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事故发生所在位置图
8 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4年 9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3
(三)事故相关生产装置及工艺基本情况 ................................3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8
(五)事故发生经过 ..................................................9
(六)事故现场情况 .................................................10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1
(一)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11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12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13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3
三、事故直接原因 .......................................................13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3
(一)捷达公司 .....................................................13
(二)有关监管部门 .................................................1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5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5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16
(三)对事故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处理建议 ...............................16
(四)其他处理建议 .................................................1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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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 7月 12日 16时 23分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以下简称长合区)的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 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12.2万元。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许小月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准确掌握情况,对事故调查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属地全力抢救伤员,严防次生灾害,管控好舆情。
湖州市委书记陈浩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请长合区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全市面上要举一反三,严防再发生类似的安全生产事故。市委副书记、市长洪湖鹏也第一时间作出批示。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长合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均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度,省应急管理厅于事故当天迅速派工作组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 7月 12日,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湖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市总工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和长合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提级调查。同时,邀请湖州市纪委市监委和湖州市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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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湖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认定:湖州长合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7·12”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生产车间羰基化反应釜的尾气放空冷凝器列管泄漏,导致管程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混合气通过列管泄漏点进入壳程盐水管线,再汇入冷冻盐水箱(以下简称盐水箱)并积聚,在未经动火审批、未经风险辨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企业违规组织外来施工人员在盐水箱顶部使用磨光机[1]进行彩钢板打磨作业,产生的火花遇盐水箱检修孔处逸出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混合气发生闪爆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成立于 2016年 1月 27日,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镇天子湖现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子荣,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1] 经现场核查,打磨作业使用充电式无刷角磨光机,型号为 DCSM03-100,该工具使用干电池,无需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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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3MA28C4DA96,现有员工 80名,用地面积为 39457.34㎡。主要经营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专用化学产
品制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2023年 9月 22日,捷达公司取得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ZJ)WH 安许证字〔2023〕-E-2396,许可范围为年产中间产品:氢气 233.75吨,一氧化碳 1260吨,一氧化碳和氢气混合物 1350吨,氮[压缩的]300Nm³/h,25%甲醇氨溶液 3636吨,2,5-二氢呋喃 1095吨。副产品:氨水[含氨>10%]450吨,乙醇 315吨。回收溶剂:甲醇 4236.4吨,甲苯 833吨,1,4-二氧杂环己烷 259吨。有效期至 2026年 9月 24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安吉天子湖腾盛彩钢板经营部,注册日期为 2013年 4月 24日,经营场所为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 5号路,经营者潘玉广,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彩钢板、角铁、方管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2330523MA2F8ANH00。
(三)事故相关生产装置及工艺基本情况
- 事故发生的位置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厂区西南侧的盐水箱处,南侧为公用工程房,北侧相隔道路为甲类车间一,东侧为埋地消防水池,西侧为埋地消防水池和循环水冷却塔,具体位置详见下图:
〔图〕甲类车间一事发位置循环水冷却塔O消防水站消防水池盐水箱O消防水池O循环水池09O公用工程房配电房发电机房设备同\n
图1 事故发生所在位置图
〔图〕4.5m公用工程房事发盐水箱甲类车间\n
图2 事故发生现场的位置图
2.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装置为盐水箱,为7.6m×5.1m×4.5m的长方体结构,顶部设有2个40cm×40cm的方形检修口,4个回水口管道。底板下有22#工字钢做龙骨,下垫10cm厚枕木,钢板采用10mm厚20#钢,16#槽钢做侧壁主框架,10#槽钢为补强龙骨。内有内部隔热空腔,尺寸为5.1m×4m×0.1m。
〔图〕盐水箱检修孔四周10mm铁板3管线车阿1网水口丙端雨向10#槽钢四周环绕3管线车同2回水口2管线回永口检修孔1=管线回水口肆内部隔热空腔10076004000封闭,5cm铁板/各排污口、进出口配管时现场安装底板,22#工字钢做底,工
图3 盐水箱设备图
3.循环冷冻盐水系统基本情况。
企业设有2台50万大卡的冷冻机组及1台20万大卡的冷冻盐水制冷机。
涉事盐水管线情况:盐水从箱体底部经泵进1#冷冻机组(50万大卡)冷冻至-20℃后,去甲类车间一供羰基化工序配料釜的尾气排放冷凝、羰基化反应釜(R0105A~F)尾气放空过程的低温冷却(E0116),以及后处理脱轻、精馏过程低温冷却后,通过
2#盐水回管(DN150)返回盐水箱。
4.事故所涉生产工艺流程。
(1)甲醇裂解制混合气生产工艺情况。
甲醇在一定的温度、压力条件下通过催化剂的作用,发生裂解反应,生成氢和一氧化碳。
反应方程如下: $CH_3OH \rightarrow CO + 2H_2$
裂解反应生成的$H_2$和CO,经过变压吸附系统(PSA)将$H_2$和CO分离,得到纯度≥99.0%的一氧化碳,再经过一级变压吸附系统,得到纯度为99.99%的氢气。经过后期配置得到CO:$H_2=1$:1的合成气和纯氢气体。再经压缩得到压力为7.0MPa的合成气。
(2)四氢呋喃-3-甲胺生产工艺情况。
四氢呋喃-3-甲胺以丁烯二醇为起始原料,经环合、羰基化和加氢反应得到,具体的反应原理如下:
①环合反应
〔图〕固体酸HOOH+H2O\n ②羰基化反应
〔图〕CHDcat.1CO++H2\n ③加氢反应
〔图〕CHO+H2Ocat.2NH+NH3+码\n
④工艺流程框图
〔图〕插图
图4四氢呋喃-3-甲胺工艺流程框图
5.企业项目建设情况。
捷达公司目前在生产的年产600吨四氢呋喃-3-甲胺生产线于2017年8月建成投产;年产1200吨四氢呋喃-3-甲胺生产线于2019年9月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产100吨吡唑酸酯、1000吨马来酸二乙酯、3000吨碳12-24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23年9月22日取得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今年以来,企业只有四氢呋喃-3-甲胺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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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商前期作业情况。
2024年 6月初,捷达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汉民与潘玉广联系,告知厂区西南侧的盐水箱需要更换彩钢板,要求潘玉广提供彩钢板,并寻找工人进行作业,但未告知安环部。7月 3日,潘玉广与张汉民联系,告知第二天进厂作业。7月 4日至 5日,潘玉广带陈有貌、孙建兵进入捷达公司开展作业,完成盐水箱西面和南面彩钢板的拆除和安装工作。7月 6日至 10日,由于气温太高,停工休息。7 月 11日,潘玉广带孙建兵、刘吉运完成盐水箱东面和北面彩钢板的拆除和安装工作。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承包商管理方面。捷达公司制定了承包商管理制度,但在更换盐水箱保温层外彩钢板项目过程中,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签订承包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未开展外来人员教育培训、未对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对作业过程中涉及磨光机打磨的动火作业和高处作业未进行审批。
- 设备设施管理方面。捷达公司未对羰基化反应釜尾气放空冷凝器等设备设施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未及时发现冷冻盐水管线泄漏和活性炭吸附罐堵塞的情况。
-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方面。捷达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胡子荣为组长,总工程师胡建民和安环部负责人邓红建为副组长,总经理助理张汉民、生产部部长万敏强、安环部沈东方为组员,但捷达公司建立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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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总经理助理分管生产部和安环部。在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安环部又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专职安全管理员蒋背背、洪有昆 2人已离开安环部,但未及时调整更新。
- 安全管理制度方面。捷达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管理等制度,但未对羰基化反应釜的放空冷凝器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未排查出事故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但企业不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 2024年重新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于 2月 1日正式印发,但发放记录为 2023年 3月;企业冷冻机操作规程中未对盐水运行设定操作指标。
- 安全教育培训方面。捷达公司 2024年度培训计划未正式发文。2024 年以来,培训汇总中所有培训均为全体员工,与实际参加人数不符,企业主要负责人胡子荣、总工程师胡建民等行政人员均未参加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阚敦龙的三级教育培训中无班组级培训,车间级教育人非本车间人员;马冉冉、邓海涛等 2名新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无考核记录。
(五)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视频监控和问询记录,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7 月 12 日 13时 19分,潘玉广、刘吉运、孙建兵进厂,13时 21 分许,3 人进入二道门开展作业,孙建兵携带锂电池冲击钻、绳子,刘吉运携带撬棍,主要负责盐水箱顶部旧彩钢板的拆除工作,14时 01分,陈有貌到厂,14时 05分,陈有貌携带磨光机及白色的桶(内含水壶、剪刀等)进入二道门开展作业,与
刘吉运、孙建兵一同负责盐水箱顶部新彩钢板的安装工作。16时18分,刘吉运离开二道门。16时23分49秒,盐水箱发生闪爆。
- 名外来施工人员的任务分工主要是:潘玉广在箱体东面地面上负责递送彩钢板;陈有貌、刘吉运、孙建兵三人负责在箱顶作业,孙建兵、陈有貌负责对彩钢板进行量尺寸、画图、剪裁、打磨[2]等作业,刘吉运负责打钉固定彩钢板。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导致盐水箱顶部炸至公用工程楼顶,箱体破损,一车间南侧大部分玻璃震碎、窗框破坏,分析室内门窗受损。事故发生时,现场出现大量白色水雾,罐体内的盐水沿道路流向事故应急池。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测算,本次爆炸 TNT 当量约为 1.13-10.15kg。
〔图〕消防水池5m\n
图5 破损的盐水箱
〔图〕插图
图 6 打磨的彩钢板
〔图〕插图
图7 一车间玻璃震碎窗框破坏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外来施工人员陈有貌、孙建兵2人死亡,现场盐水箱破损,一车间南侧大部分玻璃震碎、窗框破坏,分析室内门窗受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412.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7月12日 16时26分, 110接到捷达公司报警, 16时28分, 长合区应急管理局在浙政钉群中收到消防部门通报的事故情况, 并于16时46分、17时12分、17时46分, 通过浙政钉多次向湖州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16时56分, 湖州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浙政钉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事故情况, 并于17时10分、17时16分、18时10分, 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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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事件发生后,湖州市应急管理局和长合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召集公安、应急、卫健、消防、经发、生态环境以及属地乡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现场情况得到初步控制后,迅速成立事故专项领导小组,由长合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现场成立医疗救助组、事故救援组、现场保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和维稳组、舆情管控和信息发布组、面上排查组。
事故发生后,捷达公司主要负责人胡子荣等相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安环部沈东方在 16时 26分拨打 110,并由 110转接至 120、119。一车间班长李挺和车间主任沈永兵迅速关闭 2台冰机、2台冷却盐水泵,同时关闭蒸汽总阀。中控室关闭混合气总阀、加氢总阀,对正在反应的 1号、3号、6号加氢反应釜停止加氢,对 2号、4号、5号加氢反应釜停止出料。打开所有循环水阀门,对所有反应釜进行降温处理;环合反应釜停止加热并开始降温;精馏塔停车降温。
同时迅速清点厂区内人员,16时 35分左右,生产区域的员工全部撤至生产区域外。16时 30分,天子湖镇消防队调派 1车 7人赶到现场,由于现场没有明火,所以未进行灭火作业。现场发现两名死者,其中陈有貌被冲击波震到北侧一车间门口雨棚上;孙建兵被冲击波震到东面厂区主路口,经 120确认,两人当场死亡。
16时 40分左右,公安及属地政府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区域拉警戒线。同时,长合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后续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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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吉县人民政府和长合区管委会第一时间成立“7·12”事故善后联合处置领导小组,与遇难者家属“一对一”沟通交流,做好家属安抚、死亡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7 月 13日,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死亡补偿协议书,死亡补偿金全部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湖州市应急管理局、长合区主要领导和长合区、安吉县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在统筹协调指挥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坚持安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救援原则,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各类危害,科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排除容器爆炸、可燃液体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的可能因素。经过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违规组织外来施工人员在盐水箱顶部使用磨光机进行彩钢板打磨作业,产生的火花遇盐水箱检修孔处逸出的氢气和一氧化碳混合气发生闪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捷达公司
- 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存在“有制度不执行、有规定不落实”等情况,企业制定的部分管理制度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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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冷冻机操作规程中对盐水运行未制定操作指标。捷达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不清,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等外包作业的管理工作衔接不畅。
- 承包商管理失管。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3]的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将此次外来施工作业纳入承包商管理[4],对外来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高处等特殊作业行为失管,且未进行审批[5]。
-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6]的规定,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羰基化反应釜尾气放空冷凝器处的列管泄漏[7]、活性炭吸附罐内存在堵塞[8]的事故隐患。
- 安全风险未有效辨识。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9]的规定,有效组织外来施工作业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捷达公司在此次外来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 捷达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中明确,承包商的选择应报安环部审查,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内容。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并由安环部审查同意。由安环部协调其他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5] 承包商作业中,孙建兵、刘吉远、陈有貌等 3人进行高处作业,但仅陈有貌有高处作业资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 通过试漏实验,将羰基化反应尾气的放空冷却器内注满水,冷却盐水管道一侧使用带压盲板密封,另一侧通入 0.1Mpa氮气,提升冷却盐水管道内的压力,从冷却器上方的列管道处,看到明显的水泡产生。
[8] 通过试漏实验,在冷凝器接收罐上压力表约 40KPa,活性炭吸附罐出口放空管的压力显示为 0.8kpa。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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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10]的规定,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4年度培训计划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等行政人员未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有关监管部门
长合区应急管理局落实上级部署的有关工作[11]不到位,未有效开展检维修、承包商、特殊作业等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捷达公司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安吉县化工园区[12]虽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13],但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分片区监管的情况;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检维修、承包商、特殊作业等高风险环节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对捷达公司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汉民,捷达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生产部和安环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此次外来施工作业的企业负责人,对外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1]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防范危险作业安全风险,根据企业承诺公告情况对特殊作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集中处理、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12] 安吉县化工园区分为梅溪镇临港和天子湖镇南化工集中区 2个主片区,捷达公司位于天子湖镇南化工集中区。
[13] 安吉县委编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吉县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职责的通知》, 明确梅溪镇为安吉县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由梅溪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梅溪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牌子,┈做好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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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施工作业严重失察,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外来施工作业未纳入承包商管理、特殊作业未进行审批等失职行为监管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 朱唱宏,系长合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领导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长合区纪检监察工委依法依规予以诫勉。
- 杨海波,系安吉县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化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安吉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批评教育。
- 李伟,系安吉县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化工园区天子湖片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企业违规动火、承包商管理不严、安全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严重失察,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长合区纪检监察工委依法依规予以政务警告。
(三)对事故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处理建议
- 捷达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4],建议湖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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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5]的规定对捷达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 胡子荣,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6]相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湖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7]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邓红建,捷达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捷达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外来施工作业管理安全监管职责,对承包商作业涉及动火、高处等特殊作业未进行审批,在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等方面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湖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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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8]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潘玉广,安吉天子湖腾盛彩钢板经营部经营者,外来施工人员负责人[19]。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未对陈有貌、孙建兵、刘吉运等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无高处作业资质的孙建兵、刘吉运等人进行资质审核,对未经审批进行动火作业的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湖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万敏强,捷达公司生产部负责人,分管一车间、二车间、制气车间、机修间,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羰基化反应釜尾气放空冷凝器处的列管泄漏、活性炭吸附罐内存在堵塞等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捷达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 沈永兵,捷达公司生产部生产车间一主任,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羰基化反应釜尾气放空冷凝器处的列管泄漏、活性炭吸附罐内存在堵塞等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捷达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长合区应急管理局向长合区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湖州市应急管理局。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捷达公司与潘玉广达成口头协议,由潘玉广负责提供彩钢板和整个施工过程的人员,孙建兵、陈有貌、刘吉运等 3人的工资由潘玉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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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责成长合区向湖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长合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底线思维,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压实压紧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现场人员工作责任。要深刻领会“排查不到位是失职、排查出来不整改是渎职”的要求,深入践行“安全生产是最大利润,安全事故是最大成本”的理念,全面开展举一反三,完善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真正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全方位推动和保障地区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长合区,要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细、落底,全面排查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痛点和堵点问题,及时分析研究解决隐患背后隐藏的企业安全管理问题。要开展设备设施装置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生产车间、储罐区、仓库等区域的在线监测预警;加强设施设备的防腐蚀、检维修和巡回检查,落实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泄漏检测,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要开展公用工程专项整治,相关公用工程装置要等同于易燃易爆有毒系统进行管理,设备设施和管道要严格正规设计,材质选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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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要实现实时监测;重点要加强使用冷、热媒且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附属设施设备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第一时间消除问题隐患,确保公用工程的安全性。要强化工艺流程外的安全风险管控,紧盯检维修和承包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强化风险辨识,落实管控举措;重点要加强作业过程中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等高风险作业的监管,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的要求,严格事前作业审批、事中现场监护、事后作业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作业的规范性。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覆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盲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制度建设、操作规程修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等各个方面要亲自谋划、亲自参与、亲自部署,建立生产、安全、技术、设备、仪表等专业安全管理队伍,切实提高企业专业安全管理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其他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形成“人人懂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管理制度要执行到位,企业要研究出一套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方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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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严防制度出现“流于形式”“落地打滑”的现象;要将制度执行纳入安全教育培训重中之重的内容,培养员工的合规管理意识;要建立良性的奖惩制度,通过量化考核、查找问题、弥补短板等举措,提升制度执行的后驱动力。
(四)全方位压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化工园区特别是安吉县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厘清园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着力解决“一园多区、分片监管”等突出问题,实现化工园区统一管理。要持续开展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以“十有两禁”为主线,落实“一园一策”整改闭环,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部门,全面降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配足配齐专业监管力量,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监管职责,实现化工园区专业化监管,鼓励化工园区聘请常驻危险化学品专家服务团队,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特别是长合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要强化监管执法的全面性和精准性,严格对照《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的要求,聚焦承包商作业、特殊作业、设施设备本质安全等突出问题,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全面摸清风险隐患底数,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