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6_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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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堂东向村滨河东路13号“7·7”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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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2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 (三)事故发生经过.....................................................3 (四)事故现场情况.....................................................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分析.....................................................7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7
四、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8
(一)孙卫国.......................................................... 8 (二)川渝公司........................................................ 8 (三)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 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一)因在事故中受伤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9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9 (三)其他处理建议....................................................10
六、事故主要教训................................................................................................................. 1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0
— 1 — 2024年7月3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接报:2024 年7月10日,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1号楼的东 莞市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楼压片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造成1人烧伤。 为尽快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 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 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10月14日[1],东莞市人民政 府依法成立了由清溪镇党委副书记林海鹏为组长,清溪镇应急 管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人社分局、司法分局、 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7·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 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清溪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10”一般 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风险识别不足,相关单位安全生产 [1]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了解其伤情极可能构成重伤,便提请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 — 2 — 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 .东莞市川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川渝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QG1P5X,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9年9月12 日,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1号楼101室,法 定代表人:汪孝杰(该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 梁敦东),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胶制品、塑胶配件;货 物或技术进出口。经查,该公司为规上企业。
2.吴兴刚,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系川渝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3.汪孝杰,女,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系事故发生
时川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4.孙卫国(伤者),男,汉族,住址:湖北省黄冈市,系
东莞市长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持有低压电工作业证(有 效期至2026年8月26日)。事发前,川渝公司临时雇请孙卫国对 川渝公司涉事加热器设备进行维修。经了解,川渝公司涉事加 热器设备为二手设备,经常发生故障,川渝公司多次聘请孙卫 国进行维修,每次维修费用约300元。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川渝公司现有员工11人,主要生产PVC胶片,生产工艺及 — 3 — 流程主要包括原料搅拌、加热(本事故发生在加热环节的加热 器设备上)、成型、卷绕、包装、出货,涉及的主要原辅料为P VC树脂粉、大豆油、稳定剂等。事故发生时,川渝公司主要负 责人为吴兴刚,未正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下设生产部、行政 部、仓管部等(如图1)。 图1 川渝公司组织架构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0日16时58分,吴兴刚通过微信联系孙卫国,告 知川渝公司的加热器无法达到额定工作温度,请孙卫国过来帮 忙检修。19时30分许,孙卫国来到川渝公司,吴兴刚安排两名 员工罗群明[2]、温伟尧[3]协助孙卫国进行维修,温伟尧使用手电 筒为孙卫国照明,罗群明帮孙卫国扶梯子,检修前川渝公司已 经启动设备空转了两个小时。孙卫国检修时发现设备处于通电 状态,遂通知罗群明关闭加热设备电源。随后,孙卫国用万用 表进行检测,检测过程拆开其中一个接线端口,未发现问题后 便将线路接回,通知罗群明启动加热器设备开关。开关启动 [2] 罗群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系川渝公司的机台操作员,维修时协助伤者扶梯、试开机。 [3] 温伟尧,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系川渝公司的机台看料员,维修时拿手电筒进行照明。 — 4 — 后,加热器内冒出火花,引发轰燃。根据监控画面显示,车间 内出现火光时间为19时56分08秒,燃烧时长约1分钟,随后川渝 公司员工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四)事故现场情况
调查工作开展时,事故现场已恢复生产,涉事加热器被川 渝公司当废品变卖,涉事加热设备已无法寻回,事发现场火灾 痕迹无法复原。
1.涉事企业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426号厂房1层(共3
层),厂房布局为长方形,占地面积2000㎡,西面为办公室及 物料放置区,东面为压片车间。 图2 车间平面布置图
2.压片车间占地面积150㎡,车间的北侧设置有1台辊塑料
压延机(生产厂商:上海威恒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型号为SX-5- 950,制造日期为2008年8月),系川渝公司购买的二手设备, 搅拌后的原辅料加热后通过辊塑料压延机进行成型压片。配套 的有两个加热器,发生火灾的加热器具体型号不详。发生事故 事发位置 — 5 — 前,加热器经常发生故障,达不到额定工作温度,每年大概要 维修二十多次。根据现场勘察,车间内的监控有两个,一个位 于车间的东北角,直对加热器位置(该监控设备为事故发生后 加装);另一个位于车间的南侧,正面对着压延机,事发时监 控拍摄到起火时间到火焰熄灭的过程,但无法拍摄到检维修过 程。 根据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笔录得知,新的加热器使用温度 为200℃,与涉事旧加热器的参数和类型相同。 图3 辊塑料压延机图4 辊塑料压延机铭牌 图5 加热器位置(该图片为川渝公司事故发生后更换的设备) — 6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造成孙卫国受伤[4]。2024年11月27日,经广东康怡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孙卫国全身多处烧伤遗留面部色 素改变、细小瘢痕、增生瘢痕形成及体表瘢痕形成、双手功能 障碍,分别评定为七级、九级、九级残疾。参考《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相关规定,孙卫国伤情已达 到重伤。截至日前,事故各方正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暂无法核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31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接报后,迅速 组织执法人员赶赴涉事企业了解情况,并对涉事企业相关人员 进行询问,及时启动事故核查程序,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孙卫国从着火点跑出来后到厕所用冷水冲洗伤 口,现场人员将火扑灭,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吴兴刚安排汪孝 杰将孙卫国送往清溪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 根据东莞市清溪医院出院记录摘录,孙卫国住院时间: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9日,西医诊断:全身多 处烧伤(面积约31%,Ⅱ度),呼吸道烧伤,吸入性肺炎,高血压病,肾功能不全,高脂血症,高尿酸症,双下 肢静脉血栓形成(双侧胫后静脉、肌间静脉、右侧腘静脉)。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院记录摘录:孙卫国住院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30日,出院诊断:多个 部位烧伤,述及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吸入性损伤,高血压病,吸入性肺炎,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双下肢),上肢三度烧伤,头面颈二度烧伤,躯干二度烧伤,上肢二度烧伤,下肢二度烧 伤,高脂血症,累计体表30%-39%的烧伤,失眠症,主动脉硬化。 — 7 — 2024年7月19日,孙卫国由清溪医院转院至南方医科大学南 方医院进一步治疗,2024年8月30日出院。孙卫国在清溪医院和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已由川渝公司支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将火扑灭,及时将伤者送 往医院救治,救援先期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未发生 次生事故与群体事件。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维修过程中,因接触不良、线路老化或电流异常等原因产 生的电火花[5]引燃此前已空转两小时的涉事加热器泄漏出来的 导热油,发生轰燃。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根据川渝公司的工艺及现场环境情况分析,原料搅拌过
程会产生部分粉尘掉落到辊塑料压延机设备及周边区域,但加 热器内部空间不存在树脂粉尘,而事发前至少两个小时未进行 生产,故现场不存在粉尘云积聚的情况;根据《工贸行业重点 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树脂粉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为>45 0℃,而川渝公司使用的导热油是由佛山金坚润滑油有限公司生 产的合成型导热油L-QC320,其提供的MSDS显示,合成型导热 [5] 根据现场监控和现场相关人员笔录,事故发生前加热器内出现火花,现场未发现其它明火或者高温源,可推 断确定电火花为该起火灾事故的点火源。涉事的加热器使用时间长,反复维修频率高,加热器本身也可能存在电 气故障,如绝缘层破损、线路老化等,检修人员在检测时拆了端口线,未测试出问题后又接回,可能在接线过程 中造成线路接触不良,启动开关后导致电流异常产生电火花。 — 8 — 油L-QC320的闪点为222℃,更接近加热器的工作温度,故可排 除粉尘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2.现场未使用天然气、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故可排
除使用天然气和危化品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性。
3.经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可排
除纵火引发火灾的因素。
四、有关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孙卫国
孙卫国此前多次维修涉事加热器,具备相关维修经验,在 本次维修作业前未能识别涉事加热器已空运行两小时、导热油 可能出现泄漏的风险。
(二)川渝公司
川渝公司,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检维修前未能 准确分析危险因素与安全风险,加热器温度不满足生产工艺要 求时空转运行两小时[7]。虽然川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 足,但上述不足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三)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清溪分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9 — 2024年,该单位开展全镇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巡查)全覆 盖工作,专职安全员巡查辖区企业9386家次,发现问题隐患 15372项,执法检查企业645家次,发现问题隐患137项,开展联 合执法30次,检查分租式厂房356家次,排查隐患492项,立案 处罚69宗,行政罚款79.0995万元。2024年6月7日,专职安全员 对川渝公司进行了巡查检查,发现川渝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给川渝公司下达了检查报告,要求川渝公司建立 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24年7月2日,专职安全员进行了 复查,但因专职安全员业务能力不足,缺乏系统性安全专业知 识,复查环节未能严格执行闭环管理,对于川渝公司未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未能 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受伤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孙卫国在本次维修作业前未能识别涉事加热器已空运行两 小时、导热油可能出现泄漏的风险,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不 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川渝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兴刚,作为川渝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 10 —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8],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清溪应急管理分局负责人对专职安全员队伍负责人进 行约谈,督促其强化落实对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专项培训,提升专职安全员在隐患识别、 风险评估、整改指导等方面的履职能力;同时,建议清溪应急 管理分局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工贸企业的执法巡查力度,对发 现的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及时督促整改,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强化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 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维修人员安全意识不足,作业前的安全风险识别工作 缺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五)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1 —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川渝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PVC树脂粉生产加工企业的
宣传和巡查检查力度,加大力度查处涉树脂粉加工作业场所安 全防护不到位、工人培训不到位和违规作业等问题。同时,要 强化专职安全员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专项 培训。邀请资深安全员开展案例教学,重点培训隐患识别、风 险评估、整改复查等核心技能。
(三)各村(社区)、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定期组
织各村(社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进行生产安 全教育培训。组织观看作业安全生产警示视频,让企业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正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全面提高从业 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要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短 信等方式,及时推送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加强对相关从业 人员的教育培训,让广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知风险、守规 程,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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