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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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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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07-06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临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自建房情况
(二)自建房建筑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报告情况
(三)事故处置评估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三)其他处理意见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二)属地政府责任意识不强。
(三)属地基层基础力量薄弱。
(四)行业安全监管交织松软。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二)压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切实抓好自建房安全管控。
(四)持续推进锂电池安全管理。
临沂平邑保太荆山庄民房“7·2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10平方米,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6873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平邑县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妥善安排家属安抚及善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平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市纪委监委组织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了问责调查,提出了问责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人员伤亡的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自建房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户主魏某。主体为老式村民自建住宅,西侧为村内道路,东侧为邻居住宅,南北两侧为胡同。该住宅原房主为魏某养父魏某玉(已故),2021年魏某将院子封闭。
经调查,该处自建房未注册生产经营单位,日常主要用于魏某一家居住,院中临时存放有手套。
(二)自建房建筑情况
该住宅主体为砖木结构,房顶为人字形屋顶(无吊顶),屋高约4.5米,建筑面积192平方米。分为西、中、东三间。其中西侧为卧室,分上下两层,上层为户主夫妇卧室,下层为其长子乔某辉卧室;东侧为房屋东墙,由此向外垒砌一间小卧室,乔某悦、乔某扬、齐某洽在此房间居住;中部为客厅。南侧院子采用钢架支撑,泡沫夹芯板封顶,形成相对密闭空间。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6日20时14分,乔某庆(自建房房主魏某丈夫)将放在院子北侧房屋门口处的封包机电池拿到院子南侧充电。
7月27日1时32分49秒,院子南侧靠近地面充电处出现高亮度明火,随后引燃周围成包的手套堆垛引发火灾。1时39分40秒,房屋前巷邻居高某发现起火,呼喊周围群众,随后打电话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院内南部。
- 现场将金属支架和铁皮清理后,查看院内手套被烧情况,发现院内中间向东部位手套堆垛过火烧失严重,北侧主房堂屋门口处手套堆垛被烧、炙烤呈熔融状,西侧手套呈散落状态,部分被烧过火,整体被烧程度较轻,北侧主房上方南部铁皮中间及东部被烧变色明显严重;现场查看北侧主房南侧门窗,发现木质门框及窗框烧失、炭化程度呈现上重下轻、外重内轻状态,窗子处竖向钢筋被烧上部变形严重,呈现上重下轻状态;现场详细查看北侧主房堂屋门口处手套堆垛,西侧、南侧被烧、炙烤程度明显严重,被烧迎火面朝向西侧、南侧方向;整个火灾现场烧损痕迹呈现南重北轻,火势由南向北蔓延状态。
- 现场将铁皮及西部过火较轻部位手套等物品清理后,发现院内中间部位由南向北整体过火烧损严重,在院子中间由南向北勘验,发现院子南部手套堆垛过火炭化痕迹明显重于北部;院子南部由东向西至大门口部位,发现东部烧损炭化痕迹较西侧重,过火痕迹呈现东重西轻状态;院内东南角洗澡间西侧外墙墙皮脱落严重,部分呈现清洁燃烧痕迹;整个院内燃烧残余物呈现火势由院内南部向周围蔓延状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一民房起火,可能有人员被困。临沂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2个消防救援站、4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指挥员遂行出动。1时58分,消防救援站到场处置,2时35分,2时37分,内攻小组先后从中间堂屋地面救出户主夫妇(乔某庆、魏某)。3时02分,内攻小组在东侧隔间卧室救出男户主的母亲(齐某洽),3时04分,继续在东侧卧室救出户主长女(乔某悦)及次子(乔某扬)。3时27分,内攻搜救组从西侧卧室搜救出户主长子(乔某辉)。3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处置完毕。
事故发生后,临沂市人民政府指导平邑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平邑县成立2个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报告情况
7月27日1时40分,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7月27日3时36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接保太镇人民政府报告;7月27日4时8分,平邑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7月27日4时1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临沂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7月27日4时3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省厅值班室;7月27日5时28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省厅值班室书面初报;7月27日5时46分,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省厅值班室正式书面报告。
(三)事故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及时、妥当,未引发相关社会问题,不存在迟报现象。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死亡原因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居住在北侧房屋内的6名人员死亡,具体信息如下:
魏 某(户主),女,汉族,1990年出生,35岁。
乔某庆(丈夫),男,汉族,1987年出生,37岁。
乔某辉(长子),男,汉族,2011年出生,14岁。
乔某悦(长女),女,汉族,2015年出生,9岁。
乔某扬(次子),男,汉族,2019年出生,6岁。
齐某洽(婆婆),女,汉族,1970年出生,54岁。
经平邑县价格认证和检测中心核定,此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873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院内南部洗手池处插座附近的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自建房违规搭建、存放可燃物,通道占用封堵是导致有毒烟气积聚、火势蔓延、人员无法逃生并最终死亡的事故灾害成因。具体直接原因分析如下:
- 根据公安机关《关于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号住宅“7·27”火灾调查报告》,经平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工作人员走访调查,视频研判结合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经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会商研判,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 通过视频分析,火灾发生前院内未发现电弧现象,故排除供电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 通过视频分析,发现起火部位先后10次出现白色烟气喷出现象,随后出现高亮度火焰,符合锂电池组热失控起火特征。且对起火部位清理后发现插排、铜导线及锂电池残骸等物证,符合封包机锂电池组(10节18650电池组合)充电过程中出现热失控引发火灾的现象。根据现有残骸等证据,无法明确电池与封包机是否原装,电池的生产厂商等具体信息无法查实,涉及知情人员在火灾中死亡,不满足电池与封包机溯源条件。
- 事故灾害成因。该自建房南侧院内存放大量成包的手套堆垛,起火后迅速燃烧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南侧院子顶部用泡沫夹芯板封闭,烟气扩散受阻,致命热量和有毒烟气通过北侧住房房门、窗户及后期塌落的房顶蔓延扩散;北侧住房南北窗户都采用钢筋封堵;西侧住房人为分割上下两层、东侧房屋东墙向外垒砌一间小卧室。火灾发生后,南侧火势封堵逃生通道,人员逃生困难,最终因吸入有毒有害烟气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魏某(涉事自建房房主)
未认真落实房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私自搭建彩钢瓦等构筑物,未按照有关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货物堆垛占用通道,在自建房外墙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窗,未定期对电动工具进行维护保养,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委会
履行属地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农村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不深入不到位,对辖区内居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改变结构等问题不制止、不上报[],致使魏某自建房安全隐患一直未排除。
3.平邑县保太镇保太工作区
工作区职责不清,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工作区职责效能,只充当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的“二传手”,缺乏有效地督促和指导,导致村居工作推进不力,未能有效组织工作区内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4.平邑县保太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对全镇自建房、消防安全等工作部署不到位,排查力度不够,相关站所检查流于形式,对乡建办、消防办等相关职能站所监管不力;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工作不到位,致使镇政府相关站所未能排查出魏某自建房存在的各类风险问题;乡镇消防队建设推进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火灾发生后险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对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
5.平邑县保太镇党委
未认真指导落实《关于印发平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未认真督促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对镇政府及职能站所落实自建房排查、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属地安全责任压得不实。
6.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为全县村镇建设工作主责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等工作,指导保太镇农村住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工作不力,日常监管不到位。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作为牵头部门,统筹、调度、指导保太镇人民政府落实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保太镇上报的排查情况未进行核查,未达到“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要求,致使魏某自建房失控漏管[]。
7.平邑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属地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指导、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不到位[]。
8.平邑县县委县政府
平邑县委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对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平邑县政府未认真履行政府属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乡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深入,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未有效落实上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不力[]。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魏某,女,涉事自建房房主。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定期对电器产品进行检查维护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纪委依规追究责任。
(三)其他处理意见
- 责成平邑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警示教育大会,并分别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保太镇党委政府向平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 责成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平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