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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501室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4 年份:2024 大小:15.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9:14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2:06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工业厂房场所/餐饮场所原因/用火不慎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25

title: 2025_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501室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501室“1•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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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501室“1•29”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29日15时40分许,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床、沙发、电风扇、电视等物品,房间隔墙烟熏受损,过火面积约为1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5070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9570元。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24年2月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成立了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金城江公安分局局长谢湘勤为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金城江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测绘、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建筑情况

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户主为蓝春暖、覃富江,所在建筑为河池市金城江区果品公司A栋住宅楼,于2009年建成,为河池市金城江区果品食杂公司集资建房,建筑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层数为地上七层,总建筑面积约2240平方米,该建筑于2009年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起火房屋501室布局为4室2厅1厨2卫,建筑面积156.1平方米。

起火建筑方位图

起火建筑平面图

(二)功能用途

建筑主要用于日常居住,平常共有覃富江一家5人使用。北面东侧卧室为覃富江儿子覃某鹏使用,北面中间房间为覃富江母亲黄玉秋使用,北面西侧卧室为覃富江、蓝春暖使用,南面西侧房间为覃富江父亲覃有意使用,南面东侧为客厅、餐厅、厨房。

(三)人物关系

火灾发生当日覃富江父亲覃有意、母亲黄玉秋、儿子覃某鹏居住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内,覃富江在外上班,覃富江配偶在外逛街。死亡人员为覃富江母亲黄玉秋,当日坐在南面中间房间黄玉秋卧室内,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黄玉秋,性别:女,年龄:73岁,民族:壮族。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29日12时许,覃富江配偶蓝春暖、父亲覃有意、母亲黄玉秋、儿子覃某鹏在501室内各自房间活动,其中黄玉秋在其房间使用取暖器烤火看电视。13时30分许,蓝春暖外出逛街。15时40分许,覃某鹏在其房间内玩手机时听到类似石头掉地上砸到地板的声音,出卧室后发现黄玉秋房间内起火,覃某鹏在黄玉秋房门外呼喊“奶奶”后未见黄玉秋回应。随后,覃某鹏立即带覃有意疏散至501室门口,并在门口拨打“119”报警。

(五)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29日15时50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发生火灾,有人员被困。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金城东路特勤站、文体路消防救援站等2个队站共8辆消防车、4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15时53分,金城东路特勤站到达现场。经侦查:现场为民房5楼套房卧室起火,1人被困在起火房间内,火势处于发展阶段。带队指挥员立即组织外围警戒、出水控火、内攻救人。16时01分,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6时03分,火势得到控制,并在起火卧室内发现1名被困人员并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6时0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16时15分,火灾被扑灭,16时30分,事故处置完毕,火灾造成1人死亡。

(六)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内配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ABC类干粉灭火器。经现场调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干粉灭火器均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箱设置于楼梯间平台处,消火栓箱内配置有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接口,其中消防水带生产厂家为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水带规格型号为8-65-25有衬里消防水带,出厂日期为2009年6月25日;消防水枪商标名称为高邮;消防接口商标名称为高邮,型号为KD65A型。调查组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对该建筑内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接口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判定该建筑内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接口质量合格。建筑内ABC类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为南京江浦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型号为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日期为2009年7月。调查组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检查项目和技术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除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主要由于产品已过报废期限,使用年限已达14年,该检查项目不具备参考价值)以外,其余检查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七)取暖器调查情况

1.电取暖器购销情况及产品质量情况

(1)黄玉秋当日使用的电取暖器(经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部门现场勘查确认该电器残骸为取暖器)为覃富江十余年前购买,购买地点已记不清; (2)根据火灾现场取暖器残骸底部铭牌标识显示,该产品类别为取暖器,由上海鸿继电器有限公司监制,慈溪市鸿继电器有限公司制造,产品型号:HJ-J1,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输入总功率1000W。经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该取暖器型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09010707379756(颁证日期:2009-12-08,证书到期日期:2014-12-08),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GB4706.23-2007,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具有该产品的基本信息,证明黄玉秋当日使用的该批次电取暖器为正规厂家在有效时间内生产的合法产品。 综上,黄玉秋当日使用的电取暖器的产品为合法产品。

(八)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1•29”火灾事故是因使用电取暖器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的一起非生产经营性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15时40分许;起火部位为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A栋501室北面中间卧室;起火点为北面中间卧室内距西墙40cm至80cm、距南墙190cm至230cm处;起火原因为黄玉秋使用取暖器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成因

死者黄玉秋为行动不便的弱势群体,家属对其监护和提醒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火灾发生当日12时许,其儿媳蓝春暖和孙子覃某鹏均发现其在卧室内使用取暖器,但均未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取暖器,且火灾发生时,覃有意和覃某鹏都在起火房子内(分别在其他两个房间),但因关闭房门,均未能发现火灾发生。

三、暴露出的问题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用火用电不规范。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对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用取暖器不注重安全,以生活使用便利为主,容易导致小火亡人事故。

(二)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工作成效不明显。地方政府没有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缺少专门的消防宣传计划,消防宣传更多的是季节性宣传和口号标语宣传,消防宣传专业性和社会性不强,存在宣传手段单一、形式陈旧、内容固化等问题,缺乏宣传精准性和吸引力,难以取得良好效果。火灾发生地的社区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基层消防宣传“进家入户”步子不大,导致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

(三)日常消防巡查检查不深入、不仔细、不全面。辖区政府、社区、网格员消防安全检查没有针对性。起火房屋所在建筑为无物业小区,火灾发生前,辖区政府、社区均未对起火场所所在建筑开展消防巡查检查,对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问题失察失管。同时,辖区政府、社区未结合冬季用火用电特点,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事故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 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不全面、不深入,未认真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的通知》(金消安委办〔2024〕1号)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针对性的消防科普宣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 解放社区居委会。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未认真按照《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防控的通知》(金消安委办〔2024〕1号)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针对性的消防科普宣传。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对解放社区居委会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黄玉秋,因使用取暖器不当引起火灾,对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使用取暖器不注重安全,因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健全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安全管理“五有”工作事宜,研判本地火灾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是本辖区直接责任人,成立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开展办公。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整合基层各派驻机构及农村综治网格监督执法,落实本地消防综合监管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基层灭火救援消防队伍,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强化居民自建房和无物业小区综合治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河池市农村消防“五有”等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经验,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部门联查、联改、联治工作;重点关注居民燃炭、燃气和电热等取暖的安全隐患,以及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焚香祭祖、烧荒、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用火用电不安全行为,落实针对性巡查防控措施;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要严格按照《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的通知》(金编〔2023〕3号)明确的工作职责,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广泛发动综治网格员、村(居)委会党员干部、帮扶干部等力量,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建立完善乡规民约、防火公约,加强节假日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

(三)开展精准消防宣传教育。将留守老人、儿童和行动不便人员作为重点目标人群,组织乡镇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帮扶干部、综合执法队员、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力量开展“精准宣传”;重点加强居(村)民自建房防火宣传,制作一批针对性警示教育视频、海报等宣传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乡村大喇叭等传播媒介,扩大消防宣传对乡镇农村及偏远地区群众的覆盖范围;广泛发动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公众力量,加强电动自行车、取暖设施、燃气安全、火场逃生等靶向宣传。利用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以网络直播、短视频、微联动等形式,引导公众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组织基层网格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开展“敲门行动”,深入村(居)民楼院开展消防宣传培训,组织开展“三清三关”活动,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河池市金城江区解放东路40号501室 “1•29” 火灾事故调组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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