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喀消安委办〔2025〕10号 关于喀左县山嘴子镇海岛营子村
下一篇:浦东惠南镇8·26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

云南盈江_雷霆餐饮4·27气瓶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8.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7:5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9:44

8 — 1—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4·27”便携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4 月 27 日 22时 43 分,位于盈江县平原镇的盈江县雷霆餐饮店发生一起便携式烤涮多用炉使用的便携气瓶爆炸事故,造成 6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认定事故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 4 月 28 日,经盈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局、平原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盈江县平原镇“4·2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经现场勘查、资料调阅、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有关人员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2—

经调查组认定,盈江县雷霆餐饮店“4·27”便携气瓶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 24 年 11 月 26 日;经营者:褚某某;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4 月 27 日 21 时许,何某某等 8 人前往盈江县雷霆餐饮店就餐,就坐于店内中央 10 号桌,就餐使用到的厨具有液化石油气炉灶和便携式烤涮多用炉。22 时 43 分许,便携式烤涮多用炉所使用的便携气瓶发生爆炸,导致何某某等 6 名就餐人员受伤,其余 2 人未受伤。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盈江县雷霆餐饮店内 10 号桌,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看监控视频,事故发生时该餐桌中央有固定的液化石油气炉灶,便携式烤涮多用炉紧挨液化石油气炉灶放置在桌面

— 3—

上。

爆炸物品为便携气瓶(型号为:小小厨 LD-A2118,丁烷含量:≥95%,灌装量:250g,执行标准:Q/DY091、GB/T38522-2020,生产日期:2025 年 3 月 28 日,保质期:两年),爆炸致瓶体变形破裂;使用该气瓶的便携式烤涮多用炉(42cm×32cm×6cm)主体严重损坏,部分零件散落四周;液化石油气炉灶上的锅体炸裂。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 6 人受伤,伤者基本情况如下:

何某某,就诊时双侧前臂浅Ⅱ°烧伤,面积约 4%左右,面、颈部散在烧伤Ⅰ°,面积共 3%,收住县人民医院普外科诊疗,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出院。

刘某、曹某某、张某、寸某某、克某等 5 人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未住院。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 年 4 月 27 日 22时 47 分,县公安局接报,盈江县雷霆餐饮店发生一起爆炸,有人员受伤。接报后县公安局指派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同时,县公安局于 22 时 58分将事故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县卫健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善将伤者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对现场

— 4—

进行管控,调查了解相关情况。5 月 7 日,何某某出院后,县应急管理局、平原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平原司法所组织盈江县雷霆餐饮店与何某某等人进行调解、赔偿。至此,事故得到了妥善处理,保持了社会稳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第一时间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措施得当,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员工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便携式烤刷多用炉和便携气瓶,将便携式烤刷多用炉紧挨液化石油气炉灶放置在桌面上,导致使用时便携气瓶周边温度过高,引发便携气瓶爆炸。

(二)间接原因分析

盈江县雷霆餐饮店经营者褚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便携式烤刷多用炉和便携气瓶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5—

褚某某,盈江县雷霆餐饮店经营者,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的规定,建议由盈江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3]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各餐饮店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各监管部门、单位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6—

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5/2025_云南盈江_雷霆餐饮4·27气瓶爆炸_事故调查报告.md
‹ 上一篇:喀消安委办〔2025〕10号 关于喀左县山嘴子镇海岛营子村
下一篇:浦东惠南镇8·26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