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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_宁波海曙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1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4 年份:2024 大小:29.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5:53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2:34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一般事故地域/浙江年份/2024

title: 2024_宁波海曙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1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宁波海曙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1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4) (三)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5) (四)事故发生经过.................................................(6) (五)事故现场情况................................................(7)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9)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9)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0) 三、事故直接原因..................................................(10) (一)起火原因....................................................(10)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1) (一)事故相关企业................................................(11)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12) (三)其他单位....................................................(1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3)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3) (二)对事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5) (三)其他处理....................................................(15) (四)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15)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5)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15)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16) (三)扎实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16) (四)举一反三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17)2024年11月18日18时08分许,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陆家漕77号的宁波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办和省应急管理厅高度重视。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查处实施挂牌督办,省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厅厅长许小月作出批示,要再三核实人员情况,科学组织灭火,管控好舆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号)等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事故提级调查,于2024年11月21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和海曙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消防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市监委对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事故挂牌督办单》(〔2024〕9号)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检测、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波海曙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11·18”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气动压缩包装机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业主违法扩建耐火等级低的生产厂房用于生产丙类可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图1 新琦兴公司厂房平面草图 图2 新琦兴公司厂房出租情况示意图 1.宁波新琦兴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琦兴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起火建筑权利人均为毛召忠。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5日,营业期限:2019年11月15日至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UWXU1H,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昇村,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服装、塑料制品、五金制品的制造、加工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法兰绒、双面绒、PV绒的裁剪、缝制,pp棉的充棉、压缩、包装,企业从业人员约25人。 新琦兴公司厂区整体呈F型,1#厂房、2#厂房、3#厂房各一幢,1#厂房和2#厂房呈L型,生产厂房共三层。 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新琦兴公司1#厂房三楼整层,1#厂房一楼和二楼的西边部分区域,2#厂房的二楼和三楼整层,以及3#厂房整幢。 2.宁波市海曙锋驰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驰公司),起火建筑的承租单位。成立日期:2014年8月1日,营业期限:2014年8月1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杨宏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09003277H,注册资本:伍万元整,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广昇村,经营范围:工艺品、玩具、五金件、电器、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玻璃制品、模具的制造、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企业从业人员约15人。 2024年1月1日与毛召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新琦兴公司1#厂房一楼和二楼的中间部分区域,承租面积约为2100平方米,租期为五年。 3.宁波市海曙华盛鑫茂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鑫茂公司),起火建筑的承租单位。成立日期:2022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倍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C4FRM32T,注册资本:伍万元整,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桃源村,经营范围: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企业从业人员约10人。 2023年10月与毛召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新琦兴公司2#厂房一楼整层和1#厂房一楼和二楼的东边部分区域。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琦兴公司。有1名兼职安管员,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由毛召忠和兼职安管员毛旭辉负责。聘用1名文员和1名外贸验厂辅导人员从事企业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与外贸验厂相关的)编制工作。未见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疏散预案、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日常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台账。未定期对厂房电气线路进行规范性自查,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事故设备长期带病作业(仅2024年10月以来就发生3次电气线路故障)。 与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租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由毛召忠自行负责,毛召忠不定期会对承租单位进行简单的日常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会口头要求承租单位及时整改,未制作相关安全检查记录。 (三)事故建筑物相关情况 1.事故建筑物合法建设情况。新琦兴公司1-3#厂房,权利人:毛召忠,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18)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0125590号),共有情况:单独所有,用途:工业用地/工业,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陆家漕7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2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359平方米,上部为框架结构,使用功能为生产及办公,于2005年开工建设,建设工程名称为宁波鄞州集士港琦兴针织厂车间1-3#。其中,1#厂房系火灾发生建筑,框架二层,建筑面积约3850平方米;2#厂房系火灾蔓延过火建筑,框架二层,建筑面积约809平方米;3#厂房系火灾蔓延过火建筑,框架二层局部三层,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 2.事故建筑物审批情况。宁波鄞州集士港琦兴针织厂(即新琦兴公司)车间1-3#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宁波海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05年1月18日通过规划许可,项目内容为车间、综合用房,于2005年4月15日获得施工许可证,并于2005年4月20日开工建设。该项目于2005年11月7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并于2006年1月5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经查,2006年以后改造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施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3.违法搭建情况。新琦兴公司厂区内共有7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总面积约为3541平方米。2006年,新琦兴公司在厂房东、西、北三面搭建了过道钢棚6处,违法建设面积共约1302平方米。2010年,新琦兴公司在1#厂房和2#厂房加盖了一层钢结构,使1#厂房和2#厂房从二层变成三层,三楼的层高将近3米,违法建设面积约2239平方米。 2019年,新琦兴公司对1#厂房三楼进行了第一次改造,把平屋顶改造为人字形屋顶。2023年,新琦兴公司对1#厂房三楼进行了第二次改造,在靠近1#厂房三楼东侧半边加装了泡沫夹心板吊顶。2024年2月,新琦兴公司对1#厂房三楼进行了第三次改造,在靠近1#厂房三楼西侧半边加装了石膏板吊顶。三次改造完成后,1#厂房三楼作为车间使用,用于生产经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8日10时30分左右,新琦兴公司操作工梅荷凤到1#厂房三楼上班后,把棉纱放进包装袋里面,就到气动压缩包装机工位上开始工作,中午12时40分左右,梅荷凤在操作气动压缩包装机过程中发现机器断电跳闸无法使用,于是向厂长翁海君反映设备故障,需要维修。12时49分左右,翁海君联系了丁惠民(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来维修。13时20分左右,丁惠民发现电磁阀的线圈上有水渍,于是对电磁阀的其他部位进行测试,发现电磁阀的外壳有漏电情况,随即打电话给翁海君,翁海君告知厂区一楼仓库有电磁阀的更换件,于是找了新的电磁阀进行更换。13时40左右更换完毕后,气动压缩包装机面板未显示故障,经翁海君确认后,于14时左右离开。梅荷凤在气动压缩包装机修好后继续包装工作,直到做完剩下包装件就去从事其他工作,到16时30分下班后离开厂房,离开时未切断气动压缩包装机的电源。 拷边工苗艳独自在新琦兴公司1#厂房三楼北面缝纫车间加班至18时许,发现车间的灯变暗,抬头一看顶部都是烟,往外走发现充棉包装车间的气动压缩包装机附近着火了,马上回到工位拿上手机并拨打119报警,随后逃生至二楼东面室外平台,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将其从东面室外平台救下。 18时08分许,气动压缩包装机在起火后,引燃了周边的棉靠垫、涤纶毯等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火势迅速向1#厂房三楼他处蔓延。经消防灭火救援后,明火于21时36分许被扑灭。 (五)事故现场情况 图3 火灾现场俯视图 图4 1#厂房三楼车间气动压缩包装机(起火点)烧毁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新琦兴公司厂房内财物不同程度烧毁,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58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海曙区应急管理局于18时50分许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初报事故情况:海曙区集士港陆家漕77号发生火灾,目前正在扑灭中,无人员被困。后续,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1时27分和23时27分向市局续报事故详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19时14分许,宁波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浙政钉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应急值班室初报事故情况。后续,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时18分、20时53分、21时51分、23时13分和23时28分向省厅续报事故详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海曙区委区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区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及属地镇乡人员,调动专业车辆、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集士港镇负责现场的后勤保障、事故善后处理。18时16分,宁波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古林站、鄞奉路站、特勤一站、首南站等共10个消防站42辆消防车176名消防救援人员及集士港专职队2辆消防车10名专职队员前往处置。并同步通知公安、电力、大型机械等联动单位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8时28分,古林站到场;18时30分,搜救组在二楼东面室外平台成功营救出1名被困人员;18时57分,全勤指挥部到场;20时42分,火势得到控制;21时36分,明火扑灭。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海曙区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火灾救援工作。因事故企业及周边企业违法建筑较多,造成消防车辆及人员无法进入事故企业东、西、北三侧,灭火救援工作只能从事故企业南侧单面开展,影响救援速度。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科学,救援行动相对迅速。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人员询问等,排除了故意放火、自燃、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因素。 (一)起火原因 1#厂房三楼空压机未有效排放水汽,导致气动压缩包装机内部出现水汽引发多次电气线路故障且未被重视,带病作业后,于11月18日18时08分许,气动压缩包装机再次电气线路故障起火,火源通过棉絮、电线等物质引燃紧贴气动压缩包装机的棉靠垫、涤纶毯等丙类可燃物品引发火灾。 (二)火灾迅速蔓延主要原因 一是1#厂房三楼车间内存放大量棉靠垫、涤纶毯等丙类可燃物品,在气动压缩包装机因故障起火后迅速燃烧并扩大。二是1#厂房三楼车间为违法建设,耐火等级低,顶部为泡沫夹芯板,起火后火势通过顶部泡沫夹芯水平蔓延。三是1#厂房外侧贴临封闭的违建钢棚,使烟气和热量无法及时排出,导致火势迅速向他处蔓延。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 新琦兴公司。(1)违法建设事故厂房。2006年,在未经资规部门规划许可情况下[],在厂房东、西、北三面搭建了过道钢棚6处;2010年,在1#厂房和2#厂房加盖了一层钢结构,使1#厂房和2#厂房从二层变成三层;2019、2023、2024年,在1#厂房三楼进行三次改造。(2)违规使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作业。在2024年2月以来,将违法扩建的耐火等级低的1#厂房三楼车间用作丙类火灾危险性车间使用,从事生产作业。(3)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定期对厂房电气线路进行规范性自查[],未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1#厂房三楼空压机未有效排放水汽,导致气动压缩包装机内部出现水汽引发多次电气线路故障,仅由车间负责人和安管员自行根据经验更换关键元器件,未请生产厂家提供专业服务,长期带病作业。(4)违法组织电工作业。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开展电工作业[][]。(5)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企业主体安全管理意识淡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观念不强,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兼职安管员形同虚设,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 海曙区集士港镇。未有效统筹发展和安全,未认真吸取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故和金华武义“4·17”火灾事故教训;履行辖区违法建筑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企业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不到位,未按流程向区政府申报暂缓拆除[],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在2023年以来将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1#厂房三楼)改造成厂房,用作丙类车间使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严重消防隐患[]。集士港镇应急消防管理站,虽在2024年以来对事故企业开展3次检查,但检查不全面不深入,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兼职安管员形同虚设、出租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电工作业等情形监管不到位[][]。集士港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日常巡查[]不到位,未对事故企业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定期巡查,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在2023年以来将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1#厂房三楼)改造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集士港自然资源所,对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日常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企业在2023年以来将已登记造册的违法建筑(1#厂房三楼)改造成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其他单位 集士港镇广昇村村民委员会。位置紧邻事故企业,在发现事故企业在2023年以来将违法建设的三楼建筑物改造成车间时,未及时劝阻,未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集士港镇人民政府报告[],致使事故企业将三楼违法建筑改造成厂房,用作丙类车间使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按照《关于在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甬纪办〔2021〕21号)相关要求,移交市纪委市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由市纪委市监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二)对事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海曙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新琦兴公司、毛召忠、毛旭辉依法作出处理。 (三)其他处理 责成集士港镇人民政府向海曙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需要另外调查处理的有关问题 事故调查中发现丁惠民存在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工作业的问题,按照属地处理原则,将上述问题线索移交海曙区有关部门调查后依法从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事故调查组。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边到底。要常态化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实效,全力维护安全稳定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海曙区、集士港镇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结合企业实际健全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加大安全投入,做到生产作业场所合法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消防等安全设施齐备好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有为;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压紧压实现场工作人员责任;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企业培训教育,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火灾“灭早灭小”水平和逃生能力。要督促企业压实小微园区(厂中厂)房东、业主的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晰各方安全责任。出租方要依法履行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扎实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海曙区、集士港镇要对登记备案的存量违法建筑加强巡查和管控,依法科学分类处置。加大违法建筑惩戒力度,严防新增违法建筑,严控严重消防隐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等情形,根据存量违法建筑风险状态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处置方式。资规、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厂中厂)严重违章搭建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分工,尽职履责,打通企业生命通道。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杜绝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拆除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搭建,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举一反三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海曙区、集士港镇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围绕“源头防、 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紧盯重点行业领域,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要深化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查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等情形,坚决落实停产断电拉闸、企业火灾防控“十条硬措施”等管用手段,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提高群防群治能力。要深入推进电气安全综合整治,进一步压紧压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用电安全保护;引导企业配备专兼职电工,对涉电设施开展全面检查,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风险隐患;强化企业用电环境管理,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提升用电安全水平。要深化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整治,动态排摸、实时掌握工作底数,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深入实施园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本质安全提升、精准执法和帮扶等五大工程,认真落实小微园区安全管理“三个十”,切实改善园区安全管理水平。要强化行政执法力度,要毫不手软“打非治违”,对存在问题隐患,整改不主动、不彻底的要严肃处罚,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切实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 2024年2月7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附件1 宁波市工业企业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整治行动主要任务清单 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程 5.明晰园区安全管理职责:...与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2019年12月3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六、违法建筑的暂缓拆除(三)暂缓拆除违法建筑的确定程序 符合暂缓拆除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批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后,予以暂缓拆除。 [] 2021年11月18日 宁波市海曙区“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三、登记备案(二)登记备案的要求3、已登记备案的违法建筑发现有新增违法建筑产生、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或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登记备案自行失效,属地镇(乡)街道应对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四)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 2020年6月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处罚事项清单”五、自然资源(共10项)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的“职责边界清单”:......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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