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1组24号赛某11·10民房火灾事故报告
title: 2024_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1组24号赛某11·10民房火灾事故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赛某民房发生火灾,立即调派高昌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到场成功扑灭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96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458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接警后,支队、大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当地公安刑侦部门配合下,对此起火灾进行了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份,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张、现场平面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32张、执法记录仪视频3条,尸体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1份,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第20241536号)》1份。现已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该建筑为砖木结构自建住宅,坐南朝北,东侧为艾某住宅、西侧为阿某住宅,北侧为乡村道路,南侧为阿某住宅。建筑周围无架空电线,无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明火源。起火住宅周边无监控摄像头。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赛某民房发生火灾,立即调派高昌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到场成功扑灭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296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45800元,火灾造成1人死亡(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
三、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吐鲁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05时42分,根据大队现场走访及询问现场民警、当事人,判断起火时间大约在2024年11月10日05时20分许。
(二)认定起火部位。卧室1整体烧毁程度东侧重于西侧,东侧墙壁土炕上方堆放衣物处有一明显“V”字痕火烧痕迹,对该处实施逐层勘验,第一层为顶棚上掉落的泥土,第二层为塑料扣板烧融后塌落,第三层为烧毁的衣物残骸,第四层为土炕上铺装的地毯,地毯表面燃烧,地毯下方为土质炕面,炕面干净无任何燃烧残留物。在该处提取插线板1个,铜导线3段,插线板上插手机充电器,手机充电器连接手机1部,手机外观整体完好,仅手机壳高温作用轻微变形。综上所述,判定起火部位在赛某民房卧室1土炕东南角处。
(三)认定起火点。卧室1土炕上距东侧墙壁87cm,距南侧炕沿48cm处有四方形玻璃烟灰缸,烟灰缸已烧碎裂。烟灰缸东北侧10cm处为提取插线板处。烟灰缸外壁上附着有烟尘痕迹,该处直径50cm内碳化痕迹从内向外逐渐减轻。综上所述,判定起火点为赛某民房卧室1土炕距东侧墙壁87cm,距南侧炕沿48cm处。⠂⠂⠂⠂
四、对起火原因的认定
- 可以排除天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高昌区气象局提供的当日《天气实况证明书》确认起火前未出现雷电天气。
- 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根据艾某、伊某的询问笔录及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现场走访情况排除人为纵火可能。
- 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第20241536号)》可以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 不排除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确认起火点处有烟灰缸,且根据艾某、伊某的询问笔录确认死者赛某一直有抽烟的习惯。综上所述,起火原因认定为不排除遗留火种(烟头)引发火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死亡1人:赛某,男,维吾尔族,42岁,户籍地址: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
(二)财产损失情况。火灾室内烧毁被褥、衣物、衣柜、空调、家电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32300元,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8000元,善后处置费用5000元,火灾现场处置费用500元。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5800元。
六、事故责任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总体要求,“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亚尔镇恰章村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履行其职责,该起火灾属于意外事故。故不对高昌区亚尔镇人民政府、高昌区亚尔镇恰章村进行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