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3·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4_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3·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张冲、张宗和自建房及建筑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张宗良烤房盖板、李昌文与李昌学共建的自建房局部受损,过火面积约243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3.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相关规定要求,区政府授权,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3·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情况
事发地点为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住宅为地上1层砖木结构自建房屋。
二、事故情况
2024年3月20日4时7分左右,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李银秀死亡。
三、事故救援、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2024年3月20日4时30分,区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正阳消防救援站、青坪消防救援站出动,后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5时19分正阳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5时25分正阳消防救援站出水控制火势,5时39分青坪消防救援站到场增援,5时46分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6时39分在堂屋处发现1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6时46分火灾扑灭。
(二)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现场亡1人(李银秀,女,75岁)。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支队、应急局、冯家街道人民政府、冯家街道派出所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救援、伤员救治、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
四、技术调查工作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火灾调查人员到现场开展走访询问、现场勘验等工作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4年3月20日4时30分接到报警,经询问附近居民李昌勤于当日4时22分许接到龚良翠电话通知称房屋起火;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 为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询问,当事人龚良翠证实,发现火情时火焰主要分布张冲自建房堂屋西部;经现场勘察,张冲自建房堂屋木材残骸体积及碳化程度均重于两侧区域,堂屋区域残骸高度较南北两部区域更低,整体呈现由堂屋向其他部位蔓延趋势。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堂屋内。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调查询问,附近居民李昌勤证实,李昌勤到达现场时发现张冲自建房中部大部分区域已经烧毁,其余部分正在燃烧;经现场勘察张冲自建房堂屋,其南墙的木质踢脚线在距西墙约190厘米处过火程度较重,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其水泥地面在距西侧墙体约170厘米、距南侧墙体60厘米处发现一处凹坑,凹坑内残骸过火程度严重,呈黑色粉末状。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 通过公安局刑侦支队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及证人证供可排除外来火源。
- 认定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3.20”火灾起火原因为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主要依据有:(1)经现场勘察,在堂屋距西侧墙体约200厘米、距南侧墙体约50厘米处发现部分铜质电气线路,其中两根电气线路断裂处均发现电蚀熔痕,该位置与起火点的位置基本吻合。(2)经提取编号11号物证(含两处电蚀熔痕)送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得到结果:样品为短路熔痕样品。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4时07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起火点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起火原因为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2024年4月25日,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相关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进行说明,并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张冲自建房堂屋内距西墙约180厘米、距南墙约50厘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事故间接原因。该场所堆放大量可燃物,大门锁闭,居住者年迈,且缺乏消防安全用电知识。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本次事故为非安全生产性一般火灾事故。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调查。
(五)工程建设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工程建设责任。
(六)中介服务责任。经调查,该场所为居民自建房,故不涉及中介服务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树牢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志愿和义务消防救援队伍,配足配齐各类消防器材装备;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末端治理。动员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社区)、村小组网格员等基层力量, 深化“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消防岗位人员,村(社)干部,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志愿消防队员要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大喇叭、宣传车、院坝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村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督促村民委员会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能力。
黔江区冯家街道柏腊村2组张冲自建房
“3.2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