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大余县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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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复字〔2025〕208号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余县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 批复
县消防救援大队:
报来《大余县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2025年7月28日第7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大余县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
有限公司“5·13”一般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你大队按照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请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 1. 大余县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5 · 13”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5·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签名表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图〕29\n 附件 1
大余县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13日3时55分,大余县新城镇巷口村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一厂房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厂房建筑面积约8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338.67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及《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赣府办发〔2021〕1 号)等相关要求,大余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局等部门和新城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余县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5·1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模拟实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和座谈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直接财产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5·1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环境作用自燃、经营业主违法建设致使火灾蔓延扩大、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图〕插图
图 1 现场方位图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1]位于赣州市大余县新城镇新城大道大余县福鑫矿业有限公司[2]所有园区内部(见图1),东临章水,南邻员工宿舍楼,西邻大余县佳凡特纸箱厂及大余县新城镇亿佳电子厂(个体工商户),北邻大余县康岩岩板家居
厂(见图2),成立于2013年,公司注册地在南康区经营,实际生产厂房于2017年搬迁至新城镇,经营范围为椰丝生产、加工、销售,主要生产椰丝填充床垫。法定代表人为罗某红,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82065372868H。该公司共有员工20余名。
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5·13”火灾现场方位图
〔图〕W地下消防康源岩板家居水池厂清路棕鸿纤维制品有道路吉慧保温限公司材料有限公司河流棕鸿赣州市佳凡特璟炎新纤维纸箱厂库制品有限会称公司注塑厂道路大门璟炎新材料食堂\n
图 2 现场方位图
(二)建筑基本情况
厂房所用地皮为蓝某福以个人名义出租给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人罗某红使用。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原为2栋单层钢结构厂房,北侧1号厂房为L字型,外沿东西向长113m、南北向长80m,内沿东西向长51.5m,南北向
长47m,最南端部分宽度变窄;南侧2号厂房东西向长38.5m,南北向长68m;两厂房中间顶棚局部违规使用铁皮棚连接。除去中间铁皮棚违规连接区域,占地面积约8400平方米。1号厂房北侧东半部分为生产加工区,北侧中部为原料堆放区,通过隔断与西半部分分隔,北侧西半部分均为成品仓库,1号厂房南半部分为仓库与空压机房,最南端为办公区;2号厂房北部分为生产加工区,南半部分为成品打包放置区。(见图3)
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5·13”火灾现场平面图
〔图〕地下消防康源岩板家居水池厂比例:1:500梳理机路打敲机机区进吉慧保温4原料料机材料有限.公司章水河梳理机打散机进料机赣州市佳凡特理炎新纸箱厂网机料热风热压量体成型成品过注塑厂1联翻食堂\n
图 3 厂房平面图
厂区整体以大余县福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于2014年7月9日取得土地使用证(20848.1m $^{2}$、余国用第〔2014〕931号,以及15994m $^{2}$、余国用第〔2014〕932号),合计36942.1m $^{2}$, 2014年
4月15日以大余县福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义部分房屋取得房产证(2093.4m^2、赣房权证余字第20140976号)。
该着火厂房设置有消防水炮、室内消火栓、独立型感烟探测器、独立悬挂式干粉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初期处置。
5月13日3时55分许,员工宿舍住户杨某兰反映自己睡觉醒来通过玻璃窗看见外面火光十分明亮,后打开房间门发现远处厂房外部连棚底部堆棕灰处有火,遂呼叫企业员工进行处置。
3时55分许,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罗某波被外围员工叫醒后,看到厂房连棚底下着火,拨打电话报警,组织员工使用灭火器、消火栓进行处置。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3日3时55分,大余县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余县新城镇观路村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大队立即一次性调派1个消防救援站、2个专职消防站,共计6辆消防车、31名指战员赶往处置。同时联动公安、应急、交警、市政、供电、环卫等部门协同处置。4时05分,首战力量新城镇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经侦查初步确定现场为单层钢架铁皮棚结构厂房起火。队站力量立即从南面大门入口单干线出两支枪控制火势,阻止火势向南侧相邻区域蔓延。8时47分许,明火基本被扑灭。参战消防救援力量继续组织搜索排查,并清理建筑内部残火。此次火灾燃烧物质为椰丝原料、加工设备及棕垫灰等,无人员伤亡。
(三)事故处置情况的评估认定
火灾发生后,大余县各级各部门反应迅速,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消防救援队伍战术运用得当,处置迅速,有效遏制火势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事故损失,保证了灭火救援任务的安全完成。
三、财产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厂房、设备、棕垫原料、成品等被烧毁、烧损,相邻赣州璟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部分材料烧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相关单位初步统计核算,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38.67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分析、调查询问、模拟实验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 2025 年 5 月 13 日 3 时 02 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1 号厂房与 2 号厂房中部连棚底部棕垫灰堆垛处,起火点为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1 号厂房与 2 号厂房中部连棚底部棕垫灰堆垛中部(距厂房正门西侧未倒塌楼房东北角处向东 2.4 米至 3.4 米、向北 2.7 米至 3.7 米范围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人为放火、电气线路故障,经查阅大余县新城镇区域自动气象站资料,5 月 4 日、5 月 5 日、5 月 8 日、5 月 9 日、5 月 11 日新城镇区域存在下雨天气,其中 5 月 11 日仅凌晨 0-2 时降雨,降雨量均为 0.1 mm/h。5 月 9 日至 5 月 13 日期间气温升高相对湿度降低,符合发生自燃的气候条件。综上,综合认定为棕垫灰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存在违章搭建。罗某红 2017 年租用地皮后,在未经土地规划审批、未经项目设计审查情况下,于 2017 年擅自搭建了 1#厂房、2#厂房并在 2 处厂房中间连接局部区域通过顶部连棚违规将两厂房连接,同年,以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主体进行经营。
- 主体责任未落实。蓝某福将地皮出租后,对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区域管理督促缺失,未主动制止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赣州市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违规搭建厂房的违法行为,导致赣州市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长期在不符合本场所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内开展生产加工。
- 室外违规堆放导致消防设施未起到作用。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设置了消防水炮、消火栓、独立型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但受自动消防设施作用范围限制,无法对厂房外围连棚区域进行自动灭火,待火灾发展到一定规模蔓延至厂房内部后,已超出现有消防设施控制能力。
- 厂房火灾荷载大。起火厂房内堆有大量棕垫原料椰丝、棕垫成品以及棕垫灰等大量可燃物,火灾发生后可燃物持续燃烧散发出大量烟气,高温烟气沿厂房顶棚迅速蔓延,导致火势扩大。
- 火情发现不及时。通过监控视频录像发现,5月13日3时02分,连棚底部棕垫灰堆垛处已有异常现象发生;3时17分,堆垛处局部开始燃烧,但燃烧仍仅限于部分区域;3时55分,方才有居住在家属楼住户杨某兰发现着火,错失了火灾早期处置的有利时机。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 有关企业及个人存在的问题
- 赣州市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红):在2017年厂房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报建,属于违章搭建[3];在东西1#厂房、2#厂房中部区域顶棚处局部违规使用铁皮棚连接,并长期在顶棚底部堆放物料,改变了厂区原有防火分区,占用、堵塞了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4];未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5]。
- 罗某红:违规搭建厂房,擅自搭建了1#厂房、2#厂房并在2处厂房中间连接局部区域通过顶部连棚违规将两厂房连接,占用防火间距[6];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未预判本场所火灾风险点,对本场所各类物料理化性质认识不足,不清楚存在自燃风险[7]。
- 蓝某福:作为赣州市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地皮出租方,未履行出租方消防职责,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涉事建筑进行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力,督促、检查各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
(二)属地政府存在的问题
大余县新城镇人民政府:排查整治违章建筑不力,未发现涉事厂房违建情况;对涉事厂房建筑合法性未进行核查,未将涉事厂房未取得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事项上报相关行业部门[9];属地消防责任落实不严,对辖区企业检查不细,未发现涉事企业在过道内堆放棕垫灰堆垛及生产区与仓储区未做防火分隔等问题,发现安全隐患能力不足;虽检查出粉尘清扫处理不及时的问题,但督促整改不到位,整改成效不明显。
(三) 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 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大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规划许可把关不严,在 2017 年对涉事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处理[10];作为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已于 2018 年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行
政处罚权限赋予新城镇人民政府[11],但对新城镇人民政府履行城乡规划职责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够,导致涉事厂房违章搭建问题持续存在。
- 大余县自然资源局(原大余县国土资源局):指导新城镇人民政府查处违章搭建建筑不力,虽然原大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已于2018年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行政处罚权限赋予新城镇人民政府,但大余县自然资源局在2019年机构改革中获得了城乡规划职能,期间对新城镇人民政府履行城乡规划职责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够,导致涉事厂房违章搭建问题持续存在。
- 大余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作为涉事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能力较弱,“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监管效能不高,未认真按照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涉事企业的安全监管未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12]。
- 大余县应急管理局:作为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业务监管部门,缺乏对涉事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未及时提醒督促乡镇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职尽责,对包括涉事企业在内的火灾高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 大余县消防救援局:督促指导新城镇人民政府隐患排查不力,在牵头推进全县家具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县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未摸排到涉事企业相关问题隐患,在指导新城镇人民政府履行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时有差距。
六、事故责任追究及建议
(一)有关企业及个人
- 罗某红,赣州市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相关责任。
- 蓝某福,作为赣州市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地皮出租方,未履行出租方消防管理职责,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处理。
- 赣州市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事故责任单位,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相应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
- 刘某,新城镇副镇长,观路村驻村领导,镇政府挂点棕鸿纤维制品厂领导责任人,负责本村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日常行政监管职责。指导开展家具企业专项整治不力,督促整改隐患不坚决、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 赖某江,新城镇观路村村委会治保主任,属地安全责任人,管片村干部,具体负责棕鸿纤维制品厂日常巡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在家具企业专项整治中流于形式,发现火灾隐患问题能力不够,未及时发现涉事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赖
某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纪委监委对其予以诫勉。
(三)其他处理建议
- 建议责成新城镇人民政府向大余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对新城镇人民政府、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余县自然资源局、大余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大余县消防救援局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措施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全面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13]”的要求,主动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决防范较大和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压实重大风险防范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管理和投入力度,合理安排消防所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在人财物上保证安全管理需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落实好土地规划审批,对取得规划许可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厘清职责并
督促落实到位。城管部门负责对主城区内违章建筑及其他部门反馈的违章建设线索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置,并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行政强制拆除。住建部门履行好全县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和服务工作职责,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单位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执法监察,对于未进行设计审查、未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科工部门加强对工业制造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督促指导,严格规范准入管理,从源头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有关行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消防救援部门认真评估自身监管力量现状,牵头建强用好县级消防安全服务中心,确保实体化运行,同时,加强对乡镇消防所工作的业务指导服务。
(三)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坚决消除“重利益、轻安全”思想,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悬挂消防安全标识,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涉及“园中园”“厂中厂”的,出租人与承租人要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加强厂房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提升本质安全。
(四)全面整治消防安全隐患。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总要求,加大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各乡镇、各部门务必摸清本行业、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底数,逐个过筛排查,建立隐患问题和整改责任清单,对消防安全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乡镇、各部门要扎实推进
家具企业、电动自行车、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养老机构、冷库排查、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等专项整治,重点根据《全县家具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余消委办〔2024〕57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家具企业消防安全“八个一律”[14]、铁皮棚厂房“五个一”[15]措施等刚性技防措施,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依法严惩,确保辖区安全形势平稳。
(五)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要充分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定向、精准宣传;要通过宣传标语、入户上门等方式大力普及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安全意识。对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进程。要分类分批开展各行业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的能力。
附件2
新城镇赣州棕鸿纤维制品有限公司“5·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签名表
会议时间:2025年7月18日
会议地点:县公务大楼5楼常务会议室
| 序号 | 调查组组长 | 意见 | 签名 |
|---|---|---|---|
| 1 | 大余县人民政府 | 同意 | 王蕾 |
| 序号 | 调查组成员单位名称 | 意见 | 签名 |
| 1 | 大余县应急管理局 | 同意 | 许忠 |
| 2 | 大余县发展改革委 | 同意 | 钟志 |
| 3 | 大余县消防救援局 | 同意。 | 王蕾 |
| 4 | 大余县公安局 | 同意 | 谢伟 |
| 5 | 大余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同意。 | 周祥荣 |
| 6 |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罗斯波 |
| 7 | 大余县城管局 | 同意 | 谢石胜 |
| 8 | 大余县自然资源局 | 同意 | 胡伟 |
| 9 | 大余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同意(对部门环保意见)陈建平 | |
| 10 | 大余县新城镇人民政府 | 同意 | |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