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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湘潭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5 年份:2025 大小:40.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0: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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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湘潭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2日14时51分许,湘潭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85.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9月15日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湘乡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开展追责问责审查工作。省委办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湘乡市湘潭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12”爆燃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救援人员盲目施救,生产工艺存在缺陷及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有关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湘潭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湘潭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X明主持XX公司全面工作。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质燃料加工;竹木碎屑加工处理;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自2024年3月起,XX公司以“边建设、边调试、边生产”的生产经营模式,从周边农户、湘乡XX竹木有限公司等收购木屑、竹屑作为原材料生产生物质颗粒,向湖南省XX皮革集团制革有限公司等企业销售生物质颗粒。同时,XX公司将自行生产的生物质颗粒用作烘干生产线供热燃料。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025年年初至事发期间,XX公司共有员工11人(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张X明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根据张X明口头任命,其妻张X负责内勤、财务,陈X华为烘干设备管理员,张X芳为颗粒机管理员,烘干工为朱X、成X明(兼厨师),潘X良、陈X文为杂工,凌X为打包工,丁X清、吴X为造粒工。张X明不定期以晨会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提醒,未形成书面记录。该公司制定了《烘干机(滚筒式)操作规程》《生物质燃烧机操作规程》等,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构建“双预防”机制。

(二)XX公司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备案及建设概况

(1)项目备案情况

XX公司的环保生物质颗粒燃烧料项目系湘乡市梅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桥镇政府”)2023年招商引资项目。2023年12月6日,XX公司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并从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局取得《金叶环保科技厂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湘乡发改备案〔2023〕xxx号),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1],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860㎡,总投资额3950万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信息。经调查,XX公司未按要求如实报送信息。

(2)土地租赁情况

2023年12月14日,梅桥镇政府和XX公司签订了《土地房屋租赁协议》,将位于梅桥镇酒铺村的原湘乡市梅桥镇酒铺瓷器厂(系梅桥镇原乡镇国有企业)面积约10276 m $^{2}$土地及其建筑物租赁给XX公司,双方确认了合同标的(即《宗地草图》,图1所示)明确了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2]等。

〔图〕宗地草图单位:m.m乡市梅桥镇酒镇定器厂土地较利人室地代码10275.74房星建筑蛋税主地面积土地分鲜超北湖南数据云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绘图员:向涛1:500测绘日期:2023.09.05审核员:丁芳审核日期:2023.09.21\n

图1

2024年1月11日,梅桥镇政府从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3],编号N043022655117。

(3)厂房建设有关情况

自2023年10月底起,金叶环保科技厂房建设项目在未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且未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情况下,张X明擅自组织公司员工和临时聘请的施工人员开展生产厂房的建设施工活动。截至事发,已完成厂房建设建筑面积约5236m $^{2}$。XX公司厂区俯瞰概貌及车间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图〕物供干车间物料仓库原料仓库公生话造粒析车间成品仓库\n

图2

(4)厂房建设项目监管情况

2024年1月12日,湘乡市自然资源局应梅桥镇政府邀请,组织人员对XX公司建设项目现场开展土地规划等工作指导,但未及时制止、纠正XX公司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违规组织建设施工的行为。

2024年5月18日,XX公司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就XX公司“年产1.5万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湘乡环境分局(以下简称“湘乡环境分局”)呈批。湘乡环境分局于同年6月29日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该项目开展现场复核,未依法制止、纠正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也未将相关情况及时移送湘乡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XX公司因无法在规定期间完善“三区三线”[4]、国土空间规划等资料,向湘乡环境分局申请延迟报批。至事发,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仍未获得湘乡环境分局相关批复。

2024年11月28日,湘乡市水利局对XX公司检查发现存

在未制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未批先建”的问题,当场下达了《水土保持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依法督促XX公司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在30日限期整改到期后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未将相关情况及时移送湘乡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

2023年11月至事发,XX公司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梅桥镇政府未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建设施工等手续[5];多次到事发项目现场开展检查指导,均未对XX公司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三)设备及工艺概况

1. 事发设备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3日,张X明从河南省购买烘干机主机(定制件)、燃烧机、颗粒机等生产设备。

(1)烘干机主机基本情况

从河南XX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公司”)购入烘干机主机1台,并签订《工业品定制合同》,合同标注金额80万元。烘干机主机由光圈、齿轮、过火筒、烘干筒等组

成,未配备报警器、连锁控制装置,烘干筒整体为空心圆柱体金属结构件,规格Φ2.2×1.8m,功率30kw,该主机筒体厚14-16mm,扬料板厚6mm。

2023年12月14日,河南XX公司主要负责人张X锋在XX公司就烘干机主机安装进行了技术指导。

(2)燃烧机基本情况

从河南金XX械设备有限公司购入燃烧机2台,并签订《燃烧机销售合同》,合同标注金额50万元。涉事燃烧机(风冷)规格为300万大卡,燃烧温度最高可达1000℃,主要通过燃烧生物质颗粒给烘干筒供热。

(3)颗粒机等其他设备基本情况

从郑州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入颗粒机(型号560型,4-132KW)、螺旋分料器、自动称重封包机、木材粉碎机、风机、除尘袋($\phi$ 1.1m,含闭风器)和进、出料输送机等生产设备,并签订《工业品定制销售合同》,合同标注金额410万元。

(4) 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2024年2月,张X明口头聘请(未签订劳动合同)河南籍设备技术员温X亮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将烘干机主机、燃烧机等拼装组成烘干生产线,将颗粒机、螺旋分料器等拼装组成造粒生产线。

2025年8月11日,因生产的生物质颗粒不达标、产量低等问题,张X明再次口头聘请温X亮对XX公司生产线进行检修、调试。

2. 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XX公司生物质颗粒生产工艺如图3所示:

〔图〕插图

图 3

XX公司明确的生产工艺和制定的《烘干机(滚筒式)操作规程》未明确泄漏、抑爆、惰化、防火等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对购买、安装的烘干生产设备未采取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或者消除接近引燃温度、闪点的高温因素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6]。

(四)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1. 张X明,男,身份证号码 3210241972XXXXXXXXX,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XXXXXXXXXXXX 号,殁年52岁。
  1. 陈X华,男,身份证号码4303221974XXXXXXXXX,户籍地:

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 XXXXXXXXXXXX,殁年 51 岁。

  1. 温X亮,男,身份证号码4101241968XXXXXXXXX,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XXXXXXXXXXXXXXX,晁年56岁。
  1. 潘X良,男,60岁,身份证号码4303221965X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XXXXXXXXXXXX。事故造成其体表90%及以上烧伤,2025年9月12日15时24分许,被送至湘乡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21时15分许被转入湘潭市中心医院救治。
  1. 朱X,男,32岁,身份证号码4303811992X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合兴村 XXXXXXXXXXXX 号。事故造成其体表70%-79%烧伤,2025年9月12日15时24分许,被送至湘乡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日21时25分许被转入湘潭市中心医院救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作业组织情况

XX公司实行“两班倒”工作制,白班工作时间:7时30分-22时30分,主要从事竹木屑破碎、烘干生产活动;晚班工作时间:0时-6时,主要从事生物质颗粒压制生产活动。

2025年9月12日,朱X、潘X良、陈X文、温X亮、陈X华、张X芳等进入XX公司生产区域准备作业。其中,朱X启动烘干生产线,张X芳、陈X文配合温X亮在造粒车间维修颗粒机。

(二)事故发生经过

9月12日10时24分许,陈X华发现烘干生产线的出料输送机绞轮叶片出现故障,朱X将该生产线停机,竹木粉滞留在烘干机主机的烘干筒内。随后,朱X、陈X华、张X芳对出料

输送机绞轮叶片进行维修。14时16分许,朱X启动位于烘干车间的燃烧机持续供热,14时49分许,出料输送机绞轮叶片故障被排除,期间,烘干筒内的竹木粉出现阴燃。14时51分许,朱X重新启动烘干机主机。烘干筒转动5秒左右,烘干筒内部突然发生爆燃(图4所示),朱X和正在烘干筒附近清扫的潘X良被爆燃的火焰冲击并烧伤,随即从烘干车间撤离至公司大门处。

〔图〕19-0-2\n

图4 爆燃阶段视频截图

(三)应急处置情况

爆燃发生后,张X芳立即赶至值班室断电。在办公区休息的张X闻讯赶至烘干车间事故现场,于14时53分通过电话向张X明报告事故情况,随后拨打120。14时55分许,张X明赶回XX公司,当即安排张X、凌X将朱X、潘X良送至湘乡市人民医院抢救,随后,安排张X芳、陈X文前往医院照护。张X明在未拨打119、110等救援电话的情况下,组织温X亮、陈X华自行救火。

15时51分许,晚班人员成X明到XX公司准备上班,发现企业发生事故随即参与应急救援,听到张X明在物料仓库内和温X亮交谈。15时58分许,物料仓库内突然喷出大团火焰(图5所示),瞬间点燃原料仓库内的竹木屑堆并伴随大量浓烟(图6所示)。成X明立即通过成品车间赶至造粒车间,关闭造粒车间的电闸。

〔图〕物料合库南喷出的火焰原料车间竹术Pm\n

图 5

〔图〕2025-09-12 1558849被引燃的竹一Pne\n

图 6

15时59分,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119)接群众报警称:“湘乡市梅桥镇酒铺村酒铺小学附近民房起火”,立即指派湘乡市东山、新湘路消防救援站赶赴事故现场救援。16时04分,湘乡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接到消防事故通报后,迅即指派湘乡市人民医院救护车赶赴现场。16时30分许,湘乡市消防救援、医护人员及梅桥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至事故现场展开救援。16时40分,湘乡市消防救援人员在物料仓库内搜救发现3名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确认3名被困人员体表均呈碳化状,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 信息接报情况

9月12日16时01分许,119将事故信息通报梅桥镇政府。16时04分许,XX公司附近的湘乡市梅桥镇酒铺学校(以下简称“酒铺学校”)主要负责人发现火情后,通过电话向梅桥派出所报告了事故情况;16时06分,110指挥中心接119事故信息通报称:“梅桥镇酒铺小学附近民房起火”,随即指派梅桥派出所出警;16时12分许,梅桥镇党委书记张X2向湘乡市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16时34分,湘潭市委办信息科、湘潭市政府总值班室、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火情报告。17时34分,湘乡市应急指挥中心将“火灾致3人失联2人受伤”的事故信息报送至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18时14分,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

2.响应情况

9月12日16时30分许,梅桥派出所民辅警6人赶至事故现场,立即采取现场警戒、疏散措施,并向110指挥中心反馈事故情况。随后,湘乡市政府和湘潭市、湘乡市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梅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先后赶至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成立家属安置、伤员救治、现场管控、舆情引导等工作组,全面展开救援处置工作。16时45分许,明火被扑灭。17时15分许,湘潭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赶至事故现场指导处置。

9月14日,公安机关对3名死者进行DNA检验比对,确定死者身份信息。

(五)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8日-19日,梅桥镇政府牵头组织XX公司等相关单位分别与陈X华、温X亮家属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9月22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赔偿情况进行了民事裁定。

湘乡市政府积极协调组织对朱X、潘X良的医疗救治工作,截至12月18日,上述伤者在湘潭市中心医院接受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六)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市、县(市)、镇三级党委政府和消防、卫健、应急、公安、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响应、密切协作,在确保救援力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事故现场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火情得到及时有力处置,并积极落实现场稳控和宣传引导。但在事故信息接报过程中,存在XX公司发现险情后未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相关单位信息报送不规范、信息沟通不及时等现象。

(七)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XX公司的生产储存建筑物为一栋单层联合钢架结构建筑,层高约7.4m,建筑外墙1m以下为砖混结构、1m以上部分为彩钢板、木板或聚酯采光板,顶棚为彩钢板。东侧为厂区入口和办公、生活区,生产区域建筑物依生产工艺被划分为原料仓库、烘干车间、物料仓库、造粒车间和成品仓库,图7所示:

〔图〕2038077375.4817375240 10740.48杂物间包*4578.85车N行米19080.65物料仓库14380厂区入口原料仓库83959.4造粒机车间工具240办公生活临时板房16200成品仓库240辅料888888物料成品

图7

原料仓库面积约 1164 m $^{2}$,主要用于堆放竹木屑原料。其顶棚、隔板存在大面积碳化痕迹,图 8 所示:

〔图〕光于车物\n

图 8 原料仓库概貌

烘干车间面积约868 m $^{2}$,主要用于竹木屑原料的加热烘干。该车间内部顶棚及四周存在过火及烟熏痕迹,东侧为破碎区和进料输送机,从北往南侧依次设置了燃烧机和过火炉(XX公司自行组织砌筑)、过火筒、烘干筒、出料输送机等(传送带已烧毁),烘干车间西侧与物料仓库之间的隔离彩钢板整体呈有规则凹陷状,图9、图10所示:

〔图〕烘干车间与物由料输送机料仓库之间发烘干简生形变的隔离彩钢板\n

图9 烘干车间内部概貌

〔图〕进料输送机进料口过火炉燃烧机过火筒\n

图10烘干生产线概貌

物料仓库面积约1020 $m^2$,主要用于储存烘干后的竹木屑。该车间内部顶棚及四周存在过火及烟熏痕迹,东南角设有布袋除尘设施(布袋已烧毁),南、北两侧和西侧彩钢板未见明显形变,北侧及中部区域各设置进料输送机1台(注:勘查时,中部输送机因救援已被移至南侧),传送带均已烧毁。该仓库东面与烘干车间相邻,南面与杂物间相邻,北面与造粒机车间相邻。仓库内部南侧和东、西两侧均有竹木屑堆,表面呈黑色

碳化状,部分竹木屑堆正发生阴燃并产生烟雾。事发前,该仓库顶棚设置了防尘布。图11、图12所示:

〔图〕有线除尘系统南侧输送机竹木屑堆。竹木肩维\n

图 11 物料仓库概貌

〔图〕北侧输送机造粒车间死行③所在位置红名窗所在他置洗者①所在位置\n

图12 物料仓库内死者位置示意图

造粒车间面积约 287 m $^{2}$, 主要用于将烘干后竹木屑压制成颗粒成品, 如图 13 所示:

〔图〕2025-09-1214:51234934物料仓库功机防尘布颗粒机物料仓库\n

图 13 造粒车间概貌

成品仓库面积约 1897 m $^{2}$,主要用于生物质颗粒、烘干后的竹木粉储存。

2025年9月12日-9月13日,湘乡市公安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出具《现场勘验笔录》。9月16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温X亮、陈X华进行尸表检验,出具《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10月11日,湘乡市公安局就张X明尸检情况出具《鉴定文书》,认定张X明符合烧死。

2. 技术鉴定情况

2025年9月1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等进行技术分析,专家组结合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尸体检验、仿真软件模拟、爆炸和火灾机理分析等,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全过程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并认定了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生产工艺存在严重缺陷。XX公司在未全面辨识烘干作业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未科学制定生产工艺,制定的《烘干机(滚筒式)操作规程》未明确泄漏、抑爆、惰化、防火等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烘干机主机内的竹木屑因未清理且被持续供热 34分钟发生阴燃,烘干机启动后,烘干筒转动发生爆炸,导致朱X、潘X良受伤。
  1. 盲目组织应急救援[7]。烘干车间爆炸后,引发物料仓库等区域着火。张X明等3人未向消防救援机构和政府部门报告请求救援,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盲目进入物料仓库救援处置,被猛烈燃烧时产生的高温与有毒有害烟气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1.XX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法组织厂房建设[8]。XX公司违法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建设生产厂房,厂房建设未按国家标准[9]

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不到位。

二是未依法组织安全教育培训[10]。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制度,仅以晨会方式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提示提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1]。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四是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12]。张X明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仅以晨会方式对企

位分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业员工进行安全提示提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未全面辨识烘干作业安全风险,组织制定的《烘干机(滚筒式)操作规程》未明确泄漏、抑爆、惰化、防火等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盲目组织救援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2.属地有关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

属地有关党委、政府对于招商引资项目违规“上马”,未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对项目建设安全监管漏管失控;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事发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管,监管执法存在“宽、松、软”现象。

四、属地党委政府、部门履职存在的问题

(一)湘乡市地方党委、政府

1.梅桥镇党委、政府

一是土地出租不合规。梅桥镇政府在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涉事建设项目用地出租给XX公司。二是未依法使用建设项目土地。梅桥镇政府在推动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未督促指导XX公司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使用项目建设用地,默许XX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原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进行拆除并开展厂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督促落实不力。三是属地监管责任压得不实。梅桥镇党政领导班子多次带队督导调研XX公司及其建设项目,未发现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梅桥镇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XX公司存在的未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

组织建设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问题未依法依规纠正、制止或报告相关部门。

2.湘乡市自然资源局

一是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不力。对梅桥镇政府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察不力,对该镇违规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等行为督察指导、监督检查不认真,未及时发现、纠正梅桥镇政府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未依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管理。相关股室、二级机构负责同志现场指导核查事故所涉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时,未认真核实土地权属、土地性质和建设用地开发方式等基本情况,未督促指导事发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三是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处置不力。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和派出机构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指导核查并掌握建设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开工的违法线索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纠正、制止。

3.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是企业投资项目综合管理不力。对梅桥镇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XX公司不依法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的违规行为失管失察。二是未贯彻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未健全实施备案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未依规对事发建设项目备案信息通过在线平台、线下抄报等方式告知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湘乡环境分局

现场复核发现XX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

查批准组织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后,未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等措施处置到位。

5.湘乡市水利局

检查发现XX公司未依法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后,虽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文书,但未对XX公司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到位,也未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法定措施。

6.湘乡市委、市人民政府

一是安全和发展理念树立得不牢。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乡镇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不高、权重不够,对有关部门和梅桥镇政府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依法采取措施纠正和制止XX公司及其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未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督促指导落实安全职责不力。对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督促指导力度不足,“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要求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较大差距。三是部分行业安全责任未明确。未专题研究生物质能行业领域安全责任边界并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明确监管部门,导致事发企业行业类型存在监管盲区。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 张X明,男,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XX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事故发生后盲目组织人员在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其责任。
  1. 陈X华,男,XX公司烘干设备管理员,负责烘干生产线设备维护管理。对烘干生产线未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1. 温X亮,男,XX公司临聘技术人员,负责安装、调试XX公司生产设备和技术指导。温X亮指导XX公司拼装烘干、造粒生产线不符合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未指导XX公司全面辨识烘干工艺的安全风险并落实泄漏、抑爆、惰化、防火等安全措施。对该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XX公司生产工艺存在严重缺陷,违法组织厂房建设,未依法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事故发生后盲目组织应急救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三)建议移送追究责任的公职人员

根据《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13]之规定,事故调查组于2025年12月15日将调查发现的23名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由市纪

委监委按照规定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14]。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提出。

(四)其它处理意见

  1. 责成湘乡市委、市政府向湘潭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 责成湘乡市梅桥镇党委、政府向湘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XX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要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完善用地规划、建设施工、安全设施“三同时”、消防设施设计审查、环评审批等手续,坚决做到审批手续不到位不施工,竣工验收不落实不投入生产。二是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认真制定并执行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是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加强风险辨识,进一步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二)梅桥镇党委、政府要依法依规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一是要统筹安全和发展,做到发展要安全,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安全评估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安全源头关口。在盘活闲置国有土地和资产的过程中,必须在先期获取国有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才能合规出租国有土地。二是在推进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时,必须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等合法手续,才能开展项目建设施工活动。同时,必须严格督促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环境评价等工作。三是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全链条安全监管,依法惩治违法建设施工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杜绝项目手续不齐全、违规“上马”的现象。

(三)湘乡市自然资源局要切实强化土地管理、规划许可等领域监督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综合督察指导。严格履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督察职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派出机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排查整治,重点针对建设项目土地确权、土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工作开展全方位摸排,全面指导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指导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二是依法处置“未批先建”行为。进一步树牢依法履职意识,在开展日常巡查、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的,要严格依法采取措施纠正、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到位,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等违法建设行为。三是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要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要求,将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等主责主业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稳步提升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质量。

(四)湘乡市发展和改革局要全面履行项目投资领域综合管理职责

一是要强化全面督促指导。要加强指导乡镇、有关部门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开展核准、备案工作;要切实发挥在线平台联合监管功效,公开核准备案项目产业政策、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二是要强化项目信息共享。健全落实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线下抄告等方式,及时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有关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和建设进展等情况,堵塞监管盲区漏洞。三是强化项目过程监管。要依法依规对核准备案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项目进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置,确保项目建设过程稳定受控。

(五)湘乡环境分局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

要依法履行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过程中,针对发现存在自身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置到位;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自然资源、城乡

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处理,坚决杜绝部门层层失守、责任悬空酿成事故祸患。

(六)湘乡市水利局要认真履行水行政的监管职责

要依法履行水行政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领域“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治,严防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其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七)湘乡市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扛牢“促一方发展,护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一是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压实“三管三必须”安全责任,统筹做好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二是督促指导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做好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安全关,依法履行规划、建设施工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环境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督促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行业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等要求,加强项目联合审批、信息共享等,切实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对于生物质能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湘乡市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防止安全生产漏管失控、发生事故。四是要进一步规范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属地政府和应急、卫健、消防等部门要畅通事故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形成统一领

导、集中指挥、快速反映、高效协同的应急处置机制。

(八)关于明确生物质颗粒加工行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建议

  1. 生物质颗粒加工企业原材料来源主要为竹、木及其加工剩余物、废弃物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
  1. 生物质颗粒加工企业原材料来源主要为秸秆等农作物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 利用生物质颗粒转化成能源的企业,其行业主管部门为能源主管部门。

湘潭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6日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5/2025_湘乡市湘潭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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