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塘蓬镇张某颖自建房1·2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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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塘蓬镇张某颖自建房“1.21”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 1月 21日 7时 13分许,廉江市塘蓬镇岭塘路边张某颖自建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204平方米,火灾造成 2人死亡。
事故当天,湛江市领导作出批示:“请市消安办迅速调查火情原因,敦促廉江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请廉江市做好死者善后和舆情管控工作。”同日,廉江市领导作出批示:“一、请市消安办会同塘蓬镇认真贯彻落实湛江市领导批示精神,抓紧开展原因调查,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春节前后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二、请市委网信办做好舆情管控,塘蓬镇做好死者善后工作。”
为查明事故原因,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二十八条和《湛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湛府办〔2022〕23号)第四条规定,由廉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抽调市应急、消防、公安、司法、住建、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以及塘蓬镇政府等组成“廉江市塘蓬镇张某颖自建房‘1·21’火灾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司法鉴定、调查询问、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和有关单位、场所、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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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廉江市塘蓬镇岭塘路边张某颖自建房,该建筑坐东向西,东邻塘蓬镇岭塘小学,南邻黄某峰自建房,西邻省道 S287岭塘路段,北邻广州某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廉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塘蓬片区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办公楼。
起火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自建房,原占地面积约 202平方米,西面大门处向外搭建彩钢板约 95 平方米,共占地面积约 2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521平方米。建筑一层北侧区域(约 118平方米)出租给黄某作五金店使用(营业执照名称:廉江市塘蓬黄某五金店),建筑其余部分为屋主张某颖及家人使用。
(二)有关单位场所情况
- 张某颖自建房,由张某颖丈夫黄某彩于 2015年建设一层,2019 年黄某彩因病去世,其家人一直居住至今,2023 年张某颖再加建半层。2021年张某颖用彩钢板在南侧前门向外搭建飘出 4.6米,黄某在经过屋主张某颖同意下,同年也在北侧五金店前门用彩钢板向外搭建飘出 8米。张某颖自建房及门前两处向外搭建部分均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法规文书,未曾取得任何规划及房产证明。
- 廉江市塘蓬黄某五金店,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某,经营场所:廉江市塘蓬镇岭塘路边,注册日期:2010年 3月 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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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租赁情况
张某颖自建房屋主张某颖与廉江市塘蓬黄某五金店经营者黄某于 2019年 1月 3日共同签订租房协议,租期暂定五年,合同期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到期后没有续签。前三年每年租金为 8400 元,三年后在原租金基础上递增 10%租金,每半年交纳租金一次,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计算。租赁合同上明确注明:房屋门前需安装及改造须通知甲方(张某颖)同意,租用期间如发生一切意外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由乙方(黄某)自负。
(四)房屋装修和使用情况
张某颖自建房为一层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居民房,自建房分南北两侧,一层南侧(屋主张某颖家人使用)前门(西面)宽约 7.5米,前端使用彩钢板自阳台底部往外搭建,向外飘出
- 6 米,毛坯装修;一层北侧(廉江市塘蓬黄某五金店)前门(西面)宽约 7.5 米,前端同样使用彩钢板自阳台底部往外搭建,向外飘出 8米,毛坯装修;自建房东侧一层及一层夹层阁楼为屋主张某颖家人居住使用,采用粉刷白墙及贴砖装修。楼顶半层为屋主张某颖后期加建,毛坯装修,现场未发现有人员居住痕迹。
(五)起火建筑内消防产品情况
经现场勘验和证人证言证实,起火建筑一层北侧区域(约 118平方米)出租给黄某作五金店使用,店内配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2具,型号MFZ/ABC4;应急照明灯具在火灾中烧毁严重无法提取。2具干粉灭火器保险栓丢失,瓶身较完好,压力表指向红色区域,有使用痕迹。五金店铺南侧与一层自建房居住区域采用铁皮作分隔,东侧与一层居住区域采用砖砌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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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东侧与自建房夹层阁楼采用钢化玻璃分隔,张某颖家人居住区内未发现消防产品及器材。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视频监控画面和询问知情人,北京时间 2025 年 1月 21日 7时 12分许,黄某(黄某五金店经营者)驾车外出市场买菜,当时房屋未见火光和烟气,梁某干(黄某丈夫)起床到北侧小门边刷牙,当洗漱完回到五金店后发现东面墙体靠北区域有火光,且浓烟弥漫,随后拨打电话给黄某说家里起火了。
调取起火建筑对面马路石材加工厂阳台底部监控视频发现,7时 14 分 34 秒,黄某五金店顶棚开始冒出烟气,7 时 16 分 20秒,黄某五金店顶棚开始冒出大量黑色烟气,7时 17分 14秒,黄某驾车从外面回到五金店前,第一时间从北面侧小门进入五金店内,随后黄某从内向外打开西侧大门,并立即开展财物抢救。7时 18分 25秒,黄某五金店东北侧窗户出现爆闪,并不断传出爆炸声,7时 18分 34秒,黄某五金店东北侧窗户出现持续火光,火势逐渐变大。当时屋主张某颖、黄某辉、林某芳在一层靠东侧房间睡觉,黄某炟、黄某洋在一层夹层阁楼房间熟睡,张某颖、黄某辉、林某芳在听到屋内有爆炸声响后,自行从南侧大门逃离,因浓烟过大无法再进入屋内叫醒睡在夹层阁楼的 2名人员(黄某炟、黄某洋),导致该 2名人员被困。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5年 1月 21日 7时 18分许,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119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廉江市塘蓬镇岭塘小学附近房子一楼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随后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119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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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城南消防救援站,塘蓬、石岭专职消防队共计 4车 18名指战员到场处置。7时 25分,塘蓬专职队到达现场,在南侧出一条干线 1支水枪进行灭火降温并阻止火势向住宅部分蔓延,同时寻找机会内攻搜救被困人员。7时 42分,石岭专职队到达现场,立即成立搜救小组进行搜救,增设一支水枪进行灭火和降温,掩护搜救小组进入二楼搜救。由于屋主向消防员反映被困人员位于二楼房内,但实际被困人员位于 1楼夹层阁楼,因此导致第一次内部搜索未找到被困人员。7时 47分,城南消防救援站 2车 10人到达现场,立即成立搜救小组,同时出一支水枪掩护搜救小组内攻搜救,7时 52分,在东侧一楼夹层阁楼发现 2名被困者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城南消防救援站利用多功能水罐车出一支水枪阻止火势向住宅楼二楼蔓延,15吨水罐车向石岭专职队及城南消防救援站多功能水罐车供水。7时 55分,大队全勤指挥组到达现场,立即研判现场情况,并作出全面部署。在确定现场具备总攻条件后召集所有参战力量进行分工,发起灭火总攻。8时 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塘蓬专职队留守现场进行火场清理,其余参战力量有序归建。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统计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 2人死亡,具体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 黄某炟(屋主张某颖儿子),男,汉族,籍贯广东省廉江市,经医护人员确认死亡,搜救发现地点在自建房夹层阁楼东南角处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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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洋(屋主张某颖儿子),男,汉族,籍贯广东省廉江市,经医护人员确认死亡,搜救发现地点在自建房夹层阁楼东南角处地上。
经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洋、黄某炟 2人尸体头部未见骨折,躯干未见明显骨折,颈部未见明显勒痕,体表未见明显创口,可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亡。对两名死者心血进行检验,发现 1号尸体黄某炟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 38.7%,未检出乙醇成分;2 号尸体黄某洋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
- 5%,心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102.4mg/100ml。1、2 号尸体符合在火灾现场生前吸入一氧化碳中毒后烧死。
(二)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主要烧损黄某五金店内五金商品、家电家具、日用品等和张某颖自建房一层(夹层阁楼)室内装修、电器设备及家具等。经申报评估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562285元,具体如下:
- 张某颖自建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备损失 228420元;
- 黄某五金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备损失 333500元;
- 火灾现场处置费用 365元。
四、火灾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情况,对张某颖、黄某、梁某干、黄某辉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对起火建筑进行了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塘蓬镇派出所派出专干力量对起火建筑周边走访排查,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经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5年 1
月21日7时13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黄某五金店内东北角区域;起火点位于五金店内距东面墙体约0.8米~1.8米,距北面墙体约2米,距离地面约1.5米高位置;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
廉江市塘蓬镇张某颖自建房“1.21”火灾现场一层平面图
〔图〕2.85m黄潘辉房问zECS卫生间张春颖房问2.85m林家芳房间7.8mC9'L黄妹五金店屋主厨房、餐厅图例4.6m过火范围w8起火点卷帘门卷帘门7.5m折叠门折叠门7.5m\n
廉江市塘蓬镇张某颖自建房“1.21”火灾现场夹层平面图
〔图〕间96./m夹层餐厅层房夹夹层棋牌娱乐室..玻璃隔墙E'7.8m层黄妹五金店一层屋主厨房、餐厅4.6m卷帘门卷帘门7.5m折叠折叠门7.5m\n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后,火调技术组对屋主当事人、屋主亲属、火灾发现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走访询问,并邀请各领域专家前往火灾现场指导勘验取证。经火调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反复勘验,读取黄某五金店北侧小门掉落在地上的监控摄像头内存卡数据,调取起火建筑对面马路石材加工厂阳台底部监控数据,并对视频监控时间进行实时校对,均与北京时间慢3秒钟。现场提取4件证物(电线、熔珠等)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作火灾痕迹鉴定。经鉴定:物证编号为4-2、4-6的样品为电气线路一次短路形成。根据现场燃烧痕迹特征、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痕迹物证鉴定报告等资料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廉江市塘蓬黄某五金店内距东面墙体约0.8米~1.8米,距北面墙体约2米,距离地面约1.5米高位置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图〕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0cm0cm\n
照片 15 样品 4-2 外观
照片 19 样品 4-6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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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 张某颖自建房未批先建,在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成并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黄某五金店和张某颖自建房均存在非法扩建现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屋前搭建彩钢板,黄某五金店向外搭建占用公共区域约 60平方米,张某颖自建房向外搭建占用公共区域约 34平方米;
- 黄某五金店存在违规住人现象,且店内堆放大量货物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天那水、手喷漆、泡沫填缝剂等),火灾荷载大,燃烧产生大量浓烟及有毒气体;
- 五金店经营区域与自建房居住区域未按要求设置物理防火分隔,导致火势迅速向居住区域蔓延;
-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报警不及时。梁某干(黄某丈夫)最先发现火情,并未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而是拨打电话通知外出市场买菜的妻子黄某,黄某赶回到五金店后第一时间是抢救财物,未拨打电话报警,延误救援时间;
- 经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 2 名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发现,死者黄某洋心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 4mg/100ml,生前有酗酒现象。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廉江市塘蓬镇张某颖自建房“1.21”火灾事故属于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各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履职依据及情况
(一)各职能部门履职依据
根据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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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和省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安监局《广东省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公意字〔2012〕5号),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消防网格化工作的统筹领导职责,村居委会要组织网格人员每月对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
2022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2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2〕13号),湛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湛江市按摩服务场所及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我市也陆续印发了《廉江市 2022年度消防安全“扫雷”行动工作方案》(廉消安〔2022〕9号)、《廉江市“拆牌、破网、清道”工作方案》(廉消安〔2023〕2号)、《廉江市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整治工作方案》(廉消安〔2023〕4号)、《廉江市重大风险消防大检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廉消安〔2023〕9号),廉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廉江市按摩服务场所及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廉消安办〔2023〕37号)。
以上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镇(街)、村居委的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职责及要求,并逐级下发要求其认真落实执行。
(二)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对塘蓬镇人民政府、塘蓬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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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办、塘蓬镇规划办、塘蓬镇安和村委会、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相关人员展开走访调查,情况如下:
- 塘蓬镇人民政府日常履职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塘蓬镇政府党政主要领导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派出所和医护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指挥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引导现场车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饮水、防护物品等供应,做好死者的善后工作,并安排人员看护好现场和组织巡逻。日常消防工作中,塘蓬镇政府建立有消防领导组织机构,坚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督导通报、联合检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扫雷”行动和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不到位,对辖区内存有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做到应查尽查、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存在盲区死角。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台账发现,塘蓬镇应急办有联合多部门深入工厂、学校、“三小”场所、经营性自建房等重点区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2024年共排查经营性自建房 318家,发现隐患 215处,并同步组织辖区商户开展消防知识培训与应急演练 28 次,利用公众号、微信群推送消防科普文章和视频。工作中能发动网格力量运用“社消平台”小程序开展排查整治,并通过小程序的隐患通报、数据统计、隐患曝光等功能,助推排查整治进度。但在日常督促排查整改隐患方面存在不到位不托底现象,对乡村一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深入,对起火店铺存在违规住人和防火分隔不足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工作未形成闭环。消防宣传培训不够深入,群众火场逃生意识和技能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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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蓬镇规划办 2024 年拆除违章违法建筑 463 处,针对老旧街区堵塞消防通道的隐患,主动开展调研,收集资料,制定针对性改造规划方案,为后续整改提供依据。但在对居民自建房违规搭建监管方面,存在只监管主城区搭建建筑不监管村落搭建建筑、只监管在建搭建建筑不监管已建成搭建建筑的认识偏差。在督促隐患整改方面,与综合执法队的职责任务混淆不清,存在失管漏管现象,未认真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违规搭建隐患排查整治,存在底数不清、台账不齐等现象。
根据三定方案工作要求,塘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会同规划办开展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控的工作职责,负责辖区省道及公路两侧违章搭建建筑的查处和清拆工作。经查实,2024年塘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共计查处违法建筑 53 栋,拆除违规搭建建筑 18栋。2021年 10月 1日查处违章搭建的执法权(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下放到塘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由于起火五金店违规搭建部分为黄某搭建于执法权下放前,执法队因此未予以查处和清拆,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 塘蓬镇安和村委会日常履职情况
安和村委会实行网格化责任制,将全村划分为 5个责任网格,由各包片村干部组织开展日常宣传和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火灾事发场所(黄某五金店)属于油行村网格。村委会每月有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在镇应急办等部门指导下定期开展自建房、驻村企业安全检查,督促场所(单位)及时整改私拉电线、通道堵塞等问题。安和村委会组建有村级志愿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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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基础灭火器材,制定简易应急预案,与加油站等驻村企业建立消防联系交流制度,每年联合开展 1次消防演练。经查实,安和村委会网格化管理工作弱化,事发场所既是经营性自建房又是典型“三合一”场所,现场防火分隔不足、火灾荷载大,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是“扫雷”行动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整治场所,安和村委会有对起火建筑开展日常检查,但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起火建筑存在的“前店后宅”生产经营与住宿部位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和违规住人的安全隐患没有开展针对性整治,致使违规住人的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专项工作缺少检查记录和台账,未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起火建筑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辖区群众对店铺内违规住人,电气线路乱拉乱接等风险隐患认识不足。
- 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履职情况
自“扫雷”行动开展以来,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一是依托住建部门自建房安全排查,掌握建筑、场所数据,建立基础数据信息台账。二是发动镇街完成对“三合一”场所和自建房集中连片地区开展检查,并按照“一场所一档案、一建筑一台账”要求建立排查工作底数清单、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三是充分利用好“基层消防监管平台”小程序,将“三合一”场所和经营性自建房纳入整治范畴,实现市、县、镇三级管理,大、中、小网格员线上办公,在线暗访督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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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远程反馈,对整治对象实施“五色”危险等级的“五级管控”,精准实施“扫雷”,运用科技手段为“扫雷”行动赋能。2024年至今共组织开展夜查行动 115次。结合辖区自建房数量多、耐火等级低、消防隐患存量多,增量大等实际,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强化“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检查,重点排查电线私拉乱接、电器超负荷使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堆放杂物、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等问题。经查,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基层镇街和基层镇街消防网格员培训指导工作不全面,质效不高,基层网格员对基层消防监管小平台使用和录入情况不熟知。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涉事人员
- 黄某,廉江市塘蓬黄某五金店经营者。店主黄某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店内电气线路乱拉乱接且不套管,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店内违规住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张某颖,廉江市塘蓬镇岭塘路边张某颖自建房出租方,擅自将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和未设置消防、用电等安全设施的房屋作为经营性场所出租获利,未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用电及防火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公职人员、党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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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建议
- 建议塘蓬镇人民政府向廉江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
查。
- 建议安和村委会向塘蓬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建议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向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1.要深刻吸取本次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2.加强政府领导责任。塘蓬镇要层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落实网格责任和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3.加强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经营性自建房屋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场所内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配齐疏散楼梯、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消防软管卷盘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迅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1.各镇(街道)及部门要加强对沿街店面等“九小场所”的安全隐患整治。针对小型经营场所存在的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存放堆积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要求各小型经营场所配足配齐消防设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消防安全技能,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提高经营场所内从业人员“防抗救”能力。2.深化“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好基层消防监管平台等小程序,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动态掌握“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商住未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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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沿街商铺加设夹层阁楼违规住人等基本情况,一经发现当场责令立即搬离,综合运用临时查封、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做好实体墙分隔。3.深化出租屋安全整治。
重点整治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使用“三合板”、彩钢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分隔或装修装饰等突出风险,工作人员逐家逐户开展排查,督促整改。4.
各镇(街道)及部门针对辖区内的违章搭建开展整治。重点针对沿街和城乡接合部的违章搭建、改建、扩建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对违法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自行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建立长效巡查机制,防止违建反弹。
(三)齐抓共管。全面推动各部门、镇(街道)吸取典型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检查;负有消防监管职责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主动履职,发挥条线监管作用,通过明查暗访、联查检查等方式开展实地抽查、集中排查,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有序推进各项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四)强化宣传。加大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强化各类场所负责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主动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安全岗前培训演练,配齐消防安全设施。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和隐患曝光,用典型火灾案例进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工及居民群众,大力普及“小火快跑,浓烟关门”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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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逃生基本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和浓厚整治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