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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四川_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32号附1号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雷某_住宅_堂屋.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6 大小:14.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0:1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6:39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文物古建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等级/亡人火灾地域/四川年份/2026

title: 2026_四川_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32号附1号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雷某_住宅_堂屋

updated: 2026-08-04

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32号附1号“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雷某_住宅_堂屋

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32号附1号“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05-14 13:06

攀枝花消防

发布于:北京市

(来源:攀枝花消防)

2025年1月27日,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32号附1号雷某住宅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9万元。

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攀枝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盐边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渔门镇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位置情况

雷某住宅所在建筑为土木结构单层住宅建筑,位于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32号附1号,住宅内有堂屋、厨房、卧室、偏房及库房各1间。东面为陡坡与桑树林,南面为四间偏房,西面为土坡地,北面为邻居刘某家。

(二)建筑修建情况

该建筑为土木结构,于2004年修建完成,为雷某自建房。

(三)起火建筑房屋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单层住宅建筑,该住宅主体建筑坐西向东,为土木结构,整体建筑呈倒“L”形,由堂屋、厨房、卧室、偏房及库房各1间组成,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

(四)火灾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7日10点多,火灾最初发现人陈某(雷某孙女)发现雷某家中有火光,朱某与陈某赶到现场,于10时49分打出第一个电话(有通话记录),于10时55分拨打的“119”报警电话(有通话记录)。

二、应急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1月27日10时55分,攀枝花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调派渔门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苏铁路消防救援站共19名救援人员、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渔门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于1月27日11时34分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现场为村民自住民房起火,明火基本扑灭,还有少许零星火点,部分房梁及瓦片垮塌,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出水清理余火,现场搜救出1具遇难者遗体,11时50分,警情处置结束。苏铁路消防救援站中途返回(距离现场约60公里)。

三、人员伤亡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住宅内堂屋干檐坎整体过火,烧毁沙发、衣物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9万元。

四、事故原因认定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火灾事故发生的成因,开展了火灾现场勘验,询问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6份,现场制图4份,火灾现场拍照44张,提取了火灾现场痕迹物证1个,调取了雷某住宅用电数据及2025年1月27日气象数据,查明了火灾事故原因。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主要依据:攀枝花市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5年1月27日10时55分接到报警;根据最先发现火灾的证人陈某反映,陈某是2025年1月27日10点多看见已经起火,朱某与陈某赶到现场,于10时49分打出第一个电话(有通话记录),于10时55分拨打的“119”报警电话(有通话记录)。

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27日10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的认定

主要依据:

  1. 根据朱某、陈某、陈守江等询问笔录均证明起火部位在住宅东墙外侧“干沿坎”东北角处,当时火势很大,堂屋东墙外侧堆放的木材少量在燃烧,但火势小于“干沿坎”东北角处。
  1. 经现场勘验,堂屋东墙外侧220cm处一木质柱子及“干沿坎”穿楼两根木檩子过火痕迹,木柱过火痕迹明显,呈现出下细上粗,北面碳化痕迹呈现出鱼鳞状,木柱下方碳化块长度短于上方碳化块。木檩子,有明显过火痕迹,其中东侧木檩子碳化痕迹重于西侧木檩子,继续向住宅堂屋东墙外侧“干沿坎”东北角勘验,堂屋东墙外侧“干沿坎”东北角处可见大量碳化物及木材烧损后残留物,燃烧最为严重,向四周蔓延痕迹明显。
  1. 根据询问了解到的死者生前生活习惯、现场找到的陶瓷盆及盆内残留物质、现场的燃烧痕迹和烟熏痕迹分析,起火点为雷某住宅堂屋东墙外侧的“干沿坎”东北角摆放于地面上的陶瓷烤火盆。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32号附1号雷某住宅堂屋东墙外侧的“干沿坎”东北角;起火点为雷某住宅堂屋东墙外侧的“干沿坎”东北角距离东墙约112cm,距离北侧木柱约69cm处摆放于地面上的陶瓷烤火盆。

(三)起火原因认定

  1. 排除雷击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有:盐边县气象局出具的1月27日,四川省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周边气象报告,证明当日不符合雷击特征。
  1. 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有:①调取失火建筑所在区域供电的变压器电流电压波动情况进行分析,未见异常;②经现场勘验,失火建筑电气线路未发现故障点。
  1. 排除吸烟、放火及其他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主要依据有:①根据县公安局的调查结果和现场勘验所展现的状况,可排除吸烟和放火引发火灾可能;②经询问及现场勘验,起火建筑内无蚊香及取暖器具等;③死者雷某生前于2024年12月下旬将腿脚摔伤,行动不便,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现场勘验,厨房及火塘房内的灶台、炊具均无生火做饭的痕迹,且该处的燃烧痕迹、烟熏痕迹不符合起火点特征。
  1. 排除自燃可能。经现场勘验,现场无自燃物质且不具备自燃条件,可排除自燃引发火灾可能。

5.认定为陶瓷烤火盆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主要依据有:①根据走访询问,死者雷某因行动不便,其家属每日会将其从卧室抱至起火建筑堂屋外东北角处休息,并在距离堂屋东墙外侧约112cm,距离北侧木柱约62cm处放置陶瓷炭火盆添加燃烧的木炭为死者供暖;②根据现场勘验发现,起火点处有木材、沙发等可燃易燃物;③在陶瓷炭盆内发现少量未完全燃烧的木炭;④经现场勘验,烤火盆和沙发附近有未完全燃烧的衣服,衣服残骸为红色花纹状。

综上所述,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陶瓷烤火盆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盐边县渔门镇湾恢村田坝组32号附1号雷某住宅靠近堂屋外侧“干沿坎”东北角,该处摆放了沙发、木板等可燃物,且使用雷某家属的木炭为其供暖时与可燃物距离过近。加之死者行动不便,以致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导致人员死亡,充分反映出死者家属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二)农村地区火灾防控基础设施配备有待加强。当前,全县农村地区火灾形势异常严峻,但农村地区消防设施缺乏,消防装备、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推进较为缓慢,未设置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农村地区群众普遍欠缺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人防”和“技防”的双重空缺导致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较弱且极易发生亡人火灾。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至今,县消防救援大队以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多业态混合经营体等专项整治工作。截至3月1日,大队累计检查单位场所1933家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违法行为2341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551份,排查高层建筑33栋,现场指导消防车道标识划设工作14次,开展消防车通道联合检查15次,督促物业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单位发送函告、提醒函2份,办理消防行政执法案件48件,查处率为100%。

(二)渔门镇

2024年至今,渔门镇共组织检查人员192人次,出动检查车辆22多辆次,深入烟花爆竹门店、商铺、闲置厂房开展检查170余次,发现隐患78处,督促整改78处,发放森林防灭火、消防安全进农村等宣传资料6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800余人,开展上门宣传活动12次,参与村民群众1000余人次。

(三)渔门镇派出所

2024年以来,渔门镇派出所以切实做好火灾隐患防控工作为目标,着力开展辖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切实筑牢全镇消防安全“防火墙”。截至2025年3月1日,共检查九小场所400余家,发现整改各类隐患10余处。结合“一标三实”日常入户走访,联合网格员深入社区开展入户宣传,通过“拉家常”“聊闲天”的方式,向群众通报讲解消防法律法规,传授防灭火、逃生知识等400余次,使消防安全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升群众安防意识和能力。

(四)狮子堡村(原湾恢村)

2024年5月23日至今,开展防火巡查、隐患排查20余次,发现隐患2处,督促整改隐患2处,发放消防宣传单650余份。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建议

该起火灾造成了1人死亡,达到了失火罪立案标准,建议盐边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办理。

(二)其他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盐边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实地走访过程中,发现狮子堡村(原湾恢村)村民委员会在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上抓得不深不细,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建议责成狮子堡村(原湾恢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书面检讨,进一步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监督管理。

八、消防产品情况

经调查,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房,未配置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

九、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小火亡人”火灾防范为切入点,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盐边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明确的职责要求,紧密结合贯彻落实今冬明春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安排部署,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底线思维,紧盯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和重点,开展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易发生“小火亡人”的场所和火灾规律特点,制定针对性措施,把消防安全落实落细落到位。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级”包保责任制,以班子成员带队检查、部门联合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导检查和帮扶指导工作,综合采取约谈、警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切实推动消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完善设施建设,筑牢安全“防火墙”。各乡(镇)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配齐配强消防办公室工作人员,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委托执法、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确保各项消防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各乡(镇)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强化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参照乡(镇)志愿消防队装备器材建设标准,配齐消防摩托、灭火器、水枪、水带等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乡(镇)分管领导要作为推行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救早、灭小、救初期”为目标,推动村社微型消防站建设,强化基础消防设施,打通防灭火“最后一公里”,有效缩短火灾初起阶段的扑救时间,提高处置初起火灾水平。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发送消防安全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要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指导老旧小区和农村居住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疏散演练,提升群众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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