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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4 年份:2025 大小:15.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6:58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1:07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用火不慎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25

title: 2025_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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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7日2时40分许,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发生火灾,火灾烧毁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床、木桌、空调、衣柜等物品,房间隔墙烟熏受损,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25273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为18273元。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24年2月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成立了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金城江公安分局局长谢湘勤为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金城江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测绘、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建筑情况。

起火房间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东侧,起火房间所在建筑东面、北面、南面为道路,西面为民房。建筑坐北朝南,建筑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层数为地上六层,占地面积8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79.7平方米。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户主为兰秋萍,房屋性质为私人住宅,于2011年建成,产权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

起火建筑方位图

起火建筑平面图

(二)功能用途。

兰秋萍将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1楼出租为门面,2至4楼作为出租房,5至6楼作为兰秋萍自住用房。2021年7月,毛华照朋友牙庭辉向兰秋萍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2023年8月,牙庭辉将所租用的4楼转给毛华照使用。4楼房屋布局为三室一厅一厨两卫,客厅用作办公使用;西北侧房间用作接待室,东北侧、东南侧用作卧室;西南侧为厨房。起火房间位于东北侧卧室,即梁志旺居住的房间,东南侧房间为黄健宇卧室。

(三)人物关系。

毛华照、梁志旺、黄健宇均在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施工队工作。2023年1月15日,毛华照无偿提供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给梁志旺和黄健宇住宿。火灾发生当晚,梁志旺与黄健宇在外与朋友吃饭并喝酒,梁志旺于2024年1月26日23时30分许返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房间内睡觉,黄健宇于2024年1月27日0时30分许返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房间睡觉。死亡人员为梁志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梁志旺,性别:男,年龄:48岁,民族:汉族。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7日2时30分许,报警人李渊下班路过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附近时,突然听见有人叫“救命”,其随即于2024年1月27日2时38分拨打“110”报警,随后看见有浓烟从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的窗户冒出,随后拨打“119”报警。

(五)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27日2时41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金城东路特勤站、文体路消防救援站等2个队站共8辆消防车、4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时44分,金城东路特勤站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为民房4楼卧室起火,火势处于发展阶段。带队指挥员立即组织外围警戒、出水控火、内攻救人。2时52分,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3时05分,火势得到控制,在起火卧室内发现1名遇难人员并救出。3时45分,事故处置完毕,火灾造成1人死亡。

(六)电取暖器调查情况。

  1. 电取暖器购销情况及产品质量情况。梁志旺当日使用的电取暖器(经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部门现场勘查确认该电器残骸为取暖器)为梁志旺、黄健宇在2022年在金城江区机关服务中心15栋旧改楼施工队工作的办公室内带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具体购买人员及地点已无法查证。
  2. 电取暖器产品质量情况。由于梁志旺使用的电取暖器在发生火灾时已烧损严重,电取暖器残骸上已无法获取该取暖器的品牌型号、制造商和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

(七)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由于起火建筑内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器材,因此无法调查消防产品相关情况。

(八)检验鉴定情况

依据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关于梁志旺的尸体检验报告(金工(刑)鉴(尸检)字〔2024〕3号),梁志旺死亡原因分析推断为因火焰热作用导致严重烧烫伤死亡。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1•27”火灾事故是因使用电取暖器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一起非生产经营性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经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走访询问等综合分析,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2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东北侧卧室;起火点为卧室内距东墙70cm至100cm、距南墙120cm至150cm范围处(即北侧床边中间部位);起火原因为梁志旺使用取暖器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直接原因。

火灾发生时间在深夜时段,人员活动少,起火后不易被发现,使得火灾未能及时扑救,发现火灾时已呈猛烈燃烧趋势。同时火灾发生后,被困人员由于饮酒导致意识不清醒,慌乱逃生,错误地选择了逃生路线,导致人员死亡。周边群众发现起火后,由于没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未能及时扑救火灾和营救被困人员。

三、暴露出的问题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用火用电不规范。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对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用取暖器不注重安全,以生活使用便利为主,容易导致“小火亡人”事故。

(二)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工作成效不明显。地方政府没有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缺少专门的消防宣传计划,消防宣传更多的是季节性宣传和口号标语宣传,消防宣传专业性和社会性不强,存在宣传手段单一、形式陈旧、内容固化等问题,缺乏宣传精准性和吸引力,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火灾发生地的社区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基层消防宣传“进家入户”步子不大,导致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

(三)日常消防巡查检查不深入、不仔细、不全面。辖区政府、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没有针对性,未结合冬季火灾特点组织对经营性自建房、沿街门店、“九小场所”等不放心、不托底的场所,统筹开展“进楼入院”“敲门入户”和“三清三关”等针对性消防巡查。

四、事故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不深入,未认真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的通知》(金消安委办〔2024〕1号)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针对性的消防科普宣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 桥卜社区居委会。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未认真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的通知》(金消安委办〔2024〕1号)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针对性的消防科普宣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对桥卜社区居委会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 梁志旺,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起火灾,对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用取暖器不注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 兰秋萍,系起火建筑户主,其将房屋作为出租使用,未在房屋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健全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事宜,研判本地火灾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是本辖区直接责任人,成立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开展办公。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整合基层各派驻机构及农村综治网格监督执法,落实本地消防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基层灭火救援消防队伍,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强化居民自建房和无物业小区综合治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河池市农村消防“五有”等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经验,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部门联查、联改、联治工作;重点关注居民燃炭、燃气和电热等取暖的安全隐患,以及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焚香祭祖、烧荒、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用火用电不安全行为,落实针对性巡查防控措施;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要严格按照《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的通知》(金编〔2023〕3号)明确的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广泛发动综治网格员、村(居)委会党员干部、帮扶干部等力量,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建立完善乡规民约、防火公约,加强节假日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

(三)开展精准消防宣传教育。将留守老人、儿童和行动不便人员作为重点目标人群,组织乡镇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帮扶干部、综合执法队员、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力量开展“精准宣传”;重点加强居(村)民自建房防火宣传,制作一批针对性警示教育视频、海报等宣传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乡村大喇叭等传播媒介,扩大消防宣传对乡镇农村及偏远地区群众的覆盖范围;广泛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公众力量,加强电动自行车、取暖设施、燃气安全、火场逃生等靶向宣传。利用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以网络直播、短视频、微联动等形式,引导公众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组织基层网格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敲门行动”,深入村(居)民楼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河池市金城江区万和路一巷12号民房4楼 “1•27” 火灾事故调组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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