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巴宜区鲁朗镇4·0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title: 2025_巴宜区鲁朗镇4·0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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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宜区鲁朗镇“4·0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8日15时10分许,巴宜区鲁朗镇318国道上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一辆危化品运输车在318国4080KM+26M处与左侧山体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巴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经初步调查后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危化品运输车辆车况不达标、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0日巴宜区“4·08”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联合拉萨市道路运输局对某运务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资料、人员认命、员工培训、车辆管理资料、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等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同时,5月23日巴宜区“4·08”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某运务公司负责人许某某及车站管理员雒某作了询问笔录,基本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拉萨某汽车运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务公司),成立于2001年04月25日,注册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注册资本:八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三类、2类1项、2类2项)剧毒化学品除外(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1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资质情况
某运务公司为危化品道路运输单位,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2021年7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21日。某运务公司为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现处于标准化换证复评阶段。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许某某及刘某某已获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8日05时许,驾驶员杨某某及押运员刘某某乘藏A5052M从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拉萨某气体有限公司装载83瓶气体(含氧气32瓶、二氧化碳34瓶、乙炔17瓶)出发,前往林芝市波密县通麦镇中铁二局钢结构加工中心。15时10分许,该车辆行驶至国道318线4080KM附近路段时,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车速未得到有效控制,车辆在弯道处与左侧山体碰撞,致使该车驾驶人杨某某受伤,押运员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林芝市鲁朗镇国道318线4080KM+26M弯道路段处,系国道三级公路,道路呈南北走向,上行为波密县通麦镇方向,下行为林芝市方向;东侧临江,西侧为山体,路宽7m,道路中央施划黄虚线,事发点为弯道路段,设有30km/h限速标牌,视线良好,道路右侧安装有波形防护栏。
事故发生当天周边无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风力小于五级,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雨。
(五)事故分类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2023年版)规定: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这些车辆是否负有事故责任,均纳入道路运输事故统计。
该事故为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撞固定物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判定本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等级
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的,主要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08”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本次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1人员伤亡情况
- 杨某某(伤者),男,汉族,身份证号:411081***1611,籍贯:河南省禹州市,危化品运输车藏A5052M驾驶人,驾驶证准驾车型:C1,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411081***1611。经核查,驾驶人身体状况及家庭状况正常,无影响安全驾驶的其他因素,未涉嫌酒驾毒驾,事故后受轻伤。
- 刘某某(死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5***1436,籍贯:四川省资中县,危化品运输车藏A5052M押运员,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质,证号:511025***1436,在本起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7.2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文件,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及才删损失价值。本次事故包含事故赔偿、车辆维修、医疗费用、行政罚款、清理现场、事故调查费用等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80万元。
(八)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后某运务公司主动与死者家属沟通联系,抚慰死者家属情绪,协调赔偿事宜。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通行路人于15时10分许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开展初步救助,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接报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鲁朗镇消防中队、鲁朗镇卫生院、林芝市人民医院、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相继到达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驾驶人杨某某由现场通行路人率先从车内移至路面进行救治;因车辆车头部位损毁严重,押运员刘某某身体被嵌入车内,消防救援队、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刘某某于当天下午17时许从车内被救出,经林芝市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抢救,因伤情较重,下午18时许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危化品罐体(氧气32瓶、二氧化碳34瓶、乙炔17瓶)存在泄漏情况,救援处置力量及时到位,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
(二)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应急处置开展有序,未发生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及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为机械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及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企业安全管理缺陷为事故的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前期调查分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驾驶员杨某某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出车前未经公司审批许可,私自驾驶带病车辆运输作业;二是驾驶员杨某某换挡减速操作失误,未能有效控制车速避让山体;三是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事故车辆
经第三方鉴定,车辆制动系统及轮胎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
(二)间接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前期调查分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一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全覆盖,未及时对新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工作,二是疏于车辆管理,公司所属车辆长期停放在外、未定期开展车辆巡查维护工作、GPS系统故障未及时维护、公司对车辆运转情况不知悉,车辆带病上路。
(三)事故相关检测检验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芝市巴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西藏中衡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出具《西藏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衡司鉴[2025](痕鉴字)第0014号),最终鉴定意见为:
4、藏A5052M轻型栏板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不低于72km/h。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 杨某某,事故车辆驾驶员,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公司批准许可私自驾驶带病车辆运输作业,事故发生时,换挡减速操作未有效完成,车速未得到有效控制,为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魏某某,事故发生单位法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许某某,事故发生单位安全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刘某某,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某运务公司对本次一般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运输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从源头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强化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细化应急响应事件的措施,做好预案备案、定期演练、向主管部门报送演练情况等工作;加强应急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职责,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掌握应急救援操作技能。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编制综合应急演练方案,加强演练情况评价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预案修订建议,发挥演练对应急工作的持续改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