余兵已离开前往打磅单,现场无其他人员。爆炸时先有黄色烟雾,后有白烟形成。爆炸发生造成朱海波掉落至车辆尾部西南处约3米,趴在地面上,罐体固定铁架分别落至车辆尾部西南约17米处、西北约11米处,罐体碎片最远落至车辆南侧约40米处,最远21米处窗户玻璃破碎。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朱海波,男,身份证号:3401******212,安徽肥东县人,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当日临时押运员,伤亡情况: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1万元。
(九)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相应情况
5月7日15时08分左右爆炸发生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安全员陈坤阳立即到达现场,并报告至实际控制人汪会平,15时25分左右陈坤阳、汪会平分别报告至永修县应急管理局。15时27分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干部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爆炸发生后,现场刘其军立即上前查看,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随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的安全员陈坤阳等其他人员也到达事故现场,15时12分左右将朱海波抬往至落地点西南边约2米远的应急池旁等待救援。15时26分左右公安人员到达现场。15时35分许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现场查看了朱海波生命体征并采取了可救护措施。
3.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5时35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急救人员现场对朱海波采取了测量脉搏等急救措施,于15时38分左右宣布确认朱海波死亡。
(2)善后处理情况
丁增银代表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和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20万元,赔偿款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与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均未启动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预案。
二、事故直接原因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违规挂靠危化品货物运输资质给丁增银,丁增银违章指挥运输次氯酸钠,刘其军、朱海波违章作业,在没有清洗罐体的情况下,直接装聚合氯化铝溶液,导致聚合氯化铝与次氯酸钠发生反应,释放出大量氧气。氧气与聚合氯化铝溶液中挥发的有机物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经罐体静电点火发生爆炸,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 违规挂靠危化品运输资质。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违规将危化品运输资质挂靠给不具备运输资质的丁增银个人使用[1],允许丁增银使用7P701长丰黄以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危化品货物运输。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未将丁增银及其车队纳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督促并核查丁增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未督促指导丁增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辨识、风险告知等安全工作,未督促指导丁增银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装卸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丁增银进行次氯酸钠与聚合氯化铝混装运输的违规行为,并针对性的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未监督检查丁增银车队安全管理情况,未监督检查丁增银落实新入职员工需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的情况。丁增银作为车队主要负责人,以口头交代代替安全教育培训,从未考核。二是刘其军作为车辆直接管理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力。卸车余料确认不认真不仔细,盲目相信装卸经验。
- 违章指挥作业严重。一是公司车队主要负责人丁增银多次未清洗罐体混装运输。二是在未对刘其军、朱海波进行教育培训并合格的情况下,丁增银违规指挥,安排刘其军、朱海波上岗。
- 装卸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刘其军未按照公司要求在得到次氯酸钠卸料磅单后未准确核准次氯酸钠剩余量,未立即反馈至李艳红核准卸料情况,李艳红在核准罐体内残余约420kg次氯酸钠后,未及时上报并制止刘其军、朱海波进行聚合氯化铝装卸。
(二)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违规租赁危化车辆。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违规将危化品车辆县东方运输公司租赁给不具备运输资质的丁增银个人使用,允许丁增银使用皖A41E0挂进行危化品货物运输。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未督促并核查丁增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未督促丁增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辨识、风险告知等安全工作。
- 安全管理不到位。罐体(浙220310028)超期未检,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丁增银履行罐体年检要求。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丁增银安排次氯酸钠与聚合氯化铝混装运输的违规行为,并针对性的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三)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
- 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徐武作为本次装料的直接管理人员,未履行装卸安全管理要求。在明确知道聚合氯化铝装料前,罐体内有残余次氯酸钠,仍只是询问督促刘其军,未督促现场装卸人员余兵严禁刘其军、朱海波罐体带料(次氯酸钠)进行聚合氯化铝装料;二是装卸工余兵未主动认真仔细核查余料情况,且在知道存在带料(次氯酸钠)装聚合氯化铝的情况下,仍允许刘其军、朱海波装料,未及时上报制止。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公司未及时恢复或完善原有聚合氯化铝流量计。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朱海波,押运员。朱海波违章作业,未与刘其军认真仔细核对罐体内次氯酸钠剩余量,带料混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徐强,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违规将危化品运输资质挂靠给丁增银使用,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丁增银实施车队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丁增银制定并实施装卸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2]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丁增银,车队主要负责人,对车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丁增银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次氯酸钠和聚合氯化铝混装进行风险分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记录;未组织并参与制定装卸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刘其军、朱海波次氯酸钠和聚合氯化铝进行混装运输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刘其军,驾驶员。刘其军卸料完成后未认真核实罐体内剩余次氯酸钠情况,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磅单,盲目相信经验,未将罐体内剩余次氯酸钠420kg的情况如实告知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6]的规定,建议由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7]的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处分结果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4)汪会平,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根据装卸岗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实施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8]的规定进行处罚。
(5)陈坤阳,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安全员。陈坤阳在已知聚合氯化铝装卸流量计被拆除的情况下,未能及时督促整改恢复,未能认识罐体爬高作业的危险性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及制度,未能分析出聚合氯化铝内含有机物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的规定进行处罚。
(6)徐武,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总调度。徐武在安排刘其军、朱海波作业前,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履职:未明确告知丁增银禁止混合次氯酸钠装料聚合氯化铝;未及时叫停刘其军、朱海波混合次氯酸钠装料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公司对徐武加强教育培训,经培训后由公司确认是否合适任职调度工作,并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分,结果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7)余兵,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装卸工。作为现场的直接监护人,在已知罐体内有剩余次氯酸及公司明确禁止混合装料的情况下,且未及时上报不安全因素,仍安排刘其军、朱海波装料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余兵进行批评教育和再培训,调离装卸岗,并依照公司有关制定进行处理,结果报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违规挂靠危化品运输资质;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强未依法履职;公司车队负责人丁增银未依法履职;公司未对临时押运员朱海波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作业;员工刘其军未及时报告装卸料磅单;员工李艳红发现不安全因素未立即上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10],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1]合并给予行政处罚;由永修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函告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监管。
- 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租赁危化运输车辆,未督促并核查丁增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未督促丁增银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辨识、风险告知等安全工作,未核查丁增银的挂车使用情况,未核查罐体年检及运输情况,并针对性的采取管理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永修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函告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监管。
- 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公司主要负责人汪会平未依法履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陈坤阳、调度员徐武未依法履职,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永修县应急管理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吸取“5·7”车辆罐体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落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二)强化防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修县奥圣碱业化工厂一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逐条落实整改到位。二是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培训合格后上岗,督促、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落实本职工作。三是要针对性的完善装卸车流量计、视频监控、连锁停泵等安全设施,保障装卸安全。
(三)严格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属地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管力度,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装卸、运输过程中反应风险辨识及管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辨识及管控、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化解企业各类事故隐患。
长丰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5·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3年10月10日
注释: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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