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开原市11·9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title: 2025_开原市11·9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开原市“11.9”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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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11.9”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开原市“11·9”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9日21时22分,开原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称,开原市站前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发生火灾。大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4车15人赶赴现场,大队指挥员遂行出动。21时31分,新建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经侦查发现,起火房间为开原市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过火面积2平方米,有1名人员被困,现场无燃气泄漏。21时58分,现场明火被全部扑灭,经反复排查无复燃可能。22时18分,经现场120医护人员确认被困人员已经死亡。亡人信息:王某,男,61岁,身份证号码:210502********0617。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为开原市粮食局家属楼三单元401室,位于铁岭市开原市站前百姓食府附近一栋六层的居民住宅内,起火的居民住宅楼3单元401室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格局,一间卧室被分隔成三个房间,设置两张床。起火的房间在卧室最东侧的房间。此居民楼一层为临街门市,二至六层为住宅。现场东侧邻迎宾路,西侧邻水塔街,南邻住宅楼,北邻富源小区,现场只有东侧迎宾路可以进入消防车。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5年11月9日21时22分,开原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铁岭市开原市站前街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新建路消防站4车15人赶赴现场,大队指挥员遂行出动。此次火灾现场共疏散群众5人,救出被困群众1名,22时18分,经120现场确认被困人员已经死亡;此次火灾扑救共计消耗消防灭火用水1吨。
三、人员伤亡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
具体情况如下:死亡人员王某,男,61岁,身份证号:210502********0617。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造成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最东侧卧室物品烧毁,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当事人申报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500元。
四、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发生后开原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提请开原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和规则立即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的现场保护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火灾扑灭后确定了封闭现场的保护措施,在明显位置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经现场勘验,起火建筑位于开原市迎宾社区站前街88号楼粮食局家属楼,为一栋坐东朝西的厢楼式住宅楼。该楼共6层,起火部位位于该住宅楼3单元401室东侧卧室。从外面可见401室东侧卧室窗口下方有轻微烟熏痕迹,窗户玻璃完好敞开,窗户是铝合金材料质的。与该单元相邻的上下楼层(301室、501室)及同层其他单元(402室)外墙相比,均未见明显过火及严重烟熏痕迹。3单元入口位于建筑西侧,楼道内未闻到燃烧残留气味,楼道内未见烟熏及过火痕迹。
401室进户门为铁质防盗门,两侧无烟熏及过火痕迹。进入401室后,整体布局为进门正对为客厅,东侧为卧室,西侧依次为卫生间、厨房、阳台。客厅北侧墙面上是一面镜子,下方是一个沙发。墙面及沙发表面有轻度烟熏,未过火。厨房灶具关闭,无使用痕迹,油烟机表面有浮尘。卫生间设施完好,无异常。厨房、阳台墙面墙砖无烟熏过火痕迹。东侧房间入室木门两侧无烟熏及过火痕迹,室内烟熏痕迹重于客厅、厨房、阳台。
对东侧房间进行细项勘验,东侧房间被隔成三个房间,北侧是一个大一点的房间,该房间的顶棚、墙面烟熏痕迹明显,西北角摆放的床无过火痕迹,有轻微烟熏,东侧窗户玻璃完好,未炸裂,烟熏痕迹明显,窗户是打开状态。南侧被隔成两个小房间,西侧房间顶棚、墙面烟熏痕迹明显,靠东侧摆放的沙发烟熏痕迹明显,未过火。南侧的两个房间之间是三扇窗户隔断,南数第一扇、第二扇窗户玻璃碎裂掉落,仅剩窗框,第三扇窗户部分玻璃炸裂,有明显烟熏痕迹。东侧小卧室为死者居住的房间,靠西摆放一张双人床。床上被褥及床头火烧痕迹明显,顶棚、墙面烟熏过火痕迹明显,东侧窗户玻璃有明显烟熏痕迹,未炸裂,处于敞开状态。
发现死者时,死者王某躺在东侧卧室床上的东北角处,上半身置于床上,双腿置于地面,脚上穿着棉鞋。面部朝上,眼睛睁开,右手微微抬起,左手置于床上。右手手指部分烧焦,其他部位无烧伤情况。身上衣服、裤子完好,无烧损。经120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对东侧卧室进行细项勘验,双人床位于卧室西侧,床头床体均为木质材质。床上被褥部分烧毁,有残留。床头柜部分过火,摆放在床上。床头柜上方有一塑料材质烟灰缸,已经高温变型。东侧窗台上有烟灰缸及杂物,烟灰缸内有烟头,窗台物品烟熏痕迹明显。地面有大量烟头。床头的两个柜门火烧炭化痕迹明显,东侧重于西侧,西侧柜门西南角有小部分未过火。
床头上方对应的墙面处有明显“V”字型燃烧痕迹,顶端指向床头东南角部位,床头上方的墙面有一个吸顶灯,有明显烟熏痕迹。墙面有处墙壁插座,插座外形完好,有明显烟熏痕迹,墙壁插座上有一个插排连接,插排连接线有部分外绝缘皮高温熔化,床头上方的顶棚部位有一大块高温变色棚面,周围部分烟熏痕迹明显。该房间北侧的两扇拉门,东侧拉门被拆除,摆放在房间外的地面,该扇门上方有明显过火炭化痕迹。西侧拉门上方的亚克力高温熔化,烟熏痕迹明显,下方未变型。
对现场床上残留物进行勘验,床上的床垫为棕梠弹簧材质,卷放在地面,内部裹夹有海绵垫、被褥、电褥子及床单等。扒开床垫后,内裹夹有多个完好的一次性打火机。扒开床垫过程中,闻到有白酒的味道,残留电褥子的电源线连接线完好,绝缘层良好,无过热熔化的痕迹。电褥子烧毁部分为过火蔓延所致。
将床头柜恢复至原位后,床头柜上塑料烟灰缸高温熔化指向床的方向。床头柜与床头连接的一面有一处黑色炭化痕迹,另一侧无过火痕迹。对屋内墙壁插座、电灯勘验,未发现有短路打火痕迹。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情况说明等资料,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死亡人员为非正常死亡,综合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5年11月9日21时12分许;起火部位为开原市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最东侧卧室;起火点为开原市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最东侧卧室床头东南角1.2m×0.8m范围内;起火原因为王某在床上吸烟不慎引燃床上被褥等可燃物起火。
(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 从起火原因来看,事故主要根源是不良生活习惯与室内可燃物不当存放的结合。死者长期卧床吸烟,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了极大的火灾隐患。香烟明火一旦接触可燃物,极易引发阴燃。更重要的是,其卧室内可燃物大量堆积,这些物品既是潜在的起火源,也为火灾的初始燃烧提供了充足的材料。可以说,不良生活习惯创造了点火条件,而杂乱的居住环境则为火焰的诞生和初起提供了温床。
- 火灾之所以未能被控制在初始阶段并迅速蔓延,与建筑内部环境密切相关。室内堆积的大量可燃物,如衣物、纸张等,不仅助长了火势,更成为火焰快速蔓延的载体。火焰沿这些可燃物迅速扩展,短时间内便产生了大量高热和浓烟。火灾发生场所为住宅,未配备消防器材,发生火灾的住宅为老旧小区,不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
火灾产生的高温并非致命主因,真正致命的元凶是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室内空间狭小,门窗关闭,烟气迅速堆积不散,能见度低,加之死者因行动不便,没能在火灾发生时快速逃离,导致在短时间内吸入了过量有毒气体,最终窒息死亡。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开原市“11·9”粮食局家属楼3单元401室亡人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六、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死者长期卧床吸烟,缺乏对火源危险性的认知,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此类行为在独居老人中较为普遍,暴露部分群体对日常火灾风险防范不足。
(二)独居老人消防安全管理缺失。社区虽定期开展消防宣传,但对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针对性排查不足,未能及时与其家属沟通,纠正其危险生活习惯。
(三)住宅防火设施不完善。独居老人房屋未安装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等基础消防设备,导致火灾初起时未能及时预警和扑救。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吸烟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应有预见能力,其疏忽直接引发火灾,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社区居委会未能充分履行对独居老人的生活安全隐患排查职责,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消防安全宣传流于形式,宣传不到位。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强化重点人群消防安全管理。由街道牵头,联合社区、物业对独居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建立台账,定期上门检查用火用电安全,推广安装烟感报警器、配备灭火器等设施。明确监护人责任,对高风险行为及时干预。
(二)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老年人群体特点,开展“敲门行动”,通过案例警示、实操演练等方式提升居民自救能力。鼓励家庭制定逃生计划,普及“卧床不吸烟”“人走电断”等安全常识。
(三)加强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由各乡(街)、村(社区)牵头,举一反三,发动物业、业委会、网格员及志愿者等以敲门入户、重点人群培训、宣讲等形式,督促居民及时对老旧、老化线路和用电设备进行更换,做到安全用电;对燃气管道、灶具进行排查,确保完好,并提醒动火不离人,做到用气用火安全,规范居民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开原市“11·9”粮食局家属楼
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调查组
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