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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18.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4: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5:02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高层建筑场所/仓储物流等级/一般事故地域/四川年份/2025

title: 2025_四川_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1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24日23时许,位于广安市前锋区鑫盛路5号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临时搭建彩钢棚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烧毁部分临时搭建仓库、仓库内原材料和污水处理设备等物品,直接经济损失165405元。 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级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随后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11月26日,区政府对该起火灾事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前锋区依法成立了由相关区级领导任组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等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11·2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11·24”火灾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违规搭建的仓库无消防设施、设备,废旧物管理不当,引发的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基本情况 (一)起火厂区概况。起火单位为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兴公司”),位于广安市前锋区鑫盛路5号,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071434033F,成立于2013年7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熊兴科(身份证号码:512925**********17),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等。厂区北临城市道路,东临鑫盛路,南临平桥路,西临荒废空地。厂区共有5栋建筑,生产厂房2栋,办公楼1栋,附属用房1栋,集体宿舍1栋。厂区内共4处违规搭建:1号厂房和2号厂房的房顶分别加盖了一层厂房;1号厂房与2号厂房之间的雨棚;2号厂房西面的原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厂区总占地面积约1244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25533平方米,搭建总面积约10650平方米。1号厂房为2层建筑,钢混结构,占地面积为253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5072平方米,楼顶搭建一层,面积为2536平方米;2号厂房为两层建筑,钢混结构,占地面积为342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848平方米,楼顶搭建面积为3424平方米;办公楼为3层建筑,钢混结构,建筑面积848.43平方米;附属用房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143.62平方米;集体宿舍为5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971.93平方米。西面搭建临时库房为单层钢结构,建筑面积为3910平方米。经现场勘查,该厂区土地及建筑产权属于百业兴公司所有,除宿舍楼和办公楼、附属用房与原报建规模相符外,其余均存在无手续扩建情况。

现场平面图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起火建筑系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临时搭建的仓库(含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于2022年—2023年搭建,为单层钢架结构,采用彩钢板分隔,面积约3910平方米,屋顶彩钢棚东高西低,平均高度3米,建筑西侧、南侧为荒地,北侧为道路,东侧为单层砖混结构污水处理间。起火仓库与北侧成品仓库、东侧污水处理间贴临建造,污水处理间东侧贴临1栋厂房,南侧荒地不远处为民居,西侧通过一条土质道路与外界连通。仓库内仅设置少量干粉灭火器,未设置其他消防设施。 (三)起火厂区建筑物报建、改建、扩建情况。 1.用地手续:该厂区地块于2015年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前锋国用〔2015〕第458号)。 2.环评手续:2015年5月,取得前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批复(前锋国用〔2015〕第458号)。 3.产权手续:由广安市政府牵头按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式,2015年 9月9日,百业兴公司取得了房屋登记手续,总面积为14883平方米。 4.改建、扩建情况。经现场勘查,除宿舍楼和办公楼、附属用地与原报建规模相符外,其余建筑均存在无手续改建、扩建情况,扩建总建筑面积约10370平方米。 (1)1号厂房,报建层数为2层,现为3层。经综合认定,建筑面积为5072平方米,第三层钢结构为违法加建,于2022年加建约2536平方米铁皮棚; (2)2号厂房,报建层数为2层,现为3层。经综合认定,建筑面积约6231平方米,第三层钢结构为违法加建,于2022年加建约3424平方米铁皮棚; (3)1号、2号厂房之间的雨棚,为钢制彩钢棚,面积约500平方米,于2025年初扩建。 (4)厂区西侧临时搭建的成品仓库和原料仓库,为单层钢制铁皮棚,面积约3910平方米,无相关审批手续。由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024年期间扩建,于2024年建成后投入使用。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询问污水处理间现场逃生人员等方式,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监控视频显示,起火房间为原料仓库西侧熊万端常出入的堆放废旧塑料的杂物房间,2025年11月24日16时左右,熊万端清理完临时仓库西侧约7平方米的废旧塑料房间后,离开着火仓库;18时左右,机修师傅兼安全员徐世华巡查完厂区,并对机修班和临时仓库区域进行了断电;20时34分,污水处理工王文青(现场逃生人员)夜间巡查到原料库房下水管线,于20时39分离开原料仓库,未在起火房间处(熊万端常出入的废旧塑料房)停留;22时23分,污水处理工王文青从集体宿舍外停放的叉车回到自己值班的污水处理间休息;22时40分,起火房间出现了忽明忽暗的亮光,随后亮光消失;23时05分,起火房间突然出现持续明显亮光,逐渐伴有浓烟,火苗从起火房间蔓延至原料库房;23时25分,王文青从冒着浓烟的污水处理间跑出,边跑边喊救火,并打电话通知罗克勇,随后就到门卫值班室休息。23时31分,附近的居民叶元兰在自家窗户上看到起火后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前锋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预案,区级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先后抵达现场,成立了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部署灭火救援、风险排查、事故调查、舆情管控等工作。应急、消防、公安、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工业园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11月25日01时51分,火灾明火被扑灭。 三、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火灾烧毁部分临时搭建仓库、仓库内原材料和污水处理设备等物品,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65405元。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等,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22时4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原料仓库西侧向外延伸杂物间,起火原因为不排除原料仓库西侧杂物间北侧靠墙地面区域废旧塑料袋自燃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原料库房属于临时建筑,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报建,未设置固定消防设施;且库房内堆放了大量塑料包装袋和聚氨酯泡沫包装箱,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后,由于空间大、窗户密闭,火灾燃烧迅速、猛烈,燃烧热值高,辐射热强,并产生大量毒害烟气;且在火灾中期发生了轰燃现象,导致原本局部的、低强度的、小范围的燃烧迅速扩展到整个库房空间。污水处理间西侧本应设置的消防车道被搭建成库房,形成了临时仓库火势向污水处理间和2号厂房蔓延的通道,违章建筑对事故救援造成了一定影响,对火灾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其他可能因素的排除。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现场仅有照明线路且未通电,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监控视频中也未发现附近有人吸烟,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未发现存在生产、生活的情形,排除生产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四)火灾性质。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11·24”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 (一) 涉事企业、个人存在的问题。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一是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未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混乱;三是起火仓库未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四是建筑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起火仓库未设置固定消防设施,防火间距不足,占用了消防车道;五是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实现全覆盖排查,未能消除企业长期存在占用消防通道及防火间距不足等消防隐患。六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七是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熊兴科,男,47岁,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研究、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不够,未严格落实消防月检查制度。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的问题。 1.工业园区管委会。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隐患整改不力,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2.区经信局。行业主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压力传导不够,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欠缺,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有差距。 3.区综合执法局。作为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的行政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未能巡查发现、制止并依法处理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从2022年至2024年违法改(扩)建厂房、仓库和雨棚等违规建筑长期存在。且近两年来,区综合执法局未对涉事厂区是否存在新增加建违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其违规改(扩)建临时仓库的行为,建议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熊兴科,男,47岁,广安百业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督促消防工作不够,未亲自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未参加安全检查,未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由区综合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涉事厂区违建的建筑进行拆除,确保安全。 2.建议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经信局、区综合执法局向区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报区安委会、区消安委备案。 3.建议百业兴公司进行全面排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 以“ 时时放心不下 ”的责任感,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彻底、抓到位,筑牢坚实安全屏障,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 (二)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工业园区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全区企业要举一反三,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一是立即行动。加强领导,各地各行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立即统筹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二是全面排查。由区消安委会牵头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组分别带队赴各镇街(园区)开展督导检查;三是全程闭环。建立排查、整改、复查、销号的全链条记录档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 (四)切实抓牢源头治理。相关单位要摸清各自行业领域内未办理消防审验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办理(或补办)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将消防审验手续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作为行业准入、证照办理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严禁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项目、场所擅自投入使用。 (五)强化违法建筑监管。要严查各类私自搭建、擅自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顶风作案的新增、抢建违建要坚决依法拆除。认真开展“ 两违 ”建筑的巡查工作, 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推进管理关 口前移和人员下沉,构建“全面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的巡查格局,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时向区行业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消防培训教育宣传。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推动各行业系统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以案释法,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居(村) 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媒体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安全社会化宣传工作新局面,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违建测量+产权证面积 广安市产权证广字第 201509080103x号、广安市产权证广字第 2015090801028号、广安市产权证广字第 2015090801004号、广安市产权证广字第 201509080960号、广安市产权证广字第 20150908010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号厂房

1号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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