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_11·28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5_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2组1_11·28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4年11月28日06时53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一乘用车(新AXXXXX)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调集高昌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车10人前往处置,途中电话联系现场民警确认火已熄灭,车内一人死亡,处置力量中途返回。高昌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现场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在着火车辆主驾驶侧外部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支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13张、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物基本情况
起火地址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空地,车身整体过火。着火车辆购置时间2023年5月,出厂时间为2006年。在火灾现场东侧、西南侧提取了商铺自用监控。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经现场与恰特喀勒乡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称事发时第一时间拨打的110,未拨打119报火警,民警到场将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4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艾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
三、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根据提取2处监控进行视频分析,经过图像处理、反复观看、分析比对,论证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4年11月28日5时12分38秒。
(二)认定起火部位。经视频分析发现,2024年11月28日5时12分48秒,新AXXXXX乘用车引擎部出现异常闪光,其时,车身其余部位均无异常。引擎舱起火后车辆双闪持续工作至火势蔓延。
(三)认定起火点。对驾驶舱进行细项勘验,驾驶舱全部烧毁,主驾驶侧仪表盘处铜芯线束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副驾驶侧手套箱处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对引擎舱进行勘验,车辆引擎舱室完全烧毁,发动机壳碳化,外形基本完好;点火线圈连接铜线束高温作用绝缘层烧损,线束部分熔融黏连;废气回收器上方驾驶室舱底部可见灰白清洁燃烧斑,发动机与废气回收器相邻设置,发动机、废气回收器电话线圈间隙可见锥型熔融塌落痕迹。对废气回收器上方进行比对勘验,防冻液管路带扣脱落,下方金属熔融流淌痕迹。综上所述,判定起火点为新AXXXXX乘用车引擎舱内防冻液管路处。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视频分析报告,确定起火原因为新AXXXXX乘用车引擎舱内防冻液管路泄漏致机舱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致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死亡1人:艾某,男,维吾尔族,27岁,户籍地址:高昌区恰特喀勒乡曙光村。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室内烧毁乘用车新AXXXXX一辆,根据火灾损失统计重置法计算为2400元,无现场处置费。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总体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昌区恰特喀勒乡人民政府、曙光村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履行其职责,该起火灾属于意外事故。故该起火灾属于艾某个人单方面的责任,不对高昌区恰特喀勒乡人民政府、曙光村进行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