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大水井77号 “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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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大水井77号 “1·2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24日22时30分左右,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大水井77号附1号4-5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3326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沙坪坝区政府组织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大水井77号附1号4-5,建筑面积38平方米,起火房间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卫生间、厨房、客厅、次卧,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客厅、主卧。房内吊顶及墙面采用水泥抹灰、涂料刷白装修,地面铺设磁砖。室内线路为明敷。2004年,李某购买该房屋,并进行了二次装修。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沙坪坝区大水井77号附1号,地上8层,各层均为住宅,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属于多层住宅建筑。起火建筑所在项目名称为翰林景园还建房,总建筑面积7496㎡,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起火建筑建成于2004年,建设单位为重庆市金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成后,由童家桥街道壮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三)其他有关情况
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故障后,童家桥街道于2019年12月对其实施了整改。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良好,消防车道畅通,也未发现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4日22时30分,5-5业主万某在卧室闻到糊味,到次卧推开窗户看到下方有烟冒出,随即拨打119报警。随后喊李洁打开房门,并与周边邻居利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将火扑灭。磁器口消防救援站人员到场时明火已熄灭。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1月24日22时40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沙坪坝区童家桥街道大水井77号1栋4-5住宅冒烟。总队立即调派磁器口、井口、石马河、晒光坪4个消防救援站,13辆消防车、80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磁器口消防救援站到场时明火已熄灭。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沙坪坝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调派童家桥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到场处置,组织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及医疗救治工作。截至2025年3月10日,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水井77号附1号4-5住宅次卧区域;起火点位于距东墙1.1米、距南墙0.6米处附近,起火原因为张世才吸烟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老人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死者张某有在床上抽烟的习惯,且抽烟时常睡着,前期发生过张世才抽烟睡着烟头引燃纸板的火情,家属多次劝解其不要在床上抽烟无效。
住宅室内堆放大量可燃物。死者张某有每日捡拾纸板、矿泉水瓶,并将捡来的物品堆放在起火房间(次卧)内的习惯,增大了火灾风险。
一氧化碳快速聚集降低行动能力。起火房间堆放大量纸板、矿泉水瓶、棉被、家具等可燃物,加之起火房间面积小(8平方米),起火时房门处于关闭状态,外窗开启宽度仅20cm。室内可燃物多,燃烧时氧气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短时间内导致人员中毒失去行动能力。且起火点位于卧室房门处,一定程序限制了人员逃生。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起火原因是死者张某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是一起非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
起火建筑在建设环节调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投用后无物业管理单位,由属地社区代管,不涉及主体责任单位。
(二)属地责任
- 童家桥街道:起火建筑属于街道监管范围。经调查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明确了起火建筑由壮志路社区进行管理。2024年童家桥街道在辖区开展了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生命通道、电动自行车等多项专项整治,在重要时节集中开展了消防宣传活动10余次,督导辖区物业等开展应急演练52次。2024年,壮志路社区网格员对起火建筑开展了常态检查和入户宣传。整体上,街道、社区日常消防管理履职到位。
- 童家桥派出所:该起事故起火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
(三)行业责任
- 区住房城乡建委:调查起火建筑施工建设过程,未发现违法行为。起火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住建部门管理范围,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
- 区消防救援局:起火建筑不属于区消防救援局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消防救援局按要求每季度对童家桥街道、童家桥派出所进行指导,其在监管方面不存在失职行为。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不涉及刑事责任,因此不涉及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行政处理建议
- 童家桥街道:鉴于该单位已履行消防监管、宣传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但消防宣传力度上还有待加强,且发生“小火亡人”火灾事故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建议在2025年党建统领发展业绩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责成该单位对“小火亡人”采取针对性措施,发动各村社、网格开展入户宣传,督促辖区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强化宣传教育演练,提升落实主体责任能力,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童家桥派出所: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 区住房城乡建委:鉴于该单位在建设施工环节未发现违法行为,加之对起火建筑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