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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45号文南小区10·14居民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6 大小:16.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5:4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2:45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原因/吸烟遗留火种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地域/辽宁年份/2026

title: 2026_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45号文南小区10·14居民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45号文南小区10·14居民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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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45号文南小区“10.14”居民住宅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信息时间:2025-11-26】【信息来源:皇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打印内容】

2025年10月14日22时09分,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皇姑区牡丹江街45号文南小区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户南卧室过火,门窗家具衣物不同程度烧损,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5万元,住户姜某死亡(身份证210105XXXXXXXX462X)。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该起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区长牛群、常务副区长闫曦在火灾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区消防大队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阚大伟任组长,区应急局副局长康玉斌,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韦鹏,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丁昊任副组长,区纪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公安分局、区城建局、区房产局、区司法局、三台子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依法依规展开火灾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依靠专家支撑、依靠科学手段、依靠事实证据,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灾事故发生小区和受灾建筑概况

(一)起火小区基本情况

发生火灾事故的加华小城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45号,北侧为千山路,南侧为芙蓉山社区住宅楼、东侧为沈飞体育场其他住宅楼,西临牡丹江街。该小区共有建筑7栋,总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1982年建成,该小区现无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二)受灾建筑基本情况

受灾建筑为文南小区22号楼,砖混结构,沿转角向东、南方向布置,单元式住宅,建筑层数地上6层。北侧为千山路,南侧为21号楼,西侧为牡丹江街,东侧为24号楼。该楼共有4个单元,由南至北至西分别为1至4单元,共有62户126人。

二、火灾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4 日22点05分时左右 ,在沈北朋友家中的文南小区22号楼房主魏某某接到其女儿姜某的语音电话称家中着火,随后拨打报警电话,后消防队到场进行处置。

(二)灭火救援情况

(三)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等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就火灾扑救、火灾调查、医疗救治、善后安置等进行安排部署,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现场指挥救援并进行善后处置,直到启动事故调查工作,为科学分析事故情况,开展现场勘验等工作打下基础。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姜某,身份证号码210105XXXXXXXX462X,皇姑区牡丹江街45号文南小区22号楼住户。

2、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发生后,姜某的母亲到皇姑区消防救援大队申报财产损失,因现场为卧室床头柜、沙发、床、柜子等家具过火,外加厨房的冰箱等电器设备受到高温损毁、门窗烧损,综合财产损失约5万元。

四、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人员遂行出动,赶赴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区政府成立调查组后,统一指挥事故调查处理专班开展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领导在指导火灾调查工作同时,邀请2名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专家到场协助调查。

(一)调查询问情况

调查组第一时间在现场进行了周密调查走访,分别对报警人、周围住户和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先后走访群众、询问当事人10人次,制作询问笔录2余份。

(二)现场勘验及物证鉴定情况

调查组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勘验,现场拍摄照片100余张,制作火灾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等。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勘验2次。提取了附近的摄像头和该户用电情况。

(三)公安刑事侦查情况

  1. 尸体检验情况。三台子派出所在接报警回执上注明情况:由于家属无异议,刑警未进行尸检。

2.排除放火情况。三台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排除他杀”。

五、火灾事故原因

(一)火灾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以及专家鉴定等工作,认定如下:

1、起火时间的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22时许。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2025年10月14日19时许,魏某某在给姜某做完晚饭后离开文南小区22号楼去在沈北的朋友家,留下姜某一个人在家。发生火灾后,由于屋内堆放大量可燃杂物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

姜某因在出生时患有脑瘫被鉴定为智力二级且行动不便,发生火灾时家里无看护人员,同时屋内堆放的大量可燃杂物在发生火灾时产生大量浓烟和高温,降低疏散人员的能见度、妨碍逃生。

六、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风险预警与疏散机制缺失。住户家中未针对无自理能力人员(如老弱病残、行动受限者)设置专属预警系统(如震动报警器、语音定向提示),未配备无看护人员时使用的轮椅等辅助疏散用具,且缺乏一对一应急帮扶预案、也未开展家庭应急演练。

(二)看护时间覆盖不足。家属看护失能人员存在时间漏洞,不能全天候在位,导致事故发生时不能协助失能人员第一时间疏散逃生;

(三)家中物品摆放不合理。家中可燃物品多、家具布局不合理,不利于防火和安全疏散,以致于在火灾发生时蔓延迅速、释放大量浓烟,严重影响被困人员的疏散、救援。

(四)社会协同防护体系薄弱。社区、医疗机构、消防部门之间未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对独居、失能等重点人群的消防安全排查流于形式,缺乏持续的风险监测和应急支持。

七、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涉事企业和单位责任

1.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办事处及柳江社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属地街道、社区已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对魏志凤家进行排查,核实情况为与魏志凤共同居住。

2.皇姑区三台子公安派出所

根据《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派出所已对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了消防检查。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综合考虑本次火灾事故的起因、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中的履职情况,经火灾调查组请示区政府同意,决定对三台子街道柳江社区及其工作人员不予以追责。 但此次火灾也暴露出消防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皇姑区消安委对三台子街道柳江社区进行一次警示约谈,督促其吸取火灾教训,进一步强化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持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我市聚焦火灾规律特点,紧紧围绕“不发生、不扩大、不亡人”的工作目标,紧盯火灾高发领域和突出风险,采取强力措施,严防群死群伤、严防敏感场所、严防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发生,采取了全面加强消防宣传、电动车安全整治、安全停放和畅通消防“生命通道”等消防安全治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吸取火灾教训,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执法行动。市政府专门部署会议,多次召开了火灾防控工作调度会议。会议强调要充分认清当前火灾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社会面火灾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坚决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坚决反对和杜绝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强调压实责任链条并对如何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做出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消安委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小火亡人”事故教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立即开展电动车、厂房库房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执法集中行动。市消安委办公室下发《火灾防控工作提示函》,指导各地区、重点行业部门做好节日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的消防安保和社会面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二)推动措施落地,加强重点场所关键领域消防安全防范。年初以来,全市先后部署开展了除患攻坚、“拆牌、破网”、电动自行车、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10余个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下一步,更要针对冬季火灾规律和岁末年初特点,聚焦“防大火、控小火、遏亡人”,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和仓储物流场所和违规电气焊等隐患整治。督促各地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开展“楼道革命”,督促居民小区按照集中设置车棚、集中停放、集中充电、集中管理的“四个集中”工作模式,全面加强电动车规范化管理。全力推动既有住宅区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和电动车禁入电梯识别管控系统建设,从根源解决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和进楼入户问题。近期市消安委起草了《全市岁末年初居民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紧盯突出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分类施策、强化排查、精准防控,集中时间和力量以攻坚必胜的态度和力度,全力推动各项防范措施落地落实,推进整治行动立竿见影、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深化消防宣传,打通宣传提示“最后一公里”。印发《关于做好对街道乡镇居民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指导的通知》,以全市社区“暖心行动”“敲门行动”为契机,发动乡镇街道、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走街头、进社区、入商户、跑企业,开展“走街入巷”式消防宣传,结合“三长五员”机制,敲门入户开展“面对面”宣传和安全提示。结合居民小区火灾特点,研究制作消防宣传培训资料、视频课件和专题警示片等发送至居民微信群,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引导群众常态化开展“三清三关”活动(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人关闭火源、电源、气源),不断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沈阳市皇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编辑:张瑶瑶

校对:丁  昊

审核:阚大伟

备注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主席令第81号)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辽宁省消防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三)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五)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主办单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46号

联系邮箱:295056672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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