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消防救援局
title: 2025_南岸天文重庆弘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南岸区消防救援局
南岸天文重庆弘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21日22时5分许,重庆弘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悦地购物中心大中庭灯饰改造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38075元。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由副区长刘某任组长,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天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南岸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市安委办对本起火灾事故调查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弘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成立日期:2008年×月,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欧×,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
重庆新创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成立日期:2014年×月,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邝××( ),注册资本:17300万新加坡元整,经营范围: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鹿角组团A标准分区A01-2/03地块时代都汇项目商业部分(地下2层、地上6层)进行物业管理和经营管理,从事出租、对商用设施进行出租,对停车场进行出租和物业经营管理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2月24日,新创公司与弘晔公司签订《新创建筑工程协议》,项目内容为悦地购物中心大中庭灯饰改造。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弘晔公司制定了消防防火制度,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新创公司制定了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但未严格执行。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1日22时5分许,弘晔公司施工人员罗某(持有焊工证)在中庭四层施工平台使用等离子切割机切割顶层面装饰钢材的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焊渣从中庭立柱与施工平台的缝隙处溅落到包裹立柱的塑料装饰品上,火花将塑料装饰品引燃,从而引发火情。
(六)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38075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3月21日22时10分许,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22时18分,处置力量到场。22时33分,明火熄灭。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弘晔公司现场工人立即使用灭火器和商场的消防栓进行前期处置,新创公司工作人员也及时使用消防栓灭火。
(三)事故应急及评估处置
弘晔公司和新创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处置及时得当,区消防救援支队接报后迅速组织处置力量赶到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程序,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现场勘查和相关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南岸区消防救援局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
(一)环境勘验
起火部位位于悦地购物中心中庭,该中庭在进行吊顶灯饰改造工程施工,中庭部位地上四层处搭建一处施工平台,平台下方采用钢管卡扣搭建钢架支撑,上方采用木板搭建操作平台,平台四周采用石膏板围合,平台面积约380平方米;中庭建有两根承重柱,中庭顶棚有原吊顶的钢架。对起火部位进行勘验,发现施工切割产生的明火发散物,现场周围无监控设备。
(二)初步勘验
起火部位位于购物中心中庭四层施工平台,西侧柱子周围与施工平台存在有40厘米空隙,空隙处采用竹片钉成的条板进行填铺。西侧柱子周围木平台有不规则燃烧痕迹,柱子西侧燃烧痕迹最严重,北侧、南侧的木板过火痕迹较轻,柱子旁平台周围有未完全燃烧的竹跳板,西侧柱子烟熏痕迹明显。
(三)细项勘验
勘察起火部位,西侧柱子四周木平台有不规则燃烧痕迹,柱子西侧燃烧痕迹最严重,平台木板由柱子向外燃烧痕迹减弱,柱子北侧、南侧的木板过火痕迹较轻,柱子东侧木板无过火痕迹。施工平台下方有燃烧物滴落痕迹。起火部位旁放置有等离子切割机一台,起火部位上方有明显施工痕迹,和现场切割机操作人员罗某描述一致。
(四)专项勘验
勘察柱子西侧,西侧柱子四周平台木板有不规则燃烧痕迹,柱子西侧燃烧痕迹最严重,并有竹跳板燃烧残留物。据现场施工工人罗某和现场负责人陈某指认,在柱子西侧上方对顶棚钢架进行切割时,发现柱子和平台缝隙处竹跳板起火并向四周蔓延,并发现火苗下落引燃平台下方柱子旁的可燃物。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22时5分许,起火点位于中庭西侧柱子处,起火原因为施工切割时高温焊渣掉落在西侧柱子和木板平台缝隙处竹跳板上,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弘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2)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未对作业人员罗某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
(4)实施切割作业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指定现场监护人;
(5)实施切割作业前,未将作业现场可以清理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6)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切割作业现场可燃物未清理干净和未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的火灾隐患。
2. 新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对弘晔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弘晔公司实施切割作业前按照要求到新创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落实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用火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3)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落实现场监护人,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
五、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天文街道办事处
按照"三定方案"要求,发展服务岗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济社会统计、公平竞争环境建设、国防动员、强化产业引导等职责,同时,按照街道应急安全岗的要求,对辖区商贸等相关行业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配合应急安全岗做好商贸相关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悦地购物中心开展专项检查,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共开展检查4次,其中街道党工委书记亲自督导1次,发展服务岗参与区级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1次,自行开展检查2次。根据天文派出所1月提醒,悦地购物中心虽然已安装固定硬质隔离设施但不合格,发展服务岗数次提醒督促悦地商管及时整改,已于3月16日整改完毕。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党组成员、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主任周某,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安排,2025年1月起至3月31日,共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4次,开展安全检查3次,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8条。区住房城乡建委建管科科长王某、副科长陶某,2025年1月至3月21日,开展建设领域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6次,罚款金额4.9万元,开展安全检查20次。
(三)区商务委
市场流通科负责指导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会展、连锁经营、社区商业和生活服务行业发展工作。2025年1月至事故调查组调查时,共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次;按照《重庆市南岸区商务领域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应检查企业6家,实际检查企业15家,发现问题47个,均已完成整改。
(四)区消防救援局
一是综合监管情况。成立了区级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专班,召集21个行业部门召开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印发《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管领导杨某剑副局长,组织消防安全工作部署会9次,检查单位21家。二是专项监管情况。自2025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未抽中南岸区悦地购物中心,且未接到有关悦地购物中心的举报投诉。对悦地购物中心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指导2次。三是消防宣传情况。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召开工作会,观看动火动焊火灾事故警示教育片,并利用新媒体矩阵发布违规动火动焊典型火灾案例20余条,提示动火作业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六必须"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0216×,弘晔公司悦地购物中心大中庭灯饰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涉嫌过失引起火灾,公安机关已对其实施行政拘留10天。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弘晔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未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人员罗某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实施切割作业前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指定现场监护人;实施切割作业前,未将作业现场可以清理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切割作业现场可燃物未清理干净和未采取有效防火隔离措施的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11.0.4第三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局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欧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32603×)给予行政处罚。
新创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弘晔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弘晔公司实施切割作业前按照要求到新创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用火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未落实现场监护人,也未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局对该公司及其总经理江某灵(男,汉族,身份证号:511621×)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