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事故等级: 一般
黄陂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9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天气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四)建议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五、事故主要教训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23年7月24日13时07分,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道大南街170号的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南区),在食堂环保油储罐维修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9万元。
事故发生后,黄陂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指示,强调要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妥善做好安抚善后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分管教育的区领导同志率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教育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7月25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和前川街道办事处参加的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安全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领导部署,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专家分析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有关责任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作业、事发学校管理缺位、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监管不力,造成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验中学”)
该中学为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直属初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1167145009556,该校(南区)位于黄陂区前川街道大南街170号。
事故发生地点为该校食堂,位于学校东侧中部偏南位置,为混凝土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522.4平米。食堂分为就餐区和操作间,其中就餐区为二层结构,建筑高度约8.7米;操作间为一层结构,建筑高度约2.5米,操作间东侧紧挨学校东院墙,院墙外为前川街龙潭社区东城里居民区。
- 武汉市黄陂区煊煊商贸经营部(以下简称“煊煊经营部”)
该经营部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20116MA4JBC880T,经营者是梅某某,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环保油及环保灶具销售。
该经营部的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除经营者梅某某外,无其他固定员工。有用工需要,梅某某会聘请临时工。
2022年9月2日,该经营部与实验中学签订了《环保油购销合同》,明确由煊煊经营部为实验中学食堂供应环保油,并按照行业惯例,口头约定由煊煊经营部免费提供有关灶具、储罐、管路等设备设施,并负责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27日,区安委会督查组对实验中学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发现该校存在食堂环保油储罐及其附件管路为塑料材质,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等隐患,并进行了现场反馈,要求实验中学及时整改现场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核查供油单位资质,与供油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同时,要求区教育局督促实验中学将有关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7月3日,实验中学联系煊煊经营部,提出有关整改要求。双方就现场隐患整改工作达成一致,即由煊煊经营部将食堂环保油塑料储罐、油管更换为金属储罐、波纹管。
7月23日,煊煊经营部梅某某,将不锈钢储罐等运至实验中学。该不锈钢储罐长1.6米、宽1.2米、高1.05米、壁厚3毫米,一面设有液位管。该液位管为透明塑料材质,上下两端通过卡扣连接储罐预留口,利用连通器原理,实现储罐内液位观察功能。
当日,梅某某聘请临时小工曾某某,在实验中学食堂管理员殷某某的帮助下,用绳索将不锈钢储罐吊上食堂操作间屋顶平台。吊运过程中,液位管被学校东边院墙上的防翻越倒刺划伤受损。随后,殷某某离开作业现场,梅某某与曾某某两人继续施工,拆除原塑料储罐管路、安装不锈钢储罐、加装遮阳棚等工作完成后,通过水桶和矿泉水瓶制成的简易漏斗,将原塑料储罐内剩余环保油,约0.3立方,加注入不锈钢储罐,大量环保油外溢洒落。施工至下午19时许,两人收班离开,至此除连接食堂操作间内管路、更换被划伤的液位管等收尾工作外,储罐更换作业基本完工。
7月24日上午,因曾某某外出办事临时请假,故梅某某和曾某某未到实验中学施工。实验中学食堂管理员殷某某与梅某某电话联系后,梅某某答应下午过来完成收尾工作。
当天中午,因梅某某下午还需到王家河街道处理其他事,而曾某某已经办完事回来,于是两人在未联系实验中学的情况下,于13时00分左右,到实验中学食堂准备进行收尾工作。曾某某负责在食堂操作间内连接管路,梅某某则独自一人到操作间屋顶平台更换液位管。
监控视频显示,13时05分,梅某某试图将新液位管下端卡到不锈钢储罐预留口上,直接连接几次未能成功,于是利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液位管口热熔。经热熔软化后,新液位管下端成功连接。此时,液位管与不锈钢储罐内部连通,形成连通器。
13时07分,梅某某准备再次用打火机热熔液位管上端,环保油蒸气遇明火发生1次闪爆。在冲击波作用下,梅某某由操作间屋顶平台坠至院墙外地面受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实验中学食堂操作间屋顶平台,该平台南北长约15米,东西宽约2.1米,距离地面约2.5米。平台南侧和西侧为食堂墙体及窗户,北侧架设有临时竹梯,东侧为学校院墙及防翻越铁丝网。院墙外为东城里居民区内无名小路,路宽约2.4米,路边为二层居民楼。
不锈钢储罐位于平台西南角,靠在平台西侧墙体上,下部垫有防腐蚀塑料垫。储罐发生闪爆后,其西南面出现破口,储罐主要板材未解体脱落,无较大金属破块飞溅。爆炸造成实验中学食堂三扇窗户玻璃破碎、临近居民楼二层一扇窗户玻璃破碎,食堂及居民楼内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物品受损。随后,环保油从储罐破口处流出并燃烧,引燃塑料垫。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梅某某,男,43岁,湖北黄陂人,身份证号码为420123198007083756。
-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9万元,其中死者善后赔偿金为38万元;事故不锈钢储罐及附件已按报废处理,按照事发前折现价值约0.8万元;事故中损毁的窗户玻璃维修费用约0.1万元。
(五)天气情况
7月23日,黄陂区阴转多云,气温26-33摄氏度;7月24日,黄陂区多云转晴,气温26-34摄氏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食堂操作间内施工的曾某某立即出门查看,在办公室午休的实验中学工会主席张某某、校门值守的保安等听到爆炸声后,赶往食堂方向,查看情况并参与救援。张某某赶到后,立即拿灭火器到操作间屋顶平台灭火,并控制住火情。同时,张某某安排曾某某拨打110、119、120等救援电话。曾某某拨打救援电话后,找到坠至院外受伤的梅某某,并翻越围墙,扑灭梅某某身上火苗。随后,120急救车赶到,将梅某某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救治;119消防车赶到,将火扑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黄陂区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区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调度,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教育、市场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工作。安排专人对接医院,尽全力救治伤员。对事故现场燃料进行稀释降温,防止次生灾害。对周边居民进行上门走访,排查受损情况并说明事故简要情况。及时回应市民热线上的关切问题,防范舆情事件。
7月24日下午16时许,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31日,实验中学与死者家属签订赔付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8月2日,死者遗体火化安葬,事故善后工作完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行动迅速、处置有效,社会舆情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梅某某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导致爆炸性气体遇明火发生闪爆。
原因分析:
爆炸性气体的形成。7月23日,约0.3立方环保油被加注入不锈钢储罐。由于23日、24日天气炎热,不锈钢储罐温度较高,储罐内环保油蒸发,加之环保油液位较低,导致储罐内聚集大量环保油蒸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混合气体遇火过程。7月24日13时05分,经过热熔软化,梅某某将液位管下端与储罐预留口连接,此时液位管与储罐形成连通器,爆炸性混合气体从液位管溢出。13时07分,梅某某用打火机对液位管上端进行热熔处理,打火机点燃爆炸性混合气体,产生回火,进而引起罐内混合气体爆炸。
(二)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环保油检验情况。2022年9月2日,实验中学与煊煊经营部签订的《环保油购销合同》内,附有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根据该报告,煊煊经营部向实验中学提供的环保油,醇类物质含量≥70%,其密度、凝点等参数均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技术标准,检验结果为合格品。因此,该环保油应参照醇基液体燃料进行管理。
不锈钢储罐检验情况。根据现场取证情况,该储罐长1.6米、宽1.2米、高1.05米、壁厚2.8毫米,不符合《武汉市餐饮行业醇基燃料使用安全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即壁厚不宜小于4毫米、储量不宜超过1立方米。另外,经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认定,该储罐为密闭常压容器,不属于特种设备。
(三)间接原因分析
- 事故发生单位方面
受托方煊煊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环保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签订销售合同,违法从事醇基燃料经营活动,并且经营者梅某某不具备安装易燃易爆物品储罐的作业资质和能力,违规承揽实验中学环保油储罐更换维保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委托方实验中学,未严格核查煊煊经营部资质,将食堂燃料供应、设备维保等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将储罐更换维保作业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在作业平台设置临边防护,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加注、违规动火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 行业主管部门方面
2023年7月12日,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市醇基燃料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武安〔2023〕8号),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醇基燃料安全整治进行了职责分工。教育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醇基燃料使用环节的安全及整治,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对使用塑料等不合规材质的储罐存放醇基燃料等行为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工作。2023年6月27日,区安委会督查组向其反馈实验中学使用醇基燃料存在的隐患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后,区教育局未有效督促指导实验中学制定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对相关隐患整治工作监管不力。
- 属地管理单位方面
前川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对辖区内个体经营户煊煊经营部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其违法经营醇基燃料等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
梅某某,煊煊经营部经营者,违规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煊煊经营部,违规承揽环保油供应和相关设备维保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鉴于该经营部除经营者梅某某外,无其他固定员工,梅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后,已停止生产经营,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建议由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周某,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建议由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已经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承包承揽项目管理不力。实验中学对燃料供应、设备维保单位的资质审查不严,将有关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并且存在“以包代管”,对承揽项目缺乏协调管理,致使承揽单位盲目蛮干、违规冒险作业。
(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不力。实验中学在隐患整改工作中,对于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项目,未充分辨识风险,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未及时向危险场所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现场安全管理缺位。
(三)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松懈。区教育局对实验中学隐患整改工作监管不够,对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重点整治内容,未要求实验中学制定整改方案,未对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黄陂区各级党委各部门单位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
(二)有效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黄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全面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持续强化安全监管,深入排查隐患,同时,注重业务指导服务,确保安全有效整治风险隐患,坚决防止整改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区教育部门要举一反三,对全区学校涉及使用醇基燃料、承包、承租项目等重点内容进行专项整治,深入排查隐患,科学整治隐患。
(三)着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能力。黄陂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着重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加强对承包、承租项目的安全管理,对涉及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要配备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强现场管理,杜绝违规冒险作业,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黄陂前川实验中学“7·24”一般闪爆事故调查组
(武汉市黄陂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