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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内蒙古阿荣旗_城运建设7·14中毒窒息_事故调查处理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6.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8:34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8:51
场所/高层建筑场所/医疗机构场所/地下空间原因/燃气泄漏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内蒙古年份/2025

title: 2025_内蒙古阿荣旗_城运建设7·14中毒窒息_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updated: 2026-08-04

阿荣旗那吉镇阿荣旗城运建设有限公司"7·14"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25年7月14日11时06分许,阿荣旗那吉镇阿荣旗城运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一般中毒窒息生产安全事故,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阿荣旗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邀请旗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阿荣旗那吉镇阿荣旗城运建设有限公司"7·14"一般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未履行井下作业审批手续,且盲目施救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阿荣旗城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陈*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滨河绿洲北区办公楼6楼,成立时间:2019年9月4日,注册资本叁佰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市政设施管理等。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43人。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 许*军(死者),职务:城运公司污水管网巡查队长。
  2. 陈*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3. 马*超,总经理。
  4. 夏*京,副经理。
  5. 许*辉,总经理助理、安装队队长。
  6. 张*,安装队副队长。
  7. 刘*,管网巡护员。
  8. 姜清、汤柱,临时雇用人员。
  9. 林*玉,第三方公司派遣劳动者。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城运公司由原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2025年5月改制更名。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时城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10人中仅2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未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林玉及临时雇佣人员汤柱、姜*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进行过口头教育;《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危险作业申请和审批涉及多个不明主体、人员不清,安装队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管理,作业施工时未配备检测、应急救援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4日9时许,许军布置鹏泰六期南门西侧污水管井堵管口作业。10时许,许军和刘告知汤柱、姜清管井位置。汤柱和姜清打开井盖通风约40分钟后,姜清下井作业,后发现支线流水无法施工。重新下井后姜清称"不行"昏迷。11时06分汤柱向许军汇报,11时07分拨120,11时09分拨119。许军到现场未戴防护用品下井施救昏迷;许辉、林玉相继未防护下井盲目施救,均中毒受伤。消防救援人员下井先后救出许军、姜清送医。

(五)事发地勘查情况

2025年8月12日现场勘验,污水井下部气体检测:氧气17.3%、硫化氢100ppm(达量程上限)、可燃气7%;上部检测硫化氢65ppm。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许军),3人受伤(姜清、林玉、许辉)。赔偿死者家属134.6万元,受伤人员医疗费3.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3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城运公司逐级上报,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救援。但存在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且城运公司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存在短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许军组织井下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检测气体,姜清未佩戴防护装备吸入过量有害气体中毒;许军、许辉、林*玉未采取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城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危险作业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未对临时雇用及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编制应急预案。

(三)尸检结论

死者许*军符合因污水井下沼气(硫化氢)中毒,继发多脏器损害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工伤保险断缴,未与临时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违章指挥、盲目施救。 (二)阿荣旗住建局: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严不实,未对城运公司外网作业检查。 (三)那吉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落实不力,事故发生前未对城运公司检查。 (四)阿荣旗国资委:出资机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许*军(死者)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许*辉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盲目施救,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三)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四)对城运公司处51万元罚款;对陈亮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对马超处25%罚款并暂停资格30日;对夏京处20%罚款;对汤柱、姜*清责成批评教育处分。 (五)责成住建局、那吉镇人民政府、国资委向旗政府作书面检查,由安委会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层层失守;(二)违规指挥危险作业肆意妄为;(三)既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短板。

七、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履行行业管理、监管、属地、出资机构职责;(二)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危险作业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5/2025_内蒙古阿荣旗_城运建设7·14中毒窒息_事故调查处理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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