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62号5单元6-1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title: 2026_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62号5单元6-1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5年11月20日8时15分,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62号5单元6-1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平方米,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62号5单元6-1,建筑面积57平方米,起火场所从南向北依次为卧室、客厅、卧室、杂物间、厨房。场所吊顶及墙面采用水泥抹灰、涂料刷白装修,地面采用水泥地面,室内电线采用暗敷。2005年邓某(死者儿子)购买该房屋(二手房),同年入住。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62号,地上6层,地上各层均为住宅,系砖混结构,属于多层住宅。起火建筑所在项目名称为天星桥二厂新征地,总建筑面积4752㎡,1984年建成投用。因修建年代久远,无法核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信息。
(三)其他有关情况
该建筑仅设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未聘请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火灾发生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完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0日08时14分左右,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62号5单元6-2业主朱某出门时,发现6-1窗户处有明火并伴有浓烟,随即敲6-1住宅门,发现无人应答,后朱某到达4楼走道处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火灾扑救。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11月20日8时14分40秒,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磁器口、晒光坪2个消防救援站,8辆消防车、41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沙坪坝区消防救援局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8时21分,晒光坪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8时25分,利用水枪出水灭火;8时40分,现场明火扑灭。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沙坪坝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调派天星桥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到场处置,组织消防、公安、卫健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及医疗救治工作。截至目前,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测鉴定等方式,综合认定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街道晒光坪62号5单元6-1住宅次卧区域;起火点位于距东墙1 米、距北墙0.1米处附近;起火原因为邓某某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及造成人员受伤的主要原因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死者邓某某腿脚不便,经常卧床吸烟,在床上乱扔烟头,邓某某曾因卧床吸烟引燃床铺,家属多次劝阻无效。起火当天,家人离开后,也未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死者邓某某卧床吸烟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居民逃生能力欠缺。死者额头灼烧,头发有火燎痕迹,证实火灾发生后,死者曾在起火房间,但尸体位于卧室西侧的客厅,证实火势蔓延扩大后,死者未第一时间从卧室旁的户门处逃生。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起火原因是死者邓某某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是一起非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相关单位
起火建筑在建设环节调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属于“三无”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无业主委员会,由晒光坪社区代管,不涉及责任单位。
(二)属地政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天星桥街道办事处承担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消防“三级监管”模式,起火单位属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天星桥街道办事处监管范围。一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统筹辖区消防工作,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今年对涉事小区开展消防检查3次,对发现的问题均督促整改。但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天星桥街道办事处日常消防宣传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相关部门
1﹒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及消防验收审查职责,本次事故的建筑于1984年建成投用,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的实施日期,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并未要求其进行消防验收。经查,未发现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
2﹒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天星桥派出所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范围暨工作职责的通知》规定,该起事故起火建筑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不涉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天星桥派出所履职责任问题。
3﹒重庆市沙坪坝区消防救援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消防救援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按照消防“三级监管”原则,涉事单位属于镇街列管单位。经查,重庆市沙坪坝区消防救援局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规定,未抽到该单位。2025年以来,先后4次对天星桥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指导。持续推进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经查,未发现重庆市沙坪坝区消防救援局及有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刑事处罚
该起火灾事故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已死亡,不涉及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对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该起火灾事故不涉及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的处理建议
因发生亡人火灾暴露出日常消防宣传不到位的问题,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消防安全办公室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天星桥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