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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沧州东光_同利肉类食品7·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24.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0:20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6:32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工业厂房原因/违章动火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5

title: 2025_沧州东光_同利肉类食品7·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7·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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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964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东光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6-05

名称: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7·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词:

文号:

2025年7月29日10时27分许,东光县东光镇白马刘村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一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1万元。

事故发生后,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核实事故情况,并向东光县委、县政府上报事故核查结果,情况属实。东光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高度重视,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月31日,东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卢万顺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工会、东光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7·2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县纪委监委成立了“7·29”火灾事故追责问责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检测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7·29”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L06251807X,法定代表人高x明,登记地址为东光县东光镇白马刘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家禽屠宰。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该公司2009年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为:130923504120050,2024年12月提交年度报告,未通过县农业农村局审批。该公司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1月责令其停止屠宰生产活动。该公司于2024年11月至事故发生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二)企业布局及事故发生部位情况

同利公司位于东光县东光镇白马刘村北侧,坐北朝南,占地面积约5300平方米。北侧为东光县利源工业网厂,东侧为曲于路(163乡道),南侧为白马刘村村路,西侧为河北日出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共有3栋建筑,分别为南侧、北侧、东侧建筑(图1)。事故发生在北侧建筑,该建筑为地上4层,起火场所位于建筑2楼库房,为钢混结构,东西长18米,南北长24米,内部有6个方形立柱(图2)。

图1 同利公司厂区平面图

图2 起火点同利公司二楼库房平面图

(三)同利公司与自然人王x强签订买卖合同情况

王x强,男,汉族,54岁,河北保定清苑区人,自然人。

2025年7月中旬,王x强得知同利公司技术改造需拆除废旧设备后,与同利公司法定代表人高x明取得联系,商量同利公司车间拆除废旧设备的买卖事宜。在王x强谎称有相关资质,同利公司没有查证的情况下,2025年7月21日,王x强和高x明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x明将厂区所有废旧设备和废铁按每吨1900元价格出售给王x强,王x强方负责拆装,人工、运输等费用由王x强方承担。王x强方在拆除过程中如出现和产生人员安全事故等问题,全权由王x强自己负责,与同利公司无关。合同签订后,王x强通过河北保定徐水人李x军介绍,口头约定以包吃住、每人每天350元的条件雇佣李x志、曹x财、王x、斯x4人使用气割设备进行拆除作业,4人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 东光镇政府每月召开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在年初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要求同利公司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自查,2025年1月8日,同利公司上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4月18日,按照市、县工作安排制定了全镇安全生产大起底、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因该公司已停产未纳入日常管理,对该公司存在漏管失管。
  1. 东光县农业农村局今年1至7月召开2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1月13日,对同利公司进行检查,签订停止屠宰承诺书。4月17日,按照市、县工作安排制定了全县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大起底、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因该公司已停产未纳入日常管理,对该公司存在漏管失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4日,王x强带领李x志、曹x财、王x、斯x4人,携带丙烷和氧气罐及气割设备进入同利公司进行废旧设备的拆除。29日开始拆除同利公司北侧建筑2楼库房内设备,6时18分,李x志、曹x财、王x、斯x4人先后进入2楼库房使用气割设备进行拆除作业。10时08分、10时22分,曹x财、斯x离开库房休息,李x志和王x先后进入库房施工。10时28分,有烟雾迅速弥漫,随后库房内有火光冲出。曹x财、斯x发现着火后进入库房与李x志、王x一起进行扑救。4人在扑救过程中受伤,跑出库房。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同利公司员工赵x发现公司北侧库房起火,立即向公司法人高x明电话报告,并拨打急救和火警电话。10时50分,东光县中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将4名伤员送医救治。10时55分,东光县消防救援大队4辆消防车、20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12时35分现场明火扑灭,经侦查未发现被困人员。

(三)事故上报及善后处置情况

高x明接赵x电话报告后,未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造成事故瞒报。7月30日,东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关于同利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举报,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初步了解,事故企业过火面积约300平米左右,疑似有4名人员受伤,但伤情不明。7月31日,经对从外地返回的企业负责人高x明调查询问,事故中4名伤者均已在医院就医。随后核查人员赶赴医院调查了解伤者受伤情况。初步掌握事故情况和伤者信息后,立即向东光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东光县委、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书记宋吉利、县长马占芳立即安排部署应急、公安、消防、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勘查;及时开展受伤家属接待安抚工作,并积极筹措资金用于伤员救治;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公安机关依法控制相关责任人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4名拆除施工人员在进行扑救过程中受伤,同利公司员工及时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对受伤人员送医救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和处置工作,1小时40分钟将明火扑灭。当地村委会紧急疏散周围人员,维护周边秩序。县政府接到事故核查情况报告后立即安排受伤家属接待安抚工作,积极安排筹措资金用于伤员救治,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封控,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在本次事故处置中参与的单位处置措施得当,但因企业负责人不懂事故上报流程和规定,导致事故瞒报。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监控及对现场人员询问:2025年10时27分12秒,王x进入库房看到李x志切割的废旧设备里往外喷火,地上有火苗。10时28分01秒,烟雾涌出库房。10时28分16秒,前室内被烟雾充满。10时28分24秒,库房内有火光冲出。确定起火时间为7月29日10时27分许。

(二)发生事故部位认定

起火部位为北侧建筑2楼库房东南立柱南侧约2米处。主要依据:

  1. 根据现场人员证言表述证实:火灾发生时,李x志在北侧建筑2楼库房东南角,距离东墙5、6米,距离南墙4、5米处切割废旧设备管子,管子里头的油起火并把南墙引燃。
  1. 监控视频画面显示:10时13分46秒,李x志自东向西步行离开库房,10时22分19秒,李x志回到库房径直往东走,随后消失在监控画面。10时27分12秒,王x进入库房径直往东走,随后消失在监控画面。10时28分01秒,烟雾由库房内涌向前室,逐渐变大,库房门口处未见明火。10时28分16秒,前室内被烟雾充满,10时28分24秒,库房内有火光冲出。
  1. 根据现场勘验:同利公司北侧建筑2楼库房整体过火,库顶及立柱部分喷涂材料烧失。2楼电梯前室未过火,烟熏痕迹严重。库房内东南立柱东南方向约1米处地面发现气割枪1把。丙烷瓶位于东南立柱西侧,立于地面,2个氧气瓶倒放于西侧地面位置。库房南墙偏东处墙体烧损程度下部重于上部,东南角向西3米处墙面底部喷涂材料烧失,墙面裸露。库房东南侧库顶喷涂材料烧失,墙顶裸露,呈现水泥灰色。

(三)直接原因认定

  1. 排除雷击、人为放火、电气线路故障、吸烟、氨气爆炸、丙烷爆炸、气瓶爆炸等因素。

(1)气象部门出具的起火当天无雷雨天气的证明,排除雷击起火的可能。

(2)根据起火当天楼梯间监控证实起火当天无可疑人员出入,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

(3)同利公司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证言证实:照明灯及风机线路自楼梯间空气开关处引入,起火部位处无线路电源,起火当天库房内已全部断电,且经现场勘验及监控显示,风机线路及灯线位于库房门口处,火灾发生时照明灯与排风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4)经相关证人证言表述:4名工人都未在库房内吸烟,且现场未发现残存烟头等物品,排除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5)同利公司人员及现场施工人员证实:7月20日沧州华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在同利公司进行氨气抽取作业,7月21日对压缩机、压力罐、库房排管进行切割放气,7月25日将2层库房总排管进行切割放气,7月29日2楼库房内基本闻不到氨气味,排除氨气爆炸的可能。

(6)现场施工人员证言证实:根据前期使用进度一瓶丙烷可以使用二至三天,起火当天瓶内剩余少量气体,每次购气后都会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有无异常声音,且起火库房入库门长期处于开启状态且门口处有风机向外排风,排除丙烷爆炸的可能。

(7)经现场勘验,现场3个丙烷瓶、7个氧气瓶,瓶体外观无撕裂痕迹,排除气瓶爆炸的可能。

2.直接原因分析。

(1)经现场勘验,以库房东南方向立柱为参照物,其西侧丙烷瓶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地面发现一塑料水桶残骸,上部烧融,底部烘烤变形;东南处发现一把气割枪,开关处于关闭状态;东南角向西3米处墙面底部喷涂材料烧失,伴有碳化烧坑,烧损程度下方重于上方,碳化烧坑北侧排管有明显过火痕迹,地面有油水混合残留物。

(2)经相关证人证言表述:废旧设备压缩机里面注入的有机油,通过机器运转,一部分机油也会带入废旧设备排管、管道或者储罐里面,量不大,抽取完的液态氨上层会漂着一层油花。起火时,李x志在2楼库房东南方向立柱周围进行切割作业时,废旧设备管道里的油碰到切割的明火起火,随后废旧设备管子里的火往外喷,把南墙引燃。王x进入库房,拿水枪进去喷水,李x志用水桶救火,但水泼下去火势更大了。

(3)经模拟实验证实,气割火焰可以引燃排管内残留机油,并快速蔓延。

3.直接原因认定。

经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火灾现场实验、视频分析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违规动火作业引燃废旧设备内残留机油等物质,后引燃墙体等位置喷涂材料导致火灾发生。

(四)间接原因

  1. 同利公司将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仅与王x强个人签订了买卖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
  1. 同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拆除废旧设备未查验使用气割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作业[3]。动火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2]。
  1. 同利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未对进入公司开展拆除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4]。
  1. 王x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未办理营业执照[5]擅自组建施工队伍从事拆除作业,承揽废旧设备拆除;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件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在使用气割设备进行施工前未

按规定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6]。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同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外委施工作业队伍管理不到位,对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上报的流程和规定不熟悉,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导致事故瞒报。

(二)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东光县东光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对辖区内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今年4月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起底、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东光镇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方案排查内容中包括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外委施工、检维修、废旧厂房(设施、设备)拆除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且要求对辖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自年初以来东光镇政府未对同利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存在漏管、失管问题。

  1. 东光县农业农村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今年4月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起底、大培训、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东光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排查重点内容包括参照《风险隐患和管控措施清单》确定的排查内容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对畜禽屠宰、定点屠宰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且要求对本行业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所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东光县农业农村局自行动开展以来上报的各项台账中均未上报停工停产的同利公司,未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存在漏管、失管问题。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高x明,同利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7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1. 王x强,组织人员进行气割作业的拆除承包负责人。2025年8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东光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对事故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意见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车间拆除废旧设备发包给不具备条件的王x强,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查验气割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人员现场监护;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对事故的瞒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7]之规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罚款1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东光县应急管理局合并给予其罚款1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对属地、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建议东光县纪委监委对负有责任的东光县农业农村局、东光镇政府4名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给我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认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县、镇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论述摘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党政领导安全责任,结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及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起底、大培训行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二)强化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效能。

东光镇政府、东光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本行业管理企业尤其是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漏管、失管问题发生。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特点开展专项整治,聚焦企业主体责任、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尤其是停业停产企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资质审查、动火作业审批、外委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处置等关键环节,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加强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组织全县各行业、各乡镇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照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管理外委、外包队伍及人员,落实外委、外包人员的安全培训、日常安全管理;要从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堵住特种作业风险漏洞;要严格执行危险作业流程管控,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针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明确全环节责任人和操作规程;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养,制定分层分类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三级安全教育;要定期开展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切实落实企业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员工报告事故隐患及时发放奖励,充分调动企业员工报告隐患的积极性,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东光县同利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7·29”起火事故调查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5年11月20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6]《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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