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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海南白沙荣邦乡1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14.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4:29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9:03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化工危化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原因/用火不慎原因/燃气泄漏等级/一般事故地域/海南年份/2025

title: 2025_海南白沙荣邦乡1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白沙黎族自治县“1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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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白沙黎族自治县 “1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2026-0000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30日 文 号:无 主题词:

白沙黎族自治县 “1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9日18时许,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光村村委会加好村村道上发生一起便携式卡式炉气罐起火事故。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个人直接经济损失约6220元。

为彻查事故发生经过、找准事故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白沙黎族自治县“1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特邀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调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支撑服务。

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及“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资料查阅、调查取证、人员问询等方式,全面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准确认定了事故性质及相关责任。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符某某,女,59岁,身份证号:4600301966********,户籍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高峰村委会方红村*号,系琼D4WW6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

(二)涉事车辆信息

号码号牌:琼D4WW61;车辆类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所有人:符某某;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金福牌JF22000D2H-4C;发动机号码:2020120002410;总质量:510kg;整备质量:210kg;核定载质量:225kg;外廓尺寸:3170×1175×1310mm。

(三)其他相关情况

事发当日,白沙黎族自治县气温16-24℃,西风2级(风速6.2公里/小时),相对湿度77.25%,天气阴。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光村村委会加好村村道,因事发周边人员稀少,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开展大量调查问询工作。因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调查组结合现场人员提供的材料及路人录制的小段视频资料,对事故经过进行梳理还原,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符某某(符某某之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01992***,住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高峰村委会方红村18号,从事乡村酒席用具出租业务。其于2023年10月24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名称为白沙荣邦程财煤气代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经营范围包含燃气经营,经营场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高峰村委会方红村18号。2025年10月1日,符某某与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聘用合同书》;同年11月24日,经培训取得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瓶装燃气送气工证》,证书编号:琼34620*****。其日常使用车牌号为琼D4H5N8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开展瓶装燃气钢瓶配送工作,该车辆注册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车辆所有人为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

依据符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本人确认,2025年12月9日,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微信号:www177********)支付燃气采购款共计720元。燃气充装完毕后,符某某驾车返回住所,将车辆停放于住所前空地(该区域不具备燃气储存条件)。2025年12月9日,符某某之姐符某某将琼D4H5N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的11个5公斤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住所内自行存放的9个5公斤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一并搬运至琼D4WW6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随后,符某某母亲符某某将20个卡式炉、26个便携式气瓶放置于该摩托车车厢内,用篷布覆盖后,驾车负责配送。

2025年12月9日17时40分许,符某某驾驶琼D4WW6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方红村住所出发,前往加好村,车辆装载20个5公斤装液化石油气钢瓶、20个卡式炉及26个便携式气瓶,计划用于加好村一场乔迁酒席。当车辆行驶至加好村附近时,同路段行驶的电动车驾驶员告知其车辆有火情,符某某立即停车检查,发现车厢内的便携式气瓶起火并伴随滋滋声响。符某某随即尝试将装有便携式气瓶的纸箱搬离车厢,因纸箱过重未能成功,便转而搬运车厢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当搬离至第7个钢瓶时,纸箱内起火的便携式气瓶发生爆燃。

爆燃发生后,符某某迅速撤离至安全区域,并电话告知其子符某某事故情况。符某某接到电话后即刻赶赴现场,抵达后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现场路人同步拨打110报警电话。18时30分许,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通报荣邦乡政府。18时35分许,荣邦乡派出所、荣邦乡政府及光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仅用10分钟便扑灭明火。18时5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使用消防水枪对现场其余火灾风险点进行彻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9日,荣邦乡政府接到报告,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荣邦乡光村村委会加好村村道发生一起便携式气瓶燃气泄漏爆燃事故。事故发生后,荣邦乡派出所、荣邦乡政府及光村村委会等单位迅速响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及前期核查。

(二)事故善后情况

2025年12月10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事故现场检查工作。2025年12月1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符某某涉嫌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行为,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全过程来看,事故信息报送及时高效,各相关单位响应迅速、协同配合,救援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善后处置环节扎实细致,未因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及不良社会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整体有效。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查,事故造成相关财物损毁及受损,具体损失明细如下:一是正三轮载货摩托车1辆,损毁价值约4500元;二是卡式炉20个,损毁价值约800元;三是便携式气瓶26个,损毁价值200元;四是液化石油气钢瓶20个,不同程度受损,损失约720元。综上合计,本次事故个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220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符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上岗资格,驾驶无防爆、防火、防静电设施的非营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便携式气瓶。运输途中,因频繁震动、碰撞,导致便携式气罐按压阀门机构受损、密封圈移位或阀芯卡死无法复位,造成罐内气体泄漏。同时,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震动、碰撞摩擦引发静电,静电引燃泄漏气体,致使便携式气罐起火燃烧;火焰产生的高温使罐内丁烷液体迅速气化,罐内压力急剧升高,最终导致气罐发生爆燃。

(二)事故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白沙黎族自治县“12·9”一般火灾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符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上岗资格,擅自驾驶无防爆、防火、防静电设施的非营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便携式气瓶,其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外,符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将应由本人配送的工作交由其母亲代劳亦是违规操作。

综上,符某某和符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该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该条款明确涵盖本次事故涉及的两类违法情形:一是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二是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建议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上述条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明显短板,教训深刻,需引以为戒,具体如下: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未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下属聘用人员及关联燃气配送行为监管缺位、管控不力,导致符某某无送气工上岗资格、驾驶无防爆、防火、防静电设施的非营运车辆违规运送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便携式气瓶的行为,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持证人员安全意识与履职能力不足。符某某作为持有《瓶装燃气送气工证》的专业人员,未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加之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安全培训不足。导致其安全责任意识较为淡薄,进行违规操作。

八、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辖区内各燃气经营单位及燃气经营者要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刻汲取白沙黎族自治县“12·9”一般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为防范和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稳定,现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强化属地监管,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扛起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主动牵头联动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专项排查队伍,对辖区内所有燃气经营单位开展全方位、无死角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动态清零。

(二)压实行业监管,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坚决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大对燃气经营单位及燃气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与频次。重点督促企业加强送气工岗前培训、在岗复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与操作技能,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聚焦新型风险,强化卡式炉全流程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卡式炉使用带来的新型安全风险。卡式炉作为非固定式烹饪工具,以罐装丁烷气为燃料,广泛应用于餐饮等场所,且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易出现安全管理责任缺位、安全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进而引发气体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各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研判卡式炉安全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其作为保障城镇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抓实抓细,推动落实卡式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全流程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全面开展卡式炉全流程隐患排查,完善基础管理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实。督促指导卡式炉使用单位(个人),尤其是餐饮场所,严格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卡式炉及配套燃料,正确使用与卡式炉匹配的锅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白沙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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