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_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pdf
8 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火灾事故
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77”一般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12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地建筑情况 ............................................. 2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 4
(三)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 7
(四)事故发生经过 .................................................. 10
(五)事故现场情况 .................................................. 11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2
(七)其他情况 ...................................................... 12
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 13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3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14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5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5
(一)直接原因 ...................................................... 15
(二)直接原因分析 .................................................. 16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 19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19
(五)其他因素排除 .................................................. 1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9
(一)事故单位 ...................................................... 19
(二)有关监管部门 .................................................. 2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22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 22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23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23
(四)其他处理建议 .................................................. 27
六、事故主要教训 ......................................................... 27
(一)企业罔顾安全,逃避监管,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 27
(二)安全发展底线没有守牢,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未能走深走实 ...... 28
(三)业主单位对产业用房租赁环节的监管工作缺失 ...................... 29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29
(一)切实提高各方安全责任意识 ...................................... 29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 ...................................... 30
(三)保持基层“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 30
(四)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 31
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19 分许,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
路 13 号发生火灾,造成 3 人受伤 [1],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63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市委书记肖亚非做出
批示,要求全市尤其是中堂镇要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防火防灾工作。
市委副书记、市长吕成蹊作出批示,要求加强伤者救助和受影响群
众安全疏散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滨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消
除隐患,常态化抓好各项责任落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
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中堂镇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
导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 月 9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曾鸣任组长,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
心、市总工会以及中堂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中堂东
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也成
[1] 经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廷莲、陈锦宜、苏伟达的损伤程度鉴定,鉴定苏伟达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王廷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锦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
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
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
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77”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操作人员违规作业,使用未经资质单位设计、不满足
安全控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
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建筑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涉事
地块用地面积 9313m2,内有 9 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 3640m2,
均被列入中堂镇历史存量建筑。涉事地块产权单位为东莞市中堂镇
东向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该地块未办理用地手续,未办理报建
手续,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事故发生在⑤号建筑内。
2
图 1 事发前涉事地块建筑物布局
图 2 涉事地块现状
3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 事故发生单位
东莞市恒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JJ313H,法定代表人:陈均威[2],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20 年 11 月 13 日,注
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西华坊六巷 19 号 101 室,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经查,恒发公司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恒发公司
由陈均威和王伟[3]两人持股,共同经营,各占 50%股份,王伟股权
由王来喜[4]代持。
恒发公司在事故发生地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滨河东路 13 号非
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该公司另设有一处经营场所,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下芦村下马四路 178 号,设有仓库和一栋独立建
筑用于人员办公、住宿。
- 事故相关单位
(1)广州昌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轩公司),恒发公
司过氧化氢溶液供货商,法定代表人:龚小燕,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注册时间:2017 年 7 月 25 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
[2] 陈均威,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组织者,涉事地块实际承租人,主要负责场地租赁、对外协调
联络等。
[3] 王伟,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组织者,主要负责原料、设备购买使用维护、工人工资发放以及
利用三明公司为恒发公司销售产品。
[4] 王来喜,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和后勤工作。
4
区中山大道中 284 号 378 室,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零售(含危险化
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经营,有效期限: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许
可经营范围: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等;持有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从业备案证明,单位类型:销售单位,备案品种:过氧化氢溶
液(含量>8%)等。
(2)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恒发
公 司 产 品 购 买 单 位 之 一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106MA59D9TR5N,法定代表人:王伟,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16 年 6 月 12 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
区中山大道中 358 号大院自编 5 号楼 602 室(部位:之一)(仅限
办公)(不可作厂房使用),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批发(无储存
设施),有效期限:2022 年 7 月 27 日至 2025 年 8 月 2 日,许可
经营范围: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二叔丁基、过氧苯甲酸叔丁酯
等。
(3)江苏全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恒发公
司 产 品 购 买 单 位 之 二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281MA1NXTGY9Q,法定代表人:易海云,注册资本:人民
5
币 1000 万元,注册时间:2017 年 5 月 8 日,注册地址:江阴市滨
江西路 2 号 12 号楼 351 室,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其他经营,有
效期限: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许可范围:过氧
化二叔丁基、过氧苯甲酸叔丁酯、过氧-3,5,5-三甲基己酸叔丁酯、过氧化氢叔丁基等。
(4)江西昌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昌轩公司),恒
发公司采购的过氧化氢溶液运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568666809Y,法定代表人:龚国良,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注册时间:2011 年 2 月 12 日,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濡溪村艾山小区 A1 栋 4 号店铺,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5 类 1 项)[5]等。
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5 类 1 项)等。
(5)东莞市三联化危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
司),恒发公司产品运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592394479,法定代表人:李志,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04 年 3 月 10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新风中路 8 号 407 室,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等。
[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4.6.2.1:5.1
项:氧化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是指本身未必燃烧,
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6
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8 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5 类 1
项、5 类 2 项[6])等。
经查,三联公司经常使用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粤 S34528 号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为恒发公司运输危险化学品,从事发地点装货。
(6)东莞市中堂镇东向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
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事地块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14419007929859787,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委会,类型: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三)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 产品情况。事发当天,⑤号建筑生产的产品为过氧化氢叔丁
基(俗称“一叔”,以下简称“一叔”),属于有机过氧化物,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属于危险化学品(CAS 号:75-91-2)。
- 设备情况。⑤号建筑内主要生产设备:3 台搅拌反应釜(2
台启用,配有 1 套手动开关的盐水冷却系统,
每台配有 1 个温度计)。
- 主要原料。2-甲基-2-丙醇(又名叔丁醇,以下简称“叔丁醇”,
危险化学品,CAS 号:75-65-0)、硫酸(70%含量,第三类易制
[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4.6.2.2:5.2
项:有机过氧化物:4.6.2.2.1:有机过氧化物是
指含有两价过氧基(-O-O-)结构的有机物质。
7
毒危险化学品,CAS 号:7664-93-9)、过氧化氢溶液(俗称双氧
水,以下简称“双氧水”,50%含量,易制爆危险化学品,CAS 号:
7722-84-1)、二氯甲烷(危险化学品,CAS 号:75-09-2)和元明
粉(硫酸钠,非危险化学品)。
- 原料采购情况。通过查阅监控、运输记录以及购销记录等资
料,确定了事故发生前短期内原料采购情况:2024 年 6 月 25 日,
恒发公司向广东宏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二氯甲烷 10 吨。
2024 年 6 月 27 日,王伟以“广东东莞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
义向昌轩公司购买 50%双氧水 33 吨。2024 年 7 月 5 日,商洛百志
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入事发地点,卸下叔丁醇 31.7
吨。
- 产品销售情况。根据恒发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等情况,该公司
自 2020 年成立起,开始销售产品为“一叔”、过氧化二叔丁基、
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等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为三明公司等。
- 产品运输情况。恒发公司主要通过三联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
车辆以及登记在三明公司名下的轻型封闭式货车等方式运输产品。
- 生产工艺情况。“一叔”的生产工艺属于过氧化工艺,为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7]。恒发公司生产“一叔”工艺:将叔丁醇
投入反应釜,先后加入硫酸、双氧水生成“一叔”初品,再加入元
[7]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11、过氧化工艺。工艺简介:
向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引入过氧基(-O-O-)的反应称为过氧化反应,得到的产物为过氧化物的工艺过程为过氧化工艺。
8
明粉进行干燥形成“一叔”。后续依据客户需求,加入二氯甲烷调
配“一叔”浓度。
- 地块租赁情况。2002 年 2 月 6 日,中堂镇东向村委与陈金兆
签订了《有偿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将涉事地块租赁给陈金兆,约
定每年上缴土地租金每亩稻谷壹拾捌担和鱼塘租金叁仟元整,租期
70 年。后经过陈金兆等人多次转租,2014 年前后,陈均威承租了
涉事地块。
2020 年,陈均威将涉事地块租赁给王伟,实际在此地经营的
单位为恒发公司。2023 年 5 月 1 日,陈均威与王伟补签《厂房租
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人民币 2.5 万元(每三年递增 10%),租
期 5 年。
2022 年 12 月 26 日,陈均威向中堂镇供电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低压非居民客户变更用电业务申请,东莞市中堂镇东向村村委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供水、供电报装证明》显示,涉事地
块实际使用人为恒发公司,且申请项目不存在新建、扩建、加层等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情况。
- 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情况。涉事地块建筑物于 2004 年
前已经建成,⑦号建筑物于 2017 年拓宽了部分铁皮顶(约 130m2,
已纳入 2018 年的存量建筑普查登记台账中);2021 年,⑦号建筑
物进行了铁皮更换、修缮。
9
(四)事故发生经过
李铁斗[8]、王廷莲[9]、王来喜称,2024 年 7 月 7 日 5 时 30 分
许,李铁斗到达 1 号车间开始工作生产“一叔”(见图 3),把叔
丁醇、硫酸、双氧水等原材料按顺序投入 2、3 号反应釜进行搅拌。
11 时 10 分许,李铁斗取出 3 号反应釜样品交给王来喜现场化验。
11 时 20 分许,王来喜告知样品化验合格后,李铁斗、王廷莲分别
从 1 和 3 号反应釜旁边楼梯登上操作平台,准备向 3 号反应釜投放
元明粉。在王廷莲揭开 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火焰从反应釜内窜出
烧烂王廷莲衣服,烧伤王廷莲的腹部和双臂外侧。11 时 28 分许,
王来喜拨打电话报警。11 时 34 分许,火灾现场发生第一次爆炸。
11 时 54 分许,火灾现场再次发生爆炸。
[8] 李铁斗,男,汉族,系⑤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一叔”的工人。
[9] 王廷莲,女,汉族,系⑤号建筑现场操作工、保洁,负责生产“一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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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火灾事故现场 1 号车间作业人员点位图
(五)事故现场情况
恒发公司 1 号车间、2 号车间、仓库、宿舍楼(②号建筑)、
办公楼全部过火,过火面积约 2600m2,屋面、钢梁、钢柱等钢构件受热变形,表面形成黄色锈层。现场建筑物品受明火烧损,以 1号车间 2、3 号反应釜所在位置为中心,形成长 8m、宽 4.5m、深
- 8m 的炸坑,炸坑土壤呈黄褐色,坑内残留透明液体,外围散落反应釜残片。
11
图 4 涉事地块事故后现场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王廷莲、陈锦宜[10]、苏伟达[11]3 人受伤入院
治疗,目前 3 人均已康复出院。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 2600m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
币 632 万元。
(七)其他情况
2024 年 7 月 7 日 9 时到 12 时,东莞市中堂镇气温 30 到 34 摄
氏度,湿度 54%到 80%,累计雨量 0.4 毫米,东南风 2 到 3 级,瞬时最大风速在 1.4 到 6.5 米/秒,无雷击。
[10] 陈锦宜,男,汉族,系涉事地块保安。
[11] 苏伟达,男,苏伟达系东莞市卡仕邦薄膜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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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28 分许,王来喜拨打电话报警。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于 11 时 29 分许立
案,11 时 35 分许,中堂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
11 时 34 分许,中堂镇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11 时 35 分许,中堂镇公安分局 110 接到报警,第一时间启动
应急处置预案。
11 时 37 分许,中堂镇委镇政府总值班室第一时间启动应急联
动响应,并向市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1 时 40 分许,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自救互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廷莲和李铁斗立即使用干粉灭火器救火;随后
王廷莲呼喊王来喜帮忙;见现场火势蔓延迅速,王来喜呼喊李铁斗、王廷莲二人一起撤离。王廷莲跑到门卫室时,将准备抢救个人财物
的门卫陈锦宜拉出厂区。离开厂区,王廷莲呼喊王来喜拨打电话报
警后,王廷莲与陈锦宜同时折返厂区,打开门卫室旁边大门,方便
消防车进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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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1 时 30 分许,中堂镇东向村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维持秩序、疏
散人群、指挥交通。11 时 35 分许,中堂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确认无被困人员后开展灭火救援。
11 时 37 分许,中堂镇委书记陈荣武要求,全力尽快扑灭火情。
中堂镇委副书记、镇长曾庆云,镇委副书记张应钦,副镇长张峰,
副镇长王振秋等先后到达现场,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要
求尽快做好人员救治,全力尽快扑灭火情。
11 时 52 分许,中堂镇卫健局安排 120 救护车先后将三名受伤
人员送医院救治。
11 时 54 分许,火灾现场再次发生爆炸。12 时 20 分许,明火
得到有效控制。12 时 28 分许,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
场,战勤保障中心架设远程供水车组进行天然水源取水供水。13
时许,明火基本被扑灭,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持续出水降温。14 时
50 分许,消防救援队伍调派钩机进入火场配合清理余火。
事故发生后,中堂镇党政、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生态环
境、供电、城管、宣教、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赶赴
现场参与救援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 月 7 日下午,中堂镇迅速成立“77”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
14
组,跟进落实伤者就医、家属慰问等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恒发公司未针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危险点风险源制定相关的应
急救援预案,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和现场处置相关培
训。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李铁斗、王廷莲、王来喜未掌握现
场物料、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应急灭火措施,未能采取有效的应急
处置措施。经评估,恒发公司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事故发生后,中堂镇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消防、公安、
应急、生态环境以及中堂镇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
作。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
处置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19 分许,起
火点位于恒发公司 1 号车间 3 号反应釜内,起火原因为李铁斗、王
廷莲使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12]、未满足安全控制要求[13]的反应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
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
计单位设计。
[13]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11、过氧化工艺。安全控制
的基本要求。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反应物料的比例控制和联锁及紧急切断动力系统;紧急断料系统;紧
急冷却系统;紧急送入惰性气体的系统;气相氧含量监测、报警和联锁;紧急停车系统;安全泄放系统;可燃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试行)》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
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5
釜生产“一叔”过程中违规作业[14],导致反应釜内可燃蒸气遇火花
[15]
起火,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蔓延成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 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19 分许。主
要依据如下:
(1)视频分析。通过东莞市中堂镇槎滘大桥陈屋河边监控视
频分析(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 16 秒)发现: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19 分 29 秒(北京时间 11 时 19 分 13 秒),事发厂房顶部开始
出现较为明显的烟气痕迹(见图 5)。
图 5 起火监控图
[14] 反应釜未设置温度、压力的报警和连锁装置,需要李铁斗、王廷莲人为全程监控控制,但关键操作人员李铁斗
在危险工艺操作过程存在擅自离开 1
号车间的行为,导致温度无人实时监控。且二人均未按规则佩戴、使用防静电劳
动防护用品。
[15] 因釜内顶部悬浮、积聚的气相易燃易爆蒸汽,在王廷莲打开反应釜投料盖瞬间存在盖体与釜体的剥离效应产生
的静电火花,或王廷莲打开反应釜投料盖瞬间产生的摩擦效应。
16
(2)据李铁斗反映: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20 分许,李铁斗
刚从靠近 1 号反应釜旁楼梯上到二楼平台准备投放元明粉时,看见
王廷莲未戴橡胶手套打开 3 号反应釜投料盖,被 3 号反应釜内窜出
的明火烧到腹部衣物。据证人王廷莲反映,2024 年 7 月 7 日 11 时
20 分许,她刚打开 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就发现反应釜有红光,
腹部、双臂外侧传来痛感,然后意识到是着火了。
- 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点为 1 号车间(⑤号建筑物)3
号反应釜内。主要依据如下:
王廷莲受伤的部位主要是手臂、腹部,与她笔录反馈的内容(王
廷莲打开 3 号反应釜投料盖时,就发现反应釜有红光,腹部、双臂
外侧传来痛感,然后意识到是着火了)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 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李铁斗、王廷莲在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反应釜从事“一叔”生产的过程中违规作业,导致反应釜内可
燃蒸气遇火花起火,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蔓延成灾。主要依据如下:
(1)据王伟、李铁斗、王廷莲反映:在生产“一叔”过程中,
因部分原材料会自然升温,反应釜温度测量调节控制系统没有实现
自动化,所以整个生产过程都要有专人看守,全程将反应釜内温度
控制在 62℃以下,并且只有李铁斗熟悉操作工艺和温度控制。
17
(2)距离炸坑 5 至 15m 处共发现 3 个卧罐(单个卧罐的容量
约 20m),罐体基本保持完好,卧罐内仍有残留物质。
(3)3 号反应釜每次投入元明粉时需要人手打开釜盖,不具
备密闭工艺的条件。生产过程中叔丁醇、硫酸和双氧水等原材料在
搅拌过程中会形成易燃易爆气相物料悬浮在釜体液面以上空间,具
备遇火源引发火灾的条件。
(4)经调查,1 号车间属于储存使用叔丁醇、双氧水以及“一
叔”等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但设备设施根本不具备防火防静电功能
[16]
,日常防火防静电管理不到位。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不属于防静电
服与防静电鞋[17];反应釜本体未设置静电接地装置[18],加料口端盖
未设置等电位跨接[19];车间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20][21];车间
地面未采用不发火材质[22]。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
生产、储存的危险
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17]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4.3 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表 1常用个体防
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防静电服。防护装备说明:以防静电织物为面料,按规定的款式和结构制成的
以减少服装上静电积聚为目的的防护服,可与防静电工作帽、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等配套穿用。参考适用范围:造
船、电子、煤矿、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化工、轻工等可能因静电引发电击、火灾及爆炸危险的作
业场所
[1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5.1: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 交流
/1500V 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中的 TN 系统应采用 TN-S 型;2危险区中的 TT 型
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3 爆炸性环境中的 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19]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5.2: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
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制造厂有特殊要求
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2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6.1.10:静电消除器是利用外部设备或装置产生需要的正或负电
荷以消除带电体上的电荷。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安装在带电体接近最高电位的部位。消除属于静电非导体物料的静电,
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不同类型的静电消除器。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21] 《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944-2013)12.1.4: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装置。
[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2.1.9: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
18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恒发公司现场人员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火势未能及时控制。现
场储存有大量叔丁醇、双氧水、“一叔”等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
任何有效的监管、防护、分隔措施[23];厂房本身耐火等级达不到甲
类厂房要求[24],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在起火部位及周边区域提取 11 份样品,经广东
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检测,检出样品存在叔丁醇、异丁醇、异丁烯、
二甲基硅烷二醇等物质,认定样品为易燃物。广东东润生态环境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现场废液进行终端处置过程中,委托东莞市丰业
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废液进行检测,发现废液含有过氧化氢。
(五)其他因素排除
经调查,排除遗留火种、电线故障以及放火引发火灾的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恒发公司,一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一叔”
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
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5.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的
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
[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5.2.2:除本规范第 5.2.1
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1 建筑面积大于 300m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19
生产[25]。二是反应釜及其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
规等要求。三是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李铁斗、王廷莲从事过
氧化工艺作业[26]。四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7]。
五是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8]。六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七是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
行演练[29]。八是现场储存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任何有效的
监管、防护、分隔措施[30]。九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厂房本身耐火等级
达不到甲类厂房要求的事故隐患。
(二)有关监管部门
- 中堂镇东向村村民委员会,一是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
[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目录》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
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
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2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
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
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3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
施。
20
动不严不实。未落实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易发频发场所
的巡查要求,巡查走过场;二是在集体资产管理上重效益、轻安全,
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
是在未核实涉事地块实际用电单位的情况下,违规为恒发公司开具
《供水、供电报装证明》用于办理电表过户[31]。
- 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惩治行
动不力,未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32],未健全
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品”易发频发点位台账,未巡查发现恒发
公司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2021 年 11 月,在
与中堂镇公安分局联合处理对滨河东路 13 号的制毒投诉时,发现
现场有生产设备和人员居住,但未进一步深入核查。
[31] 《关于规范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公告》(东莞市民政局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发文)附件 2.东莞市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正面清单。第 10
项:供水、供电报装证明,证明用途及内容。用于申请对象办理供水、
供电报装业务。在不具备有效物业证明资料情况下,村(居)委会对申报建筑/地块的基础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后,在
《供水、供电报装证明》中出具核查意见并盖章。
[32]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堂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安办〔2021〕27号):二、工作措
施,(七)深入推进打击“黑危化品”专项行动,持续推进我镇“黑危化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闲置、废弃、
关停企业的厂房(库区)、闲置民房、出租屋、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对“黑危化品”行
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
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牵头:应急管理分局、交通分局、公安分局,配合:各村
(社区))
《关于印发<中堂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中堂镇工贸安全生产
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的通知》(东中应急〔2024〕4
号):二、主要任务,4.打击惩治非法
违法“小化工”。建立健全化工领域常态机制,压实安全生产网格化巡查责任体系,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小化
工”多发地区为重点,突出“厂中厂”、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闲置民房等场所部位,综合利用水、电、
气等大数据分析、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定期组织拉网式排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
会举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
21
- 中堂镇网格管理中心,一是遗漏无证照经营巡查对象,造成
无证照经营线索巡查覆盖不到位[33]。中堂镇网格中心未与中堂镇市
场监督管理分局建立健全交流沟通机制,导致对“三小场所”和出
租屋地点以外的无证照经营线索失察失管。二是违法线索发现不闭
环,整改复查不彻底。2021 年 3 月 22 日,中堂镇网格管理中心对
下马四路 178 号进行检查时,未核实地址负责人身份,未将疑似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移送职能部门[34],复查时未进一步核实此
地的经营情况。
- 中堂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未制定巡查制度以及对应的
考核机制,未明确各基层消防力量的巡查频次、巡查对象以及巡查
内容。指导东向村消防巡查服务队以及网格员开展日常消防巡查工
作不到位。
[33]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改后续监管和“智网工程”对接融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7〕
109 号):二、工作内容,(一)明确商改后续监管入格事项。根据全市商改后续监管工作实际,遵循“可操作、易
判断”的原则,将市场主体登记地址信息核查、开业经营情况核查、许可办理情况核查、无证照经营线索巡查以及督
促年报、亮照经营等基础监管事项整体纳入“智网工程”入格事项,促进市场监督和社会服务管理的有机融合。针对
商改后续监管入格事项,明晰入格事项的巡查对象、巡查周期、巡查职责、移交条件等内容,梳理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及业务标准,支撑商改后续监管实现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委政法委
牵头,各后续监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
[34] 《关于优化“智网工程”涉安全生产领域巡检工作的通知》(2019 年 4 月 4
日发文):二、明确涉安全生产领
域问题隐患关注重点。自发文之日起,网格管理员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涉安全生
产领域问题隐患线索,可在"智网工程"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中进行上报。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市智网办在"智网工程"
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中设置以下线索事项:一是按照省委政法委关于"排查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工作部署,设置生产安全、
油(气)安全、瓶装燃气安全、建筑工地安全等领域事项线索(详见附件);二是按照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巡检工作要
求,设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企业是否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为相关人员提供并督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有限空间操作企业、涉氨
制冷企业是否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等线索。
各园区、镇(街道)网格管理中心通过"智网工程"信息系统线索模块上报相关问题隐患信息时,应注意规范线索信息
填报,选取合适的线索条目,完整填报信息,避免重复上报、虚假上报等情况。
2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截至日前,王伟、陈均威、王来喜、李铁斗、余志龙 [35] 等 5
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36],王伟、陈均威因涉嫌非法经营罪[37],
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另王廷莲、丁柏文[38]、安海学[39]、李
秋风[40]、聂小军[41]、黎建棠[42]、黎建弟[43]等 7 人已取保候审,建
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
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送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对有关
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
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35] 余志龙,男,汉族,系恒发公司销售员,同时根据王伟的要求,安排原料产品进出,进行货款转账和工人工资
发放。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调取东莞市恒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资料,经统
计恒发公司从 2020 年成立起,销售一叔、二叔、叔丁酯、叔丁醇达人民币 36606198.33
元,其中向三明公司销售达
人民币 23743998.33 元。
[38]
丁柏文,男,汉族,系三明公司销售员,同时根据王伟的要求,负责三明公司对公账户管理。
[39] 安海学,男,汉族,系⑦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的工人。
[40] 李秋风,女,汉族,系⑦号建筑物内负责生产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的工人。
[41] 聂小军,男,汉族。根据王伟的安排,驾驶车牌号为粤 A65G8D
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运输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42] 黎建棠,男,汉族。事故发生后负责保管恒发公司财务账册资料以及相关电子设备等证据。
[43] 黎建弟,女,汉族,系恒发公司财务,主要负责恒发公司对公账户管理。
23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恒发公司。一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一叔”
生产。二是反应釜及其安全设备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
等要求。三是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李铁斗、王廷莲从事过氧
化工艺作业。四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是未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是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七是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
八是现场储存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任何有效的监管、防护、
分隔措施。九是未采取措施消除厂房本身耐火等级达不到甲类厂房
要求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恒发公司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 昌轩公司。不如实记录双氧水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双氧水的品种、数量、用途[44],
[4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 年。
24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的双氧水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45],向不具备相关许可证件或者
证明文件的主体销售双氧水[46],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公安局、广
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昌轩公司进行处理。
- 三明公司。在明知恒发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的情况下,向恒发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47],违反了《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函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对三明公司进行处理。
三明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使用名下车牌号
为粤 A65G8D 的轻型封闭式货车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48],建议函
[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
在销售、购买后 5 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
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
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
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
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4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5
告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罚。
- 全威公司。在明知恒发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的情况下,向恒发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函告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对全威公司进行处理。
- 三联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危险化学
品时,未将多装多卸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49]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交
通运输局对三联公司进行处理。
- 江西昌轩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危险
化学品时,未如实记录托运方和收货方信息,违反了《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函告江西省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对江西昌轩公司进行处理。
- 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涉事地块权属方、出租方,负
有对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
法定义务,以及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者个人,大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尽法定义务导致“黑危化”
生产经营窝点长期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49]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
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26
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50]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 建议中堂镇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
中堂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入开展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行
动,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
牵头组织属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处置事故地块剩余建筑物、构
筑物。
- 建议中堂镇应急管理分局向中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严格落实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惩治行动工作要求,迅速推动建
立常态化打击“黑危化品”工作机制,健全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
化品”易发频发点位台账。
- 建议东向村村民委员会向中堂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切
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黑危化”易发频
发场所的巡查检查,做好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事故涉及民事侵权等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
律途径解决。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7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罔顾安全,逃避监管,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
恒发公司股东、涉事车间生产组织者王伟于 2020 年 7 月注册
广州市三明化工有限公司并依法申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明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律法规要求。为攫取更多利润,王
伟漠视法律,铤而走险,与陈均威合伙以恒发公司租用中堂镇东向
村滨河东路 13 号土地(厂房),未经许可长期非法生产危险化学
品。恒发公司罔顾安全,在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
用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一叔”,存在巨大的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恒发公司逃避监管,为将非法生产的产品披上合法外
衣,“自产自销”,先向三明公司销售,再由三明公司向外销售;
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恒发公司自 2020 年成立起向三明公司销售危
险化学品,数额巨大,存在巨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周边企业
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二)安全发展底线没有守牢,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工作未能
走深走实
中堂镇未能深刻吸取近期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教训,
开展警示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不深入不彻底,虽然部署了相关专项
整治工作,但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打
28
击力度明显不足。应急部门对空置、闲置厂房等非法违法“小化工”
易发点位排查不到位;网格部门在巡查过程中仍认为涉事地块空置
闲置,没有上报相关部门;属地东向村工作人员虽多次排查滨河东
路 13 号和下马四路 178 号涉事地点,却仅仅是简单敲门确认是否
存在生产经营行为,在无人应答后未联系承租方进行进一步确认,
未上报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闲置、空置厂房,一系列漏管失管行为,
让恒发公司得以长期违法从事生产活动。
(三)业主单位对产业用房租赁环节的监管工作缺失
涉事滨河东路 13 号和下马四路 178 号相关厂房作为村集体土
地上的建筑物,属地村委、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厂房的租赁关系底
数不清,情况不明。市住建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业厂房租赁备
案管理工作的通知》[51],引导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备案,但产
业用房的租赁当事人(包括一手业主、二手房东和实际承租人)不
愿登记或回避登记,属地村委、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压实出租人和承
租人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各方安全责任意识
各镇街(园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51] 《关于做好工业厂房和租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 年 5 月 23
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二、强
化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房屋租赁""公寓管理"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
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
园区(镇街)房管所
要积极做好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引导租赁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系统办理房屋租赁
(签订、变更、终止)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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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底线思维,增强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严格落实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要求,落实好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实化安全监管措施,管好自己的
“责任田”,主动靠前形成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联防联控
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跨部门举报信息共享、
线索移送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镇街(园区)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充
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中的重要作用,应急、公安、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城管、住建等相关职能部
门要充分运用好网格、供水供电以及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监管
平台等外围排查数据,进一步压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
为的生存空间,让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无所遁形。要迅速牵头组织开
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的超范围经营从事化工生产、无证无
照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的“小化工”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严惩,
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保持基层“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各村(社区)要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切实扛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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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治违”重大责任。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的用地出租情况
进行再核查,对违法出租厂房、民房等场地给“小化工”的企业或
个人,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各村(社区)要突出关注“打非治违”易发多发场所,摸清情况、查清底数,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闲置民房、偏僻地
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
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
底,做到一张网、全覆盖。
(四)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各镇街(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吸取这起事故教训,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紧盯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关键环节,敢于动真碰硬,精
准发力、重拳除患,坚决避免整治浮于表面,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
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按照三年行动要求,及时建立健全
空置、闲置厂房台账,建立供水、供电、公安、生态环境、应急、
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网格等部门一条线拉网式排查。对已
有的名称中涵盖“生物、新材料、科技、粘合剂”等字样的生产经
营单位,要综合应急、税务、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全链条排查、追查,不放过一丝一毫线索,坚决遏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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