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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4 年份:2024 大小:32.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8: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3:42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医疗机构等级/一般事故地域/广东年份/2024

title: 2024_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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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9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3

(三)事故发生经过................................................................................................................................. 4

(四)事故现场情况................................................................................................................................. 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1

(六)其他情况......................................................................................................................................... 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2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2

三、事故原因分析.............................................................................................................................................12

(一)直接原因分析............................................................................................................................... 13

(二)间接原因分析............................................................................................................................... 13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1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6

六、事故主要教训.............................................................................................................................................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9

— 1 — 2023 年4 月14 日16 时许,位于横沥镇隔坑村隔坑工业路 42 号A 栋3 楼的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 灾事故,造成1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横沥镇党委书记叶效怀,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何日亮先后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村(社区)安全监管责任, 堵塞漏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整改。镇党委副书记张超 立即组织召开火灾事故现场会,通报、剖析火灾事故情况,强化 事故警示教育,并对全镇2023 年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亲自带队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要求全 镇粉尘涉爆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 镇安委办组织开展全镇粉尘涉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切实增强 全镇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以坚决有力的措施防 范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 月20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横沥镇党委副书记张超为组 长,镇应急管理分局、党政综合办、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分局、司法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镇总工会 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 2 —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查 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 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横沥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14”一般火 灾事故是一起涉事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用不符合国 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抛光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6FGPQ9A,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东坑镇东坑科技路109 号2 号楼203 房,法定代表人:刘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21 年5 月19 日,营 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塑胶制品。2023 年3 月24 日,金汀公司搬迁至横沥镇隔坑工业 路42 号A 栋3 楼,现有员工15 人。

2.涉事厂房出租单位:东莞市骏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骏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T5U71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横沥镇隔坑工业路42 号103 室,法定代表人:谢文革,注册资 — 3 — 本:人民币壹拾万元,成立日期:2016 年7 月28 日,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 物业管理。

3.相关人员

(1)刘锋,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系金汀 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金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黄汉俊,男,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2022 年10 月入职金汀公司,系本起事故伤者。 (3)蒙桂兰,女,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 县人,2023 年2 月入职金汀公司,系金汀公司的员工。 (4)毛洁磊,男,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系东莞市骏海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招商、安全管理、 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与事故相关的生产工艺流程:铝合金抛光。工艺流程示意图 如下(图1): 图1 工艺流程图

1.事故车间、部位及现场管理等情况。隔坑工业路42 号共

铝合金砂带抛光一次喷淋 排气 二次喷淋 风机 — 4 — 有4 栋楼,包括2 栋宿舍楼和A 栋、B 栋厂房,建筑面积约8000 平方米,业主是曹瑞。2017 年1 月14 日,曹瑞将4 栋楼整体出 租给东莞市骏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 年9 月29 日东莞市骏 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东莞市骏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理是毛洁磊。2023 年3 月17 日,毛洁磊与刘锋签订了《房屋 租赁合同》,将A 栋3 楼部分厂房(面积约700 平方米)及8 间宿舍租给金汀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3200 元。刘锋在 租赁区域加工生产五金制品类业务,但营业执照尚未变更到新厂 址。

2.金汀公司未能提供与黄汉俊等员工的《劳动合同》或相关

协议,未能提供抛光机的维护保养记录等与该机有关的其他资 料,未能提供员工教育培训记录,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3.事故发生在A 栋3 楼金汀公司租赁厂房西南角抛光车间区

域内,金汀公司搬迁至新厂址前后一段时间,黄汉俊曾经多次向 刘锋等金汀公司管理人员反映抛光机的抽风和吸尘有故障、抛光 机吸尘罩内喷水管不出水等问题,但有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 解决。

(三)事故发生经过

4 月14 日13 时30 分许,黄汉俊开始在金汀公司抛光车间 进行抛光打磨铝合金制品工作。16 时许,抛光机突然发生爆燃, 被火烧伤的黄汉俊跑出了抛光车间,边跑边拍身上的火,跑至该 — 5 — 公司办公室。在隔壁车间工作的蒙桂兰听到抛光车间发出的爆炸 声,并听见有人说抛光机着火了,叫大家赶紧跑,蒙桂兰随部分 工人一起跑出了生产车间。刘锋与部分员工用沙子和灭火器对抛 光机进行灭火,大约六七分钟后明火被扑灭。刘锋返回办公室发 现伤者黄汉俊光着身子(全身仅穿一条内裤),光着脚靠墙坐在 办公室里面的门边。刘锋询问伤者黄汉俊身体状况,黄汉俊只是 摇了摇头,并没有说话。随后刘锋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过了十 多分钟横沥医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蒙桂兰和刘锋一起随救护车 将黄汉俊送到横沥医院进行救治。17 时24 分,黄汉俊被转往东 莞康华医院救治,后于4 月22 日转院到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 疗。

(四)事故现场情况

2023 年3 月17 日,出租方(甲方)毛洁磊与承租方(乙方) 刘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广东省东 莞市横沥镇隔坑村隔坑工业路42 号A 栋3 楼的厂房(图2)和 宿舍楼8 间宿舍房。 — 6 — 图2 平面布置图

1.现场情况

(1)事故厂房位置位于隔坑工业路42 号A 栋3 楼,事故 现场无视频监控。 (2)事故发生位置为抛光车间西南侧抛光机(抛光除尘一 体机)的抛光工位(图3)。根据现场调查和工艺分析,事故设 备为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 北 楼梯 事故 位置 抛 光 涉事抛 光机 组 装 台 组 装 台 — 7 — 图3 作业现场示意图 (3)现场距抛光工位侧前方0.8 米的抛光砂带已烧损,打 磨工位机正侧面的纸质包装袋和电线完好未损(图4)。 图4 现场已烧损的抛光砂带 抛光工位 排风管风机 二次除尘室 吸风罩 一次喷淋 — 8 — (4)抛光机内部的电线已烧毁(图5)。 图5 抛光机内部的电线已烧毁

2.设备情况

(1)事故设备抛光机(抛光除尘一体机)为一台老旧设备, 其吸尘罩内喷水管未安装喷头,二次除尘室内喷头已经堵塞,水 源接管已切断,电机型号:YFB2-112M-4/2,功率:3.3/4kW, 为 三相电机(图6)。 图6 抛光机电机 抛光机电机 — 9 — (2)事故设备吸尘风机型号:4-72-2.8A,功率/电压:

1.5kW/380V,转速:2800r/min。经现场勘查,风机吸风管、出

风管已烧断(图7、图8)。 图7 风机吸风管烧断图8 风机出风管烧断 (3)事故设备潜水泵型号:WQ10-10-1.1,流量:10m³/h, 扬程:10 米,功率:1.1kW,转速:2860r/min,电流/电压:

2.8A/220V。经现场勘察,抛光机吸尘罩内喷水管未安装喷头,

二次除尘室内喷头已经堵塞,水源接管已切断(图9、图10)。 风机吸风 管烧断 风机出风 管烧断 — 10 — 图9 喷水管未安装喷头图10 喷水管喷头堵塞

3.现场询问情况

金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现场讲述事故设备抛光机(抛光除 尘一体机)为二手老旧设备,且内部经过改造。抛光的工件是铝 合金制品,抛光过程中产生铝合金粉尘。企业将抛光砂带粘贴在 抛光轮上进行铝合金制品抛光。起火点在抛光工位,蔓延速度快, 吸尘罩内一次喷淋 喷水管未安装喷头 二次除尘室 喷水管喷头堵塞 喷水管喷头堵 塞入 水源接管已切断 — 11 — 产生大量浓烟。车间当天无人抽烟,无其他动火作业。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黄汉俊1 人重伤,根据东莞康华医院出具的 《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如下:

1.多个部位烧伤,述及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头面颈

四肢躯干会阴铝粉烧伤)、体表60-69%的烧伤(总面积60%深 二度10%三度50%);2.呼吸道烧伤(中度吸入性损伤);3. 血容量不足性休克;4.双肺坠积性肺炎;5.低蛋白血症。 截至日前,伤者仍在医院治疗中,事故各方正协商处理赔偿 事宜,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统计。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2023 年4 月14 日)天气晴朗,无刮风、下 雨、打雷、闪电等恶劣气象。事故发生在金汀公司车间内部,当 时火势在短时间内及时扑灭,未对周边车间、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月18 日16 时30 分许,横沥镇应急管理分局接报后迅速 安排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排查事故隐 患,勘验事故现场,收集相关的证据及资料。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月14 日16 时6 分,刘锋拨打120 急救电话。10 多分钟后 120 救护车到达,医护人员对伤者黄汉俊进行紧急处置后把黄汉 — 12 — 俊抬上了救护车,刘锋和蒙桂兰一起上救护车把黄汉俊送到了横 沥医院。因伤者黄汉俊伤势较重,17 时24 分,黄汉俊转院送往 东莞康华医院救治。19 时22 分许,黄汉俊被送达至东莞康华医 院,后于4 月22 日下午再次转送至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横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多次组织涉事单位负责人与伤者家属进行协商,积极做好相关善 后处理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属地政府、部门、村 委会及医疗机构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急处置得当,善后工作 有序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金汀公司购置、使用的老旧抛光机吸尘罩内喷水管未安装喷 头,抛光机的抽风和吸尘存在故障,抛光过程产生的铝尘不能有 效收集(降尘)[1],黄汉俊在抛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热、火花 点燃了局部粉尘云,引起瞬时爆燃,高温烟尘喷向抛光工黄汉俊, 造成其严重烧伤。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13 — 金汀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抛光除尘一体机为正压吹送、 除尘系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故隐患[1]。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抛光除尘一体机为正 压吹送,除尘系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故隐患;未对员工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相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刘锋,作为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东莞市骏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与金汀公司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 号)第十五条: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 负压方式除尘。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7: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4272-2016)9.1.5: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 14 — 管理职责。骏海公司未对金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未定期对金汀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四)横沥镇隔坑村委会,成立了以村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对 辖区内的工厂企业及“三小”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今年截至4 月30 日,隔坑村安全办共出动检查人员6 人,检查辖区企业819 家次,查处隐患577 处,整改隐患575 处,整改率99.7%。3 月 1 日,该村联合镇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工厂企业和“三小”场所负责 人召开第一季度安全生产会议,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 全生产方面的指示精神,要求企业在投产前和结业搬迁期间,需 要向安全办报备,由安全办安排人员到企业实地检查,为企业提 供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在隔坑广场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进一 步增强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及火灾事 故中自救互救能力。但隔坑村委会未对新进驻的企业做好登记且 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1]。

(五)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今年以来,严格按照《关

于切实做好工厂企业在投产前和结业搬迁期间安全生产指导服 务工作的通知》(横安办〔2023〕12 号)工作要求,派出工作 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前往企业进行检查,确保事前、事中、事后安 [1]《关于切实做好工厂企业在投产前和结业搬迁期间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横安办〔2023〕12 号)第 一点:镇资产公司和各村(社区)安全办要加强与辖区厂房(含镇属村属资产物业厂房和私人厂房)出租人和承 租人的沟通联系,动态掌握辖区范围内近期落户投产和结业搬迁企业的信息(即签订租赁合同和解除合同),包 括企业具体迁入或迁出的时间、厂房面积、生产经营范围、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是否有装修计划 和危险作业等,如实填写《横沥镇近期落户投产和结业搬迁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1),于每周五报送到镇安 委办,情况紧急的须随时报送,镇安委办将及时通报镇应急、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 请相关部门立即依职责介入提供服务和指导。 — 15 — 全监管全覆盖,今年截至4 月30 日,全镇共25 家企业迁入、7 家企业迁出,均按要求落实安全监管。一方面,紧盯工贸行业重 点领域,已先后组织部署了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粉尘涉爆 等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工贸企业机械电气设备安全和特种作业专项治理等多项整治 行动。截至2023 年4 月30 日,共出动检查人员4170 人次,检 查、巡查企业2017 家次,排查发现隐患3609 项,已完成整改 3248 项。另一方面,强化执法检查,加大安全监管震慑力,严 格按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2023 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计划》开展执法监察,做好指导验收,截至4 月30 日,执法 检查企业87 家,立案7 次,对11 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共

9.4 万元,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 并消除抛光除尘一体机为正压吹送、除尘系统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事故隐患;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不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 16 — 十一条第二款[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 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3]。

2.刘锋,男,群众,为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 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4]的相关规定,刘锋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

3.东莞市骏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与金汀公司签订专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7 —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该公司未对金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未定期对金汀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1]。

(二)其他处理建议

1.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有关违法行为,建议由属地人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2]。

2.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的有

关违法行为,建议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3]。

3.东莞市金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粉尘涉爆企业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建议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4.横沥镇隔坑村委会未对新进驻的企业做好登记,对规模以

下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力度仍有待加强,建议横沥镇安委办约谈 隔坑村委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巡查, 掌握企业落户投产和结业搬迁信息,安排人员到企业实地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 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服务。

5.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当事方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

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涉事企业未对员工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未能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涉事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仅与承 租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企业已经迁入二十多

天,隔坑村委会未对其进行巡查检查,未严格落实企业的迁入及 迁出的登记报备制度,未对新迁入的企业进行登记报备。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9 —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 施:

(一)企业应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并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人员培训教育,让员工确实清楚了 解所从事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二)属地村(社区)要加强巡查及宣传,落实企业的迁入

及迁出的登记报备制度,实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的有关经营情况, 对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危险化学品使用等高危企业做好针对性 的检查和指导。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专项

安全整治,举一反三,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排查 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粉尘爆炸风险高却又不主 动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执法、从严处罚,实现闭环管理, 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应急、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严

查、严管、严惩、严罚不放松,充分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 突击检查等手段,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特别是分租式厂房安 全隐患突出,房东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等问题)决不轻易放过, 违法违规必须严查严处,该停的必须停,该关的必须关,整改不 到位,不能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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