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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4 年份:2024 大小:24.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5: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8:05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用火不慎原因/违章动火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地域/湖北年份/2024

title: 2024_湖北武汉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 整理:从官方 .doc 原文提取

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江汉区人民政府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火灾事调查组 2025年4月20日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失火建筑概况

(二)涉事人员情况

(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勘查认定情况

(二)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三)火灾灾害成因分析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二)对属地和相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2月16日12时37分许,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交通路社区江汉路35号、37号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3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6户受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414615.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武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江汉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花楼水塔街道等单位组成江汉路35号、37号“12.1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12.1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一、失火建筑情况

(一)失火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为2栋毗邻建筑,门牌号码分别为江汉路35号、江汉路37号。(见图1) 江汉路35号为一栋3层砖木结构住宅,总建筑面积817.16平方米,建于1937年,为区属直管公房,原由武汉江启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原统一民权房管所)负责管理,2024年7月合并至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由该公司二中心负责管理。该建筑除1层2间临街门面外其余均为居住功能,共住有18户29人(不含3户空置)。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 江汉路37号为一栋4层砖木结构综合楼,总建筑面积944.13平方米。原所属单位为武汉市四季香果品食杂公司,2000年改制后归属武汉市供销社供销资产经营公司,现安全管理委托其下属单位武汉市科振经贸有限公司负责。2020年7月,武汉市供销社供销资产经营公司将该建筑整体出租给何昕展(中国台湾省人)经营。1至2层为蜜雪冰城,3层为伴糖西餐(西餐厅),4层为可木酒店(小旅馆,建筑面积为230平方米)。建筑无固定消防设施。

图1 江汉路35号、37号外貌图

(二)涉事人员情况 1.胡小牛,男,身份证号420103********0019,与其配偶刘洪燕(女,身份证号420103********086X)于2013年起租住于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在本次火灾中遇难。 2.方菊华,女,身份证号360430********1125,现住江岸区渣家左路145号,为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房东。

(三)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江汉路35号、37号无建筑固定消防设施,配备38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为MFZ/ABC4,生产厂家为湖北亿水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合格产品。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6日12时41分,武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江汉区江汉路35号火灾报警后,立即调集江汉路消防救援站及所属黄陂街、武商小型消防站6车3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同时调集汉正街、万松园、永清街、特勤二消防救援站增援。(见图2) 图2 江汉路35号、37号航拍图 12时47分江汉路消防救援站到场,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12时58分增援队站相继到场。13时10分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相继到场。13时20分,大火蔓延方向被有效堵截,火势基本得到控制。13时30分,明火被扑灭。14时30分,在清理江汉路35号3楼废墟时,发现1名遇难者。15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此次火灾共5个消防救援站、20台消防车、120名指战员参加火灾扑救,疏散被困群众20余人。 火灾发生后,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胡庚松、政委刘自龙,时任江汉区区长叶文静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江汉区政府迅速启动火灾事故一级应急响应,调集公安、应急、医疗、供电等部门和花楼水塔街道,组织现场救援、人员排查、事故调查、善后安排等工作。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胡小牛,男,66岁,身份证号420103********0019,无业。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江汉路35号3层局部过火,过火面积约130平方米,受灾5户。建筑物火灾损毁修复费用经武汉弘晖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566213.04元,3层受灾5户直接经济损失为305292元。 江汉路37号4层大部分过火,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受灾1户。第4层房屋火灾损失经湖北中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为198700元;位于该层的江汉区星可木酒店火灾损失经湖北原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344410.35元。 综上,该起火灾总过火面积约330平方米,共6户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414615.39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勘查认定 火灾发生后,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启动火灾调查联勤机制,调集相关大队火调技术力量,并邀请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专家到现场指导调查。 1.起火时间认定 通过查看江汉路步行街智慧街区监控视频,12时37分26秒,江汉路35号公房西侧顶部采光井老虎窗处有烟气冒出,12时38分03秒,整个西侧屋顶所对应的房间靠江汉路步行街的外墙区域有烟气冒出,之后西侧屋顶上方烟气扩大,遮盖整个3层屋顶区域,12时44分,东侧胡小牛所在房间外窗有大量浓烟冒出,随后明火燃烧并窜出窗户。结合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首次接警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2时41分56秒。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以现场监控发现火灾烟气确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12时37分许。 2.起火部位认定 火调人员实地勘查江汉路37号各楼层过火情况,其中37号建筑地上1-3层房间都没有过火痕迹,地上4层房间的屋顶瓦片全部掉落,木梁整体结构完好,表面碳化严重,部分木梁脱落在地面,部分房间内有家具烧毁痕迹。4层屋顶木梁上和靠近35号建筑的外墙上,有明显的火势从35号建筑屋顶方向蔓延过来的燃烧痕迹,结合监控视频,可确认最先起火的建筑为江汉路35号。 勘查江汉路35号建筑各楼层过火情况,1层未过火,2层东侧顶部部分木质楼板烧穿,楼板上方碳化痕迹明显强于下方,3层楼梯东侧房间基本烧毁,3层东侧的屋顶全部塌落,内部家具受损严重。初步确定起火区域为江汉路35号建筑3层东侧。另结合35号建筑3层东侧临江汉路步行街有3个外窗墙上安装有遮雨棚,其中死者胡小牛房间(见图3,编号为6号的房间)遮雨棚完全烧毁,另两处遮雨棚完好,没有燃烧痕迹。通过查看起火时群众拍摄视频,烟气和火势最先从江汉路35号建筑3层东侧死者租住房间破窗而出,相邻房间窗户无烟火冒出,判断起火房间为死者胡小牛房间(6号房间)。

图3 江汉路35号、37号过火楼层平面图 3.起火点认定

(1)6号房间中心区域南侧墙面由西向东依次放置一个衣柜和一个多层储物柜。衣柜完全烧毁,燃烧产物碳化严重,整体呈北低南高斜坡状散落在地面。储物柜整体结构完好,靠近房间中心处的储物柜表面有比较严重的碳化和烟熏痕迹,靠近衣柜处的边缘有部分烧毁,碳化严重。储物柜前(距南侧砖墙0.5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7米处)有一部旋转座椅,椅子的坐垫部位为木制材料,坐垫的底部表面有明显的龟裂痕迹,坐垫的上方表面烟熏痕迹重,没有龟裂痕迹。另据参战的江汉路消防救援站还原灭火和搜救经过,死者胡小牛半仰躺姿势靠在该座椅处。(见图4)

图4 江汉路35号6号房间复原图

(2)墙面上呈现以衣柜底部地面为中心,形成比较明显的V型烟熏痕迹。通过房间内衣柜和隔板燃烧痕迹,东北角床角架、床板的燃烧痕迹,西北角进门处液化气钢瓶表面颜色变化等燃烧痕迹分析,火势均是由房间旋转座椅所在区域向周边可燃物较多方向蔓延。 综合现场勘验确认起火点为6号房间西南角转椅处(距南侧砖墙1-1.3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8-1.1米处)。 4.起火原因认定

(1)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勘查现场及调查走访,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2)通过对6号房间现场地面、物品表面进行采样分析,未检测到汽油、柴油等常见助燃剂成分,排除易燃液体燃烧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3)对6号房间存放的物品进行排查,未发现白磷、油纸等易自燃物质,排除易自燃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经查询起火当天天气晴,气温-1℃~15℃,西南风2级,湿度85%,可排除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

(5)江汉路35号建筑3层各住户分装了电表,从供电部门调取当天用电数据分析,该建筑3层发生火灾前的一小时内没有用电异常现象。调查询问各租户起火前活动轨迹,只有死者在6号房间内。调查询问死者妻子,反映6号房间内使用的电器较少,通过对6号房间内空调、电视机、电饭煲、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及户内电线燃烧痕迹勘查,未发现短路、过载等线路熔珠,排除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6)调查询问死者妻子和邻居,反映死者烟瘾较大,喜欢收集废旧物品。经调查了解,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2021年曾因收缩压达到260mmHg入院抢救,日常药物控制后收缩压仍有160mmHg以上。在现场6号房间发现死者的转椅旁边也留有大量香烟、烟蒂、烟盒,控制血压的药物及废旧书籍、杂物、纸箱等燃烧残骸。 结合现场勘验,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6号房间(死者胡小牛房间)西南角转椅处(距南侧砖墙1-1.3米、距西侧木质隔墙0.8-1.1米处)遗留火种(烟头)引燃周围可燃物,随后引燃屋内堆放的废旧书籍、杂物、纸箱等可燃物,火势沿木质油毛毡闷顶迅速蔓延,是造成本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火灾灾害成因分析 1.房屋耐火等级低。江汉路35、37号均为砖木结构建筑,耐火极限不足0.5小时,木材大量用于屋架、梁、柱、隔墙等承重构件,起火后形成“立体燃烧”,火势在短时间内造成江汉路35号多户燃烧,并蔓延至相邻江汉路37号建筑,造成江汉路37号4层受灾。 2.防火间距不足。江汉路35号、37号2栋建筑贴邻而建,无防火间距。江汉路35号火灾发生后,热辐射和飞火引燃江汉路37号,导致火灾范围扩大。 3.住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江汉路35号3层部分住户为扩大居住面积和追求经济效益,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结构,搭建夹层,分隔转租,是造成火灾荷载增大、火势扩大蔓延的重要原因。 4.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部分居民留存大量可燃杂物、占用通道楼梯、电线私接乱拉、乱扔烟头等不安全生活习惯导致火灾发生风险高。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胡小牛,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租户,与妻子刘洪燕从房东方菊华租住该房间,租住期间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在房间内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胡小牛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方菊华,江汉路35号3层失火房间房东,擅自将原有房屋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后违规分隔转租,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且该行为系房屋火灾荷载增大、火势扩大蔓延的重要原因,危害房屋安全。建议根据其具体违规行为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进行查处。

(二)对属地和相关单位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属地和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交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不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工作不到位。

(2)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落实公房管理责任,对公房巡查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发现方菊华擅自将原有房屋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后违规分隔转租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3)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的代管单位,对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监管缺位,日常监管指导不到位。

(4)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为江汉区区属直管公房管理日常工作的部门,指导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 2.对相关单位人员处理意见

(1)杨维,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交通路社区网格员,负责江汉路35号所在交通路社区网格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未发现其对江汉路35号住宅部分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记录,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2)汪春丽,江汉区花楼水塔街交通路社区治安主任,负责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组织网格员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网格员的工作指导不到位 NOTEREF _Ref22632 \f 6,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3)王丽莎,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中心公房管家,作为江汉路35号建筑公房管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失火公房的擅自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及违规分隔转租行为,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4)王雪峰,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中心经理,负责江汉路35号建筑所在片区公房的经营管理,对江汉路35号建筑公房管家王丽莎履职不到位失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3.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办事处交通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花楼水塔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武汉中实城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武汉金融街集团有限公司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建议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向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属地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织密监管责任体系。各街道、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江汉区消防安全责任清单》,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将老旧房屋日常巡查、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纳入网格化单元管理。健全“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形势研判和执法协作,对火灾隐患突出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后一米”。

(二)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构建共治管理格局。公房管理部门要制定《老旧公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产权单位、物业公司、住户三方消防安全责任,武汉金融街集团、中实物业及社区搭建信息互通渠道,建立“隐患联查、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推行“一栋一档案”管理模式,每栋老旧公房设置消防安全员,定期重点巡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风险点位,及时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深化老旧房屋专项治理,攻坚突出风险隐患。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全区老旧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行动,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全区老旧房屋“起底式”排查整治,按照“直管公房、自管产房、自建房”三类建立“一栋一表”隐患清单,采取“增烟感、加喷淋、清楼道、整电线、限明火、配器材”六项措施,提升老旧房屋本质安全。同时积极申请上级资金,推动老旧房屋片区整体改造,实现隐患整改与城市更新有机衔接。

(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筑牢群防群控防线。公房管理单位和社区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公告栏、微信群、云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场逃生自救常识及火灾警示案例,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五类人员”等特殊群体上门关照提醒,推动无线烟感安装动态增补和插线板“以旧换新”,持续开展“拆窗破网”和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定期组织居民逃生自救、防火宣传等培训演练。

(五)强化灭火救援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处突效能。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区级消防指挥调度中心,实现对社区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国家队联勤联战的指挥调度,强化火灾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提高响应速度,实现救早救小救初期。不断优化消防队伍和力量布局,建立健全与街道、社区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联训联演联战机制,发动街道、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基层灭火救援能力和综合应急救援效能。

江汉区人民政府花楼水塔街道江汉路35号、37号 “12.16”火灾事调查组 (武汉市江汉区消防救援大队代章) 2025年4月20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第八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安全;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七条第 一、 二、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三)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 二、四项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四)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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