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4_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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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80000356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5-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28 【字体:小 大】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6日11:20时许,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安装工程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1人抢救13天后死亡,1人抢救15天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卫健委、总工会、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高新区(新市区)“4·16”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多方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施工项目“4·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一般火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1210-2,法定代表人:王大虎,身份证号65412719640032;成立日期:2023年4月1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人防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前身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渔港渔船泊位建设;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专用设备修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建筑物保洁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消防器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
-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RA9F,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莉,身份证号:65313019842423,成立日期:2023年3月27日,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北路11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工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电气设备销售;装卸搬运;建筑物清洁服务;包装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规划设计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企业管理;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前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5226036,有效期至2028年4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H03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3〕00624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9日;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钢筋作业;焊接作业;混凝土作业;抹灰作业;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石制作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业;钣金作业)。
(二)相关单位与事故发生的关系
2024年3月20日,现场负责人梅新立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确定施工内容,为达瓦孜演绎架。2024年3月24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作协议,劳务承包内容:放点、打桩、基础浇筑、组件安装、避雷针、雨棚安装,成品钢笼子和混凝土,甲方法定代表人李莉电话询问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虎,并经王大虎本人电话授权委托签订施工协议。2024年3月26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通过公司公对公账户将工程预付款转至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同时由现场负责人梅新立购买施工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书,现场进行特种作业电焊、登高作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无相应资格证书,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未与施工作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未与现场作业登高车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无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梅新立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工作安排后未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识别作业风险,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指挥作业,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
-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七十五条中关于焊工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核实施工方企业和人员资质,未审核该项目施工方案,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6日,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施工工地,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焊工杨发荣(无电焊工操作证)在潮界文化产业园南部演艺架顶部进行焊接作业。上午11:00时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梅新立安排油漆工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前往南部演艺架刷油漆,两人乘登高作业车到达作业面,向正在焊接作业的杨发荣递送饮料后,开始对演艺架顶西侧护板刷漆作业(与电焊工杨发荣等高作业面)。上午11:20时许,杨发荣在焊接塔顶避雷针时(塔顶东、南、西三面有护板,形成交叉作业双方视野盲区),热熔焊渣掉落至登高车作业平台油漆桶内及遗洒在平台地板的油漆上引发火情,随即引燃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两人的衣服。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在听到作业平台上人员呼叫声后,立即操作登高作业平台降落,现场胡志朋和杨某祥等人在听到呼叫声后立即携带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上午11:23时,现场明火被扑灭,梅新立拨打120急救电话,5分钟后两辆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将烧伤者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2024年4月29日下午15:17时,医院宣布冉杰(死者)死亡,2024年5月1日上午10:17时,医院宣布李军峰(死者)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测情况
- 事故发生地位于高新区(新市区)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演艺架建设工地。
- 现场建筑面积13643㎡,建设工地大门位于场地西侧太原路方向,事故发生地距离大门约150 m,院内有砖混结构建筑7栋,南北有已搭建完成达瓦孜高空演艺架2座(高约17.5 m),南侧演艺塔东距四建家属院围栏1.1m,南距旧厂房1.4m,西侧和北侧均为空地。
- 火灾事故现场位于南侧达瓦孜高空演艺架西侧登高车作业平台上,登高车为徐工牌专项作业车,车牌号新AD0830(黄牌,最大提升高度21.5m),车辆呈东西向停放(车头向西),距离演艺塔3.7m。事发时作业平台悬停于演艺架顶部西侧护板一侧,高度约15.5m。
- 登高车作业平台长1.86m,宽0.72m,高1.11m。作业平台地板及四周有灼烧痕迹,底部油漆厚度0.03m,颜色为暗红色,平台地板上有鞋3只,布艺鸭舌帽1顶及衣物燃烧后残留物,小号滚筒刷一只,黑色胶布一卷,12#螺纹钢一根,饮料2瓶,真龙牌香烟(细支)1包,平台上无安全绳。目前,升降平台已无法升降(停放点距离地面0.92m高),有红色油漆从平台底部缝隙处流至地面,形成油漆痕迹约0.04㎡,平台外有烧蚀后的黄色安全帽1顶,燃烧后的油漆桶1个(剩余油漆呈暗红色,厚度约0.07m)。
- 登高车与旧厂房距演艺塔约3 m处,有斧牌便携式电焊机1台,产地为中国青岛斧牌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型号ZK7-325K,电压140V—560V,电流1—10A,该电焊机的搭铁线就近夹在演艺塔柱上,电源线接在两芯电缆接线板处。
- 电焊工作业的演艺塔顶层平台高约16m,平台东、南、西侧焊有高度为1.6—1.9m的钢板护板(底部0.4 m处为镂空装饰钢板),北向为演艺人员出入口,地板处开有三角口1个(连接钢爬梯),用于人员上下塔楼;地板上放有饮料1瓶、榔头1把、电焊电缆1卷、焊条10余根;塔顶西南角焊有12#螺纹钢避雷针1根。
- 根据乌鲁木齐天气网预报,2024年4月16日,最高温度为26℃,最低温度为11℃,阴转阵雨,西北风2级,空气质量良。
图1 事发现场照片(太原路118号北城潮界文化产业园)
图2 事发现场照片(事故发生地区域)
图3 登高车照片
图4-1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2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3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4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4-5 登高车作业平台及焚烧物照片
图5-1 电焊机照片
图5-2 电焊机照片
图6-1 电焊工作业平台照片
图6-2 电焊工作业平台照片
(六)伤亡人员及其他情况
- 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冉杰,男,汉族,51岁,居住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身份证号:61232319732616;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死者:李军峰,男,汉族,48岁,居住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身份证号:62052319761450;为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
-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事故分类标准,本次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
- 其他情况说明:根据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入院诊断证明及医生调查询问笔录,两名伤者入院时均为全身95%以上烧伤面积(特重度烧伤),入院后一直在ICU抢救。经多日救治,2024年4月29日15:17时,医院宣布冉杰死亡,2024年5月1日10:17时,医院宣布李军峰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16日11:20时许,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发现所在登高车作业平台起火后,立即大声呼叫登高车操作人员降下作业平台,同时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胡志朋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杨某祥携带4具干粉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并通过电话将现场相关情况告知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莉。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听到呼叫后立即降下作业平台(用时20秒左右),现场明火在事发约3分钟后扑灭,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2024年4月16日12:00时许,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及时向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在该起事故上报过程中,事故现场人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均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立即呼叫登高车操作人员降下作业平台,同时现场建设方安全管理人员胡志朋听到呼叫声后,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梅新立、杨某祥携带4具干粉灭火器赶至登高车处进行扑救,登高车操作员殷某建听到呼叫后,立即降下作业平台(用时20秒左右),明火在事发约3分钟后扑灭,现场工作人员梅新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2辆120急救车接报后5分钟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2名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接到事故报告后,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及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杭州路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迅速赶至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协调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及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工人积极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并拨打120急救电话,2辆120急救车接报后,5分钟到达现场,采取急救措施后将2名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和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时通知伤者家属,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及河北西路社区积极协助家属开展相关善后工作。截至目前,涉事各方就善后赔偿事宜暂未达成一致,建议涉事各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赔偿问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通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应急处置得当。
高新区(新市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迅速,能够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到达事故现场后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善后处置得当,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电焊工杨发荣与油漆工冉杰(死者)、李军峰(死者)在演艺塔顶部区域同时进行焊接和油漆涂刷作业,热熔焊渣落至登高车作业平台油漆桶内和遗洒在平台的油漆上引发火灾。
(二)直接原因分析
电焊工焊接作业、油漆工涂刷作业存在违章交叉作业等情况,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安全交底、技术交底、动火作业票,电焊作业现场(塔顶平台)动火区域和登高车平台未放置灭火器、无焊渣防溅落收集装置等防护措施,违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规定,涉事电焊工无登高和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登高车作业人员无登高作业证(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三级高处作业为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之间的作业),施工方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危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相关检验和现场实验情况
-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表明2名伤者多处烧伤,累及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100%多处三度烧伤。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创面修复外科主任笔录询问,2人均为呼吸道烧伤,多脏器衰竭。
- 事故当日油漆工使用的涂刷油漆为胜达牌重工业防腐涂料和稀释料的混合物,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样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涂料混合物(液体)闪点(开口)小于20℃,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该混合物为第三类危险品:易燃液体。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勘查、询问、测试,排除烟头引发火灾因素。
- 经测试,点燃的烟头落入同比例混合油漆中,未发生火情;热熔焊渣落入同比例混合油漆中,发生火情。
- 经核查,该作业平台为液压升降模式,无电流导致火花的情况,排除电火花引发火灾因素。
(五)间接原因分析
-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资格证书,无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等),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梅新立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未在现场监督检查并识别作业风险,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未核实施工方企业和人员资质,未审核该项目施工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第七十五条关于焊工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进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方现场负责人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缴纳或购买商业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1]、第三十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第四十三条[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第五十一条第一款[6]之规定。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五、属地部门监管情况
1月26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与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3月28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河北西路社区召开北城潮界工地开工前安全培训会议;3月27日、4月8日、4月9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均对北城潮界院内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4月9日,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在现场检查中查验了现场电焊工持证情况工人持有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 冉杰(死者),男,汉族,51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在高处动火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 李军峰(死者),男,汉族,48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在高处动火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交叉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中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
- 杨发荣,男,汉族,55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的相关规定。无证从事电焊作业。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 梅新立,男,汉族,56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演艺塔安装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7]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 王大虎,男,汉族,60岁,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4月18日起,事故调查组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本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询问笔录,4月18日、4月25日,执法人员两次前往其公司所在地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1210-2号张贴询问通知书,王大虎均未接受调查询问。4月26日,王大虎委托律师周树声前往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5月6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笔录进行询问调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8]、第五十条[9]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建议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企业
- 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 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核实施工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未有效督促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11]、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12]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企业的有关人员
- 王大虎,男,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 梅新立,男,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4]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 李莉,女,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 胡志朋,男,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职,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作业当天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电焊和油漆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未及时消除隐患。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高危作业现场无专人监护。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未认真核查施工方及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资质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鸿宇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科学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结合工程和具体项目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风险施工环节和部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监督管理。对易发、频发、危险性大和危害面广的安全隐患要确定专人专管。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操作情况。
(二)乌鲁木齐疆域商贸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指定有资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协调工作,加大危险作业安全管控力度,及时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三)杭州路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辖区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辖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街道、社区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监管水平,强化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并对此次事故中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事故现场示意图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118号
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4·16”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办事处太原
118号北城潮界演艺架施工项目
“4·16”一般火灾事故
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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